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收费分析论文

2022-04-25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银行结算收费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本文从金融消费维权的角度,对株洲银行业服务收费情况开展了深入调查,总结了目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分析了其收费的主要动因,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银行结算收费分析论文 篇1:

试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统一

摘要: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统一是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应科学、辨证地看待和处理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二者相统一的重点问题包括: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所涉及的金融结构和交易成本分析,对比国内外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和不统一事例,支付结算服务业务产品收费对策,收费政策管制等资源要素之间达到一种科学、合理的排列、配比关系,以影响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以上因素为逻辑起点来对此论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资源配置;效率公平

一、引言

现代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金融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支付结算服务就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商业银行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或现金等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从历史发展上看,支付结算服务长期以来都是金融经济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金融经济运行的基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战略选择的一个结果是老百姓对各家银行的收费服务进行市场“投票”,由此产生重要结果就是老百姓对各家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以及社会资源配置有了“投票权”。因此,支付结算服务资源能否得到最优化配置直接关系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随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工具进一步发展、服务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竞争进一步激烈,我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问题日益成为涉及广大群众深层次利益的社会焦点问题。让消费者用钱去投票,决定了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市场,决定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价值趋向和业务费率合理性。

本文以影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因素为逻辑起点来对此论题展开论述。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需要研究的问题和需要坚持的原则入手,对国内外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和不统一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了基于经济性与公益性统一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对策建议。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的内涵与原则

(一)内涵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相统一是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源配置优化的核心所在,这就要求我们科学地、辨证地看待和处理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之间的统一关系。一方面,商业银行要追求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经济性, 构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发展;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又要关注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公益性,即受群、消费者和企事业认为商业银行部分支付结算服务不应以赢利为目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受群、消费者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需要研究的问题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国家制定、调整;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消费承受能力,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要考虑成本和市场竞争引起的社会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应从深化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产品的特点上、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机制运作的焦点上、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产品发展的热点上科学选题立项,抓好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统一点,分析目前在商业银行中自身哪些支付结算业务产品服务收费的经济性最大?哪些支付结算服务业务产品的公益性最高?哪些支付结算服务业务产品收费对于公众最为敏感?哪些业务产品最容易产生支付结算收费问题?哪些支付结算服务业务产品收费的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的效果最好?以此作为商业银行确定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优先考虑的问题来论证和思考。

(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需要坚持的原则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相统一要达到的是一种发展的、动态的“统一和平衡”。收费经济性代表着社会效率的要求,而收费公益性代表社会公平的愿望,在动态过程中两者相互转化、互为依托。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其服务收费经济性与公益性会分别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在现阶段,可以这样理解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统一关系,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从初期到中期现代化发展的时期,也是支付结算服务体系的建立初期。我国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市场化、法制化机制都有待建立和完善,在此转变期间,代表收费经济性的效率问题占相对优势地位。即商业银行占相对强势、消费者占相对弱势,效率评价是对国有银行资源配置目标实现程度的衡量。 [1]

因此,要做到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统一就要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导向,在“以公平为基础,以效率为导向”的基本价值导向下体现我国社会政策中的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并重的价值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在“以公平为基础,以效率为导向”基本价值趋向下,我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也应体现社会保护和社会促进并重的价值原则。社会保护原则的主要表现包括支付结算收费公益保障政策、收费业务合理听证政策、乱收费受害者保护和补偿政策等方面。而社会促进原则是指通过实施收费政策来提高中国银行业经济资本和带动中间业务的发展,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交易成本,积极调整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收费的业务结构,以求中国商业银行业在公平基础上效率的整体提高,从而努力达到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寻求一个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的同时也促进公平。

三、国内外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统一和不统一的实证分析

(一)国外奥运会门票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机制达到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统一

1.运用价格配置,体现银行服务收费经济性要求

历届国外举办的奥运会开、闭幕式门票和热点比赛门票的销售和支付结算,因其数量有限,每张门票标价上千元。同时,如篮球、跳水和足球决赛、半决赛等热门奥运比赛门票也均以高价售出;而一般性门票价格适中,也容易求购。奥运会组织者则将奥运门票按是否热点和比赛激烈程度不同,划分为多个等级,国外商业银行一般根据门票种类、价格金额大小,支付结算时向缴费人收取不同金额的手续费。

2.辅以行政手段配置,体现银行服务收费公益性要求

比如此次北京奥运会门票支付结算,北京奥组委发布奥运门票购票规则,并与奥运合作伙伴中国银行签订奥运门票预订缴、收款协议,其中对中签顾客免收结算手续费。鉴于此,建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于商业银行不应以赢利为目的的支付结算收费事项通过国家规定形式予以固化、规范,确立书面依据。

3.排序、排队配置,体现银行服务收费公益性要求

奥运门票销售和支付结算顺序按照不同期次、批次对网上购票者进行网上排序、排队,采取“先到先得”原则,最先网上登录者具有相对购票优先权利。鉴于此,商业银行可否按照支付结算服务收费遇到的有关问题和顾客业务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梳理排序、排队,按轻重缓急程度分出支付结算先后顺序。比如银行支付结算“排队难”问题,要坚决杜绝商业银行“买号先办”费用等非公益性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发生,这样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既不经济、也不公益。

4.随机原则配置,体现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相统一的要求

另一种奥运门票采用网上购票、随机抽签的方式,为体现公平参与,对网上购票者进行随机抽签,按个人喜好自助买票、中签者得方式予以销售和结算。鉴于目前顾客对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存在争议的情况,加之水、电、电话各项支付结算缴费分布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对于一个顾客来说往往需要在不同银行之间或同一银行不同账户之间办理,故商业银行应该罗列或整合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价格或制作收费价目表,顾客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对于支付结算产品收费事项自主选择、自助缴费。同时建议商业银行推出与银行卡“一卡通”系统相配套的,“一费通”自助支付结算收费系统工具。

(二)国内商业银行在信用卡结算罚息方面存在经济性与公益性的不统一

当前,各家商业银行在国内信用卡持卡人逾期透支未还款时,普遍执行在透支免息期过后透支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信用卡透支罚息的规定。而比照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规定: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在逾期违约期一个月或一段时间内,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罚息。从担保法角度讲,信用卡开立为担保人保证担保;存单质押贷款属于质押担保。虽然两者同属于担保方式,但无论从风险系数上还是担保成本上,信用保证均高于质押贷款,且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罚息条款属于惩戒性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不使用的。

鉴于此,国内信用卡结算罚息规定应该参考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罚息条款,促使信用卡支付结算罚息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相统一。

1.在信用卡支付结算罚息收费经济性方面

建议支付结算罚息不必固定计费,罚息幅度应按透支时间长短期限浮动调整,实施弹性罚息政策。即可否规定:信用卡罚息收费按照从低原则、罚息收费比例不高于万分之五计算。同时,信用卡罚息计息采用累进计费制度,在持卡人透支免息期过后逾期一个月内未还款的,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罚息计费;如透支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信用卡透支罚息。

2.在信用卡支付结算罚息收费公益性方面

应该根据不同性质的透支事例体现人性化和惩戒性管理举措。即以透支时间长短为基准,对于非恶意透支人在一段时间还款的,应以结算计息罚息处理;而对于恶意透支持卡人除了加大结算罚息力度予以经济性处罚以外,还应建议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同业银行间黑名单等社会公益性手段予以惩戒。

四、基于经济性与公益性统一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对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票据类收费

1.商业承兑汇票的收费费率应采取弹性浮动收费机制

一般商业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收费费率为期限6个月、费率按单笔费率万分之五计收。而保证金收缴比例规定一般为:A类客户最低可免保证金;B类客户保证金比例不低于30%;C类客户保证金比例不低于40%;D类客户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由于商业银行对A、B、C、D客户的信用质量由优至劣一律按单笔费率万分之五计收,缺少对于A、B优质客户的信用激励机制,故商业银行收费费率应该与其在该行的客户信用评级、信用履行状况形成互动、弹性的浮动收费机制。建议修改为:A类客户费率按单笔费率不高于万分之五计收,仅定上限、费用从低,以便在收费幅度内自定费率;B类客户如信用履行记录良好且其信用资产质量没有出现向下迁徙的情况,银行可否适当下浮其费率或执行优惠费率,但不得下调保证金比例;C、D类客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2.商业银行部分票据贴现业务贴现利率过低

票据贴现业务收益高、风险低、易操作,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往往降低票据贴现利率,在各家银行服务水平相当的时候,降低利率自然就成为最具吸引力的竞争手段。但贴现利率低于规定标准,不利于商业银行收益的实现,使本来就小的获利空间变得更加狭窄,甚至出现贴现收益低于贴现成本的现象。

鉴于此,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监管当局对低贴现利率所持态度,如在默许情况下可开展低利率的贴现业务;同时,商业银行内部应建立贴现利率审查机制,经过合理的测算收益确定银行贴现利率,使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风险与收益、经济性与公益性相匹配。使银行下浮贴现利率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操作,保障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良性发展。

(二)银行卡类收费

1.银行卡的刷卡扣率费用问题

银行卡的刷卡扣率费用不仅涉及商业银行,还有商户、银联等信用卡支付结算收费的上、下游多方利益,所以银行卡的刷卡扣率费用问题需要从整体全局角度,来理顺商业银行、银联、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层次关系。目前,商户与商业银行间的利益冲突是因银行卡扣率过高,缺乏对用卡支付环境政策的激励,市场利益结构侵蚀了商户本已微薄的利润。而普通消费者与银行的矛盾则是银联通过银行收费,将矛盾转嫁给银行的结果。解决办法:一是减少对收费、利益分配的干预;二是通过定价标准和各种契约的调整,逐步调整现有的市场利益结构,各方合理地分担风险,消除零售支付清算市场垄断。

2.信用卡透支呆账利息计息核销处理的问题

风险资产表外利息处理支付结算时,对于信用卡呆账核销时计息罚息收取的会计处理方式,建议各商业银行应予以统一口径:(1)对尚未转入呆账科目的信用卡透支款项,在转入呆账科目的同时停止计算相应利息;(2)对于目前已转入呆账科目但未停止计息的信用卡透支呆账,在申报核销时,先停计利息,再以实际计账利息申报核销;(3)对未经批准核销的信用卡透支呆账不再恢复计算利息。

(三)中间业务类收费

商业银行应规范自身中间业务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市场,针对目前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该通过与国家有关物价管理部门协调,按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的权利;同时,积极发挥中国银行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费率标准,以防止恶性竞争,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如军.国有商业银行资源配置[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作者:何 明

银行结算收费分析论文 篇2:

对株洲银行业服务收费情况的调查

摘要:本文从金融消费维权的角度,对株洲银行业服务收费情况开展了深入调查,总结了目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分析了其收费的主要动因,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服务收费;金融消费;维权

最近,中央编办批复人民银行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并赋予其拟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权力,受理、调查和调解金融消费投诉、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维权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行业服务收费是金融消费的主要内容,为了解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近期人行株洲中支对辖内11家商业银行机构服务收费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走访8家机构,向银行机构和个人客户共发放有效问卷236份,全面掌握了辖内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调查发现,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已被普遍重视,收入迅速增加,增速超过了经营总收入增长,商业银行在盈利渠道上逐渐突破了存贷款利差的单一模式,服务收入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了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优化。但我国目前银行服务收费不规范、不透明、不合理等现象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也遇到了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尤其是作为银行金融业务的消费者,对日益增多的服务收费项目表现出强烈的不理解与抵触情绪。本文总结了目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分析了其收费的主要动因。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金融消费维权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 银行服务收费现状

(一)收费收入迅速增长。一是中间业务收费收入增长快于经营总利润增长。以参与调查的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例,2011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分行中间业务收入达555亿元,比2007年增长155%,年平均增长2625%;经营总利润2011年为1014亿元,比2007年增长98%,年平均增长1857%,中间业务收入比经营总利润年平均增速高768个百分点。二是中间业务收费收入占经营总利润比重增高。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分行2011年中间业务总收入占经营总利润比重为5473%,比2007年末提高了1223个百分点(见图一)。

(二)收费项目不断增加。商业银行收费项目从过去单一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扩展到对非基本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托管业务、电子银行、担保承诺、保理等业务的全面收费。2011年底,株洲市五家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收费项目分别高达553项、168项和116项。其中,收费项目最多的是中国银行株洲市分行,有880项,仅国际结算及对外担保业务就有160项收费,收费项目最少的是光大银行株洲分行有23项。

(三)收费内容快速拓展。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的大量出现,银行收费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如银行理财产品:部分理财产品公布的收益率中并未扣除费率;有些银行虽标明产品的费率和收益,但实际上银行结算时,会扣收近1%的扣除费率;再如各商业银行在对公业务的银行账户管理,除收取账户的开户费,还收取账户的维护费、信息变更费、印鉴变更费、账户查询费等费用。

(四)收费方式不断创新。新的金融服务手段的出现,成为银行收费的新亮点。如近年来出现的名目繁多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功能的增加成为新的收费方式。银行可以直接扣收银行卡年费、交易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代收、代付等费用。又如银行和企业签订的第三方支付协议,也成了银行向客户收费的新手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费标准难以获得消费者认同。根据客户调查问卷情况反映,消费者反映不满意较为集中的几个服务收费项目有:银行卡年费、ATM机跨行取款费、异地存取款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工本费、挂失费和短信费等,这些项目大多收费在10元至30元之间,部分消费者甚至认为有些项目不该收费。超过6成参与调查的消费者希望通过加强监管,整顿商业银行经营秩序,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促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合理收费。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参考的主要是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及2003年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它们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的规定不涉及具体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定价自主权仍然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一直表示收费标准是基于运营成本考虑,这无可厚非,但运营成本是如何计算的,收费价格又是依据什么定出来的?而且不同银行为什么有如此大差距等,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商业银行定价标准既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也不需要经过公众听证环节,更不会与消费者磋商,只要通过窗口公示就能自主收费,且收费项目越来越多,基本上只增不减,从2003年的237项增加到2011年的914项,增长28565%,令消费者难以接受。

(二)同类项目行际收费差异较大。如个人网银跨行转账交易,株洲市五家国有大型银行按交易金额05—1%不等。其中,收费最低的是建设银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的05%,最高25元收取;收费最高的是中国银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的1%,最高100元收取。又如ATM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工商银行每笔4元,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不收费,大多数银行收2元,其中,中信、光大和兴业银行株洲支行,每个月只收取前2-3笔取款手续费,后续不收。再如短信服务费,大部分银行收取每户每月2-5元不等的服务费,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则不收费。还有个人按揭贷款工本费、信贷额度占用费、贷款承诺费等,有的银行收费,有的银行则不收,中小金融机构不收费居多,且收费标准不一。

(三)借道中间业务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一是“利改费”。如某商业银行株洲分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个人消费经营类贷款要保证一定额度的综合收益率,综合收益率高于实际贷款执行利率的收益部分可作为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即实际贷款利率不上浮,而将议定的上浮利率部分利息折算成个人理财费、财务顾问费等中间业务费用收取。此类协议颇带强制性质,对于借款人来说,虽然没有增加总融资成本,但是借款人并非需要银行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银行也并没有实质性的提供相应服务,不符合金融市场公平交易、质价相符的原则。二是“转嫁费”。部分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按照贷款金额的1%—5%向开发商收取按揭贷款手续费,部分开发商甚至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357%的消费者均反映贷款业务存在费用转嫁现象,业务收费偏高不合理。

(四)收费定价机制尚不健全。参与调查的11家商业银行明确标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仅限于传统的7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其余95%以上的收费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给了商业银行收费很大的想象空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加上对资金来源和运用高度关注,中间业务往往作为附属打包产品用于主营业务拓展,从而难以判定其自身价值,影响定价准确性;另一方面,银行定价机制不透明,缺乏与消费者充分有效沟通,没有建立消费者磋商机制,收费的适当性未经相关部门论证或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定价基准有时往往难免有失公允。商业银行每次收费的基本程序都是由收费银行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收费项目、金额和起始收费时间,收费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从多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据调查,475%的客户认为“市场机制不完善,定价过程不够透明”是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493%的客户认为各商业银行“收费标准不一,同一项目差距大”导致消费者难以理解和接受。

(五)服务收费不透明。首先是定价机制不透明,缺乏与消费者的有效沟通,收多收少怎样收都由银行说了算;其次是收费标准不透明。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在收费前均在相关营业场所和银行网站公示,但普遍存在公示时间短、渠道单一、信息受众度低,张贴告示不醒目、范围涵盖不全等问题,或者虽然公示,但复杂的文本、冗长的陈述让消费者难以读懂,无法准确及时获知收费详情。756%的消费者反映是通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的途径了解中间业务收费情况,说明大部分商业银行通常是一线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才临时告知收费标准。即使是窗口告知,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告知不全面和不充分或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调查有2141%的客户反映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是扣费后才获知。

三、收费出现乱象的原因

(一)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一方面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发改委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上采取了极其宽松的政策,未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将服务收费自主权直接授予各商业银行,导致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审批权、处罚权没有明确,对已经发现的违规收费,也未见公开报道具体的处罚措施。由于违规成本太低,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十分有限。

(二)国内银行业竞争不充分。一方面由于竞争压力小,特别是国际同行的全面准入和同条件竞争目前还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垄断程度高,虽然国内银行家数不少,但准入条件高,经营体制相对垄断,竞争不明显,不充分,商业银行重收益轻服务,在保障和服务上都相差不大,在收费项目及金额上相互竞争,基本上只增不减,消费者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

(三)消费者缺乏话语权。收取门类繁多的费用,究竟提供了哪些配套的相对应的服务?定价的依据是什么等,令消费者感到困惑。窗口公示未予以具体解释,只是笼统解释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因素确定。说白了就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收费的标准和项目没有选择空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

四、规范服务收费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必须关注客户的感受与市场反映。在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上,不能因为消费者的反对存在部分不合理因素,或者认为这些反对无法阻碍其收费就漠视乃至蔑视公众感受。若不能取得广大消费者对中间业务收费的理解与认同,就不能较好地维护客户感情,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的转向,使银行的收益难以得到真正提高。商业银行为追求短期收益的快速提高,高密度地对中间业务项目增收费用,无视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心理感受,是明显的短视行为。只有充分关注顾客的利益和市场的反映,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实现企业可持续长远发展目标。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允许民间资本办金融,引进适当的价格竞争机制。在成本可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提高科学定价能力。尽量解决方案出台之前的合理性问题、方案出台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方案出台之后的消费者磋商机制问题。对同质化和社会影响面大的基本服务实行免费或较低收费策略;对能够为客户提供高端增值服务的产品及服务可采取较高的收费策略;对一些技术含量低、投入成本相似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尽可能在一定浮动范围内平衡收费标准。此外,针对弱势群体,应采取必要的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形成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合力。一是针对目前市场收费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的现状,可考虑由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完善中间业务收费相关制度,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商业银行详细披露每一项中间业务收费的原因、成本、定价方法、收费标准等具体信息,引导公众从市场化角度辨证地看待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争取换位思考和理解支持。三是社会监督。一方面通过事前公示、网上公示、营业场所张贴告示等方式,确保客户的事前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让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能够货比三家;另一方面,与消费者加强沟通,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逐步建立起消费者磋商机制,确保收费的公开、公平、合情、合理。

(四)创造价格与质量对等的服务水平。近年来,株洲各商业银行陆续增加了服务收费项目与种类。与此同时,服务质量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而且,一些项目在新收费用后并没有提供与收费前不同的相应服务。在垄断或选择服务产品范围受局限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但这种格局不可能长期维持。因此,商业银行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改进服务手段,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真正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让消费者充分感受商业银行服务带来的便利,将同业竞争的重点从低价格吸引客户转变为高品质服务吸引客户。

(五)培养正确的金融消费观。从习惯免费享用金融服务到自愿为银行服务合理付费,客户理性金融服务消费观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多种传媒渠道,对理性消费观进行引导和培养,从而优化中间业务收费的软环境。商业银行要向市场传达并强化中间业务收费是金融业商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使消费者认识到合理规范的收费有利于促进银行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更好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外部环境上引导消费者提高对收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对银行收费的认同。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收费项目做好解释工作,使消费者理解并接受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为中间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刘社会

银行结算收费分析论文 篇3: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及定价策略浅析

摘 要:2013年7月,国务院“金十条”指出“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自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在我国已经走过十个年头。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费及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定价及收费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收费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利息收入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收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创造盈利的空间逐步缩小,商业银行加大金融服务发展,不断拓展费用及佣金等非利息收入来源。自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在我国已经走过十个年头。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费及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定价及收费管理提供借鉴。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及定价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经历了由政府完全定价向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转变过程。1988年实施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基本结算等服务价格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2001年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在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上的定价地位。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首次赋予商业银行部分服务收费定价权限,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规定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对一定余额以下个人外汇账户及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收取管理费,宣告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时代的到来。

(二)法律环境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法律环境由规范商业银行定价收费行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商业银行对其服务享有收费权。《价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规在内部价格管理、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以及垄断限制、协同定价禁止等方面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定价行为起到约束作用。2003年实施的《暂行办法》确立了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服务定价管理框架。此外,先后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对银行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三)经营现状

商业银行收入来源于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据了非利息收入的较大比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金融服务收费占比很少。随着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银行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创造盈利的空间越来越小,这使得中国银行业摸索着开拓各种非利息业务。近几年,各商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呈现增长态势,其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也不断攀升。表1列举了七家上市银行2008—2012年营业收入、净利息收入以及费用及佣金收入情况。

由表1可见,五年间各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幅均高于净利息收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年均增幅均超过70%;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上,除中国银行较为稳定的维持在20%左右外,其他各行五年间占比上升了6-8个百分点。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其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依然不高,还没有成为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支柱,与国外商业银行40%左右占比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在收费种类方面,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项目从过去单一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扩展到对非基本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托管业务、电子银行等业务的全面收费[1]。以农业银行为例,农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495项,其中政府指导价格10项,农业银行自主定价388项,优惠及免费项目97项(见表2)。

(四)主要特点

1.价格管制与自由定价并存[2]。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并存的定价管理方式。对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委会同银监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除此之外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在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决策。

2.定价机制复杂不透明。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银行服务品种不断增多。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基于不同的产品特征以及市场开发策略,银行采用的定价方法有所不同。而银行定价时又需要综合考虑成本、客户、同业竞争以及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因素,定价基础复杂。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定价机制对内对外均不作公开披露,社会公众无渠道获知,即使在商业银行内部非定价团队也对本行服务产品定价不甚了解。

3.消费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和收费中,相对于商业银行金融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团队,普通消费者弱势地位明显。《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对于金融服务价格的公示义务,但未涉及定价过程中消费者参与问题,消费者在服务定价中缺少话语权。而在价格选择上,普通消费者很难掌握银行服务产品定价的全面信息,难以对各家银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比较,以及涨价之后,往往又缺少对服务项目和费用的选择权,造成了金融消费者的被动地位。

4.中小型银行随行就市。商业银行定价实施中,以中国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国有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资源,拥有专门的团队对金融服务定价进行研究,其确定的服务价格在整个市场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而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更多采取了跟进式的定价方式,业务人员参考同业价格,结合市场地位估算产品价格。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和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随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升,作为当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核心文件,《暂行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滞后性凸显。一是商业银行收费项目不断增多。据统计,目前银行相关收费项目已达3000多种,是2003年的十倍[3]。《暂行办法》规定的产品定价和收费原则与要求过于简单和宽泛,难以有效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收费行为。二是未对定价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要求。无论是政府指导定价还是市场导向定价,《暂行办法》均未对定价流程进行明确,给予定价行为过大的空间和灵活性。而在加强和完善内部定价管理方面也只做了原则性要求。三是信息披露要求过于简单。《暂行办法》未对服务价格的制定程序、定价依据、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主动进行必要充分的价格信息披露。四是未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暂行办法》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及收费行为做进一步要求,未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者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二)市场环境有待改善

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适当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是商业银行运用价格手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逐步引导客户树立合理的理财观念,减少资金损失的必要手段。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人们对于银行服务产品收费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日益提高。但是随着收费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收费标准的逐渐提高,公众反响依然强烈,对向商业银行服务付费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对于以往免费项目收取一定费用时,会引起已经习惯免费服务客户的不解,比如对于银行收取零钞兑换费等,曾引起舆论的关注甚至引发诉讼。商业银行面临的收费环境不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服务转型的进程和业务创新的积极性。

(三)定价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产品收费也只走过十个年头,银行金融产品定价能力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国内银行金融服务产品定价多采用分散化模式,定价权随产品分布在银行内部不同业务部门,缺乏有效协调和整合。大多数银行未建立专业定价团队,仍以业务人员为主,参考市场同业价格估算产品价格。服务产品定价以定性或单一定价模式为主。受专业化程度、成本核算能力、计算机系统建设等因素影响,定价方法和定价技术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4]。服务成本难以科学准确核算制约了成本加成定价法的运用,客户价值及客户价格敏感性定性分析的特征本身限制了需求导向定价的有效性,由此使得采取跟随型定价的中小型银行在价格确定上偏离度可能更高。

(四)服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尚未成熟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银行收费缺乏主动告知,消费者“被收费”情况严重。除了银监会明确规定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强制收取的短信服务费,对于像账户管理费等未来收取的服务费用,银行极少在首次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虽然银行执行了监管部门收费标准公开,但公开后的查找便捷性很差。官网公开的,基本均未在首页明确标识,消费者很难查找,网点公开的,一张密密麻麻400余项收费项目“字体极小”、“扑面而来”,查看十分不便。此外,在当前银行产品创新不足的情况下,价格成为了银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上非理性竞争现象突出。不计成本、压低价格争夺客户;为了营销产品不提示或隐瞒收费等情况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市场培育起到反作用。

(五)金融服务水平及产品创新能力均需提升

在服务收费的背景下,消费者对银行金融服务的要求不再局限于服务的便捷性和优质化,对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要求越来越高。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及产品创新与市场期望存在差距。银行金融服务仍以传统的结算代理业务为主。虽然近年来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业务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利用商业银行信息、技术和人才等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始终比较欠缺。现有市场中银行间产品复制现象较为普遍,同质化竞争严重。

三、完善金融服务产品收费及定价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商业银行定价管理水平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中的不适应性以及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收费及定价中出现的问题,尽快修订相关条款,出台正式的管理办法。规定价格制定及调整流程、确立明码标价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职责分工、明确定价违规处罚。2012年2月,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隔一年半,管理办法迟迟未正式出台。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管理办法,从法律角度确立银行服务收费合法地位的同时,督促各商业银行理顺定价管理机制,以法律手段约束银行服务定价及收费的有序和合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加强消费者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服务收费环境

从银行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入手,改善当前金融服务收费环境。一方面规范银行收费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针对不同客户具体情况,在营业大厅公示的基础上,增加网络、短信、函件等多方式进行收费信息披露,提升消费者查询价格便捷性;建立收费管理投诉及处理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有效化解收费纠纷;提高银行收费信息透明度,完善定价信息披露机制,透明服务成本、公开计价方式;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规范收费服务营销行为,杜绝不当销售,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金融服务收费相关宣传。促使公众全面了解银行服务定价及收费情况,培育公众付费意识,引导消费者主动适应市场化管理下商业行为,逐步接受银行有偿服务观念。商业银行需主动加强对消费者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换位思考和理解支持;监管部门对银行合理收费行为给予正面支持;媒体客观公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此外,还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

(三)完善金融服务定价体系,提升产品定价水平

一是健全定价管理组织体系。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组织定价管理。建立一个由定价决策部门、定价执行部门、业务部门及其它支持部门组成的完整的定价组织机构,各部门协调配合,贯穿确定定价目标与策略、制定价格与执行、实施反馈与管理的全过程。二是重视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加强产品定价及管理内外部培训。培养专业定价人才队伍,结合银行自身特点,灵活运用定价技术和方法,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三是加强成本核算体系建设。建立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核算体系,对各类资源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充分、完整的数据化处理,并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形成以成本为基础、以效益为核心、以投入产出比为主要决策依据的内部综合管理系统。四是,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人力、财力、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加快业务流程系统、客户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系统以及业务定价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建立数据仓库,构建服务产品定价模型及定价跟踪评估信息渠道,使服务产品定价更加科学、精准和快捷。

(四)加强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价值和水平

立足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大服务和产品创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夯实结算代理等基础型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丰富金融服务内涵和功能,努力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打造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专业水准的优势产品、特点产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保证质价相符,使金融服务收入成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黎坚.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初探[J].武汉金融,2011(2):52-54.

[2]马运全.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权的变迁、分配及路径选择[J].金融教育研究,2012(5):18-22.

[3]郭觐.银行个别项目“变脸”收费[N].国际金融报,2011-07-04.

[4]张大龙,梁海萍.基于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8(12):66.

[5]沈玮青.银行基本服务有望实行政府定价 服务价格信息需公示[N].新京报,2012-02-11.

作者:孔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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