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问责制范文

2022-06-03

第一篇:论行政问责制范文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问责活动的总的即整体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确定行政问责的依据和标准。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高效责任政府的目标,都可以根据这些原则来判断实施。

一、依法问责原则

依法问责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问责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根据陈晋胜教授的观点:依法行政,顾名思义,即依据法律规范开展行政。其“依法”的含义有两点:一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开展行政。二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开展行政。其“行政”的含义也有两点:一是依法行使国家政权,即作为国家政权的主体行使对全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权。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的行政职权,即作为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在对全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7](P9-P10)依法行政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最高层次的规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

依法问责的原则包括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都要通过各级立法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并且在问责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强化行政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

二、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问责制突出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一致的原则,这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基本规律。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权责一致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落实权责一致的原则,必须做到:

1、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明确

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随着人们对立法规律性认识的发展,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已经成为立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第11条第4项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制定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在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2、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能够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总之,落实权责一致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公民有效参与原则

问责制应当成为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契机与制度平台。反过来可以说,公民参与的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政治透明和法治程度,是区分真问责与假问责的试金石。只有公民的有效参与,才能真正保证行政问责制发挥作用,否则很可能被利用作为一种权力斗争中铲除异己的合法武器,仍将重蹈人治的覆辙。公民(通过自己的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行政机关权力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具体执行,公民当然有权对其执行过程评头论足。同样,行政权力行使的情况必须受到民众的有效监督,如此方能实现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

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从而有利于培育公民社会。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这种意识体现为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自由权利的人,有尊严,有价值,并且能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但这种责任感来自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这是一个自尊和得到社会尊重的人的责任感,不同于奴化的人所具有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迫从感。我国学者李慎之曾痛切地感到我国民众公民意识的缺乏,他认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27]因此,在今天,要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健全公民人格,一个重要和必须的途径就是加强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通过扩大公众在政府官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在相关制度的保障下,广大的社会公众或通过民主评议或直接弹劾,真正对政府官员的升降去留有了发言权,对政府官员的不良行政有了问责权,政府官员才会自觉地对公众负责,更多地倾听百姓疾苦,积极回应公众的利益诉求。

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条件。只有高素质的公民才会造就高效和负责的政府。在公民社会的培育方面, 历史传统, 尤其是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起着阻碍作用。所以一定要消除我国公民所具有的惰性和对待政治的冷漠态度, 使他们关心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这样才能把政府官员的问题积极地反映出来,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提供一种自下而上的动力。

四、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表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准则,它对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平等的涵义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相同的权利;

2、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

3、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地分配。问责制度,对于政府人员来说,也是“法律”。所以同样要坚持平等原则。

问责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对所有问责客体都要问责,不能因人而异。政府间存在许多的不同层级,相应地存在政府组成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层级差异,但在问责时不能因为层级不同而存在不平等问题。这里强调平等原则,主要是有责必究。有责必究是指对任何违法行为,都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而不论官阶等级、机构层级。行政领导由于自身管理不当造成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的行为或自身个人行为与官员形象不相符合时,同样也必须被追究责任。二是对所有的问责主体来讲也是平等的。不仅仅是被问责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有权问责,下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第三组织都可以问责,而且他们的问责同样应受到高度重视,其问责权力和权利同样应该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当然,坚持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刀切”,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于2001年11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促进恪尽职守、依法检测,为服务对象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云南省质监系统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规检测;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康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野蛮、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工作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纯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服务对象、客户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院领导以及综合部门在业务工作、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人事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服务对象、客户的投诉和举报;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本院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第十三条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被问责人享有对所问责问题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辩、申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解释: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

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第四篇: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

实 施 细 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局机关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我局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统计部门新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行政问责制

(一)行政问责制适用于绿春县统计局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提交有关上级部门进行问责。

(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促进统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违反党纪政纪,不按统计法规履行职责的。

2、工作中独断专行,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决策失误的。

3、滥用手中的职权,不按程序办事,有损部门领导形象的。

4、办事没有时限,故意拖延时间,影响统计服务工作效率的。

5、工作不求进取,没有驾驭工作能力,统计工作难以改 -1-

革创新的。

6、不按统计法规统计,欺上瞒下,提供虚假数据误导决策的。

7、领导的服务态度冷漠,受到群众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8、不厉行节约,铺张浪费公共财物,搞所为的攀比享受的。

9、重大决策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逃避有关监督部门和公众监督的。

(四)问责方式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单位有权提交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建议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进行办理。

(五)免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二、服务承诺制

(一)承诺内容

1、各项统计工作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结果和时限以及办事纪律等一律向社会公开(除依法保密的之外)。

2、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除依法保密的之外),实行统计监督。

3、开展文明办公,提供优质统计服务的措施、标准。

4、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统计政策法规,遵守机关工作纪律,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5、群众投诉举报的途径、处理时限及违纪违规责任追究的办法。

6、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二)承诺方式

1、利用政务公开栏进行承诺。

2、召开情况通报会,以会议的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承诺。

3、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承诺。

4、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印发文件、告示等形式进行承诺。

5、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互联网上进行承诺。

6、利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承诺。

(三)服务态度

1、实行挂牌上岗。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2、切实履职尽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不脱岗、空岗,办事一视同仁,无亲疏远近之别。

3、实行首问负责制。凡首先接到基层,企业和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的同志,首问负责到底,能解答的即刻解答,能办的事迅速办理,不刁难、不推诿,更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凡涉及其他部门或科室的,立即协调解决,如果一次协调未到位的,负责做好有关工作,约定回复;如果需要交接办理的,做到交接清楚,明确责任;凡不能办到的事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落实。

(四)违诺责任

凡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的,情节轻微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给予考核为不称职,同时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三、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

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四)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事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责任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五)执行首问责任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应按照有关行政制度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2、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责任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首问责任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四、限时办结制

(一)对下级统计工作部门上报或局领导批转的书面材料,统一送办公室逐一进行登记,指定专人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和答复。需要以单位名义办理和答复的,应在接到函件3个工作日内,报告主要领导和局办公室,能答复的应给予及时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提交有关股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或电复。因出差、节假日等原因不能及时答复时,答复期限从正式上班时开始计算。

(二)对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批办的信访件,负责处理的有关股室,应在规定范围内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局领导说明原因。

(三)对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和有关部门要求承办的事项并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办结;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结的,应按

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局领导说明原因,并按重新规定的办结时间办结。

(四)行政审批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对报审材料完整的,审批股室在15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材料不全的要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五)不及时履行职责,延误工作,引起群众不满,受到单位和局领导批评的,将视情节进行惩处。

绿春县统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第五篇:行政首长问责制

丰满区林业局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一条 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丰满区林业局局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区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二)需对垂直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 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履职不力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 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未完成区委、区政府目标任务的;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区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市政府及丰满区整体形象的;

(四)对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五)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 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

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干扰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集体作出错误决策的;

(五)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第八条 治政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四)缺乏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设置障碍,损害投资环境的;

(五)乱检查、乱许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六)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其他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区政府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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