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治市场经济论文

2022-05-03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经济法治市场经济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近来围绕“谁是安邦实际所有人”以及民生银行原行长毛晓峰被中纪委带走调查事件,有关权贵资本主义的话题又沸腾开来。

经济法治市场经济论文 篇1:

入道市场经济法治任重道远

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当前,寻找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新动能成为各个国家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掀起了一场创新驱动的热潮,实体经济回归、重振制造业和创新驱动等也成为主要国家走出经济危机的国家战略,世界经济秩序正在重构,世界各国就人类面临共同困境、亟须构建新的宏观协调机制和治理体系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在未来,在这些积极因素推动下世界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可预期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应着力加大以下10方面的工作。

1.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新型的全球治理体系

要积极推进许多新领域和新议题(如气候、网络等)国际制度的建立,继续把WTO多边贸易体制作为促进全球贸易投资开放的主渠道,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动参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方向发展。一要承认共存,即要承认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多极化的发展世界,存在诸多多边关系,有着多元化的价值观,还有多样化的发展道路。二要追求共享,即要追求包括自由、平等、团结、容忍、尊重大自然和共同承担责任在内的基本价值和规则。三要共治。共治就是要使所有的国家认识到提供全球公共品的重要性,要通过全球各国协调合作来确保这些公共品的有效供应。四要共进,全世界应该携手共进。要管控分歧,要把分歧、争端和矛盾放在可控的范围内;要实现包容性增长,而不要把一个国家的利益凌驾在其他国家利益之上。五要实现共赢。要消除“冷战”思维,以合作共赢的建设态度,处理好国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新旧机构和新旧秩序之间的关系,从合作中共同受益,通过国际共治的新的机制、体制、秩序、方法使世界更多的人民和国家受益。六要共建。要共建全球和平发展的环境、共建人类共同的价值体系、共建公共权利、共建公共利益、共建全球治理体系的制度性框架。

2.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是金融政策创新战略的核心

一是以“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为突破口渐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路径。在人民币国际化路径选择上,中国实施的是从周边国际化到区域化再到国际化的渐进路径,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将为渐进的人民币国际化路径推进带来新的活力。二是随着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要充分利用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新型的体现世界经济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国际金融机构,在相关的贸易、投资和合作中大量推广使用人民币,拓展人民币国际化空间。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实施进程。进一步简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继续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要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全球汇率协调和监管机制;要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 建设和继续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建设,进一步扩大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继续稳步开展双边货币合作,进一步增加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规模。

3.继续扩大沿海、内陆和沿边的开发开放,打造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一是要发挥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重点支持沿海地区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建设若干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大都市和城市群,建成具有更强国际影响力的沿海经济带。二是要充分利用当前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机遇,依托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哈长城市群等内陆开放型城市重点区域,以经济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为平台,推动区域互动合作和产业集聚发展,逐步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将研发、生产和结算等环节向内陆地区转移,在内陆中心城市建立先进制造业中心,打造重庆西部开发开放重要支撑和成都、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三是扩大内陆沿边开发开放,打造区域对外经济合作新格局。要以“一带一路”国际大通道建设为契机,发挥云南连接东南亚、南亚重要大通道优势,逐步形成一个以云南为门户,澜湄流域国家合作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为重点,涵盖东南亚、南亚的多层次宽领域区域性国际合作新格局。

4.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的机制,构建双向开放外向型经济新局面

要推进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有机结合,推动与各国各地区互利共赢的产业投资合作。在吸引外资方面,要注重提升引进外资的质量和优化引进外资的结构。要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推动引资、引技和引智的有机结合,提高利用外资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要进一步改善外资投资的环境,在控制风险的同时逐步放开一些领域的市场准入。另外,要全面加快“资本走出去”步伐。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国际合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境外基礎设施投资和能源资源合作。促进高铁、核电、航空、机械、电力、电信、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行业走出去,创新境外投资合作的路径,通过各类投资合作机制,分享我国引进来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5.加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形成创新驱动型经济体系

一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制造业转型升级。要按照《中国制造2025》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推进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要抓住互联网革命新机遇,促进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在大数据时代实现创新驱动力的转换。要深化和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把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作为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通过数据驱动实现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对现有经济体系全方位改造。三是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为中国经济增长打开新的空间。要制定政策引导国内企业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地开发利用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拓展中国经济增长空间,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四是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中国经济增长新引擎、形成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也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6.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战略,重构全球价值链体系

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全球价值链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有三大主要环节:研发设计、制造组装和营销服务,三大环节创造的价值在总价值中所占的比重是有很大差异的。若想提升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必须在创造价值的环节上进行价值提升。二是大力培育本土的跨国公司和全球公司,提高我国对全球价值链的参与度,增强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控制力。要深化和落实“走出去”的国家战略,鼓励企业制定中长期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创新境外合作的方式,健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保障体系。三是通过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构建中国自己主导的全球价值链体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互补性较强,彼此合作潜力和空间很大。要将“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产业对外转移相结合,通过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投资,逐渐形成以中国为主导的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生产网络和全球价值链体系。

7.实施“一带一路”愿景行动,构建内外联动、海陆统筹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体系

一是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建设美丽中国。要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的作用,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推动自然条件不同的区域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发展,形成以“两横三纵”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和“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促进区域和谐发展、协调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设美丽中国,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新贡献。二是以国家三大战略为引领,构建内外联动、海陆统筹的开放型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一带一路”是新时期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要加快实施 “一带一路”战略,深化与沿线国家多层次经贸合作,带动我国沿边、内陆地区发展;通过三大战略的引领,推动东西双向开放,有望构建内外联动、海陆统筹的开放型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三是坚定不移地实施沿海和沿边开发开放战略。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与扩大开放相结合的战略,协同推动沿海、内陆、沿边开放。要完善内陆开发开放新机制,以内陆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依托,以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为平台,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路径;要推动内陆与沿海沿边地区开展区域协作,形成横贯东中西、连接南北方对外经济走廊。要打造沿边开放新支点,加快沿边开放步伐,将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建成我国与周边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稳步发展跨境经济合作区,推动内陆城市、沿边地区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融合,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8.继续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推进深水区涉险滩改革

入世15年来,中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贸易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未完成,而是需要继续不断地推进。在这方面,中国需要广泛动员社会的一切积极力量,包括继续借力对外开放,以瓦解既得利益集团对深化改革的阻碍,不断推进国内各个领域的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产权改革等所有制方面的深化改革,以及收入分配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等。

9.科学处理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与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仅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且要通过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当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等于政府可以更多地直接参与资源配置、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更不等于代替市場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科学处理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是我国一个重点关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持续推进。

10.本着互补性竞争与共赢性博弈理念,平衡好多边与区域合作关系,多渠道、多侧面积极有效地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入世15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并践行WTO规则,倚重 WTO多边贸易规则与体制,制约贸易保护主义;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面临纠纷时积极应诉;要建立必要的贸易报复与反击机制,以在必要时提供遏制力量;企业要建立行业协会,更好地研究和应对贸易壁垒以及参与争端解决;企业要转变过度依赖低成本价格竞争优势的竞争方式、竞争理念和路径依赖,强化自身改革与自主创新,建立非价格竞争优势。从短时间或一个时期来看,WTO为代表的多边主义会处于上升势头,或者区域集团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从长远来看,两者之间互补中有竞争、竞争中有互补的合作借鉴双赢的关系,即“互补性竞争”关系是全面的、长期的、彻底的,这一基本规律是不会改变的。

作者:刘光溪

经济法治市场经济论文 篇2:

以法治市场经济终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

近来围绕“谁是安邦实际所有人”以及民生银行原行长毛晓峰被中纪委带走调查事件,有关权贵资本主义的话题又沸腾开来。

而由于权贵资本主义在中国公开的市场制度环境中并不允许存在,亦非一个公开舆论场中能公然展开的话题,因此所谓围绕权贵资本主义的探讨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展开,而所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就是指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不会公开宣示,而在实际运行中又似乎为数不少的靠显赫家庭政治背景和人脉关系,来获取相对优越的政经资源和营商条件的一整套行为机制。

关于毛晓峰的问题相关部门尚未给出结论,坊间已经出现了N种解读,最离奇的说法包括为安邦“让路”和与安邦“勾结”两个版本。由于事件发生在安邦强势入主民生之际,且安邦式狂飙突进正引发诸多猜想,两相叠加无形中为坊间的种种传言提供了发酵与流散的温床。其后公众情绪虽经人民网等强势官媒发表力挺安邦的评论而有所平复,但疑虑尚存,估计要等相关事件有了结论才能暂告尘埃落定。

以上情势其实正折射出围绕“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的种种非议的杀伤效应。相关优势资源的暗中加持,固然有利于把生意迅速做大,且在一段时间内回避舆论的关注,但一旦背负“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的名声,所谓的财技、经营管理才能、把握时机的眼光和资本市场纵横捭阖的能力等等都会被投以怀疑的目光。

在一个法治市场经济体中,恶意并购也罢,两情相悦也罢,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即可。而在一个“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的氛围中,即使表面程序并无大的瑕疵,也即符合程序正义,人们也会以目的正义对之进行消解。

而反过来说,所谓打破盘根错节的既得垄断利益集团需要强有力的突破,因此就需要有与强有力势力结为奥援的说法,在舆论场中也很难站住脚,因为人们此时又会以程序正义方面的缺陷来消解其目的的正当性,逆取终至难以顺守。

说到底,相对于权贵资本主义,人们对“疑似权贵资本主义”似乎更不宽容,因为前者虽然有明火执仗之嫌,但至少不会过于“潜规则”。而对于“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由于其种种云山雾罩,种种神龙见首不见尾,人们反而更倾向于加以过度解读,更关注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在这种情境中,比事实更重要的是人们倾向于相信什么是“事实”。

因此,人们最近不仅不再相信寒门还可以出贵子,而且还“变本加厉”地怀疑那些寒门之子要么是伪寒门,要么入赘了豪门,要么俯身权贵,总之,上进之途中肯定走了攀龙附凤的捷径或歪路。比如人们开始怀疑一切的并购背后都有着看不见的翻云覆雨手,那些台面上的人物要么是白手套,要么是虚张声势的棋子。

这种选择性判定真伪的惯性思维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它直接导致对我们的社会经济赖以运行的基本规则的解构,而这种解构又导致基本秩序的失范,因而格外令人感到沮丧。然而更应该被指责的肯定不是有着这种惯性思维的民众,正是“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内在的政经杂糅,反过来导致人们不能以纯乎经济的眼光来观看经济行为。当代表着规则与秩序的建制性主体中的关键阶层习惯于视制度为道具,为工具,为私器,为武器时,又怎么能指望芸芸众生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抱怀有虔敬之心,并进而以戒慎恐惧之态加以执行呢?换言之,当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率先选择放弃操守玩世不恭时,整个社会便会在犬儒主义的道路上加速狂奔。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要防“右”,但主要是防“左”。而为左派势力提供充足弹药资源的,恰恰是“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因为左派所擅长发动的民粹主义,最容易为“疑似权贵资本主义”所激发。十年前因国企改革大潮中泥沙俱下而导致的改革正当性危机殷鉴未远,所有有志于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大业的健康力量应携手早为之计。要防左,釜底抽薪之计即在于及早终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

法治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而中国梦的最大感召力亦在于让每一个公民都有实现自己梦想的权利与自由。一部中国改革史,就是不断打破各种双轨制的历程,从要素价格双轨制,到利率双轨制,到政策待遇双轨制,到资源平台双轨制,一路攻坚克难,方才取得斐然成就。

眼下中央正提倡全民创新,而一个创新型社会的养成尤须各种资源平台的开放透明。只有彻底终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才能真正破除各种维度的双轨制。

从这个意义上讲,终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不仅有利于建立法治市场经济的秩序与尊严,进而重建改革正当性,更是释放全民创新创富热情,奠定中国可持续发展动力的最大源泉。

经济法治市场经济论文 篇3:

论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在WTO规则冲击下的进程

[摘要] “入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说,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中国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并从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好的游戏规则,这关键在于法律环境的改造与建立。30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我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直接面临WTO规则的冲击,文章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尤其是市场主体立法入手,着重探讨市场经济法制在WTO背景下是如何进行完善的。

[关键词]WTO;经济法治;进程

The Law 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after Enter the WTO: The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Legislation

Wang Wei

(Guangxi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Nanning, Guangxi 530022)

Key words: WTO, economic legal institutions, process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我国商事经济立法进程应当提速

为切实履行作为WTO成员国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对WTO及其成员国所作的承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实现政府和国内外企业、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和社会经济团体的法律角色定位,我国必须按WTO规则要求和对外承诺,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以确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为价值取向,义无反顾地进行经济立法改革,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经济法律体系。鉴于我国不少经济立法文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制定的,因而有许多条款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必须抓紧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中与WTO规则和对外承诺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清理。至于在满足WTO规则和对外承诺方面尚付阙如的条款,应当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承诺抓紧制定。要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在推动、保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方面的积极作用,迫切需要抓紧制定与完善四个领域的经济立法:一是市场主体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中介机构立法);二是市场行为立法(包括债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三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立法(包括产业政策法、政府采购法、经济行政指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合同法);四是社会保障立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一) 树立经济行政法治观念是政府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前提

政府部门要自觉抛弃人治和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树立法治行政光荣的观念。政府部门要真正认识到,依法办事,不麻烦,也不吃亏。因为,强调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不是刁难政府、让政府难堪、束缚政府的手脚,而是督促政府更加高效、合法地行使行政权,从而做到积极而不越位、守法而不无为、干预而不添乱、有权而不滥权。因此,强调依法行政对于政府来说,即是一种制约和督促,也是一种关心和爱护;强调依法行政具有消防与预防、去病与保健、治标与治本、规范与保护兼重的功能。要在政府官员中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务求每位政府官员都熟知涉及本行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WTO的相关法律规则。为保障依法行政的先进管理机制制度化、长期化和稳定化,建议建立政府官员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部组织的相应考试的政府官员才能上岗。对于经济行政法治工作有功、作出贡献的官员,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那些经济法治观念淡漠、轻视法律知识学习、不依法行政的政府官员,应当在任免、考核、晋升时建立一票否决制;对于违法行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官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要严格区分政府的双重法律角色,禁止行政权力侵害民事权利

国家与政府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只代为行使国家行政权,无权干扰立法和司法工作。而国家经济行政权的职能主要是由政府,特别是经济行政机关承担。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公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私权主体的国家被人为地混淆起来。为彻底贯彻政企分开、官商分开的原则,建议尽快制定《商事主体法》,明确哪些人有资格成为商法上的商事主体,从而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明文禁止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从事商事活动,并切实斩断他们与企业之间有形、隐形的金钱纽带。就主体而言,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政府部门和官员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成为商事主体,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能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既不能以商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民事主体制度,也不能以民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商事主体制度。从理论上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之间井水不犯河水。行政权的效力原则上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权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不得非法侵入意思自治领域、侵害市场主体的商事权利(如不得擅自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国有化征收)。否则,公法与私法、经济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特别法)与商法(实质上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划分也就丧失了意义。行政权与商事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二者效力没有高低之别。认为“行政权高于商事权利,部门红头文件高于商事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郭道晖,1999)。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六原则

1.法定原则。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

2.效率原则。政府应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包括办事拖拉机关在内的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3.公平原则。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政府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4.人权尊重原则。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人权尊重原则,实现人道主义行政或仁政。我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正在研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健全民主制度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党的政治报告(何惠玲,2002)。现代社会之所以要赋予和保护人权,主要是由于公民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政府滥用权力(包括经济行政权)的威胁。因此,经济行政机关在发动行政权时,必须顾及、尊重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即使行政权的发动符合法定原则,也不能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权与基本自由也是经济行政行为的最低道德基线。只有同时符合法定原则和人权尊重原则的经济行政行为,才是既合法(legal)又正当(legitimate)的。

5.透明度原则。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廉洁、提高经济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借鉴证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全国实施经济行政行为公开化的阳光工程。除确需保守国家秘密的情形,政府都有义务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社会披露。与经济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有人民都有权监督经济行政行为。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而且所有纳税人、企业、大众传媒、社会经济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对此享有知情权。每位纳税人在办公时间之内,都有权前去查阅,也有权自费复印有关内容。经济行政机关对于这种知情权必须予以尊重,并满腔热情地提供有关方便和条件。如果纳税人的知情权遭到了经济行政机关的无理拒绝,纳税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司法审查原则。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必须把经济行政行为置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自不待言,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鉴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造成的损害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甚于具体经济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也容易逸出法治框架,有必要尽快承认和加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一)抓紧修改公司法,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轨道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就是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要尊重《公司法》的权威,把每一个国有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和廉洁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缺位的,这是一种误解。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很明确,那就是国家。真正处于虚位状态的是国家股权的代理人,而非国家本身(豆建民,2003)。有鉴于此,国家股权的代理人必须界定清楚。当前,这一代理人身份是由政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共同承担的。从近期看,要鼓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行使经济行政权的政府部门脱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私法人,受破产法的规制,以确保其与其他商事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落实国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利益。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是公法人,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从长远看不应作为代行国家股权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财产代理人应当向商事公司方向发展。按照股东平等、国家股东权有进有退的原则,应当允许国家股东权依法自由流转。既要稳妥地探索国有股权减持的作价方案,避免国有股减持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负面影响,强化投资者信心;也要探索增进国家股东利益的其他新途径,如允许国家股东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二)落实抓大放小的方针,完善公司集团立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可以预言,我国加入WTO后,世界级公司巨星尤其是跨国公司集团将纷纷到中国安营扎寨、占领市场。有必要通过兼并、联合等手段组建一大批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纽带的、“航空母舰”式的、我国企业按照金字塔形式层层控股的资本充裕化、经营多角化、管理科学化、品牌民族化、利润理想化的巨型公司集团。相应地,国家应尽快完善公司集团立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以若干股东设立独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为假定调整对象。当时,立法者尚未预料到公司作为股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复出资设立孙公司、孙公司又出资设立曾孙公司的“四世同堂乃至五世同堂公司家庭”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倪建林,2001)。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公司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制度、保护子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实现对母公司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小股东利益的均衡保护。从单纯规范单一公司,到同时规范单一公司与公司集团,反映了立法者对公司法律现象的认识规律,体现了现实经济生活对立法的迫切需要。在完善公司集团立法的同时,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还要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因为,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一大国际趋势。

(三)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状况,既暴露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瑕疵和不足,也暴露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和低效,更暴露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和无奈。近年来上市公司中的琼民源、红光、银广夏等一系列公司肆无忌惮地编造虚假财务资料欺骗广大投资者,且有中介机构为其摇旗呐喊的丑闻,一而再、再而三地印证了这一点。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确保公司经营者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必须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过硬措施。但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尤其要明确,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广大股东利益,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含股东个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集体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投资者有权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违法行政行为(含作为与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和救济。

(四)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我国从1979年以来陆续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在《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而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不少。这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于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立法技术上和实体内容看,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已经不再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梅慎实,200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三套组织机构。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绝对审批制,一律报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国内股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原则。鉴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某些特别规定,不仅不合乎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大大落后于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为鼓励外商投资,应当尽快废止现已落后的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郭道晖.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J].现代法学,1999,(1):11-14.

[3]何惠玲.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意义何在?[EB/OL].新华网,2002-04-21.

[4]豆建民.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5]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马俊驹.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与重构[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5)[C].2000.171.

[7]梅慎实.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完善《公司法》[N].http://www.cs.com.cn,中国证券报,2006-02-16.

[责任编辑:李国燕]

作者:王 威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农村经济管理创新论文下一篇:国有公司财务监督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