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

2022-09-12

第一篇: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

如何计算缴纳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有些单位盲目地将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部作为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致使本来工资水平就很低的公务员又因此多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殊不知,我国对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有特殊优惠政策的,现将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计算方法归纳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减免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对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一并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方法

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合上述各项规定,除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及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外,一般在职公务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工资薪金总额。目前,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五部分组成。除此之外,对个别职工还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及奖金等,这些都应列入公务员工资薪金总额,即:首先应确定出公务员各项工资薪金应发总金额。

第二步:剔除各项免税的补贴、津贴。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工资总额中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性津贴补贴、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等及在规定比例内缴存(扣缴)的住房公积金都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所得总额中剔除。

第三步:确定工资表以外福利和工会等部门发放给职工应计入计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如有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取得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额之内。此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也应列入工资薪金所得总数之内。

第四步: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位科长2008年10月份领取职务工资510元,级别工资847元,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950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75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一般性奖金200元。此外,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取得人人有份的福利用品金额300元,从应领取的工资中扣缴住房公积金360元,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地震灾区捐款100元,则该科长的工资总额为:

510+847+950+75+10+200=2592元

计税所得为:

2592―950―75―10―360-100+300=1397元 因该科长10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397元,不足2000元的扣除费用额,故该科长10月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目前一些机关掌握的计算方法,该科长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92-2000)10%-25=34.20元。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的国家机关还没有完全执行新的公务员工资政策,对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工资薪金中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职工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亦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方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机关公务员王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12=666.67元,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给出的《税率表》(下同)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10%-25=775元。

再如:某机关公务员李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8000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的费用标准还少6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①、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即(8000-600)÷12=616.67元,找出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②、按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0-600)×10%-25=715元。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对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假设企业有很多钱,可以给职工发很多钱,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职工的工资薪金越多,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但职工的工资薪金达到一定程度时,职工增加的可支配的收入会减少,那么职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方法有:

(一)、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额扣除。这就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职工个人收入,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以实现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税额最小化。

(二)、足额缴纳“三险一金”。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三)、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在利用税率临界点发放工资时,关键要在年初估算每位员工的全年预计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奖金与发放办法不符时,事先要与员工协商好,各月按临界点采用预支工资的办法,避免大起大落。如果存在一次性奖金的情况下,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四)、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捐赠支出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五)、积极利用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发票避税。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让职工充分享受公司福利。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就餐补助费; 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 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 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再租与他人使用,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由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如水、电、煤气、电话等等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第三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查找更多】 【我要推荐】

许多纳税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许多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出于对单位职工利益考虑,大多总是提一个相同的问题:有什么办法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可以少缴纳一些个税呢?

其实,许多企业还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分析归纳起来,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员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

【案例】某职工2009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入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二、均衡发放员工的收入。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7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12000-300)÷ 12=975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00)×10%-25=114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0+1145=1145(元)

【案例】若上例中奖金分别在各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700—2000)×10%-25=45(元)

全年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5×12=540(元)

筹划结果:分月发放奖金节税605元。

但是,当员工的工资达到起征点后,将年终奖分摊到个月或季度发放有时税额比一次发放还高。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12000÷ 12-2000)×10%-25=135(元)

全年共纳税额=135 ×12=1620(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

年终奖12000元到年底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 × 10% -25] ×12=420

年终奖应纳税额= 12000×10%-5=1175

全年共纳税额=420+1175=1595(元)

年底发放节税25元。

三、让职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性福利。有些单位提供给职工的收入较高,超过费用扣除额很多,但是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一些政府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扣除,就多缴纳了一些税收。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社保要求,可以减少缴纳税收,而且企业个人利益也没有减少。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如将发放交通费的方法改为实报实销交通费、将人均发放电话费补助改为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将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也按实际出差天数据实发放等等。

四、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或补助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将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职工的口袋里。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

24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2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0÷12=2000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24001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1÷12=2000.08

应纳税额=24001×15%-125=3475.1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1100.05元

五、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

【案例】李先生2009年5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类收入17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3300元。

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则:

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0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税=(3300-800)×20%=500(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500(元)

方案二: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17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应缴纳个税=(1700-800) ×20%=180(元)

B公司支付的33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税=(3300-2000)×10%-25=105(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285(元)

方案三:如果李先生与A、B公司均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

李先生应缴纳个税=(1700+3300-2000)×15%-125=325(元)

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500 285 325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个税。

【案例】纳税人朱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09年3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2000元。

方案一: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2000)×30%-3375=11625(元)

方案二: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1-20%)×20%+[52000×(1-20%)-20000] ×20%×50%=10480(元)

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个税1145元。

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引起单位领导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在利用税率临界点发放工资时,关键要在年初估算每位员工的全年预计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奖金与发放办法不符时,事先要与员工协商好,各月按临界点采用预支工资的办法,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实现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税额最小化。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篇:2013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不超过1455元的 3 0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例如:

一、张三2013年11月工资应发金额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二、李四2013年11月工资应发金额为10000元,个税计算:(10000-3500)*20%-555=745元

三、王五2013年11月工资应发金额为60000元,个税计算:(60000-3500)*35%-5505=14270元

第五篇: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精)

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 朗威公司:李勇 张心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职工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虽然这些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实际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对个税的影响力很小。对于普通职工来说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是工资薪金这一块,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统筹安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不仅对职工有利,直接增加职工的实际待遇,而且对企业效益也产生积极的影响。下面本人就我国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谈谈个人的观点。

一、纳税筹划相关概念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含义

关于个人所得税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交多少个人所得税都是财务部门考虑的事,而实际情况是在企业确定薪酬制度的那一刻起,个人税负已经基本确定,这时再靠财务部门做所谓的“技术处理”已经于事无补,因此个人所得税应从业务部门制订薪酬制度开始进行筹划,本文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解为如下含义: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实现技术,通过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放进行周密筹划,以防范涉税法律风险、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实现个人税负最小的一种管理活动。

2、偷税、避税、纳税筹划的比较

(1)纳税筹划与偷税比较: 我国刑法对偷税的界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 是国家采取严厉打击措施, 加以限制的. 而纳税筹划充分考虑法律评估, 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 受国家保护和支持.

(2)纳税筹划与避税相比:避税, 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上的漏洞. 不足和缺陷, 在纳税前采取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规避或者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的目标是少缴税款、降低税收负担,但避税遵循的原则与纳税筹划不同,避税强调“非违法”原则,即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即可,其着力点在寻找税法规定的漏洞或者盲点,在某种程度上其行为结果可能是和税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专门的反避税规定,在其它税收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企业如何做好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2011个税修改案规定,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职工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工资薪金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因此,要降低税负,可以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1、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的发放结构。

如:按企业薪酬标准,小王全年薪酬标准为18万元,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有多种组合方案,本人分别选择月度工资0元、3500元、、8000元、12500元、15000元5种薪酬发放方案进行了演算(不考虑保险等扣除),结果如下表所示:

对小王而言,方案1为最差,方案4为最优,全年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44125元、17940元,两者相差26185元。此外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月度工资的增加,

全年累计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因此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年终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两者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2、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本人认为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企业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小刘每月待遇为8400元,本人演算了在

企业不缴纳公积金、按5%缴纳公积金、按12%缴纳公积金三种情况下,小刘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实际收入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企业按12%缴纳公积金时小刘每月实际收入最高,比企业不缴纳公积金时多220元,而企业的负担保持8400元不变。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3、合理筹划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避免“发得多拿得少”。

如:小李年终奖为18000元,小宋年终奖为18001元(假设两者12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 。小李、小宋税后所得分别为17465元、16305.9元,小宋比小李多发奖金1元,但税后所得却比小李少1159.1元,主要原因一次性奖金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额就要适用更高一级次的税率,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奖金发放无效区间。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69元、960001元-1120000元等六个区间属于“多发不如少发”的盲区,企业在分配员工一次性奖金时,应避开这些盲区。

4、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条款,也可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税总局尚未出台统一的安家费政策,但个别省市对安家费的免税标准有明确规定,如: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据此,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企业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差旅费津贴,目前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进行明确的规定,在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规定和标准执行。

关于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但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可以免税。目前部分省市对公务交通、通信费有关个税计征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规定公务用车补贴扣除

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4)各省市地方法规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小结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需要强调的是,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 既要理解其重要性, 更要确保其合法性。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避税、高明者筹划税收,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企业必将摒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转而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前筹划,科学制定薪酬制度,通过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放进行周密筹划和巧妙安排,并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个人所得税负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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