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23-03-02

无论你是处在何种工作岗位上,书写工作计划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通用工作技能。在新的年度,很多人又在为如何写好计划苦恼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初议题安排,7月初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启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活动。为了切实组织好此次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区人大常委会于7月初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并召开了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在执法检查活动中,执法检查组专门邀请市人口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题辅导,8月26日,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区计生局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报告,并深入相关部门和街道实地察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窗口,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检查台帐、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现将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宗旨,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负责、政策推动、社区服务、群众参与、居民自治”的工作格局,全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率和计划生育率分别达到了 90.2%和91 %。

1.领导重视,管理机制日趋健全。区政府结合《条例》精神,及时修改和完善了《雨花台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并从组织机构建设、宣传教育、责任制落实、目标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多个方面,对25个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量化,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广泛宣传,舆论导向逐步转变。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月、进社区、进企业、辅导班等活动的基础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抓住春节、农忙等返乡高峰期,采取发放慰问信、广场咨询、知识竞猜、文艺演出等形式,在流动人口集聚地积极参与由省司法厅主办,南京市法制宣传办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关爱农民工,送法进南站”大型广场活动,开展面对面的法律、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和《条例》的宣传活动,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人们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条例》颁布以来,全区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37场,发放宣传册2000余份、黑板报13期、广场咨询5场,培训总人数达3000多人,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

论氛围。

3.注重创新,信息平台迅速搭建。自2009年以来,区政府进一步加快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实现市、区、街道、村(社区)的四级专线联网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库,初步实现了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房产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推动了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协作管理,2010年以来,全区作为流出地应反馈协查信息734条,已反馈信息469条,反馈率63.9%,列全市第二,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4.以人为本,服务水平全面提高。一方面,深入开展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四项服务”(培训、办证、维权、技术服务),落实“六免四优”等关怀关爱活动,并享受“生育关怀行动”基金待遇。2009年以来,查环查孕16880人次,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咨询服务3258人次,免费发放药具16091人次。另一方面,区计生局联合财政、劳动、民政、卫生、公安等多个相关部门完成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制订下发,并从在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以及权益保障、社会保险等五个方面给予流动人口“同城关爱”,实现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保障”的“四同”目标。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将

越发突出,主要表现在:

1.流动人口的联动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效办法是形成部门职能联动管理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而在具体工作中,由相关部门都强调对流动人口的“依法行政”,不允许在其管理当中设置前提条件,使综合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2.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准确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条例》虽然对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与共享作出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中往往各取所需,不仅加重了基层工作负担,而且频繁的信息采集也易引起被访者的矛盾。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拆迁造成人户分离现象日益严重,经适房和商品房的大量开工入住带来流动人口成倍增长,而村(社区)计生信息员往往身兼数职,在上门登记、验证、管理及服务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二是婚姻登记、生育、流入等信息没有实现全市联网,各部门信息不能真正实现互通共享。三是有些流动人口本人不配合,在涉及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情况和避孕节育情况等个人隐私时,当事人不如实配合调查,加上无法与户籍地及时查证,只能靠流动人口本人申报,其可信度大大降低。

3.流动人口管理制约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中,对违规违法行为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措施。我们在调查中,基层普遍反映,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经多次催办,当事人仍拒绝配合。对房屋出租户,社区虽然与大部分房屋出租户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但基本起不到制约作用,主要是出租业主不主动申报,擅自出租房屋,并对其协助了解和管理承租人的计划生育行为的职责不予履行。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则更是困难,近年来,在我区发生的流动人口违规生育共发生39例,只能通过并交由其户籍地来进行征收。

4.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有待进一步增加。根据条例,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向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奖励、优待等,但就现阶段区财政不很宽裕的条件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往往不能全额兑现。这就造成了流动人口国家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实,99%的流动人口都只能回到原籍报销手术费用。同时,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也逐年增多,城市计生工作考核力度不断加大,应适当增加村(社区)计生信息员的数量和工资待遇,实行定岗定人定酬,保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有人干事,有钱办

事。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一是加大对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法律知识,积极营造依法生育、优生优育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宣传,使流动人口群众了解违法生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处罚标准、征收程序、时间要求及自身权力。三是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和免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宣传,激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四是宣传形式要多样,坚持经常性、有针对性。通过召开会议、专项治理、上门服务、广场咨询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力争取得宣教活动的最佳效果。

2.统筹协调,强化执法工作合力。建议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按照《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分工和职责,在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和协商制度,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努力营造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责任互担、服务互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从而及时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

3.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工作平台。建议区政府应充分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机关人口管理信息为基数的信息网,解决信息平台多,来源杂,准确率低的问题。取消“多证管理”的现有管理模式,实行“一证管理”,在我区范围内率先试行《居住证》制度,并赋予《居住证》其相应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它成为流动人口在我区就业、参与医疗保险、子女就学、计划免疫、租赁房屋等生活工作的必要证件,以解决发证滥、发证难、浪费公共资源和人力资

源的问题。

4.加大投入,完善基层工作网络。随着南部新城、南京火车南站的快速建设以及我区城市化与产业转型步伐的加快,我区流动人口的数量必将进一步膨胀,因此,应以条例要求为依据,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量的增加,区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动人口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并随着财力的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各项

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根据X人口[2009]39号文件,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XX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工作,于 9 月 9 日召开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会,作出工作部署和安排,乡党委书记亲自抓,负总责,并责任到人,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我乡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工作总结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组织乡全体机关干部、各驻干部及村书记、主任、计生专干认真学习国务院法制办《条例》答问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条例》释义,提高计生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采取张贴、发放宣传标语和免费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行政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此次活动中在乡街村人口集中处共张贴标语 5 幅,发放计生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 280 余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 0 份,免费发放避孕套 160 余份。

三、认真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要求我乡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做好查证验证工作,为她们优质优价专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签订一份流动人口计...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初议题安排,7月初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启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活动。为了切实组织好此次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区人大常委会于7月初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并召开了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在执法检查活动中,执法检查组专门邀请市人口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题辅导,8月26日,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区计生局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报告,并深入相关部门和街道实地察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窗口,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检查台帐、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服务情况。现将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宗旨,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负责、政策推动、社区服务、群众参与、居民自治”的工作格局,全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

妇女持证率和计划生育率分别达到了 90.2%和91 %。

1.领导重视,管理机制日趋健全。区政府结合《条例》精神,及时

修改和完善了《雨花台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并从组织机构建设、宣传教育、责任制落实、目标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多个方面,对25个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量化,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

扎实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广泛宣传,舆论导向逐步转变。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月、进社区、进企业、辅导班等活动的基础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抓住春节、农忙等返乡高峰期,采取发放慰问信、广场咨询、知识竞猜、文艺演出等形式,在流动人口集聚地积极参与由省司法厅主办,南京市法制宣传办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关爱农民工,送法进南站”大型广场活动,开展面对面的法律、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和《条例》的宣传活动,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人们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条例》颁布以来,全区累计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37场,发放宣传册2000余份、黑板报13期、广场咨询5场,培训总人数达3000多人,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

论氛围。

3.注重创新,信息平台迅速搭建。自2009年以来,区政府进一步加快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实现市、区、街道、村(社区)的四级专线联网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库,初步实现了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房产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推动了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协作管理,2010年以来,全区作为流出地应反馈协查信息734条,已反馈信息469条,反馈率63.9%,列全市第二,

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4.以人为本,服务水平全面提高。一方面,深入开展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四项服务”(培训、办证、维权、技术服务),落实“六免四优”等关怀关爱活动,并享受“生育关怀行动”基金待遇。2009年以来,查环查孕16880人次,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咨询服务3258人次,免费发放药具16091人次。另一方面,区计生局联合财政、劳动、民政、卫生、公安等多个相关部门完成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制订下发,并从在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以及权益保障、社会保险等五个方面给予流动人口“同城关爱”,实现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保障”的“四同”目标。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将

越发突出,主要表现在:

1.流动人口的联动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效办法是形成部门职能联动管理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而在具体工作中,由相关部门都强调对流动人口的“依法行政”,不允许在其管理当中设置前提条

件,使综合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2.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准确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条例》虽然对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与共享作出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在信息

采集中往往各取所需,不仅加重了基层工作负担,而且频繁的信息采集也易引起被访者的矛盾。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拆迁造成人户分离现象日益严重,经适房和商品房的大量开工入住带来流动人口成倍增长,而村(社区)计生信息员往往身兼数职,在上门登记、验证、管理及服务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二是婚姻登记、生育、流入等信息没有实现全市联网,各部门信息不能真正实现互通共享。三是有些流动人口本人不配合,在涉及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情况和避孕节育情况等个人隐私时,当事人不如实配合调查,加上无法与户籍

地及时查证,只能靠流动人口本人申报,其可信度大大降低。

3.流动人口管理制约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中,对违规违法行为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措施。我们在调查中,基层普遍反映,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经多次催办,当事人仍拒绝配合。对房屋出租户,社区虽然与大部分房屋出租户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但基本起不到制约作用,主要是出租业主不主动申报,擅自出租房屋,并对其协助了解和管理承租人的计划生育行为的职责不予履行。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则更是困难,近年来,在我区发生的流动人口违规生育共发生39例,只能通过并交由其户籍地来进行征收。

4.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有待进一步增加。根据条例,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向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奖励、优待等,但就现阶段区财政不很宽裕的条件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往往不能全额兑现。这就造成了流动人口国家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实,99%的流动人口都只能回到原籍报销手术费用。

同时,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也逐年增多,城市计生工作考核力度不断加大,应适当增加村(社区)计生信息员的数量和工资待遇,实行定岗定人定酬,保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有人干事,有钱办

事。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一是加大对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法律知识,积极营造依法生育、优生优育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宣传,使流动人口群众了解违法生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处罚标准、征收程序、时间要求及自身权力。三是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和免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宣传,激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四是宣传形式要多样,坚持经常性、有针对性。通过召开会议、专项治理、上门服务、广场咨询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力争取得宣教活动的最佳效果。

2.统筹协调,强化执法工作合力。建议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按照《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分工和职责,在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和协商制度,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努力营造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责任互担、服务互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从而及时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

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

3.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工作平台。建议区政府应充分整合各相关部

门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机关人口管理信息为基数的信息网,解决信息平台多,来源杂,准确率低的问题。取消“多证管理”的现有管理模式,实行“一证管理”,在我区范围内率先试行《居住证》制度,并赋予《居住证》其相应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它成为流动人口在我区就业、参与医疗保险、子女就学、计划免疫、租赁房屋等生活工作的必要证件,以解决发证滥、发证难、浪费公共资源和人力资

源的问题。

4.加大投入,完善基层工作网络。随着南部新城、南京火车南站的快速建设以及我区城市化与产业转型步伐的加快,我区流动人口的数量必将进一步膨胀,因此,应以条例要求为依据,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量的增加,区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动人口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并随着财力的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各项

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奠定基础。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法三规”指的是什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从1982年的多少人扩大到2005年的多少人?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测算,2008年流动人口达到多少亿?

流动人口规模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测算,2008年流动人口达到2.01亿。

3、《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条例》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4、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什么?

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是什么? 统一管理、优质服务

6、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当前必须抓紧解决的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是什么?

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现居住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和原则;规定了服务管理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协助义务;强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便民维权服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8、《条例》调整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目的、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5、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9、《条例》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

(六)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10、《条例》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11、《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责权明晰的管理原则,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维权的工作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要求,行政“问责”的执政要求等。

12、新时期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 流动人口是一个规模大、变动快的群体,具有以农民工为主体、家庭化趋势明显、组织化程度低、在流入地居住工作生活时间趋于长久化等特点。

13、《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三)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发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5号令的形式发布的。

15、《条例》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2009年10月1日。1998年9月22日的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什么?是什么时间颁布的?并分别进行了几次修订?分别在哪一年? 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它于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令的形式颁布。

共修订2次。1998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2009年国务院对1998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17、《条例》和《办法》发布形式有何区别?

《条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5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办法》是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的。

18、《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19、《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什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

21、《条例》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22、哪种情况外出的人员不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跨国(境)的流动以及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履行那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其主要领导责任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依法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2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25、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28、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9、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 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30、《条例》对婚育证明的办证时间和凭证、办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对办证机构是如何要求的?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该办理婚育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办证机构是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1、婚育证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32、《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提交婚育证明的时间有何规定?对验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是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3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有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3个月;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3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协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该做好哪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主要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的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包括两项内容:

(一)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

(二)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35、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36、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政策有哪些?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37、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内容有哪些?

(一)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二)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38、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一)办理婚育证明;

(二)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三)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9、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现居地组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三)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40、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由什么机构出具? 应当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

41、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其具体义务包括:

(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

(二)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

42、《条例》对“用人单位”是如何界定的?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43、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避孕药具;

(五)提供相关服务;

(六)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44、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机构是什么?

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5、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6、《条例》对现居住地乡(镇、办)办理流动育龄夫妻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有哪些具体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47、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服务登记时,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15个工作日。

48、出具婚育证明或其它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是否收取费用?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9、国家有关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的规定是什么? 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并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经费,为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50、《条例》关于查验婚育证明时对公民的隐私是如何规定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涉及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5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2、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3、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如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4、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应如何处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5、户籍地乡(镇、办)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6、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7、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8、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9、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0、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的,应该如何处理?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1、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未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的,应该如何处理?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2、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乡(镇、办)应如何处理?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63、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应如何处理?

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4、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应如何处理?

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65、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应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66、《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67、国家人口计生委九号部长令有关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人口计生委九号部长令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68、《条例》关于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是如何规定的?

(一)增加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二)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

(三)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69、《条例》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二)强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

(三)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要求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70、《条例》关于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即在纳入部门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报制度。另外,还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71、《条例》关于信息管理与共享是如何规定的?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7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三)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

(五)为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七)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八)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73、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四)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7

4、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2008年全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多少万人?约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百分之多少?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2008年全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3000万,约占

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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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例》取消了《办法》中的哪些罚款项目?

《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6、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年三步走”总体目标是什么?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年三步走”目标,到2011年末,全国基本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和统筹协调得到加强,基层服务管理统一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基本实现异地查询、跟踪监测、动态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形成信息共享机制;省内、省际之间的区域协作内容、形式和手段更加完善,人口聚集地区与周边地区协作机制基本形成;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制度普遍建立;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覆盖, 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推进。

77、《条例》为什么没有规定流动人口异地居住的时间界限?

主要是考虑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就应当将其纳入服务和管理。如果设定异地居住的时限,可能会出现服务和管理的“真空”,给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诿服务和管理责任提供可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的时间口径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78、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纳入哪一方进行管理?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79、《办法》和《条例》中现居住地的乡(镇、办)的职责有哪些区别?

《办法》和《条例》中都对现居住地乡镇办的职责规定为查验、责令补办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办的管理,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条例》中又增加了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

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80、《办法》和《条例》有关流动人口的管理对象、办证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已婚育龄人员,办证对象是成年流动人口;《条例》的管理对象是成年育龄人员,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

81、《办法》和《条例》中有关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方式有何区别?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办向其户籍地乡镇办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自行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地乡镇办;《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办)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82、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条例》和《办法》的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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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例》中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在《办法》基础上增加了哪些内容?

《条例》有关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在原《办法》的负责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基础上增加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

84、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是什么?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8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是什么?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8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87、负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负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职责。

88、《办法》和《条例》对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或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处罚有何区别?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有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知识竞赛题库

前88题为省人口计生委流管处下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学习资料》中的问答题。(8月25日中午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培训会已下发)

89、《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其经费范围主要有: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信息统计和管理、考核评估等。

90、《条例》何时在哪个会议上通过?

《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91、《条例》共有多少条?

25条。

92、《条例》第二条中所说的“成年育龄人员”所指范围是多少?

是指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

93、《条例》第三要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中的“必要的保障”是指的是什么?

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

9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主要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

95、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96、《条例》第二十条中,关于“情节严重的”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应当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而不出具,或者收取费用,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舞弊,多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多人违法生育的多次或大范围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检查的;有条件落实,但故意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涉及人数较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多次不按规定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97、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3个月

97、《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流动人口享受的休假有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98、《条例》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中的“措施”指的是什么?

关于采取的“措施”,应围绕计划生育家庭在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以及养老保障等六个方面的需求。

99、根据《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除人口计生部门外,还有其他什么部门?

通常还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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