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培训
出生医学证明宣传培训制度
1、 各签发机构应展开《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工作,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宣传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注意事项等。
3、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更,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等。
4、 宣传告知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妇须知、开展孕妇讲座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发放率。
5、 结合实际情况,培训工作可采用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6、 人员培训的内容一般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具体流程;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信息统计,组织讨论和交流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培训试题及答案
出生医学证明试题
判断题:在正确选项中打“√”,错误的选项中打“×”。
1、以因签发单位填写不规范或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废证要上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然后统一上交市妇幼保健院登记备案
( √)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 √)
3、《出生医学证明》所有内容必须齐全、规范、真实填写,严禁涂改,不能留空白,并必须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
( √)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 √)
5、按照地属管理原则,各级助产技术单位均在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
( √)
6、《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计算机打印后,副页和存根联的婴儿母亲及接生人员项目中,可不必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 ×)
7、只有本单位领取的出生证明才能签发,否则不能签发。
( √)
8、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时,必需输入:作废日期、作废人、作废原因。
( √)
9、出生医学证明系统不能查询作废的出生证明。
( ×)
10、申请的出生证明必需通过上级的确认。
( √)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培训试题及答案
《出生医学证明》培训试题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控制在(A )
A 1%
B 2%
C 3%
D 4%
2、出生医学证明出院时签发率达(
B)以上,一月内签发率(
)
A 80% 85% B 85% 90% C 90% 95%
D 95% 100%
3、首次签发资料收集留底需要哪些资料(
D)
A父亲身份证复印件
B 母亲身份证复印证C两者均无 D两者均有
4、首次签发特殊情况下或外国人资料收集还应需要的资料( A )
A 母亲委托书 B 不提供父亲信息书面申请 C 结婚证复印件 D以上均是
5、无法核定新生儿( B )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A 父亲信息 B 母亲信息 C 爷爷信息 D 奶奶信息
6、出生医学证明在(
D)下视为无效
A 涂改 B 私自拆切副页 C 未改专用章 D 以上均是
7、首次签发资料收集无效证件是(C )
A 军官证 B 户口本 C 驾驶证 D 以上均是
8、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 C )分开专人管理
A 首次签发表 B换发申请表 C 证章D 补发表
9、出生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 D )责任追究制度
A 10年
B 30年
C 60年
D 终身
10、严格落实保管要求,一次丢失( B )张及以上《出生医学证明》,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A 4 B 5 C 8
D 10
二、判断题:在正确选项中打“√”,错误的选项中打“×”。
1、以因签发单位填写不规范或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废证要上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然后统一上交市妇幼保健院登记备案(√
)
2、签发机构可以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
3、《出生医学证明》所有内容必须齐全、规范、真实填写,严禁涂改,不能留空
白,并必须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 )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
√)
5、按照地属管理原则,各级助产技术单位均在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
6、《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计算机打印后,副页和存根联可以拆切。(√)
7、只有本单位领取的出生证明才能签发,否则不能签发。(√)
8、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品妇信息不一致的,不必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
(
√
)
9、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
)
10、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签发人员、空白证、专用章可同人保管及签发。
(
× )
三、简答题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要审验哪些证明材料?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本院接生的的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
(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旁证书面证明(同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正书。
(四)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保健科在一月内进行核实后,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