广东省文化产业政策

2022-09-02

第一篇:广东省文化产业政策

2018-2022年广东省文化产业的预测分析

2018-2022年广东省文化产业影响因素分析

一、有利因素

(一)政策推动产业发展

在《广东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印发后,全省各市也相继出台文化发展政策。例如,深圳市出台《深圳文化创新发展2020(实施方案)》《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佛山市出台《文化佛山三年行动计划》《佛山市加快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惠州、东莞、清远、河源、中山等地,也都出台了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十三五”规划。

2018年7月,广东省文化厅起草了《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推动广东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产业规划有效推进资源整合

近年来,广东省文化产业展现出较强的资源开发与整合能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对文化产业整体规划能力强。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以“珠江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圈”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基地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广州和深圳为中心、珠三角地区为主体、粤东西北特色地市为补充的产业布局。从产业类型的角度看,珠三角地区以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工艺美术、艺术品等产业为主,现代产业特征突出,体现文化与创意、设计、科技融合发展,如华强集团、雅昌文化、佛山创意产业园等;粤东西北地区则更多以文化旅游和工艺品产业为主,如广东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麓湖山文化产业园、广东长城集团等。一些行业在部分地区形成了产业集群,如新闻出版、影视、广告和动漫等产业主要集中在广州和深圳;印刷复制业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东莞;广告业集群形成的重点地区是广州和深圳。

另一方面是企业对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高。一类是将广东历史文化融入到现代产业,就地取材形成新的经济活力。如深圳灵狮、羊城创意产业园、东莞南城艺展中心等均是利用旧厂房改造,通过注入现代元素实现转型升级,建成独具特色的知名文化产业园区;又如佛山岭南天地,活化了具有典型岭南民居风格的珍贵历史建筑群,让历史与现代元素融会贯通,创造了新的产业价值。另一类则是将文化创意融入到自然资源中,形成开发自然、提升产业链价值的新模式。如依托叶帅故居和阴那山的梅州雁洋生态旅游产业园,结合文化资源和自然风景构建出一条“观光+休闲+创意农业”产业链;又如佛山南风古灶陶瓷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园、肇庆端砚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园、广宁县竹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园等,均是结合当地特色文化,形成“文化+旅游”的产业模式。

(三)广东省发展文化产业的优势

1、经济实力雄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持。近年来,广东省的经济数据取得了一系列喜人的成就。以财政收入为例,2016年广东省财政收入为10346.7亿元,同比增速10.5%。总量突破万亿元,成为全国首个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跨入“万亿元俱乐部”的地区。与排名第二的江苏继续拉大差距,且差距高达2000多亿,广东省总体经济实力雄厚。

2、区域优势明显 广东毗邻港澳,而香港、澳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宝贵经验,直接辐射广东地区尤其是深圳、珠海、东莞、广州等地。随着粤港澳大桥的开通,广东的区域优势会愈发明显。此外,高铁、城际轻轨等交通配套设施逐渐完善,粤港澳湾区的区域优势更能从要素流动上再次体现。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把广东的区域优势提升至一个新的地位与功能,未来广东文化产业发展区域优势更加凸显。

3、人才聚集动力强劲

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世纪,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大批具有国际视野、创意素质的优秀应用型人才。广东多年来凭借改革开放的窗口示范效应、发达的经济基础和现代的服务理念吸引了大批文化人才,也正是这样人才的集聚和交流,才使得广东文化产业具备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现阶段,广东各地尤其是深圳、广州、佛山、东莞等地迎来了新的政策红利期,通过优厚的政策条件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集聚广东,服务文化产业发展。以深圳为例,优越的人才政策使得大批文化创意人才已经在腾讯、华强、雅昌、华侨城等企业集聚;罗湖国家动漫画基地、F518等文化创意产业园也逐渐产生人才集聚效应。

(四)“文化+”催生新型高附加值文化业态 广东省大力推动“文化+”,文化产业与制造、信息服务、教育、旅游、体育等实现了快速融合发展。随着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广东省文化产业的格局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在文化产业10大类产业中,广东省的文化信息传输、文化创意和设计、文化休闲娱乐、工艺美术等7大类产业规模都领军全国。

随着“文化+科技”的深入推进,文化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如深圳腾讯公司成为全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累计申请专利超过7万件,居全球互联网企业首位。广东省4K超高清电视应用与产业加快发展,广东广播电视台在国内率先进行4K超高清电视试验播出。 依托珠三角制造业发达优势,“文化+制造”态势良好,东莞唯美文化陶瓷有限公司着力研发中国传统文化元素陶瓷,产品附加值提高10倍。

在“文化+旅游”方面,深圳深入推进文化与旅游的融合,文化主题公园成为文化旅游的主要支柱,文化旅游与新兴文化产业结合催生了新的文化旅游业态。

广东省在“文化+金融”方面的作为则显得更加大刀阔斧。2016年起,广东省陆续组建了规模均超100亿元的广东省新媒体产业基金、广东南方媒体融合发展投资基金和全媒体文化产业基金。基金以面向市场、面向广东、面向新媒体为投资方向,按照市场化原则和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广东媒体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战略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强有力地支持了广东媒体融合发展和文化企业转型升级。

(五)对外贸易增长势头强劲

2016年,广东省文化产品进出口437.9亿美元,其中出口418.1亿美元,居全国榜首,实现贸易顺差398.3亿美元。如今全省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文化出口体系,出口覆盖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出版、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设备制造等领域培育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出口企业和品牌,仅游戏业出口营收就达176亿元,出口的国家和地区100多个。广东新媒体拓展海外市场也取得突出成绩,UC浏览器服务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用户超过1亿,成为中国互联网国际化领先企业。

二、不利因素

(一)文化产业创新能力低 广东省文化产业缺少有影响、有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区域内外以及对其他产业的辐射、影响力有限。事实上,粤版图书、影视、戏剧等内容产业由于缺少精品和名牌节目、栏目、剧目,已经落后于北京、上海、湖南、浙江、安徽等省区市。所有这些问题都源于产业创新能力不足,而创新能力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在于创新条件的制约,在于缺少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文化产品结构不合理

在产业结构上,广东省文化产品中制造业占比过大,内容产业占比偏小,即便是动漫、游戏等核心内容产业,在国际文化产业分工中仍然以文化代工为主,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中低端环节,迫切需要转型升级。

(三)各地重复式文化产业发展容易产生挤出效应

近年来,广东省各地纷纷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当中存在着“挂羊头卖狗肉”且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资源稀缺性的经济学理论,如果不能科学谋划而纷纷盲目加大力度发展文化产业,只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更严重的是,由于消费者的审美疲惫产生的反感效应和挤出效应,将会更加不利于广东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

2018-2022年广东省文化产业增加值预测

2016年,广东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4,256.63亿元,同比增长16.7%。我们预计,2018年广东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将达到5,320亿元,未来五年(2018-2022)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11.63%,2022年将达到8,260亿元。

图表 中投顾问对2018-2022年广东省文化产业增加值预测

10,0008,0006,0004,0002,00002018E2019E2020E2021E5,3205,9276,6487,3958,2602022E广东省文化产业增加值(亿元)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第二篇:山东省《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http://www.jiaodong.net 2009-02-05 16:19 【大 中 小】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2008年起,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规定办理。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4、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7、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8、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省县(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9、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三农”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区建制的原县和县级市)及县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3、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投融资政策

14、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5、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17、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18、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19、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20、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四、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22、凡是来我省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23、对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

24、实行宣传和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25、定期编制和发布依据《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认定的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保护和推广我省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26、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27、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比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资产变动事项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报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29、财政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有关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尽快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真正挂钩。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30、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31、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改企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六、土地扶持政策

32、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33、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34、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35、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留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经营性用地外,可依法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36、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给予补偿。

37、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补偿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

38、改企单位应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意进入企业的,可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9、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单位可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40、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确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调整制度,并报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41、改企转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水平,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4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须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规范经营者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并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改企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改企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4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八、人才政策

44、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45、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6、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出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市、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上述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 31日。

第三篇:山东省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五个政策性文件

为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我省打出了含金量十足的政策“组合拳”: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与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文化企业产品服务走出去、发展农村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企业上市等五个政策性文件同时印发。

建立上市文化企业培育制度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文化企业上市步伐,已成为我省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本次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中提到,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半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3家企业,入选上述意见规定的拟上市文化企业名单。

上述意见明确指出了我省文化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从2011年到2015年,力争全省实现在境内外上市文化企业10家以上,从资本市场筹资(含上市公司再融资)100亿元以上,形成资本市场的“山东文化板块”。

文化企业上市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文化企业上市任务目标被分解落实到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办共同负责考核,根据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为大力培育上市文化企业后备资源,上述意见提出要建立上市文化企业培育制度,凡在省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列为省上市培育文化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金融办、山东证监局建立拟上市文化企业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与科技融合发展文化新业态

传统产业多、新兴产业少,是山东文化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我省文化产业增加值的75%以上来自传统产业。针对这种情况,《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在文化领域广泛应用现代科技,催生发展一批新兴文化业态。

该意见提出,要依托重点出版企业,建设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推动出版企业开发和制作数字图书、数字报刊,发展电子阅读及有声阅读,完成鲁版图书资源数字化、传统出版企业出版流程数字化和印刷复制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数字化转换和双向化改造,鼓励对舞台表演进行数字化采集,运用高清电视和网络视频播放。

文化产业与科技融合将催生更多文化新业态。加快实施创意山东计划,培育一批文化创意企业。积极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业态,支持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加强国家和省级动漫基地建设,支持动漫原创及衍生产品开发。同时,适应三网融合要求,加强集成电路、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相关技术的研发攻关,加强多媒体广播电视、IPTV、手机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上网等相关业务的应用研发,开发双向数字电视、多媒体终端、智能化家用电器等产品。

全国首发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省级政策

农村文化产业是农村文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作为农业和农村人口大省,山东在全国推出首个专门推动农村文化产业发展的省级政策意见——《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产业的意见》。

这一意见描绘了“两带”、“两线”、“两大产业”的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框架。“两带”即以黄河文明为依托,以水文化为主线,以黄河、平原农田为特色,融“水、田、花、草、滩”于一体的沿黄农业文化传承与休闲农业带;以海疆文化为主线,以渔业休闲和现代农业为特色,融“海、渔、山、滩、丘”于一体的沿海农业文化传承与休闲农业带。

“两线”即以都市文化为主线,以展示现代高科技农业和农村文明为特色,融“泉、园、洞、风筝、海”于一体的济青高速公路两侧农业文化传承与休闲农业线;以历史文化(大汶口、三孔、四孟、一湖、大运河等)为内涵,以名胜古迹为依托,融现代农业文明与古文明于一体的京福高速路山东段两侧农业文化传承与休闲农业线。

“两大产业”即农村手工艺和乡村文化旅游。到2015年,争取培育中国名牌产品达到100个、驰名商

标50个,创出一批国际知名的山东农村文化产业品牌。

拓展文化“走出去”渠道

《关于促进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的意见》中提出引导我省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所在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开拓国际文化市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将经营国际化作为衡量业绩的重要指标纳入企业经营绩效考评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国外兴办经营实体,实现海外落地经营。研究制定《山东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定期发布《山东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推荐更多的企业进入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出口领域,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版权贸易。推动省内有实力的出版机构与国外出版机构加强合作,开发体现齐鲁文化特色、技术水平先进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产品,扩大齐鲁出版物出口和版权输出。支持广播影视企业加快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开发适销对路、发展潜力大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大力支持鼓励网络出版物、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新兴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文化旅游主打“齐鲁特色”

《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依托孔子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等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挖掘融入民俗风情,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形成特色鲜明的山东文化旅游产品。加强黄河文化、运河文化、海洋文化等水文化与旅游业发展的融合力度,带动沿河、沿海地区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探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带动草柳编工艺、桐杨木加工、农民工笔绘画等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通过建立名人纪念馆(园),举办纪念、研讨活动等,发挥山东名人资源在文化旅游开发中的作用。积极弘扬鲁菜文化,进一步打造鲁菜文化产业品牌。

以举办重大节庆活动为依托,将文化和旅游充分融合。进一步举办好泰山国际旅游文化登山节、中国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青岛国际啤酒节、潍坊国际风筝会等节会活动,增强山东文化旅游的吸引力。进一步叫响“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集中打造“贺年会”和“国民休闲汇”两大活动品牌。

第四篇: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山东省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并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法人实体。

第三条凡山东省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四条申报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文化创意业、文化旅游业、演艺娱乐业、网络文化业、动漫游戏业、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文化经纪代理业、文化会展业、文化产品制造销售业等。

第五条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六条省文化行政部门是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评选、认定及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基地搞好相关服务,并从中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政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服务群众,拥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主营业务;

(四)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五)保持较快发展速度,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七)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八)省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省直、中直驻济的申报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申报;各地的申报企业向所在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转报。

第九条超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文化企业申报示范

基地,应由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条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

(一)背景情况说明;

(二)当前的基本情况,含企业的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投资额度及资产规模,税前净利润;重点企业和项目介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的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

(四)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山东省文化厅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五条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进行实地察看;省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

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命名的基地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厅正式命名,通过新闻发布会、工作会等方式举行授牌仪式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负责。

第十八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十九条组织基地之间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基地管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省文化厅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汇报上一年发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地,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基地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提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或者其他的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告。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鲁文产【2007】3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7-1-

1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家政策以外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纳税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财政补助政策,但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则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4.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凡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文化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0.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1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市(包括区市)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区市及区市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区市及区市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3.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国家税收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14.2008年12月31日前,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5.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投资和融资政策

16.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17.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社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8.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9.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

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20.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与国际知名文化公司开展合资合作。

21.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从事下列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2.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受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23.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2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25.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26.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27.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8.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三、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29.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专项服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30.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鼓励文化企业做强做大,成立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2000万元。

31.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青岛”字样。凡是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

32.实行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33.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山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34.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35.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四、土地扶持政策

36.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并降低相关费用。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

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37.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人才政策

38.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39.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0.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资金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从其规定。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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