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2022-08-14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猪场发„2011‟38号

中共猪场苗族彝族乡委员会 猪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地2010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议精神,以及《纳雍县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在全面摸清“三资”底数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着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机制,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存量科学使用、保值增值。通过清产核资、建立和规范“三资”台帐、完善“三资”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

力保证。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基础是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现状进行普查登记,关键是经过公示、建立台帐,任务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目的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运作机制,对农村经济事务进行科学管理,在农村基层形成风清气正的和谐氛围。

1、资金管理方面。一要签订代理协议,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要健全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使用,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并张贴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2、资产管理方面。一要建立资产台帐。要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并逐一登记造册,对帐物不符、产权不清等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二要强化资产经营。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集体资产的经营性收入要纳入帐内核算,定期对集体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3、资源管理方面。一要严格登记造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确认的基础上,要按照资源坐落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帐。二要规范土地承包。土地承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及时向承包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土地。三要推进土地有序流转。鼓励农民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上级政府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好流转合同,以免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四要确保资源发包公开透明。对依法流转由集体经营的土地,集体预留机动地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水面等,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

三、方法步骤

全乡村级“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2011年3月10日前)

乡纪委牵头成立全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邓珍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杨立涛(纪委副书记) 成 员:田庆祥(财政所长)

张习阳(国土所副所长)

王 力 (林业工作站站长)

邓 芳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进华(社事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财政所,由田庆祥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

各村要成立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

(二)宣传发动,提高认识(2011年3月10日至31日)

2011年3月31日前组织召开全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动员大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向广大村干部和群众宣传推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推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并不改变“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经营权。

(三)、走访调查,全面清理(2011年4月底前) 以乡为单位抽调工作积极、责任心强、熟悉村级集体“三资”情况的人员,组成村级集体“三资”清查小组,在学习培训掌握清查方法的基础上,深入实际,走村串户,对各村 “三资”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表、卡、册、据统一,台帐与实际相符。

(四)成立中心,培训业务(2011年5月15日前) 成立以财政人员为主的代理服务中心: 主 任: 田庆祥

会 计: 田庆祥(兼) 出 纳: 石 雷

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乡财政所。

各村要明确1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报帐员。由乡代理服务中心乡对各村分管财务负责人和报帐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岗位业务和工作流程,为

代理服务工作正式运行奠定基础。

(五)委托代理,分村管理(2011年5月底前)

在全面清理村级集体“三资”的基础上,由各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正式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村民委员会全面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乡纪委要监督代理服务中心,做好原村集体财务帐户核销和财务移交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分村重新设立村级财务帐户,建立新帐簿。在代理服务中心设立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收支明细帐和易耗品领用台帐和资源性资产台帐、用工登记簿、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备用金登记簿等。实行分村管理,进行单独核算,正式启动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六)完善资料,总结验收(2011年6月底前)

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日常管理,收集完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向县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小组写出书面总结。迎接县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对我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机构建立情况、办公场地落实情况、工作人员到位情况、委托程序是否齐备、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是否上墙、“三资”清理是否真实并进行公示、代理服务是否正常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纪检、组织、财政、农牧、扶贫、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各村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要求,保质保量。村级集体“三资”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

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操作程序,防止简单化,急功近利,要把抓好此项工作与推行“村务监事会”、“一箱三卡”、“六议两公开”、“两述一评”等结合起来,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重视督导,强化落实。要深入村、村民小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肃纪律,取信于民。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使人民群众享受“三资”规范管理的成果。

中共猪场乡党委 猪场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三资管理 委托代理 实施方案

报:县纪委 送:县监察局

发:各服务区、各村委、乡直有关单位 猪场苗族彝族乡党政办公室 2011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留存2份

第二篇: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WHNYLM/ZD-061-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持好矿井和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满足企业合理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从成本中所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和折旧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及地面系统的技术改造、安全综合治理、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地面建(构)筑物的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民公司三厂一矿、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机电动力部是利民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统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地测科、信息部、 1 工程管理办公室等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机电动力部完成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并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对该单位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技术要求的编写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已批复项目技术要求的编写。

(三)负责已批复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监管及项目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协助机电动力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各项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认真分析总结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 提取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

(一)煤矿企业安全费、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关于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规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神华财【2004】375号);•关于调整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神华财【2005】356号);•关于印发†神华集团公司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管理 2 暂行办法‡的通知‣(神华安【2009】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煤矿企业安全费的提取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当国家及神华集团公司制定新的调整政策时,执行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费的使用范围

(一)煤矿企业安全费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神华集团公司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神华安【2009】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3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非煤矿企业安全费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改造国债补助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规定,专项用于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项目,并安排专人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国债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矿井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矿井新技术的推广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十四条 折旧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乌发【2012】291号)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管理,要本着公平、合理、严谨、有效、“一事一议”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机电动力部组织各单位进行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申报的项目资金计划额度原则上安全费可以足额安排,维简费和折旧费应按资金来源控制在当年计提标准的80%以内。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紧密结合生产经营需求情况,有提前性,有预见性,且必须经该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各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必须明确资金来源、项目类别,各类资金不得混淆使用。

(三)申报的建安工程项目计划必须提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及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及时与工程管理办公室进行沟通和业务咨询),且项目需经过详细论证;申报的物资采购项目计划需明确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及现行市场价格(在申报前应提前与乌海能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进行沟通和业务咨询);重大新建或改造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需要通过公司组织审查批准后才能申报。

(四)不得压缩单位工程项目预算,多报项目而占用资金,影响专项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

(五)各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必须按照机电动力部要求的时间、格式统一上报,防止少数单位推迟,影响全公司计划的上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机电动力部,由机电动力部负责汇总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对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机电动力部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机电动力部负责将初审通过后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并上报利民公司,由利民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机电动力部按会议审定意见及时汇总和编制。

第二十条 在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下达后,机电动力部结合实际安全、生产、经营需求情况,在不超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文件形式上报乌海能源公司,逐项申请需要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审批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向乌海能源公司申报需要实施的项目计划,在申报文件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物资采购类项目计划:标准规范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或主要 6 参数)、需求数量、计划金额、资金来源、需求时间、详细的需求原因;

2.工程类项目计划:工程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计划工程量、计划金额、资金来源、建设需求时间、详细的需求原因;

3.其他类项目计划: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计划金额、资金来源、需求时间、详细的需求原因。

(二)规划发展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调研、核实并提出意见(其中:安全费项目计划需通过安全监察局参与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将提出的意见呈报公司各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呈报规划发展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呈报乌海能源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

(六)项目立项实施。

以上任一环节提出否定意见,则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按“一事一议”原则申报的项目计划总额不得超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若遇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计划时,需由利民公司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以文件形式上报乌海能源公司,明确申请增加总额计划的详细事由及计划需求金额。

第二十三条 每年末由机电动力部部将当年度通过“一事一议”原则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后,编制并上报,附项目计划明细。

第五章 计划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一事一议”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计划内容实施,并严格控制在计划金额内,不准超计划投资。在招标过程中,当项目实际招标金额超出计划金额时,需由利民公司以文 7 件形式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申请增加计划金额,若乌海能源公司未批准,则项目停止实施。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一事一议”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变更

(一)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因变更造成超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需按照•关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乌发„2012‟263号)中的变更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利民公司以文件形式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申请调整计划金额。

(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的变更,由利民公司以文件形式上报乌海能源公司。

(三)“一通三防”项目计划内容的变更,由利民公司以文件形式上报乌海能源公司。

(四)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等信息化项目内容的变更,由利民公司以文件形式上报乌海能源公司。

(五)其他类项目内容的变更,由利民公司以文件形式上报乌海能源公司。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一事一议”审批立项的专项资金计划项目,若因特殊原因有当年未能实施或无法完成的项目时,利民公司需提前向乌海能源公司提出调减项目计划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乌发„2014‟141号)文件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设计审查、图纸审查严格按照•关 8 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神乌发„2013‟27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计划中建安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乌发„2012‟263号)、•关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乌发„2012‟2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自营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按照•关于规范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建自营工程管理的通知‣(神乌发„2014‟310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办理开工、竣工验收手续,所有工程资料必须齐全。

第三十一条 机电动力部部参与各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竣工验收、项目决算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并配合财务部做好每月度财务资金预算中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工作,以确保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第三十二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设备到货后,机电动力部、设备使用单位、供货单位及乌海能源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设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神乌发【201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经验收合格,由设备接收单位按设备出入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经营管理部部对出库单审核签认后,财务部门按程序办理设备结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是自行采购的专项资金计划外物资,未经利民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在没有办理出入库、结算等手续就入帐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实施单位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利民公司分管领导、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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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上报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切合实际,保质保量,杜绝设备重复购置和地面重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编写技术要求及建安工程方案,如技术要求修改两次后仍无法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对机电管理人员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所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如存在较大的资金误差,对机电管理人员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流委【2011】 号

中共乡委员会乡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洪灾及地质灾害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管理使用

实施办法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乡级各单位:

为加强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及时将各项救灾救济资金物资安全、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重建家园、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洪涝及滑坡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充分认识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重要性

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局。各有关单位要站在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要把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保障广大受灾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救灾专项资金的安全,确保救灾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给群众交一本公开账、明白账、放心账。

二、严格程序,突出重点,正确把握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除必须定向使用的外,要统筹安排,相对集中使用。灾后恢复重建的水电设施、损毁房屋、道路交通、通信设备等专项救灾资金,要按项目规划、建设进度和资金计划,按期足额下达、拨付,严禁擅自调项或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救助灾民生活的救灾款物,要优先安排重灾户、特困户、“三孤”人员、优抚对象。

1、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领取发放管理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计划数额、使用方向、补助对象、审批程序、使用结果等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3、统一管理原则。救灾资金、物资分别由财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所有救灾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所“一个口”进出;所有救灾物资全部由民政办统一负责接收、管理和分配。

4、加强监督原则。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5、注重实效原则。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必须保证用于受灾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等支出,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灾情发生后,要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严密组织,强化措施,做到反应迅速、应急得力、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立即筹措救灾资金、组织救灾物资,及时安排发放救灾款物,全力开展救援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衣穿、有住处、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乡在收到救灾资金或救灾物资后必须尽快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拖延救灾款物的发放。乡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要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标准、救助条件及救灾

款物数量;根据受损程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救灾资金和物资。

1、成立机构。一是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民政办、财政所、纪委人员组成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日常工作。二是各村(社区)成立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发放及检查监督工作组,落实具体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规范的资金台账和物资台账。乡救灾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账核算,票据合规,手续完备。乡、村对于接收的救灾物资按规定严格管理,按种类、数量及时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使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群众。

3、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一是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各界的监督。二是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四是公开救灾物资、资金监管群众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是制定救灾物资发放程序,并在全乡公开,使物资发放工作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申请发放,由受灾户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评议后,

在居住地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救灾资金的由乡财政所填写《救灾资金发放明细表》,申请救灾物资的由乡民政办填写《因灾倒损房屋审批表》、《救灾物资发放名册》后,乡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主户口、身份证及领取人户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乡财政所、民政办签字领取,不得由村社干部及非家庭成员代领。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后,乡财政所、民政办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管,有效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有效发挥救灾资金的作用。发放灾民的救灾资金,要建立“一账一册一卡”和“四公开”制度,即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账、花名册、灾民救助卡,公开发放规定、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的制度。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1、建立健全报灾、计灾、核灾制度:由受灾户书面报告受灾情况,经所在村委会证明报乡民政办查灾核灾,乡逐级汇总上报,省、市、县视受灾程度组织查灾、计灾、核灾工作。

2、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论是发放救灾现金还是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定期接受财政、审计检查,人大代表跟踪检查、监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

4、乡民政办主动聘请行风廉政监督员,对救灾救济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5、坚持公示制度。在发放救灾资金、物资过程中,必须先后在村、乡政务公开栏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11年9月20日

第四篇: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XX]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5号)、《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

1.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

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购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及发放租赁补贴支出;

2.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

3.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4.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5.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按照省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等支出。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在完成此任务前提下,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的实施办法

莲花镇关于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具体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党政机关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意见和要求,推动“三重一大”制度在党政机关的贯彻执行,保证党政机关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大额办公经费,以下简称大额资金),促进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使用效益,完善大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措施,促进和坚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

二、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一是单笔两千元以下的资金必须由镇长签批;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资金必须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共同审批;一万元以上的非正常性业务资金的分配、使用须经镇党委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共同审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二是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三是实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要明确资金的使用性质和有关规定;四是镇纪委和财务管理部门,要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问题的发生。

三、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禁

暗箱操作,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实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专账核算,杜绝多要少花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向财务管理机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机构在监督和审计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大额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写出专项报告。

五、建立大额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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