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范文

2022-06-29

第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范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08‟18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2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4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5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7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8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9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11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14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17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21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22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3 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4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5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6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27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8

第二篇:云南省人民政府贺电

<>

雅典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举重队并张国政同志:

欣闻云南选手张国政同志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男子举重69公斤级的比赛中,奋力拼搏,以总成347.5公斤勇夺金牌,实现了云南选手夺取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云南各族人民为此欢欣鼓舞。值此喜庆时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特向中国体育代表团举重队及张国政同志表示热烈祝贺和亲切慰问,感谢你们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为云南争了光!

张国政同志取得的优异成绩,极大地鼓舞了云南各族人民奋发向上,努力工作,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并为我国、我省奥运参赛选手不畏强手,争创佳绩做出了榜样。

祝中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祝中国举重队和张国政同志不断进步,再创佳绩,再创新的辉煌!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年8月19日

第三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1〕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实施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权时,申请人应提交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条件审查的,方能审批采矿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

(二)州(市)人民政府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审批前,应由安全监管部门先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

(三)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提条件,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已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银行不予授信贷款,没有办理安全“三同时”的不得验收和投入运行。(煤矿建设项目由云南煤监局牵头;其他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和云南银监局配合)

(四)淘汰落后技术产能。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我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安全生产及人身安全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按工业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的规定提出淘汰计划,并限期予以淘汰。(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配合)

二、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

(五)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底前所有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六)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在2011年底以前,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配合)

(七)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质监局配合)

(八)督促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力争2013年底前,冶金、有色、机械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不低于40%,建材、轻工、纺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不低于30%,烟草行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质监局配合)

三、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

(九)督促煤矿企业在2013年底前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科技厅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十)督促非煤地下矿山在2013年底前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非煤露天矿山在2011年底前实现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科技厅配合)

(十一)督促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在2012年底前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安装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安装阻隔防爆装置。(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商务厅配合)

(十二)强化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在2012年底以前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和9座以上营运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装置,建立三级监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实施联合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工业信息化委配合)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进行专题培训,并督促全省所有企业在2011年底前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十四)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委和云南煤监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五)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向社会和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承诺,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督促各类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信息化委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十七)督促企业开展危险源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分级治理、整改销号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十八)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指导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修改完善预案;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决定权和直接指挥权。(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十九)督促井工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非煤露天矿山和露天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非煤矿山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二十)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煤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一)打击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取缔非法开采矿山,关闭废弃矿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二十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行为。(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二十三)整治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

(二十四)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运输车辆超限等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农业厅配合)

(二十五)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查处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

(二十六)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非法从事建筑活动;整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违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落实安全监管五项制度

(二十七)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配合) (二十八)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在民生类媒体上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和省广电局、新闻出版局配合) (二十九)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超半年、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追究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和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督促各级政府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并在媒体上公布。(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一)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公示公告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工商局和云南煤监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基层站点监管装备配备,保障安全监管工作条件。(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法制办配合)。

(三十三)督促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企业或部队建立一支专业的或具有安全生产救援能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和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四)督促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健全部门间联合预警机制,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和情况通报制度,对极端气象情况、地质灾害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做好事故预防。(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五)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预案分级备案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修改完善预案。(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六)加快全省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省公安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厅配合)

八、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七)严格目标考核。凡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对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和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八)严厉责任追究。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省国资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工业信息化委配合) (三十九)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工业信息化委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四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及时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九、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四十一)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技术改造、标准化建设等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生产成本。督促高危行业企业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保单位和企业的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安全奖励、安全技术研究等。(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和云南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十二)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对于非法用工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国家人社部第9号令)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总工会配合)

(四十三)及时拨付各项安全生产有关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安全监管局牵头,有关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四十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应予以信贷支持,各保险机构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费率制度,激励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安全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共印900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11日印发

第四篇: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关于做好“两基”迎“国检”自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教督〔2009〕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两基”攻坚规划》,我省全部县(市、区)将于2009年年末完成“两基”攻坚任务。按国家“两基”验收工作程序规定,在全省以县为单位实现“两基”后,要以省为单位,整体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全面督导检查(简称“国检”)。“两基”“国检”是国家依法对省级“两基”工作的整体评估和确认,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虽然我省“两基”工作成效显著,但由于实施过程时间跨度长,工作进展不平衡、差异大,各地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两基”复查工作,确保全省如期通过“国检”。

根据国家“两基”评估验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两基”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内容、重点及要求

“两基”自查内容依据为《云南省“两基”评估验收项目及指标要求》、《“两基”巩固提高复查年审项目及指标要求》(云教督〔2003〕4号)。各级政府必须以下述七项内容为重点,认真排查,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一)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中小学学生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各地要以农村学生的入学和巩固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控辍保学的长效机制,确保普及程度各项指标高于验收标准。

(二)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有编不补的问题,以及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的情况等。

1 各地要按照省定教师编制标准,配足配齐合格教师,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三)办学条件。重点检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情况,以及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配备不足,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使用效益等问题。

各地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全面消除D级危房,解决好校舍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

(四)教育经费。重点检查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问题。

各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依法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有较高比例用于教育,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全部用于教育。要对近三年的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自查,凡有拖欠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补拨到位。

(五)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主要检查中小学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情况,以及在义务教育阶段是否存在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问题。

(六)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情况,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中小学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常抓不懈,确保师生平安。

(七)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和脱盲人员复盲情况(扫除青壮年文盲中的“青壮年人口”指15——50周岁人口)。

2 “国检”是对“两基”的全面检查,各地要切实抓好扫盲工作,对“扫盲”和“普九”工作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二、时间安排

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县(市、区)要结合“两基”复查年审,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对“两基”工作特别是近三年工作进行疏理和总结,写出高质量的自查报告,准确填写《“两基”复查年审情况登记表》(云政教督〔2005〕11号,填3年数据)。

州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逐一进行检查,形成各县督导报告,连同县级自查报告、《“两基”复查年审情况登记表》,于2010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同时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组织人员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在自查中,要以 “国检”为抓手,边查边改,认真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各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未达到相应标准要求,要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克期达标。

对2009年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要及早检查,及时整改,必须达到相应要求。

四、健全完善“两基”档案

县、乡两级“两基”业务档案资料,要全面实行微机管理,做到规范、完整、齐备,反映全程工作痕迹,并突出特色亮点,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第五篇:2011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2月11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代省长李纪恒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攻坚克难,“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开局良好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努力克服资金供应紧张、物价上涨压力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等困难,全力以赴保增长、稳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跨越发展迈出新步伐。全省生产总值完成8750.95亿元,增长13.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109.7亿元,增长27%;财政总收入2258.2亿元,增长24.8%;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110.8亿元,增长27.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0亿元,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76元,实际增长10.3%;农民人均纯收入4722元,实际增长13.9%;城镇登记失业率4.05%;人口自然增长率6.35‰;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4.9%;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22%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160.5亿美元,增长19.6%。除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略高于年初预计外,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都已完成,实现了“十二五”的良好开局。

(一)扩大内需实现新突破

重点项目建设强力推进。扎实抓好“三个一百”和20个重大建设项目,保持了重点领域投资较快增长。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进度加快,滇中引水工程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大丽、保腾等高速公路建设稳步推进,59条二级公路基本建成,从今年1月1日起,一次性取消全省10016公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昆明轨道交通加快推进,云桂、玉蒙等铁路建设有新进展,仁丽铁路建成通车;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基本建成,泸沽湖机场获得立项。金安桥、功果桥电站投产发电,阿海、糯扎渡电站下闸蓄水,向家坝、溪洛渡电站即将蓄水,水电移民工作平稳推进;六大煤炭基地、中缅油气管道及石油炼化基地建设进展顺利。工业投资力度加大,300多个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

建设资金来源逐步多元化。全年争取到中央投资402亿元,政府投入经济建设的资金首次突破700亿元。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推进银政、银企合作,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创新融资方式,新增信用融资2161亿元。民间投资更加活跃。 社会消费持续扩大。落实刺激消费政策,继续开展家电、摩托车和建材下乡,促进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消费,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养老等便民服务,积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发展网络、租赁和定制销售等新型消费模式,推动了消费持续走旺。乡村流通体系建设得到加强。

(二)“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深入实施兴水强滇战略,扎实推进润滇工程建设,新开工骨干水源工程41件,新建成35座中小型水库、45万件“五小水利”工程,实施51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完成中低产田地改造357万亩,解决299万人的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制定出台政策,鼓励建设用地上山,下决心保护坝区农田。完成500个村的村容村貌整治、1500个新农村省级重点村建设,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5.6万个,节柴改灶12万户;实施1.7万个自然村道路硬化,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6万公里,独龙江公路开工建设,建成了部省共建“索改桥”拉马底示范工程。

农产品生产和供应大幅增加。认真落实10项科技增粮措施,粮食播种面积近6700万亩,全年粮食产量达1755.6万吨,增产105.6万吨,在连续三年遭受严重旱灾的情况下实现“九连增”。蔬菜、咖啡等农产品产销两旺,肉、蛋、奶等畜牧和水产发展势头良好、供给充裕。冬季农业开发面积超过2200万亩,产值突破180亿元。

农业产业化深入推进。新增2亿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10亿元涉农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新增省级龙头企业114户,全省农业龙头企业达2400多户,实现销售收入872亿元。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2092个,建成52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启动实施577个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完成木本油料种植面积560万亩。

(三)产业优化升级取得新成效 传统产业发展有较大提升。全省全部工业增加值突破3206亿元,烟草产业税利突破109亿元,能源和冶金工业销售收入都突破1000亿元。烟叶、橡胶、核桃、鲜切花、野生菌产量全国第一,蔗糖、茶叶、蚕桑、水果、畜牧产品等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旅游二次创业扎实推进,新增3个5A级景区,全年接待海内外游客1.67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超过1300亿元。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6.3%。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项目60项,天然药物和生物疫苗研发水平以及大型铁路养护机械、乘用车柴油机技术国内领先,高端数控机床研发制造、自动化物流、烟草柔性制丝设备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风电装机达70万千瓦,冶金集团3000吨多晶硅项目建成投产。

企业发展活力增强。央企入滇势头良好,17户中央企业与我省签署了合作协议,在滇央企达到55户。国企和国资监管改革继续推进,企业竞争力得到增强。落实非公经济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1%。质量兴省和标准化战略顺利推进,名牌名品培育取得新进展。

产业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强。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组建创新联盟,为产业科技创新搭建了平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62项,研发具有知识产权的重大新产品61个。建成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17个、创新型试点企业154家、创新团队72个,新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家、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34家。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440户,并实现国家重点支持的8个高新技术领域全覆盖。科普工作扎实开展。

(四)社会事业呈现新面貌

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制定和组织实施了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教育,扎实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启动了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增幼儿园467所,高中教育阶段毛入学率提高5个百分点,新增3所高职院校。继续完善各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惠及学生400多万人。

医疗卫生体系逐步完善。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入44.63亿元,建设乡镇卫生院1088个、村卫生室6932个、社区卫生机构249个,基层医疗卫生条件逐步改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6%以上,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有序推进。人口计生和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全面启动。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进一步推进“两馆一站”、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重点文化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一批文艺作品荣获全国大奖。全民健身工程蓬勃开展,云南代表团在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第九届全国民运会上取得好成绩。

(五)民生保障获得新改善

就业规模持续扩大。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和创新政策措施,鼓励自主创业,加大就业援助,完善就业服务。通过“贷免扶补”等措施,扶持8.9万人创业,带动近30万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27.6万人,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9.4万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7万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26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32万人。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继续增加,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全面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统筹任务。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99个县市区,1325.7万人参保;43.5万被征地农民得到养老保障。城市低保做到了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增加30万人,落实了66万名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加强价格监管,建立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投入救助资金92.3亿元,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城镇建设步伐加快。调整完善城镇发展思路,对山地城镇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城镇环境进一步改善,城镇化水平提高到36.8%。开工建设30.95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已竣工10.5万套,发放租赁补贴10万户;安排22亿元资金,补助30万户农民开展危旧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

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发展全面推进。启动实施2011-2020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十二五”兴边富民工程、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十二五”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加快重点扶贫开发工程建设,实施1万个贫困自然村的整村推进和25个贫困乡的整乡推进,开展了6个县的“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贫困地区群众收入持续增加,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防灾减灾工作得到强化。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等灾害预测防治,实施防灾应急“三小”工程,救助受灾群众590万人。盈江“3•10”地震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有序开展,灾区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六)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新提高

生态环境继续改善。深入开展“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完成营造林1060万亩,改造中低产林407万亩,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全部纳入补偿补助范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250平方公里,石漠化治理工程顺利开展。启动“滇西北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建设,完成西双版纳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示范项目。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大,滇池水体恶化的势头进一步得到遏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新进展。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对重点州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实施116个省级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全社会节能工作。积极推动首批20户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全省规划建设的248个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竣工运行率达81%。

(七)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

桥头堡建设起步良好。国家出台了支持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了部委分工方案。已有23个国家部委与我省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或出台支持一键,省政府与7家中央金融机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开工建设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启动了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口岸和通关便利化建设得到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重要进展。

各项改革统筹推进。继续深化农村土地管理、集体林权制度、供销社、农垦和华侨农林场改革;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乡镇机构、统筹城乡和旅游业综合改革稳步推进;水务、投融资、公用事业改革得到重视;文化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成阶段性任务;矿产、土地、水资源、林木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取得进展;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加快,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积极参与中美省州长对话活动,成功承办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举办第19届昆交会暨第4届南亚国家商品展、2011年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展会规模、参展客商和业务成交额再创新高。南亚商务论坛、东盟华商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活动周等重大活动影响日益扩大。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以及云南与中南半岛国家的合作务实推进。新增国际友好城市7对。加强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重点的国内区域合作。企业“走出去”工作取得新成效。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4亿美元,增长30.7%;引进省外到位资金1790亿元,同比增长29%。

(八)民主法治建设得到新加强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扎实开展。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省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监督监督和舆论监督,密切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继续推进政务、厂务、村务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三五”依法治省规划和“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完成。

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加强群众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健全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逐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机制初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宗教关系更加和谐。配合国家妥善处理“10·5”中国船只湄公河遇袭事件,及时恢复澜沧江-湄公河航运。妥善处理“11•10”师宗县私庄煤矿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强化。

思想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学习杨善洲精神,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扎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城乡文明、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们继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政府职能继续转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顺利完成第五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启动“政务信息岛”建设,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部建成,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新提高。

各位代表!去年的成绩来之不易,是全省各族人民团结拼搏的结果,凝聚了各级各部门各方面的智慧、心血和汗水。我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族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朋友,向驻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和公安政法干警,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兄弟省区市,向关心支持云南建设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致以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还不牢固,调结构、转方式任务仍然艰巨,群众增收增收、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压力很大,稳定物价、增加投资、节能减排、保障运行形势依然严峻,完善体制机制任重道远。同时,政府职能有待进一步转变,有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极少数人甚至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我们一定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决不辜负全省各族人民的重托!

二、抢抓机遇,全力做好2012年各项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推进桥头堡建设的关键之年,也是本届省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最后一年。做好政府工作,推动跨越发展任务繁重艰巨。 今年我省发展既面临复杂严峻形势的挑战,又面临诸多有利条件和难得发展机遇。挑战方面:国际市场持续低迷,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我国经济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经济增长下行和物价上涨的压力较大;我省产业层次偏低、农村贫困面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结构性矛盾短期内难以消除,加上三年连旱等因素的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难度加大。机遇和有利条件方面:国家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各项政策和措施陆续出台、逐步到位,这是我们加快发展、赶超发展的可靠保证;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重视发展实体经济,重视扩大内需,这是我们因势利导、乘势而上的最有力支撑;省第九次党代会确立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主题和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的目标,这是我们奋起直追、勇于攀登的最强大动力;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省的发展条件明显改善、体制环境持续优化、产业实力不断增强,这是我们拓展空间、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最坚实基础。机遇大于挑战。我们要抢抓机遇,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变中求新,咬定目标不放松、推进工作不懈怠、狠抓落实不折腾,在应对挑战中抢占制高点,在破解难题中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九届二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两强一堡”战略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以扩大投资消费、发展实体经济、推进城乡统筹、保障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为工作着力点,更加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注重产业培育,更加注重自主创新,更加注重生态环保,以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县域经济为抓手,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奋力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建议为: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力争生产总值突破万亿元,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7%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2%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3%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24‰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2%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5%以上。

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千方百计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形势预测和研判,准确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节奏和重点,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集中精力抓项目,千方百计增投资,力争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100亿元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500亿元以上)。继续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认真做好项目储备, 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机制。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抓好润滇工程,积极推进滇中引水工程,争取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实现通水。全面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锁定、资产移交、人员安置工作,加快大理-丽江、武定-昆明昆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全力争取昭通—麻柳湾、昭通—会泽、待补—功山等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加快蒙自-文山-砚山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在建铁路建设和昆明铁路枢纽改造进度,积极推进成昆铁路扩能改造、丽香铁路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昆明国际机场转场运营,加快泸沽湖机场建设,做好澜沧、沧源机场前期工作,争取红河机场开工。推进重点煤炭基地和中缅油气管道及石油炼化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宽带云南”,开展昆明三网融合试点,推进物联网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拓宽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力争全年新增信用融资不少于2000亿元。推动投融资模式创新,强化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运作,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上市公司再融资,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加快保险机构融资步伐,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壮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民间投资较快增长。。

扩大消费需求。完善促进消费持续增长的政策,力争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40亿元。扩大消费信贷,积极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业态,促进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和餐饮、健身、家政、养老等消费。加快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流通网络建设,促进消费便利化。积极发展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配送等服务,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等重点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经济运行调节。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强化煤电油运水统筹协调。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搞好煤炭市场调控,增加电煤供应。落实国家电价调整政策,加强电力供求调度管理。积极协调增加成品油购进和仓储设施建设,提高储备能力。优化运输计划和组织协调,保障重点企业、重点物资运输。统筹重要水资源调度,协调各方用水需求,全力保障城乡群众生活用水。

(二)扎实抓好“三农”工作,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稳步增加农产品生产。继续实施百亿斤粮食增产计划,启动优质水稻、玉米、麦类基地建设,确保粮食总播种面积不低于6500万亩,增产50万吨以上。积极扶持蔬菜、生猪、牛羊肉、水产品等生产,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冬季农业开发面积。

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搞好产学研 、农科教结,重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积极发展现代种业。健全乡镇和区域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农技推广示范县,改善乡镇农技推广条件,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重视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强优质烟叶、蔬菜、花卉、木本油料等特色种植业,生猪、肉牛、肉羊等畜牧业基地建设,完成木本油料基地建设450万亩,建设50个现代农业示范园,新增2个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打造品牌、开拓市场,着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6600个。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80个、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超过150户。推进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开工40 项重点骨干水源工程,建成40万件“五小水利”工程,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积极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继续推进“以工代赈”、“兴地睦边”农田整治,完成300万亩以上中低产田地改造任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防汛抗旱减灾能力。

强化新农村建设。启动实施以水电路气房为重点的乡村改造工程,建设1500个新农村省级重点村,实施500个自然村村容村貌整治工程,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5万户,完成节柴改灶10万户,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万套,改造农村公路1万公里,解决5.7万户无电人口通电问题。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征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大力推进农垦、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国有林场改革,推进草原承包改革。

各位的代表,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核心。今年,我们将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农民收入倍增目标,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烟、茶、花、橡胶、甘蔗、蚕桑、水果、畜牧养殖等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力度,努力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土地流转办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和财产性收入;进一步落实粮食直补等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升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民转移性收入,让农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三)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转方式调结构,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促进工业发展大跨越。围绕工业三年倍增目标,力争今年全部工业增加值完成3900亿元以上。启动企业、园区、行业“三个十亿”和五年工业万亿投资行动计划,继续实施重点项目“212”工程,全年除电力外的全部工业投资达到1600亿元。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现代烟草农业发展,推进卷烟产品结构调整,力争“两烟”实现税利1180亿元。突出抓好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两个环节,巩固提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磷煤化工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建筑建材业,积极发展石化产业,力争有更多的产业销售收入超过千亿元。推进矿电结合,引导能源密集型工业向水电富集区集中。加快“三江”干流水电开发和“云网”建设进度,优化能源结构。

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组织协调,加大政策扶持,建设示范基地,加快产业发展。建设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基地,重点打造生物医药等百亿元产业,做大做强生物产业。积极发展光电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兴能源发展。

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实施服务业提升计划,确保服务业增速达到两位数。继续推进旅游二次创业,深化旅游综合改革,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十类商品、百家企业、千名技师培育工程,壮大旅游商品制造业和旅游购物业,力争旅游总收入达到1450亿元。推进昆明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稳步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进区域性城市、重点口岸物流节点建设,加强重点物流企业培育,推动传统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开展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做好“南菜北运”试点工作。鼓励发展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广告创意等专业服务业,加快发展投资、工程、财会、法律、管理等咨询服务业,积极发展会展业和服务外包。

推动产业聚集发展。择优培育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企业搞好协作配合。强化设施配套,完善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引导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电日化、家具家居等轻工业向园区集中,重点打造一批销售收入超百亿、超千亿元的特色产业园区。改进园区发展考核办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园区管理实体化。力争具备条件的省级工业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园区。

加大央企入滇和民企入滇工作力度。着力在项目落地上下功夫,解决好项目规划、选址、征地、配套等问题,力争再引进15户以上央企入滇合作发展。深化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吸引16户以上知名民营企业来云南投资发展。

促进非公经济和中小微型企业大发展。认真落实扶持非公经济和中小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推进服务创优、全民创业、企业创新,培育新增3万户小微企业,力争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4%以上。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完善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加快建设省、州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基地,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的大企业、科研院所、著名高校到我省建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基地,兴办科技型企业。继续实施质量兴省和标准化战略,提高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

(四)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创新城镇发展思路。按照“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制定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加快编制全省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细化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发挥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和管理,全面完成村庄规划,建设生态宜居城乡。

促进进城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以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为突破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扶持、教育、住房、社保、医疗卫生、农村土地管理等机制,落实好进城农民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实现120万农村人口转户进城。

提升县域综合发展能力。以启动民间资本为杠杆,以民间投资和消费为支点,创新政策,推动县域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打造一批经济强县。继续实施扩权强县试点,赋予县级政府更大的发展自主权。抓紧编制县城和重点乡镇建设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县域综合发展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各县争先进位、勇创一流。

加快发展滇中经济区。尽快编制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抓紧建立领导、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壮大实力,进一步发挥其在全省经济增长中的火车头作用。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优先推动区域内交通、能源、水利、消防等基础设施全面对接、共建共享。

支持各州市加快发展。加快昆明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步伐,提升现代新昆明的影响力、带动力、辐射力。引导和支持其他州市发挥优势、加快发展。省政府继续以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州市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强化扶持措施。

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重点推进兴边富民工程“五大任务”、“十大工程”和“十项保障”建设。坚持和完善一户大企业、一所高校或科研单位、一家金融机构共同帮扶一个县市的做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边富民工程。继续实施边疆解“五难”工程。

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把乌蒙山区、滇西边境山区、石漠化地区、藏区四大连片特困地区作为主战场,以深度贫困人口为重点,抓紧编制和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步伐,实现100万贫困人口脱贫。

(五)全力推进桥头堡建设,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推动桥头堡政策落实。加强与国家各部委的汇报衔接,力争在投资贸易便利化、差别化产业政策、电力价格改革试点、土地政策、金融政策、烟草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争取桥头堡建设总体规划尽快获得国家批准。继续抓好与国家有关部委桥头堡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 全力建设国际大通道。重点推进连接周边国家的交通、油气、电力和信息等项目沿边干线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拓展国际国内航线,加快推进龙瑞高速公路和大瑞铁路、蒙自至河口铁路等重大项目,继续抓好“两出省”、“三出境”水运通道建设。提升口岸和通关便利化水平。

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深化大湄公河次区域和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提升与东南亚南亚的合作水平。拓展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改善硬件,提升服务,继续办好昆交会系列活动。深化参与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域合作,提升滇沪、滇粤、滇浙等合作层次,推进与港澳台的合作。进一步推动对外民间交流与合作。

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着力建设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抓紧建设边境合作区和综合保税区,加快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加工贸易,有序发展“三头在外”的企业和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跨境物流、旅游等产业,扩大服务贸易。鼓励有比较优势和竞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重点做好对国内发达地区的招商引资,着力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境内外跨国公司、省外大企业大集团及相关配套企业。积极吸引侨商、侨资来滇投资兴业。

深化各项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促进融资平台健康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抓好昆明、红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价格改革。进一步推动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革。

(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构筑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强化生态建设。实施绿水青山计划,抓好“森林云南”建设,增加森林碳汇。启动25度以上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用10年时间实施1000万亩陡坡地生态治理,今年治理80万亩。改造400万亩中低产林。搞好天然林保护和造林绿化,完成营造林650万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实施以滇西北、滇西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推进各类保护地建设。启动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认真开展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 加大江河湖泊治理力度。按照“一湖一策”的部署,抓好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巩固治污成果。搞好长江、珠江、澜沧江等河流防护林建设,加强出境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防治。切实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危险化学品排查治理工作。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做好国家“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将坝区80%以上的耕地和山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全矿政管理新机制。继续开展地质找矿,力争实现更大突破。全面推进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倡导水资源多目标开发。广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加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

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覆盖全省的节能指标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实施200项节能示范项目,形成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启动实施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计划。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实行污染减排调度制度,定期研究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污染源监控。加快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48个项目全部正常运行,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氨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削减的目标任务。

发展绿色经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壮大绿色产业。完善以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等为重点的发展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努力推进低碳经济试点省工作,实施低碳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建设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成碳排放削减目标。

各位代表,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幸福家园,是全省各族人民的热切期盼。我们要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继续深入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让云岭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环境更宜人、人民更开心!

(七)加快建设民族文化强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灵魂、血脉和精神国家。今年,我们将全力加快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高原情怀,提倡大山精神,培育锻造云南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强公民和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筑牢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突出惠民文化,继续推进标志性文化项目,加大州市“三馆”、县“两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室建设力度,建设一批农民文化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和文化惠民示范村。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鼓励创作生产更多优秀文化精品。加强文化遗产和重点文物保护。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工程,重点支持县、乡、村建设体育设施,提高各族人民身体素质,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特色体育事业,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壮大国有骨干文化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打造一批文化产业强市强州、特色文化产业县乡。推动文化“走出去”,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文化贸易。加强孔子学院建设。办好“七彩云南东南亚南亚行”等系列文化交流活动。

八)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优先发展教育。继续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巩固“两基”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建设,继续推动区域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提升教育对外合作和交流水平。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关心和支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落实好对人口较少民族、藏区、边境地区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招聘特岗教师5000名。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问题,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重视校园治安、消防安全,抓好校车安全工作。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290元,提高住院报销补偿比例。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继续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覆盖面。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的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开办医疗机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继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推动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收入较快增长。今年力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低保标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金增长15%以上,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向基层倾斜,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适当增加村(社区)干部的报酬。

促进社会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全年实现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以上,其中城镇新增就业28万人以上。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贷免扶补”等措施,扶持创业10万人以上。推进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帮助有就业能力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加强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加强物价调控监管。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平价商店建设,做好粮油生产、购销、调运和储备工作,提高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强化物价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建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完善社会保障。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确保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人数达到3500万人次以上。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研究探索提高各类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各类社会保险之间的衔接和转移接续机制。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新增农村低保30万人,达到430万人左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4元。加强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救助工作。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进一步做好残联、红十字会工作。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继续实施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十大能力建设,完善灾害紧急救援、防洪抗旱和灾民救助服务体系。做好地质灾害分类治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加强边境地区传染病、动植物疫病联防联控体系建设,做好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受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集中财力办一批惠民实事、好事。(1)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都能享受健康营养餐。(2)实施“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全覆盖计划”,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并把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1250元。(3)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突出加强地震多发的人口稠密地区校舍安全工作,让孩子们在安全的校园环境中安心学习。(4)继续实施“光明工程”,今年为6万例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让患者重见光明。(5)实施“妇幼健康计划”,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扩大农村妇女“两癌”普查试点范围,开展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治,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率。(6)实施“灾害应急计划”,新建20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362个乡镇配备救灾车辆,面向家庭广泛发放防灾应急小册子和小急救包,普遍开展防灾应急小型演习。(7)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争取“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今年全面完成。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开展万场“文化大篷车”活动。(8)加强民生水利建设,解决300万以上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 (9)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新建、改扩建22个城市老年福利机构、80个农村敬老院,300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新增床位16300张。 (10)继续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困难,新开工建设3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万户,完成3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

各位代表,云南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一体,但不管困难有多大,我们都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时刻把百姓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努力追求公平正义,让全省各族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一年级用电安全范文下一篇:迎评促建演讲稿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