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商品房预售合同

2022-08-22

第一篇:保利商品房预售合同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广州市律师协会__北大法宝_法律检索系统法宝之窗 [关闭]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1991.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唯一标志】9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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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TXT HTML TXT WORD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案 由】民商经济 -> 债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件字号】(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审理法官】宿波、彭灿、宋巍

【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09.05.05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

【代理律师】杨为、刘俊【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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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鸿志。

委托代理人杨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鸿志因与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鸿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为,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28日,陈鸿志在参加成都市2008年房地产秋季交易会过程中,看中了由保利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成都市蜀龙路南段1980号的“保利?公园198”楼盘,并于当日向保利公司支付了项目认购“诚意金”20 000元,保利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编号0001821)。2008年10月4日,陈鸿志挑选房屋后,与保利公司签订了《保利?公园198认购书》(认购书编号000081,定金收据号0001821),约定陈鸿志挑选的房屋编号为5号楼1单元802号,建筑面积89.32平方米,定价401 793元。该认购书第四条第(1)项约定:“乙方(指陈鸿志)在签订认购书后,须于2008年10月20日前到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签约收款中心交纳第一期房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办理视为中途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指保利公司)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第四条第(8)项约定:“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已阅读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和《按揭须知》,并认可其所述内容”。当日,保利公司在收取陈鸿志认购“诚意金”的收据右上方加盖了“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条章。认购书签订后,因陈鸿志经济发生变化,陈鸿志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保利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陈鸿志遂要求保利公司退还其认购“诚意金”20 000元,遭到保利公司拒绝。陈鸿志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陈鸿志与保利公司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认购书第四条第(1)项明确约定陈鸿志应在2008年10月20日前与保利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中途违约,陈鸿志不得向保利公司索还定金,且保利公司在向陈鸿志出具的收据上,也明确了认购“诚意金”已转为定金,不予退还字样,因此,陈鸿志向保利公司交纳的“诚意金”20 000元,其性质已转化成了保证合同订立的立约定金,其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最终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由于陈鸿志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责任应由陈鸿志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保利公司不应退还陈鸿志交纳的“诚意金”20 000元。故原审法院对陈鸿志要求保利公司退还“诚意金”20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鸿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鸿志负担。

一审判决后,陈鸿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由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向上诉人陈鸿志退还“诚意金”20 000元;3.由被上诉人保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诚意金”已转为立约定金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以保利公司在向陈鸿志出具的收据上,明确了“诚意金已转为定金,不予退还”为由,认定上诉人交纳的“诚意金”已转化成了保证合同订立的立约定金,属认定错误。

1、双方于2008年10月4日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第一条“付款办法”中“定金”一栏被叉掉,充分证明双方对于“定金”及交付事宜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强制性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审判决在没有双方书面约定的前提下,认定“诚意金”已转为定金明显违法。

2、被上诉人在开具给上诉人的“诚意金”《收据》右上角盖上“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图章的行为,未经上诉人同意,只是保利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诚意金”转为立约定金,显然是以被上诉人一方意志为转移。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焦点是“诚意金”是否转为定金,一审判决未适用《担保法》第90条错误。本案应当首先适用《担保法》,一审判决在《担保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缴纳的款项依法未转为定金,其性质依然是“诚意金”,故本案应当适用《四川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的规定。

被上诉人保利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本院二审另查明:2008年10月4日,陈鸿志与保利公司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第一条“付款办法”中“定金_万元”栏被划掉。对此,上诉人陈鸿志在二审时陈述是因保利公司在其“诚意金”收据上加盖“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条章后即提出异议,故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将该定金栏划掉。保利公司陈述陈鸿志当时并未提异议,并因认可了保利公司的盖章行为,所以保利公司在认购书上将定金栏划掉。

本院认为:陈鸿志与保利公司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二审争议的争点是:陈鸿志交纳的20 000元“诚意金”是否转为立约定金,保利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该20 000元。本案中,陈鸿志与保利公司于2008年10月4日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第一条“付款办法”中“定金_万元”栏被划掉,对划掉该定金条款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保利公司在陈鸿志交纳的“诚意金”收据上加盖“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条章,保利公司无证据证明陈鸿志认可该盖章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规定,本院认为陈鸿志与保利公司双方并未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关于定金的条款并未成立。保利公司与陈鸿志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意金”形式向陈鸿志收取的费用,收取后陈鸿志改变购买意愿的,保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该20 000元。综上,上诉人陈鸿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

二、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陈鸿志“诚意金”20 000元。

上列有给付义务的款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陈鸿志预交),由保利公司负担,保利公司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陈鸿志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宿 波

代理审判员

彭 灿

代理审判员

宋 巍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戚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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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别: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 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____m

2、公用分摊____m

2、其他____m2)。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m2,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

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6、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或北京市

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第四篇:商品房预售合同(商铺)

营业房预售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出卖人取得坐落于华亭县安口镇东大街原五金公司旧址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景园小区商业住宅楼两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订购房号

乙方订购位于华亭县安口镇东大街景园小区1#楼沿街商铺 号(由西向东)。

二、 产权范围

室内至天棚面,下至地平面,前后以外墙皮,房与房之间以隔墙中心线为界,室内设施均归乙方维护使用。

三、 预售面积

预售商铺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四、 预售总房价

商铺每平米售价元,预售总房价拾万仟佰拾元。

五、 付款方式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____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100%房款,至年月日前缴清,享受%优惠,即总房价拾万仟佰拾元。

2、 分期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首付%房款,即拾万仟佰拾元,至年月日主体封顶时再缴%房款,即拾万仟佰拾元,余款在甲方交房之前一次性付清。

3、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六、交房时间

若无特殊情况,甲方须将乙方订购楼房于日前交付。

七、 产权登记

房屋交接后,甲方负责开具税务发票,并签订国家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持税务发票、合同及业主有限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华亭县产权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八、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政府质检部门验收合格。

2、一句国家规定,承担保修期内工程的各县保修事宜,但由于不可抗拒力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维修费用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

1、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时间和款额,如逾期十日以上或欠额20%以上,甲方视其为自行退房,并有权另行出售。

2、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退房时,必须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交款15%的违约金。

3、在自己的产权范围享有合法自主权,但装修施工必须在物业公司监督下进行,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影响梁、住、墙、板质量,或破坏整体、部分结构的施工。

4、购买营业房的业主,必须遵循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及定位功能,服从管理,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营业房买卖合同。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增订条款及附件按订购合

同补充说明办理,与本合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两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的商品房预售,经济适用房的预售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除甲、乙双方签署栏和登记机关登记栏外,本合同其它空白处均应当通过南京市网

上房地产系统打印填写。

在本合同中的【 】内打“√”表示选择,打“x”表示不选择。本合同空格部分若

为空白句,应以“以下空白”字样注明。

本合同特别制作“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专项用于乙方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该专用文本在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入房产档案馆。甲、乙

双方可根据需要自定每套合同的份数;但每套合同必须包括一份该专用文本。

《 》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

预购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已领取___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____区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_________。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地名核准名称【 】暂定名称为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_____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

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

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 号,该房号为【 】公安审定编号【 】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

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主体建筑层数为____层,其中+0.00米以下_____层,+0.00米以上_____层,该商品房位于【 】+0.00米以上【 】+0.00米以

下第_____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_____,层高_____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

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 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________。

第二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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