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委工会管理制度

2022-09-09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工信委工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工信委工会管理制度

XX年工信委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市总工会:

一年来,我委机关工会在市总工会和市工信委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工会规范化建设,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严格履行工会职责,着力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积极推进机关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换届选举工作顺利推进

XX市工信委机关工会于XX年1月换届改选。工信委党委十分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于XX年12月30日通过全委职工换届选举了新的机关工会班子,由工信委副主任何萍任机关工会主席,王国华、潘于昆、周雪梅、汪毅四位同志任工会委员。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职工素质

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时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修养,进一步强化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勇 挑重担,积极投身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构建和谐XX、促进XX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引导职工积极开展读书活动,进一步提高机关职工的整体文化素质。

做好《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女职工法律和自身维权意识,增强了女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

三、关心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今年以来,我们把关心职工,努力为职工办事实、办好事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每逢职工生病住院、职工亲属病故,我们都要把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他们身边。

坚持每年一次妇科普查工作,有效的保护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今年11月,委机关还将组织全委女职工进行妇检,把关爱女职工的工作落到实处。

在“三八”节前夕,组织女职工参加了由市总工会主办的女性健康知识讲座。通过专家的讲授,让女职工了解了女性健康保健知识。

开展女职工素质教育。“三八妇女节”组织机关女职工到宜宾市李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积极推荐女职工参加各类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女 职工业务水平。XX年,全委共有13名女同志参加了省、市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达18次。

积极动员职工参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全国职工书法作品展”及开展“工会知识竞赛”活动。

四、心系群众,积极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在第101个“三八”国际劳动节妇女节来临之际,按照XX市妇联《关于在“三八”节期间开展募捐衣物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机关工会进行了一次爱心募捐活动,全体女同胞们积极捐赠衣物,共捐赠衣物计30件,把爱的温暖献给部分贫困的母亲和儿童,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积极配合市总工会对市工信委系统XX年的五位省部级劳模李世宽、王应蓉、汤光侯、王瑞章、王吉昌进行困难帮扶慰问,共发放慰问金17000元。

一年来机关工会工作在委领导和上级工会的关心支持下,在全体工会干部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委党委和市工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为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和谐机关建设而努力工作。

五、XX年的工作要点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我委机关工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 工会职能,增强机关工会工作活力,活跃机关精神文化生活,关心职工,服务职工,为党政分忧,为职工解难,为此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积极配合党委抓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通过开展形式不同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继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继续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关心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要关心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职工的疾苦,反映职工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要继续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举办健康有益的知识讲座,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兴趣小组活动,有计划有安排的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利用重大节庆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歌咏、球类、跳绳、登山、秋游等。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工会工作水平。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受职工群众拥护的工会班子队伍。

不断创新机关工会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市工信委机关工会

第二篇:工信委信息化管理科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信息化管理科以政府信息管理为重点,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建设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国家试点县的工作,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加大对政务网的安全检查及应急预防,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能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本部门工作。

一、今年信息化管理科的主要基本工作

积极组织我县30余家各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估体系,对参评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全面了解各行业企业两化融合总体发展现状,指导企业明确两化融合的发展重点,提升我县企业两化融合程度。

2、积极推进我县文明创建5大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供电、城管、电信运营商等部门,对我县各乡镇主街道开展道路管网整治工作。通过为期4个月的整治工作,我县各主要道路两侧空挂通信、电力等线缆得到整治,道路两侧空挂线路井井有条,无乱打乱挂、线路紊乱等情况,消除了安全隐患,并显著改善道路环境、人居环境,确保我县文明创建整体工作的顺利实施。

3、参加全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培训会,认真学习当前网络安全的主要技术,并对我县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自查,提升我县网络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我县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对我县在十二五期间信息产业发展情况,信息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同时,积极探索我县十三五规划信息技术发展基本思路,会同我县信息中心认真完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规划。

5、积极组织我县10余家各行业重点企业参加2015年江西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暨企业需求征集会,了解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交流与合作对接的平台,加快推动企业两化融合发展。

6、认真督促我委各科室每月及时上报相关政策、信息等,做好我委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化、透明化。

7、配合参与省、市在我县的信息资源整合的调研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信息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县各机关网站管理力度不够,部门还存在着发布的部分信息材料不全,信息公开标准不够详细,缺乏专业高素质的人才,对全县工业企业信息化融合的指导不够等。

三、明年工作打算

1、大力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上新台阶。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统筹推进、规范运行,着力构建阳光透明的政务公开体系,高质量建设政务信息网站。 2、切实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指导和管理。 政府网站的宗旨是“搭建平台、展示形象,借力宣传、促进发展”,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加强有效的指导和管理,能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工作高质高效的运行。

3、大力推进全县信息资源整合和“智慧城市”的“数字城管”和“智慧交通”的建设工作。

4、积极推动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工作,加强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提高企业管理效益。

为了帮助我县企业提升信息化整体水平,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到信息化应中来,从而降低企业办公成本、提高沟通效率和提升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我们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其次要组织各种活动,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人了解信息化应用的内涵,利用信息化平台,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信息化应用的创新中来。

第三篇:江西省工信委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省工信委申报立法程序规定………………………(1) 2.省工信委立法草案修改程序办法…………………(4) 3.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5) 4.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9) 5.省工信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12) 6.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程序制度………(19) 7.省工信委无线电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办法…(22) 8.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制度……………(24) 9.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8) 10.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2)

省工信委申报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我委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及《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编制申报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或送审稿)的起草、审查、申报等。

第三条 我委于每年二季度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编制下一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申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下发后,委法规处将及时通知各处室、各单位。

第四条 我委有关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要按规定时间,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委法规处。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项目初稿、项目起草说明、项目依据的正式文本等。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详细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五条 委法规处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 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修改意见,对项目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 法规处根据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形成我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七条 我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及申请立项报告,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委主要领导签发,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发后,法规处应及时通知起草处室或单位,指导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初稿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单位承担。

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由该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广泛收集有关立法资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 2 门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项目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起草处室应将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草案连同起草说明(包括拟定的必要性、起草经过、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并送委法规处审核。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后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立法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或省政府规章送审稿。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省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委主要领导签署后,按要求上报省政府。

3 省工信委立法草案修改程序办法

第一条 对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是立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使我委立法草案的修改程序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草案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法制机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法律、法规、规章意见的初稿或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立法草案收悉后,由委办公室根据立法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由有关业务处室或委属单位商委法规处研究处理的拟办意见。

第四条 有关处室或委属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法规处审查。

第五条 修改意见要详细说明修改的条款、依据、理由,同时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一并附上。如无修改意见,也需说明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 根据有关征求意见部门的要求,需召开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的,相关处室须派人参加。

第七条 委法规处对有关业务处室的修改意见进行审查汇总后,形成我委对立法草案的修改意见,连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一并交委办公室。

第八条 委办公室负责将修改意见报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批、委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报送征求意见的单位。

4 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监督,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由我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有关起草处室或者委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5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初稿及其说明送委法规处进行审查、修改。

规范性文件初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第七条 委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初稿,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等事项;

(三)是否同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

第八条 起草处室或单位要根据委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处室或单位和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委办公室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起草处室或单位要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正式文稿,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十一条 我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我委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 6 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三条 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执行。委法规处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我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一式6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送委法规处,由法规处按规定时间、统一格式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如发现问题或疑问时,认为需要我委提出意见的,涉及有关处室和单位的,由委法规处通知有关处室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我委说明情况的,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建议我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我委要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委法规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我委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报送备案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如要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10号)的要求执行。

7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设立有效期,有效期以省政府规定为准。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8 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委制定发布或我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施行之日起,每满3年清理一次。

规范性文件在施行过程中,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废止,我委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三条 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业务处室或委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具体负责,委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前,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清理工作前3个月开始。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施的具体效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束后,起草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下列不同情形,提出“拟废止”、“拟修改”、 9 “拟保留”的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文件内容合法且符合当前及今后工作需要的,要予以保留。

第七条 对于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和修改。

第八条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和修改过程中,要重视听取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基层单位及管理相对人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质量。

第九条 清理及修改工作结束后,起草部门要将评估结果、清理建议及修改的具体内容经委法规处审查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起草部门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及时下文予以废止;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主任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 10 修改后形成正式文稿,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十一条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委法规处按规定时间、统一格式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我委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此办法办理。

11 省工信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委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办理,是指我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依法审查、决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我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我委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委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汇编成《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

第五条 我委在委法规处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受理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等材料。

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的事项包括省级及省级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由我委有关的职能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

第七条 受理包括申请人向我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登记、补正,作出受理 12 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第八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

申请人为本人的,应核对其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核对其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要求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并确认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

第九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应指导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认真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应认真审阅申请人填写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核对、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对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的接收日期,承办处室等。

第十二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 13 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三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不提出意见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期补正申请材料后,委行政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承办处室审查,同时向承办处室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转送通知单》及《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第十五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经委行政许可窗口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后报我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由下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委行政许可窗口,由委行政许可窗口转承办处室。

第十七条 涉及省级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省政府确 14 定由我委受理、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告知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委行政许可窗口直接转承办处室。

第十八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后,承办处室应当立卷建档,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备正确、符合许可条件,且无需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承办处室项目经办人应当根据审查的情况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包括技术鉴定、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承办处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也可组织受权机构、组织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承办处室要对实地核查的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记录整理,作为该项许可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处室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作好记录。对于直接书面陈述、申辩的,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及时将书面材料转承办处室。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委行政许可窗口 15 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填写《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委行政许可事项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的,承办处室应说明理由。 省级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承办处室负责上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前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写明延长期限的理由,由委行政许可窗口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委行政许可窗口根据委领导的签署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需要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我委的批准文件等),由承办处室制作。

第二十四条 我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需要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委行政许可窗口按照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 16 人,并对送达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要求受委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委行政许可窗口在我委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第二十九条 我委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加盖江西省工信委公章。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告知书》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委行政许可窗口加盖江西省工信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三十条 承办处室应将原始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等材料完整保存、归档,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经由我委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统一由承办处室负责受理、审查以及送达全 17 过程;承办处室按月统计项目办理信息,交由委行政许可窗口汇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18 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程序制度

一、各局、站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熟练区分、掌握和运用不同业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计算方法。

二、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收费事项

1.经办局、站依据收费规定和标准,按缴费单位设台实际进行应缴数额事先预算。

既设电台单位全年应缴频率占用费由各无管局预算; 申请设台(包括增加设备、增设频率、改变有关参数)的单位的频率占用费由相关无管局在审批之前预算;

2.年度收费总预算按规定报送委无线电监督检查处,经委领导审批后下达年度收费目标。

3.拟写缴费通知单并下发,同时寄送一份存委财务室。 4.由各经办局、站落实缴费单位、款项、数额的收费预算执行情况。

5.经办局、站与财务室按规定收费入账,填交(寄出)收费票据。

三、收费工作任务区分

1.按照条例关于审批台站权限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政策规定以及我省工作实际,实行按审批和执照发放权限范围划分收费工作任务。

2.以市各类无线电台站数量为收费基数,结合市上两年的收费工作完成情况,分配下达收费任务。

四、收费工作时间区分

1.年度收费时间安排:2月底前完成年度收费预算并报委无线电监督检查处,3月开始征收,8月底前基本完成,11月底前清理扫尾,完成全年收费任务。

2.当年新增业务收费时间规定:即批即收,所有业务(年检除外)按预算先缴费后办手续或下批件。年检设备在检测完成之后缴费。

3.下发缴费通知以后2个月内,设台单位或申请单位未按通知缴费的,通知收回该设台单位的频率,申请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该项业务申请,不予审批。

4.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收费任务完成及其财务管理情况的分析和总结书面上报委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五、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为预算内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无管局按照收费工作时间安排,自当年3月开始征收工作起,每月上旬将上月收费数额全部上交委财务室。

六、工作人员在收费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负责,避免多收、少收、重收、漏收的现象。要秉公办事,统一使用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得擅自减免,所有减免单位及数额须经委领导审批。未按规定缴费或未缴足的,不得提前办理有关手续,也不得下发批件及向其提供拟批准的各项内容、参数、指标或证明。

七、对于未征得同意、拖延和拒付的单位,经办局、站要积极、主动地催办,其他局、站要积极配合,经委领导批 20 准,必要时在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纠察、督促。

八、加强对收费票据、缴款通知书的管理,填写票据、通知要准确、工整,票据(通知)和存根内容、数据要一致。所有票据、通知的存根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丢失和擅自销毁。保存期满(暂定3年)上交委无线电监督检查处统一处理。

九、加强收费工作的财务管理,所有收费按要求进账、记账、上交。不截存,不设小金库,不得挪作它用。

十、对于在收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局(站)和个人,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奖励。违反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21 省工信委无线电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确保没收物品得到妥善保管、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将没收物品移交本单位的保管员统一保管,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分别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移交人、当事人与接收人分别留存。

第三条 没收物品的保管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没收物品仓库,没收物品验收入库时,保管员应按照《没收物品清单》核对移交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成色等项目,保管员应逐案建账,做到帐物相符,同时在交接单上签字,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四条 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没收凭证及时移交仓库保管员,对临时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作没收处理。

第五条 对没收物品在复议期限和诉讼期届满后应分别作出处理,处理的方式可以是销毁、移交、上交、拍卖等,没收物品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按规定做好讨论记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委机关审核。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没收物品,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委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用后归还入库,同时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22 第六条 对报废、损坏、过期的设备进行销毁,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报委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保管员凭《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发放处理物品出库,由委办公室、法规处、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监督检查处、监察室负责监督销毁,执行销毁人员和监督人员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签字后归档。销毁工作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销毁记录,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执行人员等内容,并做好现场照片拍摄或录像工作。销毁工作原则上结合3.15活动每年由省工信委牵头集中进行一次。

第七条 对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委机关批准后,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拍卖处理的物品所得款项上交省财政,本单位建档备查,同时报委无线电监督检查处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隐瞒、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没收物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没收物品处理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3 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检查机构为保证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无线电管理事业,具有一定的无线电管理业务和管理经验,在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两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同等学历,经过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培训和考核,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 24 管理法规、《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四)设置使用工科医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情况;

(五)执行通规通纪的情况;

(六)其他与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六条 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该对下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条例》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四种。

第八条 定期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工信委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

不定期检查一般由各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并与平时抽查相结合。

专项检查是根据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工作进行专门检查。

立案检查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专门调查。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25

(二)要求被检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作出记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处理措施;

(五)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实施检查时必须携带检查证、工作证,佩戴检查徽章。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实施检查时做到:

(一)严肃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检查者物品和服务,不得吃请受礼;

(二)文明执法、尊重被检查者,坚持先教育后处罚,以理服人;

(三)忠于职守,不得敷衍推诿,延误处罚,循私枉法;

(四)遵守纪律,罚没物品一律上缴,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的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一)隐瞒无线电管理违法违纪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决定的;

26 (五)阻挠、抗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务或围攻、谩骂监督检查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诬陷揭发人、检举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 (七)其他妨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以权谋私、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受检单位秘密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 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委属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 委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委属执法机构根据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六条 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 28 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第六条、第七条制度建立由对口单位制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江西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上报备案,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建立法定执法程序制度,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职权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和细则。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委法规处应当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状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及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委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委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 29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六)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程序:

(一)被考核处室(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分别报委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

(二)委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室组成考核小组,于每年12月底前适时对被考核处室(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结合被考核处室(单位)自查情况、对被考核处室(单位)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征询意见情况,提出综合考核意见,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报委主任办公会;

(四)经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将考核结论在委办公系统和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30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处室(单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处室(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以书面方式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处室(单位)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被考核处室(单位)对考核工作应当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被评为优秀的考核对象,以委名义予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按照《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或者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在考核、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1 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委属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过错、违法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委行政执法机构及委属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委主任是行政执法事项的批准人,对行政执法过错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副主任和有关职能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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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四)经委领导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五)改变、撤销下级工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委托下属单位执法的,受委托执法单位违法的,委托机关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或不予履行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或故意错误应用条款,或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等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等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33 (六)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伪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处罚显失公正的;

(八)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发生过错的; (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部门形象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34 第十一条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责任人或处(室)予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四)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因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委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 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由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和审理。

第十三条 委纪检组、监察室审理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35 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职能处室、委属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委纪检组、监察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在被调查、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委纪检组、监察室申请复查或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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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桂林工信委

附件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申报的项目类型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投入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和投入证明材料分开装订。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请参照附件2的提纲编写)。

(二)项目投入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4)。 3.企业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表(附件

5、附件6-

1、附件6-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可从项目申请报告中复印)。 8.项目新增主要设备表(可从项目申请报告中复印)。 9.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已获得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10. 2015年1-11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届时获得参加项目评审的企业要提供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1.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证书(有证企业)等复印件。

1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13.对项目申报资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二、培训服务项目

(一)中小企业培训机构资质资料

1、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7)。

2、培训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3、经自治区工信委批准的2015年中小企业培训计划文件。

4、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近两年培训、师资等)。

(二)相关培训资料 2015培训总结,每一期培训班都要保留带有2015年(×期)中小企业培训的背板(或横幅)及具体日期的培训现场照片、培训班费用发票复印件、学员登记表(附件8)。

第五篇:工信委发言

在全市2011年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表彰大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胡荃市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由于你们的出色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资决策机制和决定方式的重大改革,是促进企业员工关心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郑州市工信委承担着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的推进重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我市工业企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2012年工信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目标是:重点加强和推进扶优扶强企业和产业集聚区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2012年实现园区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在这里,我代表市工信委表个态,各级工信部门及有关产业集聚区将上下联动,积极配合市总工会做好各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完成。

谢谢大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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