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对于保安管理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企业特殊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特殊工种检测
第五条特殊工种检测按照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特殊工种检测根据特殊工种场所、职业特点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技术检测和现场勘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有毒有害场所、高温、低温场所主要采取技术检测方式,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主要采取现场勘验调查与技术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特殊工种检测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鉴定中心具体承办。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可承担特殊工种技术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库,开展特殊工种检测工作。
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精通本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特殊工种检测的法规、标准和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特殊工种检测: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本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特殊工种,但未按特殊工种有关规定办理的企业;
(三)因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企业;
(四)需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以后企业发生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检测。
第九条企业申请特殊工种检测应通过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参保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检测。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直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特殊工种检测。
申请特殊工种检测应分工种填报《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普查检测。普查检测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分批次轮流进行。第十一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普查检测的安排,委托市劳动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检测或现场勘验调查,并在技术检测或现场勘验调查
完成后30日内形成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或现场勘验调查报告。承担特殊工种技术检测工作的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应在技术检测完成后30日内将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报市劳动鉴定中心。
第十二条市劳动鉴定中心应在完成或收到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或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后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附件2,以下简称《检测结论书》),并及时送达企业,同时抄送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检测结论书》有效期为3年,是特殊工种管理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合法依据。第十三条特殊工种检测收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特殊工种管理
第十四条凡符合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政策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经检测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并实行特殊工种管理;经检测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不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但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
检测前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工种,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时间。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以及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分别建立特殊工种档案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档案,作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享受其他特殊工种政策的依据。
特殊工种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和批准文号;
(二)《申请表》
(三)《检测结论书》;
(四)《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
(五)《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变动登记表》(附件4,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
(六)企业及其工会出具的本企业特殊工种及其从业人员情况公示证明材料。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表》;
(二)能证明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职工登记表、调资表、保健津贴表和工种变动的厂内调动通知等。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分别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记录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工作单位、工种名称、工种性质等信息,作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享受其他特殊工种政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工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向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同)报送《登记表》。
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标准,新纳入特殊工种管理的工种,应在《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登记表》。
报送《登记表》前,企业应将拟报送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姓名、工种名称、工种性质、从业时间等情况在企业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由企业和工会出具公示情况证明,连同《登记表》一并报送。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企业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变动登记表》。
第四章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均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办法申办退休。
第十九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申报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除按渝府发〔2004〕95号文件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结论书》。《检测结论书》尚未作出的,需提供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申请检测、尚未作出检测结论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表》。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进入关闭、破产、撤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特殊工种检测,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仍按原特殊工种退休办法申请办理退休。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新执行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企业特殊工种,曾经在该工种从业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职)的人员,不再重新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特殊工种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篡改职工档案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渝府发〔2004〕95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鉴定中心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特殊工种检测中,违反法定检测标准、检测程序,或者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特殊工种管理、办理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渝府发〔2004〕95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市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八项规定”中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设计到财务的80项禁止行为。
一
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
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
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
二、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
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篇: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国家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促进企业发展,如:目前,杭州下城区区政府对于通过当年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指初次认定),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资金奖励。 注:浙江省各个地区对于通过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初次认定)的奖励金额都不一致,具体按照当地政府的文件为准。
3、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土地、招商引资的时候,给予低于同等地价5%~15%的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才能予以申报。
5、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从2008年8月开始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难度大,致使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含金量高,这就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实力,并且在全国都能得到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有利于企业招投标,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
第四篇:2018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指南:时政热点新闻对于公务员面试的意义
2018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指南:时政热点新闻对于公务员面试的意义
其实不仅仅是面试,相信考生在备考申论的时候,就会尽量的积累社会热点。在公职类考试中,重要的时政热点可以分为五大类:政治类、经济类、文化类、社会类、生态类,也就是所谓的五位一体的建设,在公务员考试中,也会考察考生对于热点的积累和看法。
对于面试而言,测评要素有九大方向,其中考查频率较高的综合分析类题目,更多的是考察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现象、政策的了解和看法。更多的需要我们站在政府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思考问题,能够对于事件有自己的判断,也能有多于该问题的处理意见。那基于考试内容的介绍,考生们也应该想到,是不是所有的新闻都需要了解和记忆呢?其实,还是要看不同省份的考情。总体而言,题目并不会特别难,有的省份关注社会类问题,有的省份问题比较宏观,常涉及政治经济类问题,需要考生对于国家政治性问题做更多的了解。
接下来我们举例说明时政热点类问题,如何评价,如何分析。通过面试学习,我们都知道,综合分析类题目,在答题过程中,我们要谈及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并且用数据,例子,影响,原因来论证自己的态度,也就是观点。但这还没有结束,往往考官还想看看我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还要谈及该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或者该问题应该如果实施,如何落实,才能算完整的综合分析类问题的论证。比如,最近发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的规定,完全可以让我们谈看法。那么对于这个规定的看法,我们可以了解该规定的出台背景。为什么会禁酒?让我们不难想到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令禁止高档酒水消费。都是在国家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的公务接待管理条例出台后,各地方政府不同的践行方式。因此,此举我们应该肯定。对于该规定的影响,无论上到国家,政府,下到普通百姓,都可以得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政策的出台虽利大于弊,可是应该更值得思考的是执行?如何将纸质规定,真正落实下去,真正深入到党员干部心中,真正让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不奢靡浪费,才是真正的好政策。所以,对于政策的落实,考生更不应该忽略,而应该畅谈自己的想法。
公务戒酒的政策难在两处:一是怎么发现、二是怎么处理?若发现不了,就容易被规避;若责罚不狠,就不如罚酒三杯。眼下来说,民众在点赞各地的禁酒令之后,可能更期待完善的追查机制、严苛的责罚机制。比如除了纪检部门的暗访与抽查,不妨考量设立更公开透明的举报及曝光平台,让小众化的公务接待晾晒在大众化的无缝监督中来;再比如,不妨像治理酒驾醉驾一样下狠手,千万别再点到警告或谈话为止,如果一杯酒等于一顶乌纱帽,违规违纪的风险成本,自然要让“酒君子”们在端起酒杯的时候心有戚戚。都是考生可以畅谈自己的可行性方案,可以吸引考官的注意和认可。
以上就是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指南之时政热点新闻对于公务员面试的意义。华图教育专家认为,对于时政热点新闻,更多地在于考生平时的积累和练习,要养成综合分析的思维,注意观察留意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多去思考,评价一下新闻,也可以多关注新闻时评,让我们共同为公务员面试做好积累和准备,打有准备之仗。
第五篇: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专题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合法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
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无毒、无腐蚀性等正常环境中。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和体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
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
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取得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中级职业毕业(专业)证书。
(3)军队退役人员、单位保卫员及其它相关安全专业人员、政法院校中专以上毕业
者,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设立的保安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3)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养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1.8.3鉴定考试方式
分为理沦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现场问答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
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的比例依次进行;体能测试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
比为1:5的比例依次进行;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评审,评审委成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