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

2023-02-03

第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

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2014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

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2日】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字体:大 中 小】

2014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3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部党组工作部署,坚持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坚持技术进步、标准引领,坚持探索创新、示范带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预计下降4.9%,基本完成预期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预计下降至70立方米(2010年价),全年降幅超过8%;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预计提高约2个百分点。

2014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按照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以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为目标,以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突破口,继续在政策、机制、法规、制度方面下功夫,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推进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抓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工作,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力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

一、认真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

(一)开展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城市试点。修改完善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城市试点总体方案,在全国选择5个左右重化工业城市开展试点,指导编制、批复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城市试点方案,明确城市转型的目标任务和路径,突出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引导、标准约束和市场推动,探索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模式和途径。

(二)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组织相关地区的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做出贡献。指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区域内中央企业制定本辖区和本企业实施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三)继续落实电机能效提升计划。重点推进生产企业贯标、专项工程推广实施和政策机制建设。会同质检总局实施电机生产企业贯标核查,严格执行电机强制性能效标准;培育一批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规范化、规模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整合资源,完善市场化推广模式。

二、全面推进工业节能降耗

(四)扎实提升能效水平。进一步做好工业锅炉系统、变压器、内燃机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提升工作,落实内燃机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发布内燃机产品燃油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组织实施非道路车辆及发动机高效清洁行动计划、工业锅炉系统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推广锅炉、变压器等节能技术及产品。继续推进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不断提升能效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强化工业能评,研究以负面清单方式推动开展能评的新机制;强化标准约束,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编制《电石、铁合金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2014-2015年)》,开展以节能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试点,加快组织制修订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省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管理干部专业培训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培训,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充分发挥节能监察队伍对重点专项工作的支撑作用。

(六)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继续编制和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和先进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开展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推进企业能源管理智能化,完善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重点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方案,开展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制定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实施方案,研究确定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七)促进工业低碳发展。会同发展改革委推进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组织编制试点园区实施方案和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制定重点用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评价通则。深入推进山西、陕西和上海两省一市甲醇汽车试点,加强数据收集及试验测试工作,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扩大甲醇汽车试点范围。

三、组织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标准提升计划

(八)切实提升节水技术装备水平。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目录,指导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装备;加快组织编制钢铁、造纸等高耗

水行业落后用水工艺装备淘汰目录,实施强制性淘汰。

(九)提高重点企业用水效率标准。发布重点行业用水效率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深入推进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加快制修订部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组织制订石油化工、味精等行业节水型企业评价国家标准,扩大节水型企业创建范围。

(十)加快建立工业节约用水约束机制。研究推进基于取(用)水定额标准的惩罚性水价政策,明确政策思路和方案。研究和组织起草《工业节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重点用水企业管理、节水技术推广、用水项目投资准入、节水基础能力建设等。

(十一)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及产业化示范。组织各地区尤其是缺水地区,加快创新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的政策思路,编制节水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引导实施一批对行业有重大影响和突出效果的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四、大力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实施节能环保国家级示范工程建设。结合国家节能减排重点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需要,尽快提出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商,积极争取支持加快部署启动。在示范工程基础上,深入研究提出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推广的政策和机制,发挥示范工程引领作用,从根本上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发展一批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选择一批技术水平先进、工艺路线清晰、节能环保效果突出、推广意义重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技术装备,提出一批绿色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产业化示范;继续组织编制发布节能、环保、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十四)培育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加强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节能环保装备基地的指导。积极扶持节能环保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培育建设形成若干个节能环保产业园区。

(十五)促进节能环保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筹办中国国际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交易展,打造市场化、国际化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展示交易平台。落实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合作方案,加强人才交流和能力建设。利用联合国工发组织合作伙伴计划平台,支持节能环保企业“走出去”,提高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

源能力。

五、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务实推进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六)组织编制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为重点,组织编制工业领域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措施,加强技术和标准支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七)实施重点区域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指导“三区十群”工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编制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引导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绿色升级改造,提高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和重点行业清洁发展水平。

(十八)开展高效清洁用煤重点技术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组织筛选一批推广潜力大、节煤效果好、污染物排放少的高效清洁用煤工艺技术。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锅炉清洁化高效用煤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使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十九)组织实施汞削减、铅削减、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重点工程实施计划。开展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示范,优先支持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编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产业集聚区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指导企业开展绿色改造,促进改善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十)实施“双百”工程。编制发布百个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案例,总结提炼典型清洁发展模式,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百家工业企业产品生态设计试点,探索建立我国产品生态设计的激励机制和推行模式,引导企业树立全生命周期污染控制理念,促进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生命周期控制转变。

六、继续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二十一)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以战略性稀贵金属、有色金属、钢铁、橡胶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继续推进废钢铁加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等再生资源行业准入管理,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加强环保核查、行业准入与许可证更新发放政策之间的衔接,实施好再生铅企业准入公告,促进铅

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在区域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推进铅酸蓄电池回收基金制度研究和设计,积极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新模式。推广应用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典型技术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二十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以提升大宗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率为目标,重点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梳理12个基地建设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现状,努力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技术、融资、合作方引进等不同解决方案。推动实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重点推进赤泥、磷石膏、电解锰渣等难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联合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实施好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支持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二十三)加快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继续推进重点领域再制造产业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扩大再制造试点示范领域和范围,开展逆向物流体系建设试点,加强再制造集聚区及示范园建设。积极推进废旧电机、内燃机、机床、工程机械等机电产品再制造及流程工业机械装备在役再制造。完善再制造行业管理和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积极推进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与优惠扶持政策、再制造产品和旧件进出口监管等政策的互动。

七、切实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政策机制改革创新

(二十四)完善基于能耗标准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组织各地区认真落实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开展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衔接配合,实施对超电耗标准企业用电加价政策。将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由电解铝扩大到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拿出政策方案。

(二十五)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研究提出利用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思路,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改革思路,加大对“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标准体系更新速度,充分发挥地方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在建立完善标准体系中的作用,尽快制(修)订一批工业节能减排标准。开展绿色工业发展和低碳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指导各地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低碳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利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设计理念指导工业园区建设。

第二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信厅规〔2009〕244号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2009-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

(工信厅规〔2009〕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质量监管等三项工作,同时还涉及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力度等工作。现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查,并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督导。在我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管,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规划司、相关司局)

2、完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部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3、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行业预审制度。(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规划司)

4、按照政务公开和相关要求,公开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依据《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完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研究修订《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继续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贯彻实施工作。(通信发展司)

3、积极参与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健全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4、加强对通信行业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通信发展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监管

1、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通信发展司)

2、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制,强化对企业建设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通信建设各方合同订立行为,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通信发展司)

3、加大通信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省两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要求,重点检查3G重点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项目以及相关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等。(通信发展司)

4、加强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司、通信发展司)

(四)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财务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概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财务司、规划司)

3、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批制度,并对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财务司、规划司、驻部监察局)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按照统一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目录和标准,通过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驻部监察局)

2、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梳理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为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

3、建立健全我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信用系统的完善。(规划司、通信发展司、政策法规司)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我部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办公厅、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2、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干预项目决策、招标投标等突出问题,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苗圩同志任组长,郭炎炎同志任副组长,莫玮、刘贤利、黄文玉、徐愈、祝军、王新哲、彭晓芳、梁彦、杨铁生、李维嘉等同志为成员,规划司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深入开展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抽查,并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3、加强制度建设。清理我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四)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于2011年底前形成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专项治理相关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环评和节能方面。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是否将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是否存在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

3、信息公开方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4、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

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2、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三、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人;是否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否存在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严格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3、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是否按照通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存在设计不能够指导施工其情况。

4、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质量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6、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安全生产方面。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复落实配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是否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资金划汇是否准确安全。

4、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1. 科技技术创新和产学研 2. 运行监测协调 3. 节能与综合利用 4. 信息安全技术 5. 原材料工业 6. 装备工业司 7. 消费品工业 8. 电子信息技术 9. 软件服务业 10. 通信技术发展 11. 电信与信息服务管理 12. 通信保障管理 13. 无线电管理 14. 信息化推进 15. 信息安全协调 16. 对外合作与交流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机构

1.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

2.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3.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4. 国内专用通信局 5. 人民邮电出版社 6. 人民邮电报社

7.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8. 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9.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10. 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 11. 电子工业出版社

12.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13.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14.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6. 中国电子工业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17.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 18. 中国电子学会 19. 中国通信学会

20.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1. 中国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2.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 23.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第四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产业集群中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2、农产品加工项目:重点是产品有市场、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规定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申报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产业;二是年服务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检测等多种公共服务功能,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不低于50%,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是采用或生产的节能产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或在产业集群内进行集中治污改造。

5、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项目建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在2.5亿元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9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每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业务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单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补助额度: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内的参展企

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申报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

四川省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陕西省、甘肃省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5个,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5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

开展工作,并于2009年 9月2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 六 日

第五篇: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公告准入项目

凡属工信部门负责准入项目,工信部都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目前已公布准入项目46个:锡、锑、铜冶炼、铅锌、钼、镁、钨、稀土、铝、再生铅、电解金属锰、黄金、黄磷、耐火粘土、萤石、岩棉、钢铁、铸造用生铁、木材防腐、水泥、氟化氢、磷铵、石墨、氯碱(烧碱、聚氯乙烯)、纯碱、平板玻璃、农药、合成氨、建筑防水卷材、铅蓄电池、印染、粘胶纤维、乳制品、农用薄膜、葡萄酒、浓缩果蔬汁(浆)加工、日用玻璃、废钢铁加工,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铸造行业、多晶硅、焦化,铁合金,玻璃纤维、电石。

请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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