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论文

2022-04-20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资源案件领域的律师办案专业性日益重要。本文以环境资源案件为例,分析环境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实务、并进一步延伸思考。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论文 篇1:

四川局 用制度保障统计执法对象权益

近期,四川省统计局连续出台了《四川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程》和《四川省统计局行政复议规程》两项制度,对涉及执法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进行了明文规定。

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管理。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省统计局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川局对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进行了细致梳理,出台了《四川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程》,对行政处罚听证的各环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共分二十九条,包括组织听证、听证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听证纪律、委托听证等章节。

强化行政复议的规范管理。为规范统计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统计局行政复议规程》,本着公正、公开原则,对统计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复议的各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论文 篇2:

环境资源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实务

摘 要: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资源案件领域的律师办案专业性日益重要。本文以环境资源案件为例,分析环境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实务、并进一步延伸思考。

关键词:环境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实务

作者简介:万樾莉(1980-),女,汉族,江苏兴化人,法学本科,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房地产,民商事领域。
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注意事项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如不服应及时主动向环境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其中《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前,需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相关权利,在此环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同时,申请听证应注意时限规定。就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来说,当事人申请听证代理律师需自其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实体注意事项

首先,律师应围绕听证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陈述,并要求与案件相关证据在听证中出示,经质证后确认。各方均有权提供证据。

其次,在质证中,律师应注意质证围绕证据三性(即真实、合法、关联性)完成,并依据证据具体效力与效力大小提出质疑、说明与辩驳。若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需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视听资料应在听证会上播放或展示,并在进行质证后认定。对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出示的证据,应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

再次,充分研究听证案件所涉法律依据。

律師承办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在实体上,律师在代理听证案件时,应认真审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内容,研究是否存在告知书的违法行为,研究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本律师代理的通过听证程序改变处罚金额的成功案例

当事人某学校租赁案涉房屋用于开办学校,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确某学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环保局拟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某学校限期整改并罚款。

本律师参与代理该案后,首先审查当事人有无违反《条例》第19条行为。并提出案涉房屋系开办学校,建筑面积远小于50000m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违反《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对于学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目进行明确的规定,据管理名录第四十条第113项规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学校或者有实验室的学校(生物安全实验室隐除外),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本案中,案涉场所面积远低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学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筑面积的要求,故根据管理名录的规定,开办学校并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本律师据此认为当事人未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不存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违法情形。最终,环保部门采纳本律师观点,根据变更后处罚依据,将罚款金额从20万元降低至5万元。
四、与日俱增的环境案件需要专业的环保律师

据白皮书介绍,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监察机关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1737件,同比2017年上升33.21%;受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3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6件,检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件1248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同比2017年上升12.07%;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同比2017年上升16.51%;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2235件,同比2017年上升7.35%。

本律师所执业的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很多环境资源案件,并于2018年成立了“江苏中虑环境保护律师调解中心”,这是华东地区首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是经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职能是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环保等行政部门以及当事人委托,调解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纠纷,中心的设立弥补了华东地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又一空白。并于2019年6月5日,也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与河海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了环境司法研究中心。

综上,律师积极参与代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既有利于提高了当事人环境保护意识,也使得环保部门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与日俱增的环境案件亦呼唤专业的环保律师!

[ 参 考 文 献 ]

[1]林新英.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恢复原状”责任方式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8(33):51-53.

[2]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J].中国应用法学,2017(06):87-112.

作者:万樾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论文 篇3: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浅析

研究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问题,可以使海事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尽量避免做出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

由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执法观念根深蒂固,现阶段经济转轨、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响,海事行政机关执法违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现实更要求我们对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为予以充分重视,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剖析,使海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自觉依法行政,避免程序违法。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当前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问题普遍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进行过不少研究。究其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律因素

目前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状况,为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主要表现为:

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甚至统一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也没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仍然比较严重。

现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属于粗放型程序规范,现代的行政程序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全面系统建立,如说明理由制度、告知权利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等,或没有建立,或虽建立了但内容规定不全面,存在诸多缺陷,与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不相符。

现代行政程序法得以产生的宪法原则和基础理论还没有完全确立,需要确立的宪法原则如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需要确立的基础理论有公共权力受监督理论,权利本位理论、现代民主理论等。由于缺乏这些宪法原则和基础理论致使我国目前无法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海事行政活动中无法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的程序规范。

现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对海事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存在一些不合理性,大多以行政职权为本位,缺乏民主性。对海事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要求不高,忽视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制约,没有体现现代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不能有效制约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

2、主体因素

海事行政执法者的法律素质不高,程序意识淡薄。执法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凭老经验,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知法律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也就更谈不上依法定程序办案了。另外,部分执法人员虽懂法,知道法定程序的规定,但“特权”思想作怪,“人治”观念严重,执法中以“管人者”自居,而忽视对自己严格执法,尤其是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的要求,视程序为束缚,不注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以至将执法行为个体化,演变成不受法律约束的个人行为。

“官本位”思想仍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少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将自己同当事人置于不平等位置,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会忽视甚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的行政执法带来风险。

3、观念因素

对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够。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错误的观念往往导致错误行为和结果的产生。可以说,目前我国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着直接且为重要的联系。海事行政机关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三:

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的影响。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重人治,轻法治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而重人治,轻法治的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导致程序违法问题的产生。

对程序法的价值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即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的目的只是在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为实现实体公正可以忽视甚至不惜故意违反程序,而没有充分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程序本身的正义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众和社会舆论普遍采用实用主义的哲学态度对待行政程序,人们重视的是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及其后果是否合法合理,只要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合理合法,不按程序办事是无关紧要的。反过来讲,只有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及其后果违反法律、不合情理、有失公正时,人们才想到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程序上的失误,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实用主义哲学观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

错误地将行政程序与官僚主义相联系在一起,从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的存在。长期以来,我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非规范化的倾向甚浓,办事不讲程序,有程序也可以随便违反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合理的行政程序与官僚主义之间有相互依存,互为表现的关系,这是我们今后在建设行政程序法制时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但是行政程序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官僚主义,没有必要的行政程序就不会有国家行政活动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4、监督因素

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海事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尚待健全。首先,目前海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致使一些违法问题得不到有效发现和揭露,甚至于发现了也得不到纠正,责任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尤其是由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只要不出实体性错误,违反法律程序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观念的滋生,致使一些程序违法现象长期得不到纠正。其次,我国公民自身的程序意识淡薄,不知道利用程序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监督环节的缺失,客观上也助长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的蔓延。如果严格审查的话,不少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是错误甚至无效的,但事实上针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很少,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当事人不敢告,因为海事主管机关是水上交通的主管机关,一些当事人怕被“穿小鞋”而不敢告;二是当事人不愿告,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时间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旦被处以甚至是错误的海事行政处罚,他们也不会提起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这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以争取早日完结以减少损失。正是这一现象使不少海事执法人员不重视行政处罚程序而只重视结果,只要罚款执行了,不管是不是依据了法定程序。再次,目前我国立法和理论界及海事行政部门对海事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的关注不够。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没有法律责任机制作保障,将毫无实际意义。行政程序规范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及其他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其中又以对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义务,是行政程序法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目前在理论上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欠缺深入探讨,现行立法中又缺乏行政机关程序义务的规定,从而导致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

海事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善

1、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法规的健全

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和实施了十年有余,在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的设置与实施,转变政府的执法观念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中期到现在,从市场经济理念初步奠定到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的确立,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本作为该法制定基础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变迁,这部法律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的缺陷与不足。问题既有立法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关键的问题还是存在于实践的层面。针对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程序法律规范自身薄弱的现状,国家有关部门要抓紧对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在立足我国行政执法实际的基础上,大力借鉴国外和地区有关程序制度,去粗存精,进一步健全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减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

2、海事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

海事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素质包括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等提高海事行政处罚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前提性要素。

法律素质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 “知”的问题。海事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仅要知道与海事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而且对法律规定有正确的理解,尤其要意识到海事行政处罚程序是实现行政处罚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对法律有了深刻的理解,在实践中才会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做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同时加强对海事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程序执法,防止以权谋私。职业道德素质高低制约着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实行政中能否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经常性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真正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开执法。

3、海事执法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

现代法治之精神在于强调以权利控制权力,即注重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恣意侵害。因此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也是制定《行政处罚法》主要目的之一。《行政处罚法》中的众多程序性规定,正是出于监督行政处罚机关的处罚行为,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坚持维护公共秩序,处罚违法行为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统一的价值取向,纠正片面强调公权力的行使而忽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观念。

4、海事执法人员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完善

在确立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形式时,既应考虑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又要考虑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效率的提高,这就要求既要追究海事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追究方式。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谴责和否定性评价,它要通过多种责任形式表现出来。我国目前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及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对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形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长江海事局)

作者:金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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