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文明执法简报

2022-07-24

第一篇:农机文明执法简报

农机公安联合执法

2011年台儿庄区 农机安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按照区安委会开展的四次集中行动的要求,制定了一四季度集中行动方案,与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开展了“拖拉机集中整治行动”(台农机字【2011】22号),与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相结合,坚持“抓宣传教育巩固基础、抓隐患排查预防事故、抓依法监管严防事故、抓应急准备防突发事故”的工作思路,遵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三夏三秋两大重点,坚定不移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镇街、村和全区农机部门,形成合力抓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全区全年无涉及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发生。被省局列为“平安农机”示范县首位,上报农业部和安监总局。

一、以入户排查和现场排查为重点,加大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共安全检查农机行业2208个;排查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率达到100%;排查重大隐患8项,整改重大隐患8项,整改率100%。督促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上牌817台,驾驶员办证497个,拖拉机检验1211台。

二、广泛宣传,夯实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以三夏三秋的农机安全生产为重点,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春、

冬农闲这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抓宣传。我们组织监理人员分组包片,深入到各镇(街)集市、村庄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农机法规和安全知识座谈会、报告会12次,参加人员2200人次,培训班11次,参加人员964人;知识竞赛一次、送法下乡赶大集4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电视报道2次、网络信息宣传53篇。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统一为各安全镇(街)、村提供各种宣传影音资料和条幅,计18宗。利用各镇(街)、村、户安全网络,开展“关于开展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干部群众认识,了解农机安全生产法规,使广大农机手和群众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区农机“三率”的得以提高,确保了我区的农机安全生产不出问题。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以“黑车非驾”、违章载人、超速超载、酒后开车为重点,加大田检路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纠正违章。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切实依法履行好乡村道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职能,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违法载人的拖拉机,按照省市农机部门领导批示和要求,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尤其对那些载人赶集、进城、走亲访友的拖拉机坚决给予制止和查扣,努力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并加强与安监局的配合,重点对厂矿、企业、坑塘区的无证拖拉机进行集中整治。且在乡村道路上执法时,着装整齐,佩戴标志,证件齐全,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

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共安全检查拖拉机319台次;纠正违章332台次。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

四、建立应急机制,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建立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演练一次,提高应急和处置能力,并建立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以防万一,应对突发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农机工作简报

紧跟形势多措并举提前完成补贴任务

今年,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5月20日全部完成,共购机14台,完成补贴任务199670元。

今年的农机补贴工作与往年不同,是启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第一年,为了紧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新形势,按时完成省市农机管理部门交给的补贴任务,使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国家惠农政策,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领导重视,密切配合。接到补贴任务后,我区立即成立了新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刘爽任组长,区纪检委、区检察院涉农办公室、区农业局、区财政局为成员单位,并专门组织召开了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要求各有关部门、各乡全力配合区农业局搞好这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择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特别是在申请和确定购机户环节,我们采取的是联合办公的方法,对于不易确定的申请人,由区纪检委、区检察院涉农办公室、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共同商定方案,严格按照《优选条件》和农民易于接受的形式确定购机户。

2010年5月27日

第三篇:农机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农机发[2011]15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发[2011]80号)文件要求,为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重称“三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本质安全年”和“隐患排除年”各项工作,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为主线,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严厉打击农机生产经营行业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提升农机管理、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素质,全面落实政府和生产单位两个主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确保实现2011年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三项行动”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有关工作。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以开展打“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农机行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农机运输单位及个体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为重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农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加大农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具体包括:

(一)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

2、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建设、执行和完善情况,“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落实情况。

3、明确依法打击的重点对象,以及执法行动的目标、责任、方法步骤、监督检查办法等。

4、结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认真做好农机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工作。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及机手,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5、结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推动农机行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屡纠屡犯者以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在相关媒体上进行曝光,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相关业务受理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必要的制裁和限制。

6、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的同时,指导督促下级治理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深入开展查“三违”、防“三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7、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开展综合治理,行成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农机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效能。

8、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以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严肃、及时查处农机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事故查处结果报告备案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二)农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针对农机事故隐患特点,认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一是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二是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违法载人搭客、超载超速、人货混装、无牌无证驾驶、未检车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三是切实加强对拖拉机挂靠公司、农机驾驶员培训学习、拖拉机检验检测机构、农机维修行业、农机销售商家、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管理。四是继续开展乡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提出开展宣教行动的目标、方法和步骤、主要内容、重点对象、工作责任和其他具体要求

2、组织开展好六月份(第八个“安全生产月”)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3、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法规“五进”宣传,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4、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信息制度。及时召开农机专题会议,传达各级安全生产会议及文件精神,通报农机事故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公布农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特别重大事故的典型重大事故查处情况,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1]228号)精神,加大农民机手的培训力度。严格教育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严把考试关,确保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技术素质,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6、强化农机安全学习联组学习,努力提高农民机手安全意识。扎扎实实组织好农机安全联组学习是增强机手安全法律意识的关键。一是要坚持学习制度。二是学习不能走过场,要充实学习内容,将一些具体的就近的贴近生活的事故安全以图片、警示录相或其他方式展示出来,用血的事实触痛心灵。同时,适时地传达道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以增强其安全法律意识。三是严格学习时间,每个学习联组每年学习不得少于4次,学习必须实行签到制。凡未参加学习的,一律不予办理农机监理相关业务。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分阶段实施,总体推进的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制订方案和工作措施阶段(5月30日前):结合第一次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第一季度农机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检查出来安全隐患及问题,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及工作措施。

第二阶段为强化检查、全面推进阶段(6月至9月):根据

二、三季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结合农机安全检查、农机年度检验和6月“安全宣传月”工作,广泛开展农机安全打非执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行动。

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巩固成果阶段(10月至12月):结合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对“三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通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搞好“五个结合”

1、坚持与“三项建设”(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以“三项行动”推动“三项建设”。

2、坚持与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各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坚持与落实农机行业主体责任相结合,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推动农机管理单位、拖拉机挂靠公司、农机维修服务组织、农机社会服务组织、农机销售商家等单位健全安全生产产责任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让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坚持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相结合,不断完善和补充“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创建内容。

5、坚持与应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相结合,完善农机领域内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重大危险路段、重点场镇、重点时段、重点车辆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坚决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扎实抓好农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注重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对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实行全方位“地毯式”的排查。在治理中,先整治重点、难点区域和突出问题,真正做到整治一个就消除一个。在路检路查中,检查一台,登记一台,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高限处罚,凡违法载客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三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取得实效,成立区农机局“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朝勋局长

副组长:刘红玲副局长

成员:周翔局办公室主任

陈玥局监理科科长

余明英局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监理科,陈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各镇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要成立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好“三项行动”,主要领导为“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将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层层落实责任,任务落实到岗到人。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措施,严格考核。对贯彻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加强对整个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督办工作。

(二)加强宣传,努力营造“三项行动”工作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以及图片、专栏、标语等各种资料,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农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

1、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一是各镇农服中心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内机车、机手、营运单位或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核对底数,严格把好源头关。二是强化对辖区内相关运输公司、采石场、预制板场等企业的农机安全监理管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难以整改的及时将情况上报政府。三是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发挥镇道路交通(农机)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作用,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搭客、超载超速、人货混载、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未检车或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在检查中做到检查一台,登记一台,发现一起,马上消除一起,决不放过,决不姑息,对不能提供拖拉机合法来历证明和相关手续的,依法予以收缴,属报废车和拼装车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解体。属盗抢车的,一律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切实形成有力震慑。对排查出的隐患一时消除不了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农机事故隐患台帐,限期整改和销号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四篇:重庆市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机行政执法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并由委托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上报。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机行政处罚案件时,现场必须具有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同时佩带执法标志。

第五条 农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并公正高效。对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对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农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责令纠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农机行政处罚决定。

委托的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只能对当事人处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纠正和二十元以下罚款,需要对当事人给予其他处罚的,必须在委托的执法范围内进行处罚。

第九条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以外,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或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均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或不立案,或制作《案件移送函》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突击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二条 农机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均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时,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三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因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第十四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项性问题,应当提交给法定或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部门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十五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经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六条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进行技术检验或鉴定的,送往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二)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不需要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制作《案件移送函》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同时负责人的回避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层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调查的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审定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的,报经上一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给被处罚人(即受送达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不在的,可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签名或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相邻有关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处罚文书有困难时,可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其边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当场收缴。

第二十四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此种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暂扣证照或吊销牌证的行政处罚,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运输过程中的农用运输机械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证明,允许其农用运输机械开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农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追加罚款;

(二)有封存、扣押的财物,将其拍卖抵缴罚款;

(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经作出农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给予暂缓或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使用。 第三十条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负责案件的农机调查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按《行政执法卷宗》和《卷内文件目录》的格式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农机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违法执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机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统一由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农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农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化总结

甘谷县农机监理站关于开展

农机化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的总结

为切实加强农机化行政执法,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推动农业机械化跨越式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省农机局印发《2011年全省农机化行政执法活动工作方案》的文件,市农业局印发《2011年农机化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活动实施方案,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有效的推动了我县农机化行政执法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此次农机化行政执法活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 继续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方针,深入开展“违章驾驶”、“黑车非驾”等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强化和完善农机监理执法和安全隐患排查措施,注重“抓源头、堵苗头”,从根本上治理,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县坚持在“安全生产年”活动期间,积极开展以“推进法治实践、维护法律尊严”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同时结合 “科技下乡”、科普宣传日、“阳光工程”等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农机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宣传。同进在开展田检路查、拖拉机检验同时,注重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向农机手、农

机户和行人开展宣传,通过不懈坚持,全县广大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截止目前向群众发放各类宣传单3000份。订《中国农机监理》36份,悬挂横幅5条、张贴标语120幅、出黑板报1块,出动宣传车36台次。认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为使全县拖拉机及农机具安全、顺利投入秋收生产,我县“早安排、早动员、早部署”,继续按照“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从8月初开始全面开展拖拉机安全宣传工作。继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从8月份开始,外勤小组开展了整治农业机械违章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的专项行动。同时针对部分乡镇场农机安全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安插醒目警告牌,并对上路拖拉机的要害部位、隐患部件进行仔细排查,力求做到安全事故防范前移。截止11月底未发生一起农机事故,未造成一人重伤。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利用星期一早会期间,认真组织监理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学习《道路交通法》、《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知识。并组织系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试1次。重视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一是加强人员培训。选派技术骨干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增强了干部职工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人员到市上参加个类培训学习,增进技术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开阔了他们的视野,使干部职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全年我站共培训技术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3人。二是不断改善行政执法条件。

今后我们将继续配备拖拉机检验工具,增加检验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透明执法:是将单位的行政审批程序、收费价格、执法依据和服务承诺在业务室公开栏上全部公开,接受群众和各方面舆论监督。配合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为重点,全面落实执法工作,加大执法透明度,做到行政执法有告知,事前事后有监督。着力使我站实现“五个明显”,达到“两个优化”,即: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行为明显规范,廉洁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行政环境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今年我站虽加强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农机执法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离法制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农村自然路段隐患多,没能引起足够重视,造成事故多发。

3、安全检查经费紧张、不能满足需要。

4、今年虽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部分群众对农机法律法规还有较模糊的认识。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稳步推进“十二五”做出不懈努力。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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