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条例

2022-07-04

第一篇:城管行政执法条例

城管局纪检组长学习《准则》和《条例》

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道德标尺与行为底线。为我们基层党员提供了基本遵循。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策文件,以下简称为《准则》《条例》,以下就自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学习体会。

一、对《准则》《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国家两项法规的修订,是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与修订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导致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修订后的两项法规紧扣“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二是解决了条例准则交叉的问题。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与党纪处分条例有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并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

二、深化学习,将《准则》《条例》作为自己履职的标杆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执纪能力。要准确把握新的《准则》《条例》的精神实质,找准自我定位。要在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上,我自己更要率先履行好职责,要找准纪检干部的职责定位。加强纪律观念,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从严从实执纪问责。既要立足当前,聚焦改革发展稳定的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严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敢于担当,敢于执纪,关键时候不忘肩负的神圣使命,迎难而上,敢于较真、顶真。三是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率先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以严的要求,实的标准,深学细照笃行,坚持恪尽职守,从严执纪,敢于斗争对各类违纪行为不放任、不迁就、不姑息,争做守纪执纪的模范。

第二篇:【法律资料】城管执法论文城市管理执法论文论城管执法(共10页)

城管执法论文城市管理执法论文:论城管执法

[摘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一、 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 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周叶谦.新宪政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7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04 [3]李正想.上海市综合执法管理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14 [4][澳]约翰·S·德雷泽克/丁开杰.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美]詹姆斯·C·斯科特/王晓毅.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第三篇:市容执法工作演讲集:城管,城管

市容执法工作演讲集:城管,城管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立足本职岗位塑文明形象。

自2003年进入城管局,在与城管工作的亲密接触中,让我感触颇多,也开始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城管人的酸甜苦辣,和作为一个执法者身上所担负的责任。

一、在执法中,首先要关注我们执法队员自身的形象,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对管理相对人不仅要做到有理,还要有节,执法形象是政府形象的代表,城市文明离不开行政执法,而行政执法就必须要坚持执法文明。在现代社会,文明已深入人心,人民对文明的向往和追求,已渗透到社会没一个角落,体现与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文明社会的城市管理,必然要求其执法活动与文明相适应。

有理,就是要拿得出依据,讲得出道理,这就要求我们熟悉业务知识,精通法律法规、条文条例。执法不是简单随意,而是讲求技巧、艺术。执法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违法、违规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行之以法,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宣传,遇事耐心而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是会得到纠正的。这里的关键是执法不上其理,不失其真,不矫枉过正。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都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态度生硬、行为粗暴、以罚代管,甚至搞以邪制邪,就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不但不能纠正违法行为,而且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解决问题。

有礼、有节就是要以平等的身份对待管理相对人,尊重被管理者,文明执法是执法人员内在文明素质的自然流露,它体现执法人员对道德的尊重,对文明的敬仰,对法律精神的深刻体会。表现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队员的举止形象、执法语言、执法程序都要符合文明规范的要求。执法队员由于是政府机构的代表,市民自然要求其素质具备现代文明的特质,相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具有榜样的作用,是效法的对象。市民对管理相对人的要求是遵守法律,而对于我们的要求还远不止于此。我们的一切表现,除符合法律外,还必须符合文明规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和执法对象之间发生争执时,经常处于不对等地位的原因。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尊重,认识到这一

点,我们就不会为有时后我们受到误解而过于委屈。坚持文明执法,尊重被管理者,也就是尊重自己。

二、只有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才能树立威信、树立形象。文明执法是严格、规范执法的前提和手段,离开了文明执法,就是无视市民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而没有了严格、规范的执法,就无法执行好法律,执法也会失去它本来的面目,失去法律的尊严。

严格、规范执法首先要求我们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标准和程序,正确地运用法律,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尊重法律精神,理解法律愿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承受着政府和守法者的期待,决不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的事情。我们应该不畏艰难,任劳任怨,克服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不负重托,否则就不能获得应有的尊重。

严格、规范执法更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始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法,履行告知、教育、整改、处罚等程序,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五级审批制

度,按照违法情节罚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搞态度处罚、关系处罚、人情处罚,做到见违必究、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三、执法还要有创新,要转变观念。在执法中要拓宽思路,把目光放长、放远,要敢闯、敢冒,不断推开执法的新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工作中要踏实、苦干,把执法放到管理中来,在管理中求执法。反之,也只有这样,执法才能取得效果,达到执法的根本目的。要针对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各类大小违章,树立事无巨细,教育重于处罚的原则,并且努力要在执法中探求难度大、无抓手的案件,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城管执法队伍充当着文明使者的角色。唯有城管执法人员确立了对执法的绝对权威忽然完全信仰,具备了内在、自觉的法治理念,并通过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以良好的形象去营造一个高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才能有效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确保文明执法的顺利进行。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靓街上的城管巡逻兵——陈新

张家港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城南中队的陈新,在城管系统还只能算是一名新兵,但就是这位进城管系统才三年的新队员,凭着一股子干劲和一手过硬的技术,日夜维护着张家港步行街所有设施的安全运转和步行街优美的环境秩序。用小陈自己的话说:一个人在平凡的岗位上,不能做出什么轰轰烈烈的大事,但不能忽视每一件小事,我始终相信自己的辛勤劳动,是能够使张家港市的窗口形象更加亮丽,始终相信只要自己辛苦点,居民生活休闲环境会更加舒适,始终认为我们的努力,会使每一位来我们张家港的游客对张家港留下更深刻的印象,那么我的工作就是有意义的,付出也就是值得的。

2005年1月,陈新来到了步行街管理组,担负着港城这一最繁华的商业中心地段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他带领着12名队员,

用细心、诚心、耐心、公心、热心的执法、管理、服务,赢来了市民的充分信任;得到了人民的广泛赞誉。他立足本职、敬业爱岗、乐于奉献,以争创一流执法业绩,打造一流城管队伍为口号,以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为理念,以爱岗敬业、服务人民为宗旨,日日维护着商业街的繁荣与秩序。张家港日报、张家港电视台及电台等新闻媒体曾多次采访、报道过他带领下的步行街管理组的事迹,对管理组所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的肯定。城管步行街管理组——这道城市靓丽的风景线,充分展示着港城城管执法队伍的高素质和新形象。

一、做深做细,全力打造精品。

陈新管理的这条步行街,是全市最繁华的商业中心地段,同时也是市政府全力打造的精品亮点示范街。它集商贸、餐饮、娱乐为一体,总长度约800米,沿街大小商家共200余户,日客流量多达上万人次,是我区的经济之窗、形象之窗。维护好步行街一带的商业氛围及城市环境,对于我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步行街管理组从创建之初,就坚持从政治的高度看待和开展城管执法工作。

作为管理组组长的陈新每天都要把巡查和管理的情况记录下来,对未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跟踪到底,将精品工程做深做细。同时,为了有效开展执法工作,他采取了以以徒步为主的巡查方式,这就意味着他每天至少要步行街行走十几个来回。有时为了挨家挨户宣传、纠正违法行为,他经常一走就是2-3小时。在整条步行街商业区巡查数遍,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整体情况,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据统计,自2006年1月至12月,陈新带领的步行街管理组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60余起,违章停车案件300余起,简易程序案件100余起,罚款金额十万余元。

二、用心尽心,赢得人民支持。

为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经济、服务社会,陈新把一个敬礼、一声您好、一句谢谢、一个微笑作为队员们的纠违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法尺度要合理、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急躁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服务群众要热心的三理五心执法原则。在耐心劝导、认真纠违的同时,

不断延伸服务内容,利用争创苏州市青年文明号之契机,优化服务质量,切实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

其次,他充分认识到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的深刻含义。时刻以为民着想、服务于民为宗旨,在认真履行城管执法7个方面职责的同时,十分注意帮助需要帮助的人。通过在岗亭内放置便民医药箱、应急雨伞、针线盒等物,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进一步树立了城管执法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增强了执法人员与市民的亲近度,架起了市民与城管执法者间情感沟通的桥梁,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打好了群众基础。

三、循循善诱,体现亲民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陈新时时用亲民为民的执法理念,处处用真心诚意感染和打动违法当事人,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最大限度调动他们维护城市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真正形成人人参与城市

管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2006年5月,陈新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步行街一弄堂内设摊摆卖水果,买水果的是一对年迈的夫妇。他便走上前去,敬礼并亮明执法证。当他得知此行为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无经营许可证时,便告知其行为的违法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当他与队员们要对其违法经营的物品进行依法暂扣时,俩位老人情绪立刻变得异常激动,并极力阻止队员暂扣。面对这一突发情况,陈新并没有强行暂扣,而是将两位老人扶到岗亭内,请他们坐下来喝杯茶水,同时耐心的对他们进行说理教育,以缓解他们的情绪。当他了解到两位老人的儿子、媳妇均已下岗,家里生活十分困难,这么做只想帮补家用,没想到会违反了法律法规。于是,他便向老人们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给了他们一次改正的机会,决定不暂扣其物品。两位老人感动得直抹眼泪,并连声保证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不再乱摆卖经营。

2006年6月,一位中年妇女推着一个残疾青年来到步行街上摆摊卖唱,引来众多路人围观,造成人行道严重堵塞。正在路上执勤陈新接到举报电话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对残疾青年及其母亲进行劝说教育。然而周围群众对残疾青年的同情心态,使大家对小陈的行为产生了误解,人群报怨声、嘲笑声不断。当陈新发现这位残疾青年的

脸上、身上不断的流淌着汗水,衣背也已全部被汗水侵湿时,他却不顾自身的酷热难耐,特意为残疾青年及他的母亲买来矿泉水解渴。陈新同时利用他们喝水的时间,继续跟他们交谈,并且告诉他们如果确实遇到困难,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有效的帮助。看到陈新真心实意为他们服务、为他们讲解这一幕幕场景,周围原本不解及误会的人群中响起了持续而又热烈的掌声。还有人高喊:这个执法队员真是好!你们还是快点走吧,毕竟这是非法经营。残疾青年及其母亲也被小陈的行为感动,连声感谢小陈,并自觉离开了,那位青年表示今后一定要做自强不息、遵纪守法的人。

四、多措并举,解决热点难点。

鉴于步行街人流大、商家多的区域特点,身为组长的陈新没有畏惧,没有埋怨,而是用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各项工作,全身心的投入到城管执法事业之中。他始终坚持以文明的言行举止开展执法工作、以严谨的队容风纪约束自身行为,获得了商家和市民的一致好评。

为了能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获取信息、分析问题、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他带领队员们经常放弃休息,足迹遍布大街小巷,走近违法行为群体,与之近距离、长时间接触,从而了解真实情况,推动下步工作。此外,他还多次组织召开热点、难点分析、恳谈会。邀请热点问题当事人、违法案件多发地段负责人以及离退休干部、街道领导、社区干部、居民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他还利用各种机会认真分析路面情况,并以真实的案件为例,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参会人员涌跃发表意见,从而帮助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每逢节假日,步行街上人流量特别大,造成步行街各里弄机动车有序停放比较困难,难以达到车辆有序停放要求。为此,他带领队员们采取在违法停车多发点定岗、定人、定时、定责的管理方式,并安排城管协管员协助管理。经过长期的定点管理,步行街各个弄堂的违法停车现象已得到有效改善。

为加大对步行街的管控力度,落实长效管控,他带领的步行街管理组自2005年1月起,就与辖区各主要商家成立了城管执法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各商家负责人担任。通过召开委主委员会的形式,使商家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改正,与城管执法工作者形成合力,有效

解决了多起热点、难点问题。截至2006年12月,共召开业主委员会12次,有效解决了城市牛皮癣、门前三包及乱停车等难点问题。

五、创新思路,拓宽宣传渠道。

为了更好地宣传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陈新带领步行街管理组多次发动社会各界的人士参与城市管理,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管理组先后与市实验小学共同建立了>红领巾城管执法志愿服务队,用孩子们的小手牵起家长们的大手,一起为港城的优美环境尽份心、出份力。与沙工大学生志愿者,开展了多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及劝导活动,引导业主养成良好公共卫生习惯,进一步增强业主们>门前三包责任制意识。与市庆丰社区建立了夕阳红老年城管执法志愿者服务队,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积极性,推动城市管理,推进城管执法。

在他的带领下,步行街先后获得了苏州市管理示范路以及江苏省管

理示范路的荣誉称号,步行街管理组也获得了市团委授予的青年先锋突击队及青年文明号的光荣称号,他本人也多次被评为城管局先进个人。

尽管我们城管队员没有警察、教师、医生那样的赞誉,尽管我们头上没有光环,但我们城管队员也有自己的信念、自己的理想、自己的追求。在我们城管队伍中也一样涌现出英雄模范人物,也一样产生出许多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他们的壮举一样惊天地、泣鬼神!他们就是我们的榜样,我们学习的楷模!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第四篇: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递交用地申请报告,按要求填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和方案到规划局报批临时用地方案;

3、规划局批准后,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临时占用土地。

(二)临时建设审批程序

1、需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向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递交临时建设申请报告,按要求填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和具体方案到规划局报批;

3、规划局批准后,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

(三)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递交申请报告,按要求填写《临街建筑物装饰工程设置申请表》;

2、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持《临街建筑物装饰工程设置申请表》和具体方案到规划局报批;

3、规划局批准后,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证件;

4、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

(四)户外墙体广告牌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递交申请报告,按要求填写《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

2、经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证件;

3、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

(五)户外立地广告牌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递交申请报告,按要求填写《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

2、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持《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和广告设计效果图到规划局报批;

3、规划局批准后,城管行政执法大队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证件;

4、在同三高速两侧50米内竖立大型广告,需要提供烟台市城市管理局的批示件;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

第五篇: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呐喊

文章标题: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呐喊

在一次次谩骂和打击下,我们欲哭无泪;

在一次次的误解和伤害中,我们举步维艰;

在一次次的冲击和危险中,我们渴望理解。

是的,城管是人,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

我们有委屈!有愤怒!有辛酸!更有泪水!

当我们巡逻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的时候,有的人便会说:瞧!城管在耍威风,我们无语。

当我们暂扣小贩摆的乱七八糟的物品时,有的人便会说:看!城管在抢东西,我们无语。

当我们“驱赶”城市里“可怜巴巴”的老幼病残乱摆乱卖人员时,有人便会说:哎!这些人真没有人性啊!我们无语。

当我们拆除乱搭乱建人员的违法房屋时,便会有人说:哟,那一家子一家老少、几代同堂住在这小小的屋子里,政府又不批,你们这都不让搭,我们无语。

当投诉人的投诉因各种原因得不到圆满解决时,有的人便会说:呀,没屁用的执法局,一点小事也解决不了,我们无语。

……

作为从部队转业到执法局的一名执法队员,我深深了解执法局的艰辛,这比我以前当军人更辛苦,更需要理解。

我们也在思考,我们也在征求意见,我们也在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毕竟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但是,我们依然在苦苦搜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执法局的人员,以一颗赤子之心,来征求你们的意见时,但是面对的往往是个别人有意的攻击和谩骂,我们对此一笑而过。

也许有人说:谁让你们做公务人员。这好像给我们戴上了一顶高高的帽子,好像把我们抬举得很高很高,但是我也说:我们是公务员中最辛苦、最底层、最不被人理解的一群。

让我们换一个角色,如果你是执法人员,当你面对以下情况,你又会怎样?

当你一次又一次的向乱摆卖人员作思想工作而他们依旧在街边大声吆喝时;

当你声嘶力竭的向占道经营人员宣传法律法规而他们不予理会时;

当你捉住了一个经常乱贴牛皮癣的人员而他毫不在乎你的处理时;

当你一次一次劝阻乱摆卖臭豆腐、蔬菜的人员而他却对你嗖之以鼻时;

当你巡查的时候小贩却和你打游击战让你疲于奔命、东奔西走的时候;

当你对违法占道经营者开罚单而被人冷眼蜚语、指手划脚、骂爹骂娘的时候;

当你一次一次地警告、一次一次提醒、一次一次的奔波却没有多大效果的时候;

你会怎么做?

自诩高尚的人们,请你告诉我,你会怎样做?

我们也希望:

珠海市这座美丽的城市的街道宽阔平整没有人乱摆乱卖;

人人都有工作大家齐开心不用乱摆卖;

天下太平人人欢欣笑哈哈没有贫穷者;

餐馆不要设在居民区不要嗓音乱扰民;

城市干净整洁没有人乱贴牛皮癣

……

但是,这有可能吗?

如果我们不强制暂扣,那些烧烤炉会自己走到车上去吗?

如果我们不处罚,城市的道路可以畅通无阻吗?

处罚了说我们没有人性,不处罚又说我们不作为,

更有甚者,责怪我们把罚没的钱全部装进了个人的腰包,

把小贩的菜、果、衣服拿回家吃、穿、用,

你们知道吗?我中队有一名执法队员借调到生猪屠宰执法队呆了一年,从此他再也不吃猪肉,因为他深深地知道,市场上的许许多多的猪肉是从那些卫生条件极其恶劣的环境中加工出来的。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如果你了解政府的操作程序,你就不会在这里血口喷人了!

那些易烂的蔬菜、水果,我们或送去福利院、或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销毁,而且我们明文规定,决不允许执法人员拿一分一毫,如果你遇到真的有执法人员拿暂扣物品回家,那你告诉我,我一定会投拆他。

至于罚没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我们执法局更不会拿这些罚没款来当作奖金发放。

但是太多的误解让我义愤填膺。

只能伸手问苍天,路在何方?

我自认为,我们完全对得起我们的工资,对得起我们的良心,至少我们执法局的绝大多数队员是优秀的公务人员,就算有个别的害群之马,但也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我们国家的经济还不够发达,下岗和无业人员众多,这是影响我们城市环境的客观原因,但我们决不能因为如此就纵容占道经营和乱摆乱卖现象的泛滥。

城市的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恶劣的环境不仅不能吸引新的投资,更会造成恶性循环,导致经济条件恶化,那时大多数人的生活条件必将下降。有哪一个人会喜欢“脏、乱、差”的名声,有谁不想使珠海成为一座美丽的城市呢!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每个城管执法人员都在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而工作,但面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委屈、愤怒、辛酸、泪水……,我们的政府、舆论和市民应该为我们做点什么呢?我想这应该是我们政府、舆论和市民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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