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审查范文

2022-06-01

第一篇:借款合同审查范文

合同审查必备:借款合同风险清单(没有比这更全的了)

作者│史宏霞来源│法天使(law-angel)如果要说哪类的合同是最历史悠久,那当属借款合同。在当今社会中,借贷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资金流动的重要方式。所以,本文旨在分析借款合同的风险点所在,以使大家能够注意这些。01借款合同的法律画像《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网络案例库中以“借款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搜索,结果可达数十万份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可以说是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的合同类型,大到金融借款,中到企业拆借、小到个人借款,林林总总,可以说,有极致复杂的银行版本,亦有简易通俗的自然人版本。尤其是使用在金融领域的借贷合同,已经有极为成型的格式合同范本,而其风险的控制措施已经不仅仅限于合同范本应用,更为突出的是尽职调查,贷款对象的资信审查,偿还能力的调查甚至借款使用过程的监督控制。而通常的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虽不需要如上复杂的风险防范措施,仍在借款合同的基本框架下,仍有与金融贷款合同类似的风险审查和防控的必要。02借款合同风险清单列表根据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借贷行为的特性,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大致应包含如下内容,律师应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是否缺失、遗漏、有效等。 序号 风险点

表现形式风险等级1借款主体是否清晰确定、合法存在1.借款方主体不存在,伪造公章、签名;2.借款方为特种行业的其经营缺乏有相应的行业资质许可,存在偿还主体被吊销等风险;3.借款方为自然人的,无身份证信息,无手印。核心

2借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借款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核心

3借款目的是否合法,非法目的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1.借款用于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活动的无效;2.金融类贷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核心4借款金额是否准确明确无误1.借款金额文字性错误:无大写、大小写不一致;2.借款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3.在借出时直接扣除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核心5借款利息是否清晰合法1.无利息约定;2.年化利率超过24%,违反规定;3.违反规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4.无逾期利息约定;5.无迟延履行判决利息约定。

核心6还款约定是否清晰1.借款期限不清;2.本金、利息归还顺序不清核心 7 在大额借款情况下,是否存在有效的借款使用监督措施1.资金托管方责任不清;2.借款一次性发放,无使用监督;3.无账户资金共管措施或约定不明。

次级8是否存在有效担保1.保证人身份存在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形;2.保证人身份与签字未经核实;3.主合同变更,保证人责任范围、期限是否随之变化不清晰;2.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不存在,或不登记,或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核心

9税费承担是否清晰1.单位向员工借款给予利息的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如公司借款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响应增加的财务费用的承担。次级10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公证文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拖沓。常规11出借方是否有提前要求还款权借款方发生违反约定时,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常规12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还款逾期、利息支付逾期的罚息计算方式;常规13是否有必要的附件1.对于有担保的借款,应当有独立的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中的关键信息与主合同保持一致。2.对于借款方的主体资质/身份证件应当复印留存。常规14是否联系及送达条款,以及联系人变更和地址变更条款有明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人信息,以及通知送达方式。常规15是否有管辖条款符合交易实际的管辖条款。常规

第二篇:利益相关者之间“借款”行为证据审查及性质认定

2015-08-14 类别:判例研究 浏览次数: 101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

3、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考察该中心选调人员刘某的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及向刘某本人索要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新乡市、安阳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过程中,以给检查组成员购买化妆品为名,收受当地环保部门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并汇入其指定户名为刘晓庆及李艳的银行账户内。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鹤壁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赃物未收缴。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成立,但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款项性质,故该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有关环保部门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指控亦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及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

一、李某与同事刘某经济往来是借款关系,一审法院将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李某索取刘某巨额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二、一审法院推定案外人刘晓庆收取化妆品费用,归责于李某索贿属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充其量是利用了职务便利促成双方之间的民事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的去向与李某有关联。

三、一审法院对李某通过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的性质认定不准确,李某没有收到任何纪念币,茶具已按送礼人的要求转给了相关领导,该行为不是犯罪,是违纪行为。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检察院抗诉、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的涉及190万元钱款及5部手机的事实,已经查清,李某系履行检查职责,依法查处了涉案企业的问题,上述款物已转化为他人借款,有借款书在案证明属宋某与刘晓庆之间的借款,希望二审驳回抗诉。

二、检察机关抗诉指控李某上交2万元请托款的行为 构成犯罪不能成立,希望二审驳回抗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受贿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希望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无罪。

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

一、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提供的借款协议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故其对上述财物系借款的辩解无证据支持。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二、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在返回单位后,将上述二万元上交单位,但拒绝向单位说明钱款来源,使单位无法将上述钱款退还相关人员,后在单位要求其自行退还时,其仍拒不退还,在知晓被调查后才将钱款退回,其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

三、一审判决书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经当庭质证,但未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和分析,且未将上述两笔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事实及理由进行说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的规定。

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称:原审判决书认定的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干部刘某、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环保部门索要贿赂的事实,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李某以其未收取贿赂款项,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一审检察机关指控的李某收受和索要新亚纸业集团宋某190万元款物及淇县污水处理厂郭金良2万元钱款的事实未予认定,系采信证据违法,认定事实有误。李某对上述两笔事实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证明李某收受宋某190万元人民币及5部三星手机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上述款物为受贿款物,且李某取得该款物后由其自行处分,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贿款物的故意,刘晓庆与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影响李某构成受贿罪的认定。李某收受郭金良给予2万元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其系在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钱款,其关于之前无法联络行贿人、未再到河南出差导致无法退款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一并予以纠正。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上诉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3、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李某先后收受或索要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五部的行为性质认定。李某对接受现金及手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这种行为属于借款的性质。李某在案发后提供了拓印的“借款书”以证明所接受的现金及手机均已转化为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借款”,但由于“借款书”系拓印本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宋某本人否认曾签署“借款书”,刘晓庆不在案,故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成为本案定性的焦点问题,如借款关系不存在,李某所谓的“借款”就构成受贿罪,反之, 则不构罪。

对案件曾有几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是不应认定为受贿。本案中,李某曾提交 “借款书”证明借款关系,且检察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借款书”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真伪,一审法院因公诉方没有证据对“借款书”予以否定,且刘晓庆下落不明,无法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导致证据链中断,而未予认定该起事实,二审阶段检察员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案件原有的缺陷依然存在,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受贿款还是以借款为名的受贿,不明确,还待于完善证据,查清事实,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观点二是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由于李某所谓的“借款”关系的产生的理由不合常理, “借款”关系中的三方之间存在着利害、亲属关系,出借人对于 “借款书”予以否认;涉案款项及手机由李某使用或处分;案发后虽有归还行为,但系为逃避查处的掩饰行为,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借款关系,应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处理意见正确。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之规定,“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本案中,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性质,需要依据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才能确定无法鉴定的拓印版“借款书”的存在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第一,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借款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李某所谓的与宋某之间“借款”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归还之前宋某送给他的人民币40万元和五部手机,由于宋某坚决不同意,才转化成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借款,三人间还有一份借款人为宋某、欠款人为刘晓庆、保证人为李某签字的“借款书”。所谓归还款物不成而转化成为借款的事由于理不合。其次,拓印版 “借款书”所载内容并非仅是借款问题,还有很大部分的李某与宋某之间涉及督查工作的问题,虽在字面上有撇清受贿的意思,但恰恰反映了李某对与宋某之间不该有“借款”关系的主观明知。再次,借款关系的三方关系因李某而关联起来,出借方宋某与借款方刘晓庆素不相识,如非李某与宋某因督查问题产生往来,宋某并无任何理由将几百万的款项借给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综上,李某、宋某、刘晓庆三方的借款事由无法成立,不能认定。

第二,涉案款物的走向与李某关系紧密。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款项的资金走向均与李某关系紧密。李某在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款物后,分别在相应时间段存入李某的虚假身份“李学才”的账户,其中,存、取款的时间、数额与李某收受、退回宋某钱款的情况基本相符,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发后,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亦是持“李学才”身份证从李学才账户支取人民币通过邮政汇款退还宋某。分析上述钱款走向,可以判断本案存在李某在收受宋某钱款后,将钱存入其虚假身份“李学才”账户内的可能性,且刘晓庆办理的邮政汇款凭证最终也是在李某办公室内起获的。虽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就是李某收受宋某所送钱款,且李某曾辩称上述钱款系其销售邮币所得,并有笔记本证实,但根据记载,李某买卖邮币共计收入人民币112万余元,且笔记本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入李学才帐户的钱款是买卖邮币所得。

第三,李某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李某系在2011年1月初在河南开展核查工作期间与宋某产生工作关系,根据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均能证实,宋某给付李某钱款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帮忙解决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李某不仅具有督查宋某的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查出了该企业相关的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宋某给予李某款物,要求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企业谋取利益。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李某与宋某之间所谓的“借款”关系实属掩耳盗铃。

第四,退还款项系为逃避查处的掩饰行为。

李某在收受宋某款物后,除了将款项存入相应账户外,对于涉案的五部三星牌手机也在带回北京后,将其中四部手机以每部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另一部手机于案发后在李某办公室起获。如果说钱款还有归还的可能,此种对物品的私自处分,足见李某意图占有变现款项,不想归还手机的主观心理。后,李某在明知被他人举报受贿并被单位调查后才要求刘晓庆归还宋某钱款,并非自愿归还,是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

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综合各方面因素,无法构成借款关系,且无论“借款书”是否真实存在,都无法否定李某收受宋某款物构成受贿的事实,故应当依法将李某的此部分行为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作者:陈丹

第三篇:借款合同例文:借款合同例文:借款协议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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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方:

签订∶ 年 月 日

第四篇:借款合同例文:借款协议文本:借款合同例文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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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文本:借款合同范文 甲方(出借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乙方:(借入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丙方(担保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乙方因 之需而向甲方借款,丙方为担保人,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月利率 %,借款期限为 ,即从 XX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届期本利一起归还。

二、该笔款项甲方另有它用,乙方逾期还款将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若干,若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则需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

约金。

三、若因乙方逾期还款而被甲方诉至法院,则甲方已负担的律师费等为讨回该笔借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确认其于签字之时已收到该笔款项共 元(大写:

),不再向甲方另出收据。

五、丙方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甲方为讨回该笔借款而产生的费用,担保期限为还款期满之日起两年。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保证方:

XX 年 月 日 XX 年 月 日 XX 年 月 日

-----

贷款方: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

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借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年零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 ——————————┬ ——————————————┐ │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 款 金 额

│ ├ ————————┼ ——————————┼ ——————————————┤ │

第 一 期

月 底 前 │

元 │ ├ ————————┼ ——————————┼ ——————————————┤ │

第 二 期

月 底 前 │

元 │ ├ ————————┼ ——————————┼ ——————————————┤ │

第 三 期

月 底 前 │

元 │ └————————┴ ——————————┴ ——————————————┘

2.还款分期如下:

┌———————┬ ——————————┬ ———————┬ ———————┐ │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 还款金额

│还款时

的利率 │ ├ ———————┼ ——————————┼ ———————┼ ———————┤ │

第一期

月底前

元 │

│ ├ ———————┼ ——————————┼ ———————┼ ———————┤ │

第二期

月底前

元 │

│ ├ ———————┼ ——————————┼ ———————┼ ———————┤ │

第三期

月底前

元 │

│ └———————┴ ——————————┴ ———————┴ ———————┘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

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

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 或鉴证,应送 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借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 址: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 址: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 址: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

____

第五篇:个人借款公司担保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4、借款担保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4.1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4.2丙方以自已所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5.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资金;

5.6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6.1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2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3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4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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