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定期寿险a保险

2022-08-20

第一篇:新华定期寿险a保险

新华定期寿险

新华定期寿险(A)

险种名称:定期寿险(A)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 成功案例: 罗征30岁,结婚时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家中每月的主要支出。为了在遭遇不幸时避免债务危机的发生,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A款,选择20年的保险期限,缴费期20年。每年交保费1250元,平均每月交104元。

保费支出:20年累计交保费25000元;

保障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给付51250元。

险种特点: 亲情环绕的华彩岁月,沉沉责任系于一身之间,定期寿险(A)款

仿若坚实手臂,卸去您所有负累,撑起明朗天空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3. 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

4.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满足全面保障需求 5. 缴费期限灵活多样;减额缴清 条款在您无法继续缴费时,仍可以 减少保额的方式提供一定保障

投保规则 :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缴费期限:5年及10年、15年、20年、30年(同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 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

任终止

定期寿险(A款)条款

(1999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 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

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为限。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的方式;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

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

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高残保险金:

1、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

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

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

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费率表:

第二篇: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附加合同3.2 效力终止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3.1 保险费的交纳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4.2 保险金申请4.3 诉讼时效

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5.1 意外伤害5.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订立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生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金额 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

医疗保险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

金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

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

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

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

交纳情况、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33.

13.

24.1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医疗保险明和资料:

金申请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

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4.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5.1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 本公司认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

可的医院 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

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

需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条款全文结束)

第三篇:寿险公司服务部负责人论文作业-新华保险太康营销服务部闫海港大全

关于我省寿险市场消费误导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2014年河南省保险业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制培训班”论文作业

今年5月份,有幸参加了河南保监局举办的“2014年河南省保险业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制培训班”,通过为期三天的法制学习,重新认识了自己从事了将近5年的寿险工作,第一次从监管的角度、从整个行业发展的角度,审视自己的工作,作为保险公司最基层的管理者,我可能手里的权利有限,资源有限,业务压力很大,但是却承担着对于公司,甚至整个行业健康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责任,在平时工作中,可能迫于业务压力,合规的意识仅仅处在跟着公司政策走,不违规,不受罚就行,但是却没有深刻认识到合规的真正目的:它是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行业好了,我们才能更好的发展,没了良好的大环境,自身再强,到头来也没有用武之地,再者只有行业健康发展了,我们才能再行业内去的成绩,才能体现自身价值,保险业对于市场,对于社会,对于国家都有很大的作用,从事保险业不单单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份肩负社会责任的工作。其实监管与公司业务发展并不冲突,借助政策,能更好的发展业务,这是我通过本次培训所获得一些心得,也是让我在今后工作中得到更大助力的提升点。通过培训学习,也了解了一些更专业的合规知识与法律法规,现在就本次培训学习的论文“关于我省寿险市场消费误导问题的认识和建议”,结合自身团队以及市场的状况,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谈谈自己对销售误导的认识:寿险销售与销售误导在现行市场上,算是一对孪生兄弟,形影不离,只要是有寿险营销活动地方,

或多或少的都会出现销售误导,因为这个跟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有关,俗话说就是买方与卖方所掌握的与要共享的信息不一样,有时候并非是卖方就真的想要误导,但是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同,互相传递的时候又不能保证100%有效,就出现了所谓的误导;但也不能排除部分销售人员的有意误导,夸大收益、夸大保障范围等等行为,这又跟保险营销模式有很大关系,直销代理性质的保险营销模式,导致在丰厚的利益驱使下,难免出现误导行为,在我所处的市场环境中,误导现象最多的当属银行代理渠道,主要误导行为表现为夸大利益与保险期间,其次是保障型产品的保障范围误导,这也是老百姓所诟病的保险骗人与保险理赔难的最大病根!银代渠道主要因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不对等,一般情况下一家银行网点能代理三家保险公司业务,保险公司迫于业务压力,与银行合作过程中,顺理成章的处在了下风,这也导致很多合规要求不能严格执行,再者银行客户很多是农村的,理财知识不足,对保险产品的理解能力有限,又喜欢跟风,一旦出现误导行为,很容易引发恶性退保事件,个险销售方面,销售分红定期险的满期领取利益上,存在误导,不过近期市场反馈已经出现很大转变,因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很多人已经对保险有很好的认识,知道保险不可能有夸张的收益,强制储蓄作用也慢慢的被认可,保障型产品的误导行为不大,特别是近期公司的价值转型,回归保险本源,健康险越来越受到团队的喜欢,这也从一方面避免了误导行为的出现。以上是我对销售误导的认识,销售误导的危害在此都不再多说,对公司、对行业、对社会都有很大的影响,下面谈

谈我对治理销售误导的建议:

1、想治理销售误导,首先就要认清自身问题所在,也就是要认清自己所处市场以及自身团队的情况,认清市场的销售误导行为,比如是收益误导多还是保障误导多,误导行为出现的形式;

2、认清误导环境了,就要结合自身团队,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改进办法,就我自身的认知,销售误导的治理,要从培训学习抓起,误导的危害,销售误导的法律法规学习,让团队有现有合规经营的意识,再认识误导行为的危害,对自己对公司对行业甚至对社会都有很大的危害,其次学习合规经营的方式方法,通过会议经营,对保险产品与保险理念知识认真学习,掌握对的知识,才能做对的事,掌握对的方法,才能收获对的结果,这是对卖方来说的,规范了卖方,就能很好的减少误导行为,然后还要对买方进行保险知识普及,保监会的公益广告就很好,就是一个很好的保险知识普及行为,因为如果只有卖方合规,买方跟不上,那卖方迫于业务压力也还会铤而走险,再者买方保险知识不足,也会导致一些被动误导出现,因为在经营过程中,也碰到过客户恶因骗保的行为。

结合以上总结自己对于销售误导治理的两点建议:

1、从误导的根源抓起,规范经营,严把质量关,做到出口水清,自然池中水好,加大团队管理力度,但是如果改变销售团队管理模式,比如员工化等更好,这是从大处考虑,现实情况,保险公司加大管理力度,培训力度,是最直接的销售误导治理方法;

2、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社会力量来普及全面保险知识,因为保险利

国利民的事,保险对位来我国经济乃至民生都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借助一些社会力量,来普及保险知识是一个势在必行的工作,也希望能得到各级部门领导的重视,行业规范从来就不是单方面的事,各方合力,才能取得理想效果;

3、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单靠保险公司,有时候很难做到业务与合规兼顾,规范也不单单是保险公司,而是整个保险行业,参与者都要有合规意识,这样才能保证池中水清,若有一根水管的水是有问题的,那其他管道的水再清,到了池子里面也还是有问题的!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浅薄的认识,也是结合保监局的培训学习,使自己在工作上有了以上的认识,有不对之处,还望谅解!通过学习,自己在以后工作中,也会更进一步,合规当头,努力发展,困难面前,人人出力,困难也就解决了,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 不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万里长城始于砖瓦!感谢品读!

新华保险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太康营销服务部

闫海港

2014-5-20

第四篇: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

定期寿险:提供一个固定期间的保障,如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88周岁或100周岁。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终身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常常是:买定期寿险,还是买终身寿险?正所谓“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在保障、储蓄等功能方面的差异,要求不同投保人群分辨明晰,按需购买。

终身寿险与定期寿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在定期寿险保障功能基础上,添加了强制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情况下,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高龄时,便可获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一年龄前的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专家介绍,相比较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而定期寿险费率比其他寿险产品低,可以用较少的钱获得较高的身故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可灵活选择,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

由于定期寿险只提供固定期限的保障,消费者在保险期满后再购买定期寿险,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变化而面临保险公司拒保或提高费率等问题。

因此,投保人可根据自身家庭实际经济条件以及保障需求来选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

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各自适合的人群

定期寿险: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刚建立家庭的年轻人,若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可以用于分担家庭生活开支、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偿还贷款等。

另外,很多私人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将企业资产及个人资产合二为一,一旦企业主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会使家庭的生活水准下降。定期寿险也是个人经商的一种信誉保证。

那些有房贷的人群,其总保额和房子总价相当,保险期限和还款期限差不多就可以覆盖这一风险。

终身寿险:如果是在高收入、高成长性行业就职,拥有稳定、较高收入的人群,可以考虑购买。这样,不仅能为事业上升和财富积累阶段提供充足的保障,还能免除后顾之忧,对未来的生活和养老进行合理规划,体现保险的理财功能。

第五篇:精算师眼中的定期寿险vs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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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眼中的定期寿险vs终身寿险

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也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保险产品之一。 所谓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是按照产品的保险期间进行划分的。

 定期寿险有一个确认的保险期间,通常为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X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果未出险,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合同也会终止,保费不返还。

 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只有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合同将一直有效,直到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收益人给付保险金。

一、定价策略和产品设计的区别

由于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上述的不同点,造成了这两种产品在定价和产品设计上有较大的区别。 定期寿险保险期间确定,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是一个概率事件,定价时更多参考投保人群平均寿命、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而对于终身寿险来说,被保险人身故是一个必然事件,因此在产品设计时有两种方式:

  保障型,保障金额为固定保额,更接近定期寿险定价方式;

储蓄型,保障金额为现金价值与保额一定百分比之较大者,故定价时更多参考保险公司投资收益。

具体区别请见下表:

二、产品利益演示

我们以小明同学为例来进行产品利益演示。 1.定期寿险

小明30岁时买房结婚,贷款100万元,30年还清。考虑到目前日益严重的雾霾、过劳死,小明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元的X康X白定期寿险,年缴保费2300元,30年缴费,保险期间30年。 这样无论小明已经偿还了多少贷款,只要小明不幸身故,他的受益人都将获得100万元,继续偿还贷款避免银行收房,剩余部分还可以继续维持生活。 https:///pc北京灵智优诺科技有限公司

30年保费总额为6.9万元,仅相当于总保额的6.9%。杠杆率为14.49倍。

这款定寿产品在目前市场上性价是相对较高的,但定期寿险保险期间终止后如果未出险,合同终止,保费也不返还。 2. 保障型终身寿险

小明同学认为自己的身体比较健康,幸运值也足够,不会遭遇车祸之类的意外,活到60岁简直太简单,选择定期寿险有些亏,因此他准备购买终身寿险。

考虑到小明同学刚买房手头并不宽裕,精算师推荐的是X康的X利相传终身寿险,是一款保障型的终身寿险。

同样是100万的保额,小明同学需要年交保费14700元,20年交。 20年保费总额为29.4万元,相当于总保额的29.4%。杠杆率为3.4倍。 https:///pc北京灵智优诺科技有限公司

虽然保费要高了许多,但是小明的受益人是一定能领到这笔保险金的。

如果我们把这个产品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假如小明同学不幸80岁身故,那么这个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按复利计算)为1.77%,低于目前市场上大多数金额产品。因此这个产品功能还是以人身保障为主。 小明同学在购买了保障型寿险产品后,还希望额外购买一份能提供一定收益的非保险产品,那么储蓄型终身寿险就比较适合他了。 3. 储蓄型终身寿险 这类产品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分红型产品,现金价值的提升与保险公司当年收益挂钩,不固定;

另一种是非分红型高现价产品,产品定价时即考虑到了保险公司未来的投资收益水平,体现在现金价值表中。

例如X英人寿X安鑫储蓄型终身寿险产品(非分红型高现价产品),这类产品一般需要长期持有实现较高收益,适合父母为子女投保。

假设小明为0岁女儿投保,年交保费28765元,交20年,累计缴费575300元,保额50万元(初始保额,后续每按3%复利增加),保险期间为终身,经计算“年化收益率” (按复利计算)如下: 1)如投保至30岁需要创业/婚嫁/置业金,此时可提取现金价值总额为93.345万元,收益率(保证)约2.5%;

2)如投保至55岁需要退休金,此时可提取现金价值总额为219.405万元,收益率(保证)约5%; 3)85岁寿终正寝,此时身故保险金总额为590.765万元,可传承后代,收益率(保证)约8% https:///pc北京灵智优诺科技有限公司

因此,对于储蓄型终身寿险产品,长期持有可能有较高的收益率,高于一般中低风险类(银行定期存款、债券等)金额产品。

三、我应该选择定期寿险还是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及保障型终身寿险,适合负担房贷/债务人群的风险对冲,提供身故风险保障及收入替代。

定期寿险的保费价格相对较低,保障杠杆较高,另外由于保障额度按保额计算,因此在购买后即可获得高额保障。这类产品非常适用于有贷款负担的被保险人购买,保额可以高于借款金额,可以保证借款人一旦不幸身故,家人可以用保险金偿还贷款,并且可以实现部分收入替代功能。

考虑到退休以后一般不再负担贷款,收入替代也相对较少,因此定期寿险要比保障型终身寿险性价比更高;

 储蓄型终身寿险更类似于适合长期持有的储蓄型金融产品,适合父母为子女投保,主要实现储蓄功能,完成资产配置与传承,实现避税与债务隔离。

从收益角度来说,短期低于万能产品保底收益,长期持有逐步接近中高档收益,但完全为保证收益,基本无风险(可参考精算师的上一篇文章:理财类保险,到底值不值得买?),大家购买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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