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中国中央银行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日期:[字体:大 中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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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6] 小] 第一章 总则〖温州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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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办理资金收付,促进与监督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管理各金融机构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会计事项,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
三、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与分析。搞好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分析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为金融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 会计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会计制度、办法,由总行制订;凡不涉及全国性的制度、办法,由分行制订。各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可做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行的会计机构中,应设有专职主管人员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力,定事、定人、定责任。
总会计师在分管行长领导下,履行各项职责,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分管行长组织领导会计、结算、财务的管理工作。
行长要领导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会计制度,并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行长应经常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解和检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关心各项业务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五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坚持培训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总行、各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并自行办理决算。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 会计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单位
人民币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核算:美元(US$)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英镑(£)以英镑为单位,英镑以下计至便士,便士以下四舍五入,英镑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
西德马克(DM)以马克为单位,马克以下计至芬尼,芬尼以下四舍五入,马克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日元(J¥)以元为单位,计至元,记帐时小数以下不计,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九条 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的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为对象,凡资金来源的增加、资金运用的减少、利益的增加、损失的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的减少、资金运用的增加、利益的减少、损失的增加,记入付方。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收、付栏次的排列是,收方在左,付方在右。 发生转帐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有关科目;发生现金业务,由于库存现金属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对现金收入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库存现金”科目;对现金付出业务,应(收)“库存现金”科目,(付)有关科目。各科目收方、付方发生额合计和收方、付方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当时记帐;凭证帐表,换人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当天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帐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 业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经办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全国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刻制颁发,其余印章由各分行规定。其中现金收讫、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年、月、日。
各级行处,对外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要加盖行章。
第十二条 各级行须按照保密条件和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重要公章。联行的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联行专用章、各种业务印章以及会计帐簿(卡)、凭证等,全部入库(保险箱、柜)保管。密押和联行专用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或指定的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销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短期离职时,应将工作和有关情况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如短期离职超过一个星期,应视工作调动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行要给予转交人员办理移交所需时间。
一、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移交人将所经营的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将经管工作交接清楚。同时,由接办人将各科目分户帐与总帐余额进行核对,交接双方在总帐和分户帐移交日余额旁共同盖章。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会计部门归档存查。
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应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由移交人将其保管及使用的一切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同时,编制移交日计表(只填余额),由接办人与总帐余额核对,并将本部门和全辖会计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移交日计表列入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列入当地行档案存查。
二、机构裁撤合并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地核对帐务,处理帐务悬案,保证在帐务绝对正确的基础上认真办好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由上级行派人监交,同时办理帐务划转。交接双方不属于同一支行管辖的,并应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帐务划转后,应编制截至移交日止的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应无余额),移交日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列入移交清册,除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外,并应上报有关管辖行存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根据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办法,办理资金收付,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处理各项凭证,记载各种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政策,综合反映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应按照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和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及帐户。
一、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帐户,但在向总行上报报表时,由各分行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二、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编列为四位数字,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科目的代号,应编列为五位数字,并做到与总行编列的科目代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在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在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四、表外科目是会计科目的组成部门,用以控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在报表反映上,收入、付出的发生额和余额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凭证采用单式,按其格式和用途可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 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规定为八种:
(一) 现金收入传票;
(二) 现金付出传票;
(三) 转帐收入传票;
(四) 转帐付出传票;
(五) 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六) 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七) 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八) 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各种特定凭证的名称及格式在各种业务核算手续内加以规定。 第十七条 各种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一、 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帐凭证时,必须注明记帐日期);
二、 有关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
三、 有关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四、 人民币“元”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 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的张数;
六、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
八、 本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第十八条 填制凭证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填写凭证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为:第号为“ ”;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列;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 第十九条 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符合政策,真实清楚,合乎手续,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是否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 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 帐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 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六、 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信贷、结算的管理原则;
七、 是否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额度和拨款限额;
八、 计息、收费等的数字是否正确;
九、 科目和帐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凡是经过银行办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按凭证种类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和转讫章,传票附件加盖“作附件”戳记。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是否编列传票分号,可由分行在既能控制当天传票张数,又能防止散失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利于资金收付,又要遵守记帐规定,便于核算工作的进行。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第三节 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日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明细反映各种资金增减变化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综合反映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两者都是反映业务活动、考核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维护各项资金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两个系统的帐簿,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和帐务核对,直到轧平帐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它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是处理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 明细核算。
一、 分户帐。分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人民银行同各开户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
各单位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帐户是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各行必须遵照总、分行制订的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分析,督促其重视营运资金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一) 分户帐的格式,除根据业务所规定的专用格式外,一般分为下列两种: 1.分户式帐页。设有收、付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和不计息科目的帐户,及银行内部科目的帐户,并根据需要分复写和单写两种。 2.销帐式帐页。设有收、付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适用于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一次性帐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 分户帐的记帐方法,除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的规定办理外,并应注意下列规定:
1.记帐时,要认真执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必须对方银行照付后才能进帐的规定。 2.帐页上首规定填记的主要事项(如帐号、户名、贷款额度、拨款限额和页数等)均应详细填写。记帐时,要写明记帐日期、摘要栏扼要填写款项来源,用途或简明事由(使用机器记帐的,其摘要栏内简明事由的编号,由分行自定);现金支票、转帐支款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后四位数。 换新帐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损益类各帐户应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收付利息采取汇总传票的,要写明户数和计息期等;采取逐笔填制传票的,要写明科目、帐号、起止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3.必须切实核对户名、帐号、印鉴、金额或额度、限额等。 4.业务发生后,必须根据凭证当时逐笔记载分户帐,并结出余额。对同一单位的同一方多笔凭证,可采取另制汇总传票二联(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凭以记帐。
5.采用分户式复写帐页记载的分户帐,应每记满一页即将对帐单交给开户单位对帐。采取“对帐未达清单”进行对帐的,月末日营业终了,不论帐页记满与否,均应另过新帐,并将原帐页对帐单,交给有关单位对帐。
6.采用销帐式帐页记载的分户帐,是一次性帐务,如果一次不能清帐而需分次销帐的,可另设户记载。
二、 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
三、 现金收入日记簿及现金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其记载方法是:在业务发生后,按照现金收入凭证、现金付出凭证分别序时、逐笔记载。除记载记帐日期、凭证号码外,还要在摘要栏内简要记载交款或取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或用途等,尽量配合现金项目分类要求,对外营业终了后,各自结出合计数。
四、 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余额表分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
1.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科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各户金额填列,当日未发生收付的帐户(假日同),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2.一般余额表。适用于抄制各科目及户名余额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核算。
一、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 总帐。是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总帐按科目设置,设有收、付方发生额和收、付方余额四栏。帐页每月更换一次,其记载方法是,根据各该科目日结单的收、付方发生额合计数填记,并结出余额。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其总帐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余额表或分户帐各户的收方、付方余额分别加总填记(即收方帐户的余额,填入收方余额栏内;付方帐户的余额,填入付方余额栏内),不得轧差记载。当日未发生帐务的科目(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以便与余额表核对积数。
三、 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当日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收、付方发生额和收、付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四节 帐务核对
第二十四条 帐务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执行。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应在有关帐、簿、卡上盖章证明,会计主管人员应加强检查督促。
一、 每日核对
(一) 总帐总科目余额,应与同科目的分户帐或余额表的余额核对相符。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总帐,应就帐页本身的有关数字轧差核对,即上日收、付方余额轧差,加减本日收、付方发生额,应等于本日收、付方余额的轧差数。
(二)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总数,必须与“库存现金”科目总帐付方、收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库存现金”科目总帐的余额对相符。
二、 定期核对
(一) 使用销帐式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 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各该科目分户帐勾对相符。
(三) 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同科目总帐的十天、二十天小计、月计和本结息期累计积数核对相符。如遇有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的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四) 各种卡片帐每月与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五) 金银占款分户帐每月与发行部门的金银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 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应每月帐实核对相符。房屋、器具应定期和在年终决算前帐实核对相符。
(七) 内外帐务核对。各往来户中使用单写式帐页的按季发“余额对帐单”,使用复写式帐页的按月发“对帐未达清单”。以上两种对帐方法,均由存款单位 核对相符,填列未达帐项并盖章后送开户行。各存款单位送来的对帐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对不认真执行对帐规定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限期纠正。
三、 对存折户,应坚持帐折见面,当时核对。
四、 联行间的帐务核对、结转、错帐冲正,按照有关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节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二十五条 记帐规则。记载帐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逐笔记载,结出余额。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如果传票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应更正或补充后再行记帐。
二、 记帐应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可用蓝、黑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帐,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 帐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不足用,可在下一格接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表示结平。
四、 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药水销蚀。
五、 因漏记使帐簿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二十六条 错帐冲正。帐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如果发生差错,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或冲正。
一、 当日发生的差错
(一) 日期或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号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二) 传票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传票,再参照
(一)项办法更正帐簿。
(三) 已使用的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可另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全页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 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一) 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用红字传票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批注:“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记错帐的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用蓝字传票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及简明事项。
(二) 传票金额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收、付方红字传票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制收、付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 传票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参照
(二)项办法办理冲正,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四) 本发现上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五) 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三、 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对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以便考核,分析研究,改进工作。 第六节 利息计算
第二十七条 利息收支是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本行经济效益的考核。因此,计算利息时应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和结息方法,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核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第二十八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对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结息期及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二、利息的结息期,除联行和另有规定者外,按季计息的结息期为上季末月的21日起至本季末月的20日止;按年计息的结息期为上年12年21日起至本年12月20日止。
三、 人民银行各项存贷款和联行间资金占用、垫付的计息,均采用按日积数累计积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四、 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息贷款的利差补贴,由专业银行按规定计算。对以上各类利息,必须认真审查,无误后才能转帐。
五、 下贷上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利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于计息时一并计算。如属于责任事故,应查明原因。
六、 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调整时间,划分阶段,分别计算。
七、 邮政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按照邮政机构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政策、执行计划、检查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及时编报、认真复核,做到反映真实、数字正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与填报方法
一、 日计表:每日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列,于次日送当地行领导审阅。
二、 月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本月末余额填列。支行如何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
三、 决算表。决算表是反映银行全年业务情况和财务成果的数字总结。必须按年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决算表由以下五种组成:
(一) 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总帐填列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未余额。综合反映全年业务动态及状况,便于考核计划、检查政策和总结工作。
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不能轧差反映。各科目的“上年末余额”,除上年决算后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的有关科目外,必须与上相衔接;当年新增设的科目,应无“上年末余额”,已停止使用的科目,应无“本年末余额”。
本年内裁撤的行,其数字应由并入行反映,改变隶属关系的行,其数字应由新管辖行反映。新旧管辖行应将并入及移出的“上年末余额”列表随附决算表上报。实行外汇分帐核算的行,还应编报以下两种业务状况报告表:
1.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各记帐外汇总帐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统一按12月31日原币对美元的买入汇率,折成美元填列。 2.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按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与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汇总填制。
(二) 损益明细表。根据各损益科目分户帐填列余额,反映各项业务的收益和支出情况,便于考核财务计划和研究改进工作。
(三) 决算说明书。应说明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以便分析研究全行业务情况。决算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决算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决算数字有关情况,核对帐务、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 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主要反映一年来业务量、人员、机构的情况。以利考查和研究业务、人员变动情况。
(五) 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根据暂收、暂付款科目分付帐填列余额,反映呆滞资金情况及原因,以便分析研究解决,加强营运资金管理。
四、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是按照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编制的一种报表。分季报和年报两种。
(一) 季报表:季报只反映余额。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应根据同级专业银行报来的汇总季报,连同本辖汇总季报编制本地区汇总季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行应根据同级专业银行报来的本身季报,连同本辖汇总季报,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季报,上报总行。
(二) 年报表:年报表按业务状况报告表要求的内容编制。其汇总和报送方法与季报表相同。 第八节 决算
第三十一条 决算是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总结和分析各项业务、财务活动情况,考核全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计划所取得的经营成果。
一、 决算前。各级行必须认真进行帐务核对,清理呆滞资金,处理帐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按规定上划各种资金利息及利差补贴等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以月计表或季报表代替),与11个月的月计表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二、 年终决算日。必须按规定办理好当日的全部帐务、当月月结及年终决算等工作,并应结算损益,将各损益收支科目余额通过分录分别转入“损益”科目内,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损益结转后,除“损益”科目有余额外,损益类其他科目应无余额。
三、 全年帐务结束后,编制决算报表和办理新旧帐务结转工作,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四、 损益应于次年开业后,按规定时间全数上划管辖行,管辖行应连同本身的损益,逐级汇总上划总行。
第九节 帐簿结转和凭证、帐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 各项帐簿结转,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月度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一次,将旧帐上的“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终余额”,分别过入新帐的“上年底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及“上月底余额”栏。年初建立新帐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分户式复写帐页每月更换一次新帐,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月”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新帐页日期应写×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月结转”戳记。
二、 结转。终了,各科目分户帐均应更换新帐页。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帐户,应在帐页上加盖“结清”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同方向,新帐页日期应写新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销帐式帐页应在旧帐页未销各笔的销帐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帐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并填列旧帐页的发生日期及摘要,以资查考。 卡片帐未销帐卡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帐新帐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帐旧帐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 第三十三条 凭证的装订
一、 凭证必须按日装订。装订前应先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传票张数、传票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和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为准,每个科目下再按现收、现付、转收、转付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传票的前面。装订时要传票、附件整理整齐,另加传票封面、传票封底,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
二、 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并应与科目日结单的传票总张数核对相符。
三、 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在传票册封面上编列号码。
第三十四条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其旧帐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 总帐每月装订一次。
二、 各种活页分户帐、登记簿,各种销讫的卡片帐,可视数量多少,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
三、 在中间更换的旧帐页或结清户帐页,装订时,应按科目、按帐号顺序排列,并且按帐簿编号,妥善保管,俟终了全部帐页更换完毕,再按整理。
四、 装订成册的帐页,要填写“帐首”和“帐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三十五条 报表的装订
一、 日计表按月装订;
二、 月计表按季或年装订;
三、 决算表按年装订;
四、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按年装订;
五、 装订时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三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及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箱或柜)保管。
第四章 电子计算机的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应具有完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方便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三十八条 系统设计与管理
一、 会计部门对系统开发应提出业务需求,凡设计定稿,应经会计主管人员认可签字。系统程序按计算机开发权限经有权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二、 为了确保计算机处理的准确性,在系统开发中必须考虑到:
(一) 核算系统。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大帐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
增设日记帐(以日志文件代替),既可每日打印,也可输入磁带(软盘),或采取其他方法。
分户帐,满页打印;总帐,每月打印。
(二) 帐号编列。统一按交换号、科目号、帐号、检验位四项内容顺序编列,位数一般由十位至十二位组成,可由各行自定,但校验位应定为两位。
(三) 数据复核。复核重点是帐号和金额,其复核方式可由各行自行选择。
(四) 总分核对。每日处理的帐务结平后,应由计算机或手工对总帐和分户帐的八额或发生额进行核对,具体核对方法由各行自行选择。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一、 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必须在凭证审核、传递管理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凭证的制(审)票、复核、核印、输入操作等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分别盖章,以明责任。输入操作员在受理凭证时,要查看有关人员的名章是否齐全,齐全后才予以输入处理。
对公业务利息、邮电费和手续费计算等,计算机自动转帐,打印的转帐凭证,由操作员打印代号,经复核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均属有效会计凭证。
二、 凭证传递程序:由接柜受理,经过审核、验印,送操作员输入处理后,转综合核算人员处理。进入综合核算后的凭证,不得再外传。
三、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处理的会计核算事项,除会计凭证外,其余如通知开、销户,增减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以及启动计算等项业务,操作员均应凭经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的书面通知办理。这类单证随附传票保管。
四、 为了提高计算机输入数据的功率与质量,会计凭证应规格大小一致,纸质不宜太薄,帐号、凭证号、大小写金额及印章位置应相对固定,并逐步向凭证规范化、标准化方向改革。 第四十条 数据输入
一、 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操作员在启动计算机时,必须先输入自己的密码,作为验证,并在分户帐上输入自已的代号,以明责任。
二、 各项业务原则上应适时处理,但为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在业务集中时,对转帐业务可作小批量处理。
对凭存折存取的业务,没有同时由计算机打印存折条件的,在手工登折后,必须帐折见面(计算机显示),相互核对。
三、 隔日错帐冲正,应凭会计主管人员批准的冲正传票办理,不得随便抹销。 第四十一条 数据输出
一、 凡计算机打印的帐、表,均应在帐、表上注明操作员代号和打印份数、日期、时、分 以资查考。
二、 决算报表属绝密资料,应严格控制,按规定的份数打印。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通过管理营运资金,监督资金的合理运用,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是管理全行财务收支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管理资金;
二、 管理成本及考核经济指标;
三、 管理营业外支出;
四、 管理利润留成及专用资金;
五、 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及财产多缺处理。 第六章 会计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会计工作必须根据本行的职能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各开户单位的服务与监督。
一、 在服务方面
(一) 认真办理各开户单位的各项存、贷款业务;
(二) 准确、及时地办理金融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横向资金的划拨;
(三) 组织票据交换,及时清算资金;
(四) 协调金融机构之间应共同遵守的会计事项;
(五) 运用会计数据或资料,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
(六) 热情服务,及时处理查询查复及其他事项。
二、 在监督方面:
(一) 控制各开户单位存、贷款资金,做到存款不透支,贷款不超额,并监督各项贷款按期归还;
(二) 监督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认真执行缴存款的规定;
(三) 监督专业银行对代理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准确办理,及时计帐;
(四) 审查核对专业银行划来的利息和报来的利差补贴;
(五) 对金融机构违反信贷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事项,按规定计收罚息或罚款;
(六) 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四十六条 会计检查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辅导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视所属行的多少及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数量、一定级别的会计检查辅导人员。专门负责本辖(含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的任务是:
一、 检查监督全辖会计部门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认真复查、审核各项帐务、财务,维护财经纪律和资金、财产安全。
二、 辅导会计人员认真执行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三、 对应检查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应认真总结,以便组织交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改正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对检查过的会计事项,应写出书面报告,分送受检查行及本行会计主管人员,受检查行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改正,如有异议,可在报告上批注或附书面材料。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四十九条 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发挥会计反映、监督作用,参与经营决策,加强资金管理,实现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重要方面,各级行必须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和有关调查统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加工整理,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资金可用量和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资金的流向与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票据清算情况;缴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资金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增减变化情况 等。
第五十二条 会计分析按照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照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典型分析等。 第八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价单证是印有票面金额的特殊单证,应视同现金加强管理。
一、 有价单证要贯彻“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或有关业务部门管帐,发行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 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或由分行另行规定),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发行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单证。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或有关业务部门应与发行部门库存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 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拨来的有价单证和拨付所属行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并在摘要栏内填明券别数额,凭以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的调运手续,可比照现金运送办法办理。
四、 对于收入、拨出和领用有价单证,均应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
五、 会计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应会同发行主管人员定期检查有价单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五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由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凭证,是各级行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一、 重要空白凭证要贯彻“专人管理”的原则,各级行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入库保管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对应重要空白凭证,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
二、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或由分行另行规定),按品种设户,以一本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做到有帐有实,帐实相符。
三、 严格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手续。供货单位的发货票、各级行的调拨单和业务部门的领用单,为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的根据,凭以填制表外科目收付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出入库时,应认真查点清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
四、 各业务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经办人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经办人员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建立销号单(簿)进行控制,对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号单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营业终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五、 单位领用空白支票,原则上每个帐户每次一本。领用时应填写领用支票单,签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并按规定收回工本费用。在发给领用单位前必须在空白支票上加盖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号以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不得交由单位自行填写,并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单位销户时要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逐张注销,不得短缺,并作销户单位传票的附件。
六、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用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确,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截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七、 会计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情况,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在登记簿上签章和记录备查。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行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十五年、五年期两种。
一、 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 各级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对帐单(包括代替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 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三) 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基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 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单、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五)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六) 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七) 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八) 机构载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九) 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
二、 属于保管15年的:
(一) 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二) 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三) 传票及附件;
(四)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五) 各级国库月报和季度对帐单;
(六) 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 属于保管五年的:
(一) 计息科目余额表;
(二) 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
(三) 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四) 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五)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六)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七) 各种不定期报表。
四、 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收款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的保管、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分行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各级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二、 各级行要设置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
三、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行长批准。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经银行同意后,可以抄录或复制,但不准将原件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专夹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由经办人签章,以备查考。
第五十八条 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分行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行保管十年左右后,按照规定造具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由其一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二、 各级行的档案部门在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连同案卷清册一并移交。移交时,要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应将经当地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由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或指定专人负责销毁。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 认真组织、推动与贯彻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
二、 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完成工作任务;
三、 遵守、宣传《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 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责任制,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第六十一条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
一、 有权要求开户单位及本行的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 有权越级反映情况。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本行行长意见不一致时,遇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有权保留意见和越级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如会计人员执行后,不向上级行提出报告,也负有责任。
三、 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各级行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上级行对会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有人因会计人员在行使权限过程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上级行要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
一、 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各级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必须商得上一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必须商得本行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二、 各级行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 各级行的会计人员因工作过失、违反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帐务错乱或使本行及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会计人员如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帐簿,进行索贿受贿、贪污盗窃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标准等,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民银行有关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过去有关人民银行行会计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五条 凡本制度内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分行可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
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 授权依据
第七条 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资产负债规模;
(三)资产质量;
(四)经营效益;
(五)经营管理水平;
(六)风险状况;
(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 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 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 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定。
第十七条 受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九条 对受权机构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二十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
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
(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三)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 转授权
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
可以对营业所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照授权书制定。
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银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七章 授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的法规部门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没有设法规部门的行,由各行办公室负责授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受权机构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总行或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转授权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规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
第一单元 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
一、了解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基本内容
1、分封制
(1)概念: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国,周王将宗族姻亲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各诸侯国必须承认周王的权威,承担各种义务。即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2)目的:巩固统治。
(3)分封对象:同姓亲族是分封的主体,还分封功臣、姻亲、殷商降族; (4)作用:①周人的势力范围扩大;②确立了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巩固了统治;
③分封制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
2、宗法制
(1)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2)内容:周王、诸侯还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嫡长子的其他兄弟(次子、庶子)为小宗。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如诸侯对于周王为小宗,但在本国为大宗。
(3)作用:①确立了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②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国”和“家”密切的结合在一起。
3、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
二、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及其影响。
1、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权力的高度集中
2、中央集权制度内容:
(1)皇帝制度:①皇权至上,大权总揽;②“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
(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三公指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掌管律令、图籍,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
(3)地方官制—废分封,置郡县(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
3、影响:
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分封制,奠定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制度的基础,对此后2000多年的中国政治与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列举从汉到明清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
1、汉武帝集权:
①建立中朝②设置刺史—代表中央监察地方。③实行推恩令—解决了诸侯国问题。
2、唐朝三省六部制:
(1)结构:①三省——中书省(起草诏令)、尚书省(负责执行)、门下省(封驳审议)
②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2)作用:提高了办事效率; 相权一分为三,有利于加强皇权。
3、宋初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要注意分割相权、与削弱地方权力两方面) (1)措施:
①收精兵:原则是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三衙(统兵)、枢密院(调兵)。 ②削实权:在中央把相权一分为三(设枢密院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中书门下作为宰相的办公机构,用参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财权);在地方上州郡直属中央,州郡长官之下设通判,派文臣出任州郡长官。 ③制钱谷:由转运使把地方财赋运到中央。使地方失去割据的财政基础 (2)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改变了唐末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 造成了“冗官”、“冗兵”、“冗费”的国家财政危机。 4元朝:元朝废三省,实行一省制,即中书省。
5、明朝: 废除丞相,相权、皇权合而为一,专制皇权发展到高峰
明朝设立内阁:明太祖设殿阁大学士,明成祖正式设内阁。仅备顾问,不参与决策
6、清朝设立军机处: ①时间:雍正年间
②原因:处理西北紧急军务
③职权:处理军务,参与处理内政外交、制定军政大计、审理重大案件。只跪奏笔录
④影响:提高了行政效率;军国大事皆由皇帝裁决,专制皇权高度发展。军机处的设立,是专制皇权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四、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权力高度集中,地方权力不断消弱、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分散削弱。
五、明清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积极影响:①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
一、巩固。②有利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③为康乾盛世的出现提供政治保障
消极影响:①君主专制,决策具有个人独断和随意性的特点,容易出现暴政;②官吏惟上是从,助长官场因循守旧之风;③造成官僚机构的膨胀,官僚主义、贪污盛行;④造成个人自然权利的流失,近代民主共和制度的建立缺乏社会基础,妨碍社会进步等。
历史必修一复习要点(政治文明史二) 第二单元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
一、了解希腊自然地理环境和希腊城邦制度对希腊文明的影响,认识西方民主政治产生条件。
1、西方民主政治产生的历史条件 ①多山、多港、多岛的地理环境
②希腊城邦小国寡民(古代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的前提);
③多山、多港、多岛的环境促成希腊商品经济发达和海外活动频繁,使希腊人较早接受平等、民主观念。
2、希腊城邦的主要特征是: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
3、希腊城邦中流行的政体是:贵族制、民主制
二、知道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认识民主政治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
1、民主政治演变过程: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
贵族制与君主制的不同:是集体领导;实行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法治原则;实行任期制和选举制
民主制的确立: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的轨道;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陶片放逐法)
2、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3、体现:(雅典民主政治机构的组成)
①公民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最重要的程序――就某项事务展开辩论。
②五百人议事会: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两次公民大会闭会期间,议事会是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 ③民众法庭:日常司法机关。最大限度保持公正,避免行贿舞弊现象的发生
4、雅典民主制的得失: 积极意义:
(1)雅典民主为人类提供了一种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法制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等民主运作方式,这一伟大创举为后世民主政治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2)政治决策通过多数人的认真讨论,会使问题考虑的更全面。
(3)公职人员由多数人选举产生,使公职人员对社会负责,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减少了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4)推动思想文化的发展:
局限性:(1)与现代民主不同,只是公民群体的民主,而非公民,如外邦移民、奴隶和妇女,都没有享受民主权利;(2)雅典民主是男性为中心的民主。
3、古希腊城邦政体主要特征: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最流行的政体:贵族制和民主制(划分依据:根据城邦公民享有权力的多少)。
三、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1、《十二铜表法》:
意义:①罗马共和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的渊源。
②《十二铜表法》的条款虽然没有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但法典的编篡仍是平民的胜利,因为有民成文法就得按律判决和量刑,贵族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解释习惯法。
2、查士丁尼法典/即《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罗马法的影响:
①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统治的有效工具。
②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今天继承的罗马法法律制度、原则:①陪审制度②保护人制度即律师制度③“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即“不告不理”原则
第四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 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 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
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实行授权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 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 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 实行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臵等信贷业务。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
第十条 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农发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 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
第三章 信贷制度与政策
第十三条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贷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信贷制度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集体审定、协调运作。总行成立信贷制度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贷制度的立项、审议、审定等工作。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信贷政策包括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客户信贷政策等。信贷政策应结合全行
资金计划规模管理,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方向。信贷政策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农发行业务发展战略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上级行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下级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建议。
第四章 信贷产品
第十七条 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信贷产品。
第十八条 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分类:
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按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按用途划分,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
第十九条 非贷款类信贷产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保函等。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分类设臵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 信贷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调查、审查、审议(若需)、审批、发放、监管、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低风险或特殊信贷业务,可制定简易信贷操作流程,建立信贷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信贷操作流程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操作的准则。应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进流程中,将操作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细化到流程中,将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固化于流程中。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办理实行电子化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应与电子流程相衔接。
第六章 客户准入及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贷客户及信贷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农发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
(三)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国家规定应经特殊认证或许可的,应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管理,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
(五)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在农发行开立相关账户。
(八)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号)。
(九)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十)申请外币贷款,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和特定的外汇用途。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信用: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
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特点和主营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认定。各类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方法,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客户分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建立集团客户管理制度。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
第三十一条 除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制定农业小企业的评级、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等规范性要求。
第七章 授信与用信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对拟建立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核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包括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信品种、限制条件等。对同一客户使用的各种本
外币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都应纳入授信管理。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可实行内部授信或公开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农发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融资用途、风险程度和具体信贷产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用信的限制条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三十六条 在授信方案框架内,根据客户信贷需求,结合资金计划规模,审批单笔用信。
第三十七条 当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信用等级下降,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加大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第八章 信贷期限与定价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信贷产品特点及客户营运周期,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相匹配,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合理配臵。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及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应根据项目建设期及还款能力,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建设期内可给予宽限期。
第四十条 利率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
关规定。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可上浮或下浮利率,浮动幅度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对逾期、欠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加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农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贷合同
第四十三条 与客户发生信贷关系应签订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如有特殊要求需订立非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报请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开户行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信贷审批意见与客户协商签订信贷合同。所签合同应要素完整、内容合法严密、文字明晰准确、主从合同衔接。制式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不能覆盖借贷双方约定的全部事项时,应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增加相应条款。
第四十五条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农发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信贷制裁措施。出现信贷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
第十章 信贷支付监督
第四十六条 客户在农发行融资,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融资的客
户,还应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进行商业性融资的客户,还应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专用账户办理。
第四十七条 信用发放前,应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落实用信条件。用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进行信用发放。
第四十八条 信贷支付时,应审核有关凭证,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应停止后续资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 信贷支付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对符合人民银行现金支付规定的,可支付现金。
第五十条 开户行应设立信贷管理台账或辅助台账,逐笔序时登记信贷支付业务。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客户分类和信贷产品的管理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期限管理等差异化的贷后管理方式。
第五十二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担保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上级行应定期对下级行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十三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开户行应对客户用信情况进行全程监测,发现可能危及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四条 建立客户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事项,开户行应及时逐级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及时研究应对策略,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客户退出机制。对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列入国家公布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列入金融高风险区域、列为农发行信贷政策限制支持类的客户,应合理选择信贷退出通道,实施客户退出。
第五十六条 贷款利息收回。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执行利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贷款本金收回。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
第五十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书面申请展期。符合条件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办理展期。
第五十九条 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农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建立信贷监测评价制度。各级行信贷部门应全面监测信贷投向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全行信贷投向、投量、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增大额商业性贷款进行重
点分析。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贷款后评价制度。贷款发放后,贷款审批行应组织对所审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揭示贷款风险,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实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制度。信贷资产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为不良资产。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应及时认定、实时调整、定期评价。
第六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贷资产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对新增不良信贷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准确核算反映,实行责任追究、重点监管、严格考核。
第六十四条 建立信贷资产保全制度。对出现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债权,防范和制止逃废悬空债务。
第六十五条 建立呆账核销制度。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贷款。
第六十六条 建立风险损失模拟计提制度。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模拟计提损失准备,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的可能损失程度。
第十三章 信贷人员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实行信贷人员上岗资格认证。信贷从业人
员应具备从事信贷业务的基本素质,通过考试或考核获取上岗资格。
第六十八条 推行信贷人员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实现通过竞聘方式配臵信贷岗位人员,并建立与信贷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体制。
第六十九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工作业绩对信贷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
第七十条 实行客户经理制。对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明确专人担任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营销与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建立信贷风险经理制。根据管理需要设立风险经理,负责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及监控。
第七十二条 推行信贷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同一岗位信贷人员应定期进行调整。客户经理管理同一客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十三条 建立信贷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岗位自学与定期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七十四条 合理配臵信贷人员。各级行信贷人员数量应与信贷业务规模相匹配,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信贷业务人员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申请回避。关系人是指:
(一)本行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章 信贷岗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在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各层级和各环节设臵相应岗位,按岗位配臵信贷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十七条 根据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应明确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为经办责任人;审查部门承担审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为经办责任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承担审议责任,主持贷审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承担主审议人责任;各级行的有权审批人承担审批责任。开户行行长为信贷营运与管理的主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建立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应由行长或行长指定的监交人主持监交,责任移交后接任主责任人对接任后的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状况负责。
第七十九条 建立信贷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农发行信贷业务经营目标,设臵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与机构或员工利益挂钩。
第八十条 对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及工作失误造成信贷
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 信贷科技与信息
第八十一条 坚持以现代经营管理理论为指导,不断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提升信贷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八十二条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系统,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预警、信贷监测评价等全部纳入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技体系。
第八十三条 建立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资料应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存放地点和管理方式。
第八十四条 建立信贷统计制度。根据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需要,建立信贷统计报表并进行整理和分析,保证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八十五条 建立信贷保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漏信贷业务保密信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 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 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 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 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 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 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 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 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 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 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 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 技术改造中固
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 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 按期偿还贷款
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 不能偿还贷款
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
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
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 格审查,签订
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 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
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 产或权利作为
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 签订质押合同,
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并在借款合同
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 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
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 申请。由开户
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 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
面证明。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 定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
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 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 息由利息补贴
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确定的贷款 停息、减息、
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经营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各级行在总
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未经授权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各级行 均应在权限范
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 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
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
第十九条 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 业政策和农业银
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 批。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 ,努力培育全
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 金额、借款用
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 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 件;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 户行负责人签
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 金结构、履约
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
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 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也可委托有关资 信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 人基本条件进
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项目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 。
对自然人申请借款,应对其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 贷款风险度,
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 ,先由贷款管
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 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
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 款合同。借款
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 ,不得遗漏。保证贷款、抵
押贷款、质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 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 跟踪调查或定
期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 度。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
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 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
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 施。
第三十一条 贷款收回。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 ,中、长期贷
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 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
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开户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 贷款总结评价。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中、长期项
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 。
第三十三条 贷款档案。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 人的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 款,或虽未逾
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 款)。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 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 部门审核并按
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逐级上报。在报上级行 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级行信贷 资产质量。按
季通报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 。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 核部门负责对
催收情况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 销呆帐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 对贷款的发放
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 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
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小组),负责贷
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总行根据分行所辖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授 予其不同的贷
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每年调整一次,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批权限,由分 行转授。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 担调查失误和
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 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贷
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 负责代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理不
严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 综合及发放、
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 有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 信贷组进行专
门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的,应相应建立分理处或支行, 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
贷服务。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 职期间和权限
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 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通过考 试或考核,取
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 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
理权限。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核)、评定,由总行制 定统一标准和统一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
定。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考核)、评定一次。
第九章 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农业银行债务、侵蚀信贷 资金和借承包、
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贷款开户行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 组过程中的债
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 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 新签订借款合
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 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
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条 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并重新签订借
款合同。
第五十一条 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 担保。也可由
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 款合同。
第五十二条 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 并要求将合资
(合作)后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 资(合作)时必须取得开户行
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 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由分立后 的各企业按照
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五十四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 款债务。
第五十五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开户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 置。对已设定
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农业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 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
受偿。
第十章 贷款管理电子化
第五十六条 贷款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由总行制定,并组织开发统一的贷款管理信息采集 、传输系统。
逐步实现总行、分行、支行间的贷款管理电脑网络化。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按时将规定的贷款管理有关数据、资 料及借款人档
案、信息输入电脑,及时上网传输。
第五十八条 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严守贷款有关机密,不得将电脑操作 码告知无关人
员或泄漏借款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借款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申请者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
(六)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 制变更过程中,
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第六十条 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
办理。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贷款主办行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
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十四条 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发放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行担保贷款。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开户行对 其停止发放新
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
第六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 停止支付借款
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 停止支付借款
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业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农业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