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23-01-31

第一篇: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

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

发布日期:2008-4-7 执行日期:2008-4-7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

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计划,发

布项目指南。

第六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计划实施项目。

项目踏勘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项目指南,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扶贫济困、地灾搬迁避让、新增耕地潜力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土地开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安排开展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土地测绘机构开展

项目区1:2000土地勘测。

土地勘测应符合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相关规定,成

果应真实、准确、规范。

第八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项目区土地勘测成果,并

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计划实施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

择。

实施方案编制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和合理预算工程投资,并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满足新增耕地确认要求并能够指导项目工程实施。

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

第十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

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应符合《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核查、备案管理制度。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其核查;在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踏勘选址报告;

(三)项目区最新变更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项目区边界)、1:2000土地勘测成果资料及审查意见书;

(四)项目区最新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五)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六)项目1:2000规划图;

(七)项目涉及部门及乡镇、村社、农民群众意见材料;

(八)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九)项目区现状图片资料(远近景各5组)。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凡资料有伪造、虚假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予备案,并视其责任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一)申请备案资料是否齐备、规范;

(二)项目选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三)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是否可行;

(四)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是否满足按等级折算要求。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库手续或不按备案资料入库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受理其新增耕地确认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按国家、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土地平整等分布较广、技术含量较低且难以量化的建设任务,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村社组织农民群众实施,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应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并对实施方式予以公告后,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项目应充分发挥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其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督。

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监督情况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的重要依据。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工程项目监管补助可在工程监理费结余或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按经备案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工程重大布局和降低投资标准、建设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承担单位同意,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二)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重大工程布局和降低建设标准、投资标准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备案,取得变更备案通知书后,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方案。

第二十条 变更备案申请由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并报送

以下资料:

(一)变更备案申请;

(二)项目变更方案(含图件);

(三)工程监理单位意见;

(四)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六)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

(七)涉及变更区域的照片(远近景各5组)。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对

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自检;

(二)承担单位初验;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应按照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验收。主要单项工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和发证。新增耕地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有书面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表;

(四)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齐备、规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资料

1、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表;

2、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入库通知书;

3、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图,涉及变更的提

供经批准的变更方案);

4、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5、1:2000项目竣工图、1:1万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

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6、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7、项目审计报告;

8、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9、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10、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1、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2、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远、近景各5组);

13、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14、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项目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资料;

16、据实验收项目的图、表、册及验收意见。

(二)项目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表册、责任书。

项目竣工图测绘、新增耕地测算分别由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择优选择。

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和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竣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项目竣工图在项目规划图的基础上实地补测和修测,包括地形、地类和工程等内容,工程内容应进行编号和列表。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

或财政部门批复。

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内容,由区县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新增耕地测算样方测量中,样方布设应按典型性、代表性的原则随机选择,符合统计分析要求。不同坡度、类型的样方数各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5%.新增耕地分等报告编制应符合《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以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编制,用文字标注补划基本农田的数

量,以线条标注补划范围。

项目实施前后图片应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的核查,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通过专业机构核查后,市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实施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对新增耕地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增耕地确认程序

(一)听取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实地查验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反馈新增耕地确认情况。

实地查验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实施总面积的10%.其中,面积超过1公顷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地块

为必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新增耕地确认中发现擅自违规缩减项目资金、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重大布局等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影响较大的问

题,应中止确认工作。

新增耕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新增耕地确认合格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经确认并发证的新增耕地,可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或申请市级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经确认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文)同时废止。其它涉及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执行现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孙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请求撤销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大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请求撤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南里32号楼1—4—2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4.28平方米,原告及其前妻班丽华各自拥有该房屋22.14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所有权。2007年9月12日,被告向大连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拆许字(2007)第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20,650平方米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15日至同年12月15日。同年11月4日,原告所有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南里32号楼1—4—2号房屋被拆除。2008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南里32号楼1—4—2号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行政裁决。同年7月7日,被告作出《关于不予受理孙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的通知》,对原告提起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关于不予受理孙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的通知》。2009年6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南里32号楼1—4—2号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行政裁决。同年6月15日,被告作出《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5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对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作出裁决。2010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裁决书》,原告不服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具有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告针对原告本次裁决申请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主要参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旧楼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但被告裁决书中所依据的裁决标准与该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相符合,差距很大,导致裁决的结果明显错误,应予撤销,并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裁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一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并对原告孙某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重新作出裁决。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承担。

上诉人孙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并在查清案件事实后纠正适用法规错误,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1、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的《行政

裁决书》;

2、质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旧楼改造工程指挥部的性质,界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旧楼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效力;

3、同时责令被上诉人参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及大国土发(2007)25号文件《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在30日内重新对上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作出拆迁行政裁决。

被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

一、二审庭审笔录及随原审卷宗移送来的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的大开国土房屋动裁字(2010)7号行政裁决适用补偿标准不当,导致裁决的结果明显错误为由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并要求其对上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重新作出裁决,已经支持了上诉人要求依法撤销行政裁决并责令重作的诉讼请求。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因本案是行政裁决诉讼,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裁决本身,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旧楼改造工程指挥部的性质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旧楼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效力,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对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参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及大国土发(2007)25号文件《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对上诉人重新作出拆迁补偿裁决的主张,可以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提出。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整,由上诉人孙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少琨

审判员隋广洲

审判员张宝礼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上海房地产代理合同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工商

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一年十二月印制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立房地产交易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委托的事项

(一) 委托交易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

3.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佣金支付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第(

)项的,应当按按照合同约定的佣金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币______元,给付甲方。

第四条 预收、预支费用处理

乙方_____________(预收/预支)甲方费用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用于甲方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再行清结。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变更约定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并注明变更事项。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

2.擅自解除合同的;

3.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4.其他过失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字/名称)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章)__________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方)是指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代理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所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并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和其他相关事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代理人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收取委托人的佣金。但作为本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时,不得同时成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第三人的佣金及其他费用。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转委托他人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经委托人事后确认,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在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充分考虑与代理人约定的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并将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在合同中明确。

五、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时间、支付佣金的数额、发生违约时的佣金退赔与经济赔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同时,委托人对代理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的疑问,应及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双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予以补充约定。

六、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委托人先行购买本合同并仔细阅读。

八、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印。

第四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总结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汇报

2016年,东白岩警务站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分村分片”的原则,遵循“一村至少一名管理员”的要求,在认真分析各村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合理的规划。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所管理的区域共有村庄5个、大型企业4个,中小型聚集开发区一个,其中重点管理村庄3个,现有流动人口1129人,出租房屋43户、195间。分别为蔡家洼 东白岩 丰各庄 前焦家坞后焦家坞 他们位于巨各庄镇的西边也是距密云县城 密云公交站最近的村庄 ,由于外来人员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位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给我们的各项管理及维护带来的严峻的挑战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特点分析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较强,一般在每年春节 、农闲农忙时期是流动的高峰期,另外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流动人口和租住的房屋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动情况。这时就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流动人口关系复杂,出租房屋成片分布。我辖区流动人口主要来自河北省,占流动人口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他们租住的房屋大多离的比较近,致使出租房屋呈有规律片状分布,这些人容易利用老乡这层亲密的关系自觉或不自觉地纠合在一起这样对工作的开展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对于用工单位、出租房主重利益轻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松散,有的企业只要遇到有人报名,往往忽视了对报名者最基本的身份查验,甚至有个别企业为逃避办证及相关责任,故意隐瞒不报或少报暂住人口数。部分房屋出租户唯钱是图,对承租人来自何方,有无身份证明及从事何职业等等,不闻不问,对房屋内发生的情况也基本上没有掌握。企业主、出租户的不负责致使一些问题油然而生,对于此类现象我们管理员也做好了相应的应对,在变动较大的时期勤去走访以免发生问题。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几点做法

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针对以往私房出租户、用工单位、暂住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主动性、自觉性不高的现象。采取主动走访、定期走访,划分村企重点级别。到企业和流动人口聚集区,把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通俗易懂地向他们传授,使私房出租户、用工单位负责人、暂住人员对所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了清楚的认识,有效提高了他们的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登记办证,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为切实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一方面通过大力宣传,使流动人口进一步明确暂住证对流动人口维权服务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依法登记办证的社会氛围,同时在出租房屋、建筑工地、集贸市场、门店摊群等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场所,开展现场办公、集中办证、主动上门等便民服务活动,使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率得到大幅提升,证件办理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确保辖区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登记办证率均达到了95%以上。

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工作中,我所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在各村队,均建立了流动人口登记册,实行一人一卡,真正做到了“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强化出租房管理。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暂住人口选择的暂住处所看,租赁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我们以此为切入口,狠抓了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建立了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了出租房屋的档案,并与房主签订了治安责任书和保证书。

第五篇:房屋拆除施工责任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施工责任安全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址:

第二条 结构、单价:

砖混m拆除工资单价元/m,小计金额元,工程结束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工程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施工(下雨、水电未停)等情况,经甲方同意后,工期可相应向后顺延。

第四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⒈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⒉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做好周边防护,出示安全警示牌和划定安全警戒线,严禁 1 22

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自己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第三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得偷拿工地任何东西,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施工合同,所做工程不得结算。

第六条其他事项

乙方只得拆除工资,拆除的旧材料全部归甲方所有;同时必须拆除至平地。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自签字之日起至本工程拆除结束之日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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