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送礼问题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购物卡送礼问题范文

购物卡送礼问题

求教公款购买购物卡问题

请问各位前辈:

审计中发现某政府部门在召开某次会议时用公款购买了1万多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参会人员(发票开的是其他内容),

这个问题是经口头询问被审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到的,如果要取证应当怎么取证,结果应当怎么定性和处罚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2001]2号

200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经贸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针对各地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发出紧急通知严加制止,一度使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一时期,这股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个别地区有发展蔓延之势。一些地方变换形式,除继续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外,还违规发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磁卡。少数金融单位为争取客户,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参与制作和发售代币购物卡;一些商业单位也为招揽生意,利用代卡购物券(卡)搞不正当商业竞争;还有些单位购买各种代币券(卡)作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拉关系的手段。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财经纪律,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助长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为坚决刹住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待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对于违规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废止;在规定期限后,仍违规发放使用者,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各金融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银行卡、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发行各类储值纪念卡和不记名、不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任何新的银行卡;银行发行的各种由自然人个人使用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防止出现漏洞。

三、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对赠送者也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金融、经贸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对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继续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口头询问做记录制成审计证据签字

如果购买购物卡是为了送礼,应应用党纪处分条例,82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来自《中国纪检监察》2014.23期,P50

第二篇:关于收“红包”及购物卡、公款送礼、公款吃喝专项整治任务的工作安排

长子县色头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关于收“红包”及购物卡、公款送礼、公款吃喝专项整治任务的工作安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收‘红包’及购物卡、公款送礼、公款吃喝‛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公款使用,严格控减公务支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厉行节约、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树立为民务实清廉意识,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镇机关、各村、各站所

(二)整治内容:重点整治在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问题;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用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财物的问题;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的问题;接受‚红包‛或购物卡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整治在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名目赠送或收受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礼品和礼金以及各种购物卡、消费卡等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完成时限:2014年10月中旬)

(二)通过检查督促、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坚决查处节日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的问题。通过明察暗访和受理信访举报,坚决查处利用权力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财物的行为。(完成时限:2014年10月中旬)

四、任务分工及职责

(一)牵头单位及职责任务 牵头领导:宋锦峰、王 萱、王炎霞 牵头部门:财政所、纪委办

职责任务: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镇机关、各村站所认真开展收‚红包‛及购物卡、公款送礼、公款吃喝专项整治,监督整治进度及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二)配合单位及职责任务 配合单位及负责人:镇机关

职责任务:配合牵头单位完成各项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小组办公室成立专项整治活动小组,组长由镇纪委副书记宋锦峰担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简报、短信、微信、微博等多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元旦、春节和端午等关键节点,加强对严禁公款送礼和廉洁从政等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大典型问题通报力度,积极倡导文明、俭朴的节庆风气。

(三)务求工作实效。镇机关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找准突出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圆满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六、问责办法

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进行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够有力、工作进展较为迟缓、工作不够扎实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对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从重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篇:购物卡的几个税务问题

问题三:为什么在卡券销售环节,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却 确认收入成立?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针对同一项业务,两个税种在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时产生了差异。卡券业务实质上属于商品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巳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显然,卡券销售环节还满未足税务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增值税方面,购物卡券业务是定性

坩通过预收货款销售货物’,还是定性为。通过直接牧款销售货物。,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若为前者,纳税义务时间在卡券消费环节;若是后者,纳税义务时间在卡券销售环节。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中,超市企业在判断购物卡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应多考虑地方的税收文件、征管习惯,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笔者查阅了各地对卡券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发现就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地方的国税机关对于购物卡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征管上是定在卡券销售环节。另有地方的税务机关曾经向税务总局咨询过此问题,税务总局通过12头传达的方式,说明了购物卡券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在卡券销售环节。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超市企业购物卡券最大的客户群是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出于社交公关或内部福利等需要,向超市企业购买购物卡券对外赠送,或派发给员工作为福利奖励。也就是说,购物卡券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作为购买者的企业单位因其财务核算的需要,会要求超市企业在卡券销售环节出具发票给企业单位。对此,超市企业为了统一规范管理发票,会规定在卡券销售环节提供发票给购买者,在卡券消费环节不再提供发票(购物卡券背面有类似。使用本提货券/本储值卡购买的等值商品不再提供发票”的字眼),即售卡环节开票,基本是超市行业一贯的做法。而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敖的规定,开具发票即产生了纳税义务。超市企业在售卡环节已收效,具备了支付税款的能力。综合之下,在卡券销售环节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是比较稳妥切实的做法。

问题四:既然将购物卡券的纳税义务时间定在卡券销售环节,而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在卡券销售环节没有确认该项收入的成立,增值税申报方面该如何处理? 由于超市行业大量富余票的存在,目前超市企业申报增值税是以账载数据为准,而不是以金税系统或发票开具金额的数据为准。账载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主要数据来源于POS系统,即POS系统中的货物信息,在销售时传递至财务系统生成相应的收入分录并按照货品预设的销项税率(17%、13%、O%)自动计提销项税额。

1.出于内控的需要,超市企业会将购物卡券视同一种货品按照面值录入POS系统,因此卡券发售信息传递至财务系统,会根据预先定义好的方式,生成(1)的分录。

2.由于购物卡券对应的是未来不确定的商品,在卡券销售环节无法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谨慎出发,超市企业应先按照17%的税率来计提销项税额,生成(2)的分录,此项操作一般是人工干预生成。

3.超市的POS系统可以辨认商品销售是现金结算还是卡券结算。若是卡券结算,传递至财务系统上,会按照预先定义好的方式,生成(4)的分录,但这导致重复确认购物卡券业务的销项税额,此时账上的销项税额数据还不能用于增值税申报。

4.解决办法:由于。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代表着刷卡消费金额,为避免重复确认销项税额,超市企业会根据。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按照原17%的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即(5)的分录。此项操作,一般是人工干预生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卡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问不同步,导致超市企业在计提销项税额时不能完全以账载的商品销售收入为准,而应该以。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Ⅳ一“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贷方发生额,作为销项税额的计提基数。 问题五:。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折扣”既然核算的是给予消费者的一种商业折扣,为什么不作为销项税额计提基数的调减项目?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了销售折扣不计提销项税额的条件是折扣信息在发票中单独列示。其次,从发票管理的角度,发票的开具应有一定的业务信息资料作为支撑,否则,随意开具单列折扣的发票,作为一项不合规的行为,该硬折扣仍然必须计提销项税额。综合以上,实务中超市企业的购物卡折扣不计提销项税额,不仅要求发票中折扣单独列示,还要求发票对应的小票上有折扣信息。要满足这些要求,从理论上讲,超市企业应在POS系统中预先设定好购物卡券的折扣条件,这样才能打印出有折扣信息的小票,从而支持发票开具的合规性。然而,就笔者所接触的超市企业来看,因经营所需,企业通常会给予门店、营运部门一定限额内的折扣决定权,以保证营运部门在卡券推广上的灵活性。

这导致在POS系统中无法设定固定的卡券折扣条件,也就无法打印出有折扣信患的卡券销售小票,只能按照实收金额开具小票。这种情况下,4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折扣”作为核算没有在小票上体现的各种销售折扣的科目,从谨慎的角度考虑,不宜作为销项税额计提的调减项目。

问题六:集团下属某超市企业的。预收账款——购物卡券’出现借方余额? 预收账款——购物卡券。出现借方余额,意味着在该超市企业消费的购物卡券金额超出了该超市企业发售的购物卡券余额。这往往是因为超市企业集团出于营销上的需要,允许A超市发售的购物卡券在B超市进行消费,或者是A城市的超市发售的卡券允许在B城市进行消费。若A、B在增值税上不是汇总缴纳,将会导致A预缴的17%的卡券销项税额由于没有消费者来刷卡消费,销项偏高,进项偏低,致使税负率偏高,和实际业务情况不符。而B由于将俐卡消费的。预收账款——购物卡券”的借方发生额作为销项税额基数的抵减项目,将会导致销项偏低,若卡券消费占商品销售收入比较大的话,还可能因此出现留抵,从而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超市企业以。预收账款——购物卡券。借方来计算冲抵销项税额,在税务上是有前提的,即该类消费卡券必须是本店或隶属于同一增值税汇总缴纳系统内的其他超市发行的卡券。若不属于同一系统内的卡券消费而冲减销项税额,则有偷税嫌疑。但这样的前提,面对超市集团全国一盘棋的营运总统筹时,得到营运部门认同有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出于税务规范起见,B不冲减销项税额,会导致超市集团总体上多缴纳了17%的销项税额,是一种损失。如果A和B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1号)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则此类情况可以避免,因此对于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超市企业应依照财税字【1997197号文、财税【200311号文的规定,尽量争取增值税汇总缴纳。

问题七:超市企业的购物卡券对其税负有没有其他影响? 超市企业销售购物卡券会集中在节假日前期,而卡券消费一般是日常生活用品,其销售额通常来说比较稳定,即使会在节假日期问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但增幅和增长的绝对值会远远低于同期卡券发售的增长幅度。这会导致超市企业节假日期间的销项税额急速升高。加上超市企业对供应商一般是严格按照资金计划支付货款的,进项比较平稳。这种情况之下,单凭缴纳的税金来计算税负,而没有剔除卡券发售的销项税额产生的影响,将会导致错误判断超市企业的税负状况。超市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自我纳税评估时需要关注卡券业务带来的影响。

问题八: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应当在货物销售出去的时候开,售卡时货物未销售就开票不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吗?如果在售卡环节开票,发票内客该如何填列? 前面提到,购物卡券的作用,主要是企业单位的社交公关和内部福利,企业单位往往会要求超市企业在售卡环节开出发票给他们入账。出于经营所需,超市企业会在售卡环节开票给卡券购买者,而在实务工作中,税务检查人员一般也不会关注超市这种提前开票的行为,而是关注发票开具内客、开具发票种类的合规性。

具体的开票内客,卡券购买者的要求大致可分为几种:办公用品、礼品、食品、日用品、劳保用品等。不同的超市,因各自在税务管理上的规范程度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有的超市是按顾客要求开,而有的超市则是只能开食品、商品之类笼统的名称,礼品和办公用品往往是不允许的。

个别企业单位要求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基本上是会被拒绝的。因为超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超市税务管理的重点之一,一般都要求提供具体明细商品的小票,并根据小票内客据实开具。

第四篇:多占办公用房,公款送礼等问题的自查报告

**县**局对多占办公用房,公款送礼、公款吃喝、 公款私用和执法监管、窗口单位“三难”等问题

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转发自治区教育实践办《关于多占办公用房,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私用和执法监管、窗口单位“三难”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发电[**]*号)文件要求,我局认真按照文件要求逐一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为确保自查工作有效进行,取得实效,我局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专项自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使全局领导干部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心,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全面自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专项自查实施方案,对办公用房使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私用、 “三难”等情况全面进行了统计,摸清实际底子,掌握真实情况,认真的落实了上级有关精神。

3、强化监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自查自纠情况

经过全面自查,我局不存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私用和执法监管、窗口单位“三难”等问题,办公室使用符合上级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的情况。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五篇:局关于专项整治收“红包”及购物卡问题的情况报告

xxxxxx局关于专项整治

收“红包”及购物卡问题的情况报告

市纪委:

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专项整治培训中心的腐败现象和红包及购物卡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滨群组发【2014】40号)已收悉,xxxxxx党组高度重视,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截止目前,没有收到关于我局职工收取“红包”或购物卡的举报,主动上交“红包”及购物卡的人数为零,查处人数为零。

特此报告。

xxxxxxxxxxxxxxxxxxxx党组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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