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标准

2022-12-10

第一篇:11废旧物资管理标准

(综合11)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试行稿)

1、 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维修过程中废弃不能再用的、有一定回收价值的物资;经鉴定报废的旧设备;拆除的建筑物中有利用价值的物资;由于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原储备物资时间过长,已变质、报废,但有回收价值的各种物资;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副品。

2、 实行以旧换新的废旧物资

1) 废有色金属,包括废贵重金属及合金。

2) 废橡胶制品,包括运输带、三角带、轮胎、大型密封圈等。 3) 废油脂,包括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4) 废旧电器材料、仪器、仪表(包括大型及主要开关、接触器、控制器等)。 5) 废旧工具、重型工具、量刃具等。 6) 废旧五金、水暖器材、废旧轴承。

7) 废旧备品备件、各种电动机及其他主要零配件、附属材料等。

2、 其它回收的废旧物资

1) 废钢材(不含拆除建筑物中的废钢筋及生锈报废的钢丝绳)。 2) 废旧设备(经鉴定报废的设备)。

3、 贵重金属指公司生产所用到的各类稀有金属、银、铜、铝、不锈钢等及其合金。

4、 各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属于回收范围的废旧物资应及时组织清理,并上交库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对以旧换新的废旧物资原则上实行一对一换新制度。

5、 各单位对回收的废钢材、废有色金属(含贵重金属)清去附着物后,过磅并按实际重量上缴。

6、 废旧物资要做到随交随收,对已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由库房保管员负责管理。

7、 各单位应按照“5S”管理要求做好现场定置管理,对拟回收的废旧物资不得在作业现场随意堆放。

8、 库房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及时进帐、分类保管,每月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应进行一次核查结帐,做到帐物相符。

9、 各单位在上交废旧物资时由库房主管部门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上缴单位、库房保管员各一份留存,并报送财务部门一份。

10、库房主管部门按月向物资采购部门提报可抵抹回收废旧物资的库存情况。

11、废旧物资的处理坚持内部优先使用,再外部处理的原则,如生产中可利用,应向需求单位提供使用,并办理转帐手续。

12、废旧物资的对外处理原则上实行挂牌公开销售,根据物资可利用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采用组织竞拍或直接定价的办法确定价格。

13、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招投标工作,并按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废旧物资的招投标工作,严格审核合同的签订,监督出售执行情况。

14、财务部门负责按销售物资的资产价值确定最低出售价格。各单位的招标价格必须高于最低出售价格,否则不予出售。

15、废旧物资的处理坚持先收款后付货的原则,由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开具收款发票。

16、库房主管部门保管人员负责废旧物资发货、监装,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品质鉴定,对当日提货的数量、金额、品质负责,并凭财务部门开具的现金收款发票开具出门证。并负责将当日提货的磅单及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17、废旧物资处理款项采取收支两条线,废旧物资销售金额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收款手续和款项独立进帐保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每日按过磅后实际检斤数量进行现金结算,没有废旧物资处理部门书面通知不得用履约保证金冲抵货款。

18、对上缴单位实行内部结算,财务部门依据“废旧物资回收单”按废旧物资内部结算价格全额冲减上缴单位当月成本。

19、废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的回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贵重金属的损耗情况细化回收规定。

20、库房主管部门对废旧贵重金属应独立建账、单独保管;并每月向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上报库存废旧物资动态月报表。

21、废旧物资处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每宗物资招标出售前主办单位需通知综合管理部门。

22、废贵重金属的保管、销售同以上规定。

23、各单位需报废的废旧设备、各种电动机及其他主要零配件、附属材料等,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鉴定,鉴定报废后方可按废旧物资上缴处理,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由设备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4、对已拆除的报废设备,由拆除单位交付库房主管部门回收并登记入帐;未拆除的报废设备由原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建帐保管。

25、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大型设备的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共同商议,并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第二篇:公司废旧物资处理标准

编号:Q/CGS-GL-0132-2014 修订次数:00 1 目的

规范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程序,提高资金利用率及现场管理水平。。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的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职责与权限

4.1生产总经理:负责公司一般设备的报废批准。 4.2总经理办: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报废验证。 4.3企管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的组织招标工作。 4.4企管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的联系处理。 4.5保卫处: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的监督。

4.6技术设备部:负责公司设备备品备件的报废批准及一般设备的报废审核。 4.7机修车间:负责公司废旧铁器的回收把关。 4.8仓储处:负责废旧物品出入库手续的规范管理。 5 内容

5.1废旧物资的存放及处理程序 5.1.1废桶的存放及处理程序

5.1.1.1发酵

一、二车间的废铁桶于每月4日至6日和每月19日至21日定期送至仓储处指定地点并须按要求排放整齐。库存数量在1000只左右时通知企管部处理。

5.1.1.2废旧二氧化氯桶每周六上午11点前集中送到仓储处指定地点入库,由厂家负责以旧换新回收。

5.1.2废旧边角余料的存放制度

共3页

制定/修订日期 2018.03.29 5.1.2.1各车间将维修后的边角余料及更换下的本车间不能重新利用的废旧管道、备品备件等按要求清理,须持有技术设备处负责人、生产总经理或技术副总签字的出门证通知保管员跟车签字方可送至仓储处指定地点,车间人员必须按保管员要求进行分区、分类存放。

5.1.3以旧换新物资的领用制度 5.1.3.1具体以旧换新物资明细如下:

常用件类:轴承类、仪表类、工具类、电料类、三角带类、水处理曝气盘、轴类、皮带类。

空压机类:曲轴、瓦、气门、连杆、活塞、连杆铜套、缸体、缸头。 减速机类:蜗轮、蜗杆。 凉水塔铝制风叶。 板框:滤板、丝杠。 压力曲筛筛面。

以上物资车间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当时不能拆下的旧品,仓库可以先行发放,但车间必须在24小时内将旧品送至仓库,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5.1.3.2废旧阀门、法兰、泵、减速机及不锈钢类全部送至机修,如领用新品时,车间须持机修车间主任签字确认的领料单,仓库方可予以发放。

5.1.3.3各车间更换下的废旧电机、电器设备须送电力车间维修,经确认无维修利用价值的须经电力车间主任签字后,送至仓储处指定地点。

5.1.4设备的报废处理

经车间长期使用或突发故障导致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副泵、减速机、阀门、法兰等,经车间设备主任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设备处长、设备副总批准后方可按报废设备进行处理。

5.1.5车间废品的存放制度

5.1.5.1损坏的泵、减速机、阀门等物品由车间拆卸,拆下能够使用的螺丝、配件;拆除或更换的管道,能够使用的车间切割好,均规范放置在指定区域,现场设置废旧物品回收标识,回收利用。

5.1.5.2管道上的法兰由车间切割后送至机修,由机修加工、保存,运送南院的管道不允许带法兰。

5.1.6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

5.1.6.1除车间存放的废品和废桶外,所有需外卖的废旧物资,必须由仓储处根据库存情况及时上报申请,由总经理签批后,通知企管部联系客户处理,并将客户名单交由企管部进行招标。

5.1.6.2由中标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将废旧物资清理完毕,由企管部通知仓储处、保卫处现场监督装车并跟踪装车监磅,办理完手续后必须由保管员签字确认,车辆方可出公司。 5.1.7相关处罚规定

5.1.7.1运送南院或仓库的废旧物品中如发现有可利用物品,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每次罚款50-200元,并按仓库同种物品价格在车间当月资金中扣除。

5.1.7.2运送南院或仓库的废旧物品如随意丢弃、乱摆乱放,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50元。 5.2原材料包装物的处理程序

5.2.1各车间须设专人管理原材料的包装物,对废弃包装物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库存由车间通知企管部处理。车辆到公司后由企管部通知仓储处、保卫人员监督装车。

5.2.2企管部根据车间通知库存量大小,联系买家,并申请招标(一般一万元以下),不进行招标的要到企管部备案

5.3废旧办公家具的处理程序及其下属的规定

5.3.1各部门、车间的办公家具损坏严重,经总经理办公室验证后,可以报后勤处申请以旧换新(使用部门、车间报计划)。

5.3.2新办公家具到货后,列入固定资产,由总经理办公室、使用部门共同验货,验货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使用部门开具领料单领用,旧办公家具退回总经理办公室仓库待处理。

5.3.3因组织机构变更,办公家具不适应,由公司统一配置新办公家具,旧办公家具退回总经理办公室仓库待处理。

5.3.4旧办公家具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办公家具的实际情况,可以从旧办公家具中更换使用配件,也可根据新旧程度申请更换。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库存情况申请外卖,由企管部负责联系销售,企管部监督价格。

5.4废旧印刷品的处理程序

各车间申报印刷表格不得超过一年的用量,对于使用后的表格,依据公司各体系要求进行评审,对与质量、安全等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一年的表格、各种无保存价值的报刊及已过保存期限的档案,不涉及公司秘密的等,由各车间送企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企管部联系销售或内部销毁,企管部监督价格。

5.5废活性炭、煤渣每天按协议清理处理。

5.6公司内废旧物资或垃圾出厂,须接公司领导通知,在企管部、保卫处的监控下办理相关放行手续。

6 相关记录

6.1《招标记录》

第三篇:废旧物资管理方案

废旧物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营业厅和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2.宣传物资、耗材、工具等物资;

3.维修、更新改造中拆除更换的材料设备等;

4.其他废旧物资。

第四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五条 各营业厅(职能部门)对废旧物资要及时上报,集中分类堆放,并做好登记,处置后做销帐处理;对废旧物资做简单的防护,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宣传物资、耗材等价值较高的物资处理

1.由资产的使用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处理申请单》,对该物料的名称、规格及型号、领用时间、使用时间、申请原因等一一填写;

2.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使用部门将废旧物料随同《废旧物资处理申请单》(详见附件一)交至物资管理部 4.由相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并由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产品质量问题:物资部汇总后向采购部反馈,统一向供应商返厂检测更换; 正常损坏:(1)可维修:自行、返厂、第三方维修

(2)不可维修:进行报废处理

人为损坏:(1)可维修:责任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2)不可维修:责任人按照进价全额赔付

6.物资管理部将废旧物资做好入库登记(设立废品库),并对于物资的处理做好详细记录(附件二:《废旧物资处理登记表》)

7、报废物资处理形式:

(1)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废旧物资回收处理

(2)电子废品公司回收处理

(3)废品回收处理

(4)公司统一销毁 8.报废物资处理工作流程:

(一)价值较高的物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路由器、机顶盒、分路器等)

(1)填写《物资报废申请单》(详见附件三),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2)采购部签字确认

(3)财务部确认

(4)总经理确认

(5)执行报废程序

(6)如有收款,上缴公司财务部

(二)价值较低的物资处理(低值易耗品、宣传物资等):

(1)填写《物资报废申请单》(详见附件四),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2)物资管理部签字确认

(3)财务部确认

(4)总经理确认

(5)执行报废程序

(6)如有收款,上缴公司财务部

按照上述流程审批通过后,各营业厅(职能部门)自行根据批示处理废旧物资

第四章 违规处分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不得私下处置,如有违反,则按私下处置资产的市值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工资及绩效中扣除,如当月不够就从下月续扣)并通报批评。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第四篇: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程序,杜绝浪费、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股份物资﹝2016﹞46号)的要求和《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电气化物设〔2016〕366号),结合《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试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边角余料、各种有残值的废弃物(如废弃的各类金属制品、工器具、导线、电缆、周转材料等),无押金不需返回的包装容器,经鉴定批准不可利用的库存积压及工程剩余物资。不包含完整的报废固定资产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剩余物资是指新建、更新改造或大修工程项目及生产、维管完工后未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是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的职

1 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分析、批复集团公司各单位提报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申请报告(估价在20万元以上);

三、负责向股份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资料;

四、负责对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是剩余物资处置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汇总集团公司各单位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建立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协助办理多(剩)余物资调剂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实施细则及具体量化指标和奖励制度;

二、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清点造册,鉴定、评估并提出处置方式,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估价超2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批准);

三、负责汇总本单位工地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并上报局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各子、分公司应建立本单位的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并负责本单位多(剩)余物资调剂工作。

2 第七条 各项目部分部、作业队(架子队)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现场管理,接收入库,对本单位入库的废旧物资统一造册登记验收、确保帐物登记完整;

二、负责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

三、负责工地剩余物资的清点造册,报上级物资管理部门。

四、负责职权范围之内的废旧物资鉴定、报告、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剩余物资管理

第八条

剩余物资分为在库物资、退库物资两类。

在库物资:项目完工后,没有领用的库存物资。项目部(生产车间)要及时清理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退库物资:项目完工后,已经报销出账但没有投入到工程使用的物资。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须督促作业队(班组)退回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

剩余物资的清理。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工作量基本完成时,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组织各用料单位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在库积压物资进行清理,按品种、等级重新分类,编制《剩余物资清册》(见附件1),并由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做好实物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对应及保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会同工程生产技术、工经、安质、财务等部门共同进行鉴定,明确可利用(剩余)物资或不可利用(废旧)物资,完善《剩余物资清册》,分析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产生原因,形成分析报告,拟定处置方案,上报隶属公司物资机

3 械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将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清册》整理,建立《剩余物资管理台账》(见附件2),列出《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上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应对子分公司的《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进行整理,及时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上发布可调剂剩余物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对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分析报告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核,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作出利库、调拨、调剂、退货、转让等处置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剩余物资处置。项目部(生产车间)物机部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及时处置剩余物资。处置结果反馈公司物机部。

一、定价:剩余物资处置前要进行处置价格评估,原则上结合物资进价,以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计取,运杂费由调入、调出单位协商。

二、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后续工程的需用情况,优先利库,办理正常领用手续,报子分公司主管领导,核减剩余物资库存。

三、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不再需用时,应主动联系或按照上级公司批复,调拨调剂到其他项目,办理物资调拨手续,同一纳税主体下的项目之间调剂一律开具调拨单,同时将调拨单返子分公司物机部,核减剩余物资库存。

各子分公司之间的物资调剂,物资调拨手续必须满足税法的相关

4 规定,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责任项目和其他工程项目均不需用的剩余物资,应联系协调原供货商,办理退货。

五、责任项目不再需用而又无法调剂、退货的剩余物资,按规定的决策程序,经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

六、不具备转运利用的物资,经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鉴定,并报请隶属公司主管领导、物机部等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废旧物资处置。

第十五条

剩余物资的账务处理。剩余物资处置收入交项目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依据财务的相关规定,用于冲减项目工程成本和列支剩余物资清理、处置中产生的管理费用,禁止处置资金账外管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剩余物资处置的监督。纪委监察部门应对剩余物资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剩余物资,违者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处置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废旧物资处置权归属各单位、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实行物资部门归口集中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废旧回收物资。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基本应由主管领导、物资、技术、安质、财务、纪监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再利用优先原则。对经过整修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三、分级管理原则

1.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子分公司物机部自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每半年)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2.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四、先鉴定后处置原则:项目部定期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处置前必须先鉴定后处置,未经鉴定批准的不得处置。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处置方式主要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一、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废旧物资回收目的在于利用,使原来失去价值的废旧物资,以新的价值投入使用。一是以原材料形式加以利用;二是以零部件的形式修复再用。废旧物资的利用要确保质量,利用废旧物资需要技术、安质、物资等部门共同确认质量和数量。必要时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利用。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必须依据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二、拟报废变卖的废旧物资经联合鉴定之后,由各单位采用逆向公开招标或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并与中标单位签定相关协议或合同后方可执行。

同时要注意有关政策的执行,废旧有色金属和废旧铁路器材,选

6 择返厂或当地有资质的回收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程序。

一、回收。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各线施工特点要认真核算拆旧数量和剩余线头的回收数量,核定作业队(架子队)、工班应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量,按核定数量回收,并及时上交料库,双方做好交接记录。对数量大,价值高的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如接触网承导线,各种电缆等)回收需达到95%以上。

废旧物资的储存,单独设立回收料存放地点,集中进行处理。

二、整理分类。项目物机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整理造册。

三、鉴定。项目物机部组织生产技术、工程经济、安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废旧物资联合鉴定。

四、建帐。项目物机部根据联合鉴定结果,分类存放保管,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建立回收物资台账,拟订处置方案。

五、审批。项目废旧物资处置方案上报至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子分公司汇总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执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六、处置。项目部根据上级批复,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处置给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企业,并将处置方式及结果在项目部厂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七、归档。废旧物资处置结束后,物资部门必须将废旧物资处置见证性资料及财务凭证归档备查,并将废旧物资处置清单提供给项目

7 财务部,配合其及时收回废旧物资出售的全部款项。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上级物机部核备。

第二十条

账务处理。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处置收入用于冲减工程成本、回收处置中所发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奖励基金等,严禁形成帐外资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项目物资消耗管理小组确认物资总额(量)有节余的作业队(班组),属于限额内节约退库的,可申请物资节约奖励,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部(生产车间)奖励相应的责任成本主体。

项目部(生产车间)应明确造成剩余物资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因生产技术部门提报数量加大、规格型号错误或物资部门无依据加大采购数量形成的剩余物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职工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可提取处理所得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处理金额的30%;对未按应回收计划回收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剩余物资、废旧物资处置奖罚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项目部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一级物资管理部门核备。

8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物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予以通报。

对违反规定,私自处理剩余物资、废旧物资以及渎职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文件

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办法

版 次: A / 0 拟制部门: 机动部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实施日期 受控状况

发放编号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对上述物资及时进行处置和利用,防止物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联鑫钢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所属各厂(部门)、新项目建设单位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处置管理。

3、术语/定义

3.1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检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钢材边角余料、报废电线及电缆、报废皮带、废油、废油桶及其它报废金属制品等。

3.2闲置物资:指长期积压、闲置不用的设备、材料、工机具等物资。 3.3物资流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原设备、材料、备品备件、钢铁料、废旧金属等物资发生丢失、被盗、失踪等流失现象。

4、管理职责

4.1机动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与修改,对各单位废旧金属、闲置物资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考核意见;负责对闲置物资的鉴定及准备处置实物的明细审核。

4.2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保证无物资流失事件的发生。

4.3库房负责对各单位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的回收、分类、保管,对闲置物资处置提出意见。

4.4采购部负责闲置物资对外处理的具体操作。 4.5财务部负责资产管理及处置制度,废旧金属回收价格,对闲置物资处置价格进行审核,核销已迟滞闲置物资的账务。 4.6保卫部负责厂区门卫管理和对物资流失的立案侦查。 5.管理内容

5.1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

5.1.1各厂(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各自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的管理,要建立本单位的各类物资管理制度,并要求岗位职工及时回收或看管好工作中使用、剩余的物资和废钢铁料,完善防盗措施,确保各类物资完好无损。对于收集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要及时通知储运作业区回收。对于非金属、无使用价值的已报废物资,由各单位自行及时清理,确保现场环境整洁。

5.1.2库房接到要求回收通知后,在一周内完成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的回收工作。凡因回收不及时造成的物资流失,库房负同等管理责任。 5.1.3库房对保管的各类物资要加强管理,保证物资安全。对回收来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要及时进行分类建账,报机动部定期组织鉴定。 5.1.4机动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闲置物资作出报废、可利用、修复利用、可出售的鉴定。

5.1.5库房依据鉴定结论,按报废、可利用、修复利用、可出售分别建账。对报废的按废旧金属材料,可利用的调拨、发放利用,可出售的提出物资明细清单及处理意见,交库房审核后,书面报告采购部组织出售。

5.1.6保安部负责门卫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对各单位的防盗措施提出要求。要加强车辆、人员出门检查和厂区治安检查,对入厂工作的外来单位及人员的状况认真审核和定期检查,对手续不全和所看守库房的物资流失出厂负有同等责任。 5.2物资流失管理

5.2.1各单位在发生物资流失后,要立即向保安部报案,保安部负责立案侦查 。

5.2.2各单位发生物资流失情况后5日内向机动部提交物资流失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6.考核

6.1各单位没有建立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制度,不及时回收废旧金属,清理闲置物资,造成现场混乱,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6.2凡因为回收不及时造成物资流失,库房负相应管理责任,每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6.3机动部没有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闲置物资作出鉴定,每次考核200元;鉴定结论出现较大失误,每次考核500元。

6.4库房没有依据鉴定结论,按报废、可利用、修复利用、可出售分别建帐,每次考核200元。

6.5库房没有对闲置物资按规定进行处置或提出处理意见,每次考核200元。

6.6未经审批出售闲置物资,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6.7库房接受未经机动部审核的物资出售,每次考核500元。 6.8发生物资流失现象按以下考核: 6.8.1每发生一起物资流失现象,每次各责任单位考核300元。 6.8.2每发生一起物资流失现象,追究各责任单位领导管理责任,考核主管领导300元/次。凡物资流失数额较大,已对做案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考核各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0元/次。主要领导500元/次。 6.8.3我单位职工或雇工盗窃公司物资的,每起罚责任单位500元。 6.8.4外协施工单位、保产服务单位的职工或雇工每发生一起盗窃榆钢物资的治安案件,视情节罚款500-5000元。构成刑事案件的视情节罚款2000-20000元。对于职工经常性出现盗窃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在联鑫施工的资格。同时参照上述条款追究项目单位的管理责任。 6.8.5生产在用物资流失,比照本办法考核。 6.8.6对以下情形加重考核并追究责任

6.8.6.1生产物资流失隐瞒不报或隐瞒损失额度的 ;

6.8.6.2发生物资流失不积极追回或不积极分析、处理、改进管理的; 6.8.6.3门卫查出物资被盗而物资具体管理单位不知、不理的;

7、附则

7.1其他以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2本办法由机动部负责解释。 7.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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