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划范文

2022-05-19

第一篇:山西规划范文

山西“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刚刚收获“十一五”的硕果,山西人民又踏上“十二五”的征程。在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节点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草案)》(以下简称《纲要》)的出台,为“十二五”时期的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确定了“路线图”。

未来5年,山西将有哪些变化?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在哪里?关乎百姓生活幸福指数的发展指标又将如何实现?

居民收入比肩GDP达到13%

今后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翻番,就业持续增加,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资源型经济转型取得明显进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十二五”时期我省主要发展指标:山西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速目标为13%,2015年将达1700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5%,2015年达到 364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0%,5年达到50000亿左右;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5年增长 1.1%,2015年将达到93.5%;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提高到13%,2015年将达30000元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以上,2015年达到9000元以上;森林覆盖率5年增长5%,到2015年达到23%。

形成“一核一圈三群”城镇空间布局

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调整和完善空间开发结构,优化产业空间、城市空间、生态空间布局,努力形成区域分工合理、区际良性互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按照“空间集聚、组群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吸引人口、产业向发展条件好的6个盆地相对集中,形成“一核一圈三群”城镇空间布局。“一核”即由太原市区、晋中市区、清徐县城、阳曲县城构成的太原都市区,是全省城镇体系的组织核心,经济转型发展的增长极核。“一圈”即太原都市圈,是以太原都市区为核心,太原盆地城镇密集区为主体,辐射阳泉、忻定原、离柳中城镇组群的都市圈,包括太原、晋中、吕梁、阳泉、忻州5市的30个县、市、区。“三群”即以大同、朔州为核心的晋北中部城镇群,以临汾、运城为核心的晋南中部城镇群,以长治、晋城为核心的晋东南中部城镇群。

省会到各地级市高速公路3小时通达

着力打造“一轴两纵三辐射,四网五横六枢纽”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构架,实现省会到各地级市高速公路3小时通达、相邻地级市2小时通达、地级市到本行政区各县(市、区)1小时通达和省会到省内主要区域性中心城市航空1小时通达。

公路:到2015年,“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基本成型,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6000公里,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

铁路:建成大西客运专线,规划建设大同至张家口、太原至焦作、忻州至五台山至保定等客运专线。完善晋煤外运通道建设,重点建成中南部铁路通道、准朔铁路、太兴铁路等。

航空:完善全省机场布局,将太原机场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区域枢纽机场,完成大同、吕梁、五台山等机场扩建、新建工程,新增平朔机场、平遥通勤机场。

综合运输枢纽:按照“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要求,重点建设6个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和5个省级综合运输枢纽。

鼓励有条件地区发展城际轻轨和地铁等轨道交通,推进供电、给排水、供气、供暖、交通等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到2015年,煤炭产量控制在10亿吨/年以内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煤炭工业:到2015年,煤炭产量控制在10亿吨/年以内,重点培育4个亿吨级、3个 5000万吨级特大型、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焦炭工业:到2015年,全省焦炭总产量动态控制在1.2亿吨/年左右。

冶金工业:到2015年,全省生铁、粗钢产能分别控制在4500万吨、4000万吨,氧化铝、电解铝、金属镁产能分别控制在800万吨、200万吨、180万吨。

电力工业:到2015年,电力装机达到0.8亿千瓦至1亿千瓦。

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产品更新换代。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以重大项目为支撑,以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为重点,推进产业园区化、规模化、生态化,努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我省“7+2”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在国家确定的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汽车七大产业的基础上,增加煤层气产业和现代煤化工产业。

建设1万个专业村、60个基地县加快太原都市圈发展

抓好大同、晋中、运城三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10个现代农业示范县建设。规划建设一批“一村一品”专业村、“一县一业”基地县和雁门关、太行山、吕梁山、晋中盆地和晋南盆地五大特色农业板块,到2015年建设10000个专业村、60个基地县。全力抓好新增1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加快实施10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和大同盆地100万亩盐碱地改造工程。

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力度

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搞活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努力实现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以太原都市区为核心,太原盆地城镇密集区为主体,辐射阳泉、忻定原、离柳中三个城镇群,构建太原都市圈“一核一区三组群”的城镇空间格局,把太原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大都市,增强省会城市的龙头带动力。

加快推进太原榆次同城化,加快太原南部新区和晋中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将两市结合部划定为“共建区”,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实现两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供热等设施对接共建,共建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大型综合物流园区。

推进晋北中部城镇群建设,加快晋南中部城镇群建设,促进晋东南中部城镇群建设。

实施“大县城”战略,到2015年,10万以上人口规模的县城达到20个,5—10万人口规模的县城达到40个。

绿化山西、气化山西、净化山西、健康山西

坚持“绿色、低碳、洁净、健康”的发展理念,以加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建设绿化山西、气化山西、净化山西、健康山西。

以造林绿化为重点,改善生态空间质量,继续实施国家八大水土保持工程,重点推进省级六大水土保持工程。尽快启动重点水源保护工程。

到2015年,设区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县城燃气普及率达到75%,建制镇燃气普及率达到50%。

“净化山西”要重点开展“2+10”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污染减排工程、节能重点工程、蓝天碧水扩容提质工程。

建设健康山西,到2015年,全省群众健康素质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群众健康保障水平处于中部前列。

加强民生建设,积极扩大就业,调整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达到省级统筹;加紧建成和发放“社会保障一卡通”。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房制度。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到2015年,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农村危房改造问题。

充分利用试验区这个大品牌、大载体、大平台,紧扣“资源型经济转型”和“综合配套改革” 2 两个关键,先行先试,大胆探索。

重点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实现支柱产业由单一向多元、产品由低端向高端转变。

创新金融体制,加快推进区域金融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发展资本市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进来,为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提供强大金融支撑。

举全省之力,集全民之智,全力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工作,制定总体方案和专项实施意见,统筹布局一批资源型经济转型试点市、县,开展先行先试。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新积极发展城乡学前教育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事业,重点建设一批省级、市级、县级文化设施工程,实施文化惠民建设工程,重点文化保护工程,如大遗址保护开发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战略性的支柱产业,实施“大作品、大集团、大景点、大会展、大服务”战略,重点打造一批反映五台山、云冈石窟等体现山西文化符号和元素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重点打造一批反映山西重大历史事件,提升山西文化形象的影视、舞台、美术等作品。

加大整合与重组力度,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与旅游企业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提升我省文化与旅游产业的竞争力。

积极发展城乡学前教育,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高等教育要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原则,优化结构,增强实力,加快推进高校新校区建设。

推进教育改革,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素质教育,促进培养创新人才,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办学活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协调发展。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

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范围

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范围,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民间资本全部放开;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煤焦、钢铁等资源型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转产转型,发展新兴产业。

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

在加强硬环境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优化软环境。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不作为和渎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创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二篇: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为决策提供依据。 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报国务院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十一)其他。

第十八条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年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五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第五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

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五十三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

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

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指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山西十三五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山西发改委[范文]

山西省“十三五”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山西省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和转型,是加快‚六大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根本要求。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十三五”规划等的总体布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

“十二五”以来,山西省抓住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机遇,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出台系列法规政策,我省信息产业发展迅速。

(一)取得的、成绩 1. 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

“十二五”以来,我省信息产业稳步发展。2010年-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5%,高于全国10个百分点。2015年,我省信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52.9亿元,其中,2015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68.4亿元,相比2010年的127.3亿元,增长了5倍多。

2. 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

我省信息产业的规模在稳步扩大的同时,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2 —

升级,形成了电子设备制造、LED、太阳能光伏、数字音视频、传统行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等产品集群,形成了我省信息产业的特色优势;百度(阳泉)云计算中心、吕梁云计算中心等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相继建成,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产业蓬勃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占全省信息产业的比重超过70%。

3. 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批骨干企业在各自领域具备核心研发能力:中电科三十三所在网络安全、电磁防御领域,中电科二所在电子专用设备、微电子组装领域,中天信在高清安防监控领域,山西高科集团、光宇半导体、乐百利特在LED封装领域,晋能清洁能源科技在光伏电池和组件制造领域,罗克佳华在物联网领域,天地科技在虹膜生物识别领域,都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实力。它们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轨道安全、军工电子、探月工程、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点工程上得到了关键应用。目前,我省信息产业已建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7个,重点骨干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年均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300项以上。

4. 配套环境不断优化

十二五期间,出台了《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等法规政策文件。山西省信息技术产业协会、山西省光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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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联盟、山西省LED产业联盟、山西省工业控制系统和安全联盟等行业组织相继建立,有效加强了行业交流合作。通过促进银企合作、证企合作,建立了产业基金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企业不断创新融资方式,精英科技、科达自控等多家企业在新三板实现上市融资。

5. 两化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

‚十二五‛期间,围绕煤炭、冶金、化工、电力、装备制造等行业,重点在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方面打造了一系列业绩突出的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太钢、太重、潞安、晋煤、阳煤、经纬纺机等大型企业信息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我省信息产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还存在一些制约产业快速发展的问题:一是缺乏顶层设计,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投融资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等还需进一步完善;二是产业链配套不足,导致企业成本加大、产品推出缓慢、利润率在行业内偏低、市场竞争处于劣势;三是骨干企业规模偏弱,对产业链的辐射带动作用不足;四是人才供求矛盾突出,企业创新能力弱。

二、“十三五”面临的形势

(一)国际发展形势

当前,全球正经历着以信息网络、智能制造、新能源和新材— 4 —

料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创新革命,信息技术是这一轮技术创新和产业革命的基础和动力。跨界融合的操作平台、‚软件+硬件+内容‛的产业生态、用户深度参与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以及集宽带、泛在、融合、安全于一体的网络信息化建设成为产业发展的焦点。近年来,世界各国积极培育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智能终端、太阳能光伏、LED照明、现代信息服务、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同时对信息安全领域的关注度空前加强。以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将重塑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新格局。

(二)国内政策机遇

信息产业作为我国最具活力、最具创新的支柱产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可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基于‘软件+终端+服务+内容’的产业链垂直整合,正在推动信息产业组织方式深刻变革;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应用等面向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正在开辟新产业增长点;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产品将成为重点行业信息安全重要保障;生态圈建设将成为IT企业构筑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近两年来,国务院密集出台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制造2025》、《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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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为信息产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我省信息产业面临的发展形势

受限于国内外的市场需求疲软、经济景气的下行,单纯依靠煤炭、电力等传统行业来促进经济增长已不再可行。我省的经济增长已经到了‚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的必要阶段。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性、支柱性、高渗透性和高带动性对于传统行业的促进和升级具有至关重要作用。近年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山西信息产业发展提供了赶超机遇。山西省委、省政府对信息产业发展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十三五‛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基础较弱,与其他先发省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系列决策部署,以强化优势产业、培育新兴产业为主线,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重点,加强自主创新,突破核心技术,拓展应用服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信息产业发展向创新驱动型转变,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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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战略研究和规划引导,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形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2. 创新发展,开放合作。

加大研发投入,努力突破原始创新,大力推进集成创新,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创新体系,提升成果产业化效率。继续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和市场,加强产业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开放发展水平。

3. 应用牵引,融合发展

把握‚互联网+‛和两化深度融合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促进信息产业同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引导商业模式、应用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

4. 特色集聚,重点突破

围绕重点发展领域,实施若干重大项目,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实现率先突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发展方向,推动信息产业园区、产业带和产业基地建设,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信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700亿元,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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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11%。其中,电子信息制造业1300亿元,年均增长1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100亿元,年均增长16%;通信业300亿元,年均增长5%。全省信息产业形成‚一带两群‛的产业格局,即形成以太原为中心,覆盖晋中、阳泉、吕梁、长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带;建成光伏、LED两大产业集群。

四、发展重点

根据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基础,结合国家信息产业发展重点,将电子设备制造、太阳能光伏、LED、信息安全、新型电子材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通信七个领域作为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信息产业。适应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将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空间信息产业等四个领域作为我省十三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兴融合产业。

(一)优势产业 1. 电子设备制造

依托中电科二所、中天信、风华信息、银河电子、科达自控、山西寰烁等重点企业,发展数字音视频产品、电子专用设备、液晶平板显示制造设备、智能通信终端、锂离子电池、数字矿山装备、智能电网设备、智能交通设备等产品,注重嵌入式软件技术研发,将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纯硬件为主的盈利模式,向“硬件+软件+服务”转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真正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打造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重要基地——太原— 8 —

电子设备制造产业基地。

2. 太阳能光伏

依托长治潞安太阳能、吕梁晋能清洁能源科技、太原中电科新能源、朔州晶都太阳能等龙头企业,对标国家光伏产业规范,提高多晶、单晶电池片转换效率,更多产品符合国家领跑者计划要求,建立“铸锭/拉晶一切片一电池一组件一应用”全产业链条;以集中式电站、分布式发电建设为牵引,加强应用推广,带动光伏产业快速发展;打造长治、吕梁、太原、朔州光伏产业基地,形成全省信息产业集群的第一大产业集群——光伏产业集群。

3. LED 依托山西高科集团、晋城乐百利特、临汾光宇、临汾飞虹微纳米、朔州永昌等重点企业,突破LED外延片生长等关键技术,加快光电引擎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发展LED灯珠、大功率LED照明、智能LED显示屏、LED背光等产品,建立LED“衬底材料一外延片一芯片一封装一应用”全产业链;注重质量品牌,加强配套布局,做大产业规模;建设长治光电产业园、临汾光电产业园,打造长治、临汾、晋城、朔州光电产业聚集区,形成全省信息产业集群的第二大产业集群——LED产业集群。

4. 信息安全产业

依托中电科三十三所、中天信、百信科技、中网信息、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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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科博杰、众人科技等重点企业,加强电磁信息安全防护、虹膜识别、人脸识别、可信密码模块和可信算法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发展党政电子政务系统、网络监测预警、工业控制安全产品、加密类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终端及服务器等核心产品,重点在煤焦冶电等传统行业,推动轨道交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示范;以太原高新区‚国家火炬计划太原信息安全特色产业基地‛、中国网安‚网络信息安全高科技园、网络信息安全军民融合产业园‛、中天信“安防科技产业园”为核心,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运维、融资等,创造良好的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形成网络信息安全产业上下游完整的创新链和产业链,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全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华北一流的网络信息安全专业化高科技园区和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园区,以物理防护、可信计算、数据加密、生物识别、安防信息为特色,集技术孵化、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于一体,打造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主要基地——太原信息安全产业基地。

5. 新型电子材料

依托中电科三十三所、中电科二所等重点企业,加强电磁防护材料、电磁防御超材料、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高性能光伏银浆、锂电池材料、碳化硅半导体材料、石墨烯材料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重点突破高端配套应用市场,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 10 —

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支撑下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打造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材料基地——太原电子材料制造基地。

6.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依托罗克佳华、同昌信息、精英科技、四和交通、天地科技、清华网络等骨干企业,以行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研发为重点,加强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开发。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应用,发展智慧矿山、工业控制、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政务等方面的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开发基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智能终端、电子商务、APP等信息消费产品及平台;推进ITSS运维服务标准的应用,促进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等行业服务标准化。以山西软件园、太原清华控股创新基地为核心,打造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软件基地——太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基地。

7. 通信业

按照高速接入、广泛覆盖、多种手段、因地制宜的思路,加大光纤通信改造,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建设,实施全省城乡全覆盖。深化共建共享,推进互联互通,促进设施集约化发展。持续推进‚i-Shanxi”(爱山西)无线局域网建设,拓宽信息普惠服务领域。加强三网融合建设,推进广电、电信开展双向业务进入,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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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IPv6商用进程,拓展宽带网络在生产经营、社会管理、民生服务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创新宽带应用模式,培育新市场新业态,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打造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服务中心。

(二)新兴融合产业 8. 云计算

依托百度(阳泉)云计算中心、吕梁高性能云计算中心、中电科涉密云计算中心、罗克佳华物联网云服务基地、灵石北斗导航智慧应用云计算服务平台等云计算中心,统筹布局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加强虚拟化、高性能存储、云安全、云操作系统等云计算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建立云计算安全保障和防护体系,发展云存储、云平台和云计算外包等云计算服务,开展面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业制造、中小企业信息化、交通物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质量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民生领域的云计算重大应用示范,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云计算产业链核心企业,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加强大数据应用,支持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与云计算的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使云计算成为我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支撑现代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重点基础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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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大数据

依托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北斗导航等产业的发展,促进数据资源集聚,推进数据、应用、技术、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开发共享,优先推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等民生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加大政策支持,制定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易、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市场化应用机制,推动大数据在政府治理、商业活动以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行业的创新应用和示范;突破数据挖掘、大规模并行处理数据库等关键技术,开发大数据生产、转换、加工、展现平台及专用工具,形成与需求紧密结合的大数据产品体系;以罗克佳华、同昌信息、清华网络、炎黄智杰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重点,引进培育若干领先的大数据龙头骨干企业,引导鼓励大中小企业加强合作,构建大数据产业生态圈,探索建立大数据产业园区,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重点基础产业发展。

10. 物联网

以太原罗克佳华物联网园为核心,以罗克佳华、物联谷、宇轩伟业、博华科技等企业为骨干,加强招商引资,形成太原物联网产业基地。重点研发物联网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智能传感器、VR终端设备、系统模块等软硬件产品,围绕我省工业、农业、物流、交通、环保等领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和支撑平台,开展物联网应用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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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重点应用产业发展。

11. 空间信息产业

以国家北斗导航位臵服务数据中心(山西)分中心、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山西数据与应用中心为重点,适应第三次农业普查高分服务技术试点工作、高分环境监测服务、地质灾害监测应用等工作需求,研发包括北斗导航芯片、终端、系统集成服务、运营服务等相关产品,形成涵盖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和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服务的完整产业链,融合北斗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形成数据分析处理、信息提取的北斗大数据平台,建成一个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和聚集作用强的省级空间信息产业园,整合区域高分辨数据,特别是国产高分辨数据及相关资源,为各行业提供标准的、统一的基础数据,带动山西省全社会信息化发展。以军民融合为契机,促进以高分辨率数据为基础的空间信息应用技术与其他技术相结合,在导航、旅游资源推送、车辆拥堵信息、人群结构分析、户外精准广告投放等方面加强民生建设,服务普通百姓,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带区域的应用产业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在政策层面构架完整的战略设计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工作指导— 14 —

体系;采取建立长效产销对接机制、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推广目录等措施,加强对我省信息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以园区、基地、集聚区为单位,支持技术研发合作、产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技术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发展集创业孵化、技术研发、产业链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信用评估、土地和资本要素资源保障等综合配套功能为一体的产业支撑平台,形成促进产业发展的支撑服务体系。

(二)健全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励和扶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与我省重点企业横向联合,针对发展需求研发产品。引导发展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辅导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高新企业、工程实验室,提高企业的软实力,降低企业创新的资金风险和技术门槛。重点企业发挥资金和实力优势,推动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形成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度的品牌。中小企业发挥自身长处,钻研市场空白,针对特定的市场进行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三)推进产业集聚,完善配套体系

加强信息产业基地及园区的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建设用地及标准厂房配套,严格按行业用地规模和标准做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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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分区规划,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产业聚集。注重特色基地(园区)的发展和提升,以基地园区为载体,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以及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的龙头企业。

(四)集聚智力资源,提高支撑能力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建立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实用型人才,依托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实施,加快集聚和培养造就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各类中高端人才。利用外部智力资源,按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为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设立符合信息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保险产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有技术、有市场、有信用的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引导我省产业投资基金向信息产业投资,通过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小微企业扶持基金等各项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产品研发、重点项目建设、产业链协作、科技攻关、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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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山西省城乡建设规划制度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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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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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并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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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区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与目标,城镇与乡村居民点功能定位、规模和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区域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系等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和公路、铁路、机场、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防洪、水利枢纽、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

(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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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第十八条乡规划应当包括乡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空间管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

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通过媒体、展览、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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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先安排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工矿型城镇的建设,应当以产业多元化和新型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增强城镇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

第二十七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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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实施计划,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住房建设以及规划编制等做出安排。实施计划还应当包括上计划的执行情况。

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的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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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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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九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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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四条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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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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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五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经研究和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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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修编后的规划,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实施。

补充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

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方案。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实施。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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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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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擅自增加规划审批条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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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上位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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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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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古代、近代、现代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总体规划修编,是指改变规划期限或者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

总体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区范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行为。

总体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将经过研究和评估提出的、以及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指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是指变更规划确定的支路走向、宽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内容的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是指不改变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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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西省十二五规划方案

山西省“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今后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翻番,就业持续增加,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资源型经济转型取得明显进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十二五”时期我省主要发展指标:山西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速目标为13%,2015年将达1700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5%,2015年达到 364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0%,5年达到50000亿左右;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5年增长 1.1%,2015年将达到93.5%;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提高到13%,2015年将达30000元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以上,2015年达到9000元以上;森林覆盖率5年增长5%,到2015年达到23%。

形成“一核一圈三群”城镇空间布局

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调整和完善空间开发结构,优化产业空间、城市空间、生态空间布局,努力形成区域分工合理、区际良性互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按照“空间集聚、组群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吸引人口、产业向发展条件好的6个盆地相对集中,形成“一核一圈三群”城镇空间布局。“一核”即由太原市区、晋中市区、清徐县城、阳曲县城构成的太原都市区,是全省城镇体系的组织核心,经济转型发展的增长极核。“一圈”即太原都市圈,是以太原都市区为核心,太原盆地城镇密集区为主体,辐射阳泉、忻定原、离柳中城镇组群的都市圈,包括太原、晋中、吕梁、阳泉、忻州5市的30个县、市、区。“三群”即以大同、朔州为核心的晋北中部城镇群,以临汾、运城为核心的晋南中部城镇群,以长治、晋城为核心的晋东南中部城镇群。

省会到各地级市高速公路3小时通达

着力打造“一轴两纵三辐射,四网五横六枢纽”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构架,实现省会到各地级市高速公路3小时通达、相邻地级市2小时通达、地级市到本行政区各县(市、区)1小时通达和省会到省内主要区域性中心城市航空1小时通达。

公路:到2015年,“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基本成型,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6000公里,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

铁路:建成大西客运专线,规划建设大同至张家口、太原至焦作、忻州至五台山至保定等客运专线。完善晋煤外运通道建设,重点建成中南部铁路通道、准朔铁路、太兴铁路等。 航空:完善全省机场布局,将太原机场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区域枢纽机场,完成大同、吕梁、五台山等机场扩建、新建工程,新增平朔机场、平遥通勤机场。

综合运输枢纽:按照“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要求,重点建设6个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和5个省级综合运输枢纽。

鼓励有条件地区发展城际轻轨和地铁等轨道交通,推进供电、给排水、供气、供暖、交通等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到2015年,煤炭产量控制在10亿吨/年以内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煤炭工业:到2015年,煤炭产量控制在10亿吨/年以内,重点培育4个亿吨级、3个 5000万吨级特大型、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焦炭工业:到2015年,全省焦炭总产量动态控制在1.2亿吨/年左右。

冶金工业:到2015年,全省生铁、粗钢产能分别控制在4500万吨、4000万吨,氧化铝、电解铝、金属镁产能分别控制在800万吨、200万吨、180万吨。

电力工业:到2015年,电力装机达到0.8亿千瓦至1亿千瓦。

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产品更新换代。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以重大项目为支撑,以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为重点,推进产业园区化、规模化、生态化,努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我省“7+2”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在国家确定的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汽车七大产业的基础上,增加煤层气产业和现代煤化工产业。

建设1万个专业村、60个基地县加快太原都市圈发展

抓好大同、晋中、运城三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10个现代农业示范县建设。规划建设一批“一村一品”专业村、“一县一业”基地县和雁门关、太行山、吕梁山、晋中盆地和晋南盆地五大特色农业板块,到2015年建设10000个专业村、60个基地县。全力抓好新增1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加快实施10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和大同盆地100万亩盐碱地改造工程。

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力度

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搞活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努力实现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以太原都市区为核心,太原盆地城镇密集区为主体,辐射阳泉、忻定原、离柳中三个城镇群,构建太原都市圈“一核一区三组群”的城镇空间格局,把太原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大都市,增强省会城市的龙头带动力。

加快推进太原榆次同城化,加快太原南部新区和晋中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将两市结合部划定为“共建区”,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实现两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供热等设施对接共建,共建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大型综合物流园区。

推进晋北中部城镇群建设,加快晋南中部城镇群建设,促进晋东南中部城镇群建设。

实施“大县城”战略,到2015年,10万以上人口规模的县城达到20个,5—10万人口规模的县城达到40个。

绿化山西、气化山西、净化山西、健康山西

坚持“绿色、低碳、洁净、健康”的发展理念,以加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建设绿化山西、气化山西、净化山西、健康山西。

以造林绿化为重点,改善生态空间质量,继续实施国家八大水土保持工程,重点推进省级六大水土保持工程。尽快启动重点水源保护工程。

到2015年,设区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县城燃气普及率达到75%,建制镇燃气普及率达到50%。

“净化山西”要重点开展“2+10”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污染减排工程、节能重点工程、蓝天碧水扩容提质工程。

建设健康山西,到2015年,全省群众健康素质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群众健康保障水平处于中部前列。

加强民生建设,积极扩大就业,调整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达到省级统筹;加紧建成和发放“社会保障一卡通”。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房制度。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到2015年,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农村危房改造问题。 充分利用试验区这个大品牌、大载体、大平台,紧扣“资源型经济转型”和“综合配套改革”两个关键,先行先试,大胆探索。

重点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实现支柱产业由单一向多元、产品由低端向高端转变。

创新金融体制,加快推进区域金融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发展资本市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进来,为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提供强大金融支撑。

举全省之力,集全民之智,全力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工作,制定总体方案和专项实施意见,统筹布局一批资源型经济转型试点市、县,开展先行先试。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新积极发展城乡学前教育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事业,重点建设一批省级、市级、县级文化设施工程,实施文化惠民建设工程,重点文化保护工程,如大遗址保护开发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战略性的支柱产业,实施“大作品、大集团、大景点、大会展、大服务”战略,重点打造一批反映五台山、云冈石窟等体现山西文化符号和元素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重点打造一批反映山西重大历史事件,提升山西文化形象的影视、舞台、美术等作品。

加大整合与重组力度,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与旅游企业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提升我省文化与旅游产业的竞争力。

积极发展城乡学前教育,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高等教育要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原则,优化结构,增强实力,加快推进高校新校区建设。

推进教育改革,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素质教育,促进培养创新人才,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办学活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协调发展。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

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范围

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范围,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民间资本全部放开;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文化产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煤焦、钢铁等资源型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转产转型,发展新兴产业。

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

在加强硬环境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优化软环境。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不作为和渎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创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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