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书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1举报投诉书范文

举报申诉书

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查处镇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私签协议,强占侵吞公民土地权益操控招投标牟取暴利,当事人 上下包庇层层推诿腐败渎职欺下瞒上拒不处理

举报申诉状

【举报申诉人】:王宏,男,汉族,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居民。

身份证号:43098119730301141X 电话:18073735888

【被举报人一】:千山红镇政府 【被举报人二】: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被举报人三】:长沙恒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商) 【案 由】:

一、开发商在承包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承包者正在经营的鱼塘强行填土毁塘,侵害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二、千山红镇政府违规私下签订协议,将此开发项目签给长沙恒远机电科技公司。

1、未与所涉承包者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在承包者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签订协议。

2、该项目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而事实上该项目曾有多方提出开发意向),而私相授受,暗箱操作,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

三、国土局与镇政府联合违规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

1、国土局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不规避土地使用纠纷,并强行给开发商签发国土证,不履行法定手续,涉嫌渎职违章。

2、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协议及其中的优惠返利条件,因此,此“招拍挂”表面上是公开公平的,实际上任何其他竞争者都不可能与该开发商公开、公平竞争。

总之,镇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私签协议,强占侵吞公民土地权益,操控招投标牟取暴利,当事人层层推诿,腐败渎职,欺下瞒上,天理法理不容!

1 【事发背景】:

我于2002年,经大莲湖渔场报镇政府同意,与千山红镇大莲湖渔场(现变更为大莲湖村)签订了开荒改造并承包调蓄湖的合同,并先后投资一百多万元将调蓄湖改造成了精养鱼塘,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成鱼养殖。

我的鱼塘有部分地方靠近镇区,我从2004年起先后多次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部分面积开发建住房,最终镇政府同意了开发方案,但因种种原因本人一直未能进行实际开发。直到2009年我和合伙人黄超俊找到当时镇政府领导皮光辉书记,他也同意了开发方案。于是我在2009年底对靠近镇区部分的十五亩鱼塘进行回填土方,2010年与镇政府相关部门领导谢保卫、廖靖武细谈开发事宜,都赞同和确认开发方案可行。我便和合伙人黄超俊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计划2011年上半年开工。

【举报申诉事实及理由】:

一、千山红镇政府无视人权、物权!在渔塘承包期内避开承包方,单方面与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侵占土地建商品房。

2010年底,原千山红镇党委书记皮光辉因工作原因调离千山红镇,但在离任前不久,皮书记竟然在土地承包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贺明毅签下了一份让他开发的协议。(贺明毅实际是代替当时的镇城管队队长石斌签署的协议)。当时在协议上签名的镇政府领导还有廖靖武和孙玉兵,(该两人都是当晚临时被皮书记叫过去的,还有其他的个别领导也被叫了过去,但因他们不同意而未签字)。

我事后才知道此事,我对他们签订的所谓的协议表示严重抗议!

我是鱼塘承包者,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使用权和知情权。政府要征地开发,是不是应该先告知我或者跟我进行协商呢?最起码的还有个赔偿补偿的问题。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千山红镇政府一些官员严重违反的土地法所规定的征地程序;没有进行公开

2 招标,没有将被征土地的的各项补偿标准公布与宣传,没有将土地上的附着物原貌由双方进行认定与分别记录,而是精心设计,私相授受,公然践踏《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土地非法倒卖,使承包者的权益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事发后,我多次找到镇政府谈鱼塘补偿一事,但各方应付,无人担责,相互推诿,2014年8月,千山红镇政府为了推卸责任,向我补发了一份土地变更通知书,但通知书上关于补偿部分的标准低得离谱,也没有任何依据和参照,简直是对权益所有者的一种愚弄。对此,我对镇政府的儿戏之举再次提出抗议!

二、千山红镇政府知法违法,暗箱操控项目招投标,瞒天过海,买卖土地,制造市场黑幕,为一已之利,不惜出卖国家利益。

在项目开发的问题上,最先申明意向的是我,并且得到了他们的许可,我也进行了前期的施工和投入。即便这个项目有多人想进行开发,理应公开招投标,以便增加镇政府办事的透明度和利益最大化,可镇政府未公开招标也未通知我,莫名其妙地蹦出第三方开方商(长沙恒优机电公司)并且是以正式中标的姿态出现在公众视线当中,事后为了对我有个交待,2014年8月千山红镇政府向我发出了土地变更通知书,因上面提及的补偿标准太低而我拒绝签字。此后,该开发商竟然依仗有镇政府庇护,不顾我的反对和反复申诉,公然强行对我鱼塘施工填土。这个局面,就是前面提到的皮光辉书记与贺荣毅签订的那个非法协议的产物。

其一,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要经过公布招标通知、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价、定标等环节,待招投标程序完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而在这件事中,镇政府既没有公示招投标通知,也没有实施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更没有事先跟承包者协商土地赔偿、补偿的前提问题,甚至连我这个最直接的当事人(承包经营者)的知情权也已经被剥夺掉。他们这么做的目标无非是要瞒天过海,造成即定事实让我被迫接受。其

二、协议的内容严重的损害和出卖了政府的利益,某些条款违反政策规定。在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时间内,我多次找镇政府新任书记尹波,要求与其他开发方公开、公平竞争开发,但书记尹波说他们与上届镇政府签了协议,为了避免矛盾,决定双方都不能开发,搁置再议。我也多次找孙朴镇长(镇内负

3 责城建的副镇长),孙镇长竟说我没有资格和他们竞争,竞争也没有好处,由于存在与皮光辉的那一纸非法协议,在这个项目的国土“招拍挂”中,长沙恒优机电公司享有90%的返利,也就是说反正价格竞高了我会亏,而他们竞高了政府会退还给他们,所以谁都不可能在这样的竞争中与该开发商公平竞争,更不会竞标获胜,天啊!世上还有这样的所谓的公正、公平的招投标政策!后来我找镇政府交涉此事,无人理睬。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老百姓的愚蠢就在于他们不懂法,不懂规则”,“跟天斗,跟地斗,千万不跟政府斗”——这些理论,就是这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胆量越来越大的指南。

他们这是要干吗?用权术的伎俩玩弄《招投标法》,蔑视法律和公理,这是要挑战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的治腐肃贪的决心吗?这样要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纲领宣战吗?

三、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渎职违章,不履行法定手续,不规避土地使用纠纷,私自给开发商办理国土证。

2013年6月份,我得知千山红镇政府出面,以已与承包者协商好了为由,指使对方开发商交钱给国土局办证。我当时就赶到区国土局,向办事员反映说我是鱼塘的经营者,我本人还不知道也不同意这件事情,要求国土局立即停止办证等相关手续,办事员解释说按程序应该征得我同意并签字之后,他们才能给开发商办这些手续的,但是镇政府骗他们说都协调好了,所以国土局准备为他们办证,而且现在还只是交了钱,并没有办证。原本以为国土局肯定会按章办事,在未经我同意前不会为对方办理国土证,然而,在一没物产变更证明,二没当事人签字的情况下,区国土局仍然为对方开发商印发了国土证。

后来得知,开发商在没有建设许可证,也没有房产预售证的情况下,他们在2010年底签了开发协议后就预收了数十人的购房款几百万元,三年时间过去了,已交购房款的住户拿不到房,房款便成了交给开发商的集资款了。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说明“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以,大通湖区国土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渎

4 职、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其一,此“招拍挂”表面上是公开公平的,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协议及其中的优惠返利条件,任何其他竞争者都不可能与该开发商公开公平竞争。其二,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并强行签发国土证,其结果已严重侵害到权益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恳求上级部门查处大通湖区国土局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法律尊严、社会正义,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

四、开发商纠集黑恶势力强行占地,在没有经过协商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填土毁塘,威胁人身安全。

即使是合法征地,按照法律程序和惯例,一般都是先由开发商和被征户谈好后再去镇里办手续,然后再动工,我旁边那个被征的鱼塘只有七百多个平方,开发商补了被征户五十多万元,我这里被征二十亩,并且我这地段的门面价格是那个区域地段门面价格的三倍,开发商竟然说不需要给一分钱,开发商和千山红政府同流合污,坑壑一气,根本就无视我们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想填就填,想干嘛就干嘛。

2014年6月份,开发商的拖土车向我鱼塘里面倒土和砖渣,我马上去制止,反而说我滋事被带到镇派出所,过了两三天,开发商又往鱼塘中倒土,并且把我鱼塘边上的一户人家的房子都用土围起来了,因为那户人家不同意搬迁,我报了案,以及因为周边住户都来谴责开发商这种行为,才被派出所制止停止施工。过了两天又开始强行填土。期间,我多次找镇政府协商,其中有两次与开发商李志兵到了谈补偿之事,开发商强词夺理,无理取闹,并威胁恐吓说:“我们的后台很硬,如你告不倒我们,我们就要把你的鱼塘全部填平,不给一分钱的补偿!”最后镇里孙镇长表态:占用我鱼塘二十亩,只需补偿我四万元。我不同意他们就继续强行填土毁塘。

开发商纠集十几个人用挖土机和渣土车又往鱼塘里填土,我父母前去阻止,他们仍然蛮横无理,霸道专行,甚至威胁我父母,开发商往我鱼塘中倒渣填土的非法施工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塘中死鱼到处可见,我打电话到镇政府和派出所都无人理睬。2014年9月26日,镇政府告知我在16日已出具了书面停工通知书,但事实上并没有停止填土,我找孙镇长,他竟然说:“政府不同意开发商填土,但无能力制止”,直到十月中旬,廉政频道的记者到达现场,他们才停止施工。镇政府负责人向记者承诺事情

5 不处理好,绝不会动工。但直到现在,无任何人找我协商处理此事。我不禁长叹: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当下政府廉政建设抓得这么紧,在大力倡导民生民主、公平公正社会秩序的今天,这些人在当地上找贪官庇护,下纠黑恶势力,横行霸道,巧取豪夺,到底是谁给了他们如此大的权利和胆量!

我鱼塘旁边的那户人家只有两个老人家,其宅基地也是开发商钉紧的目标,开发商安排社会上的吸毒人员不分白天黑夜的去老人家那里恐吓威胁,他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同意撤迁了。

青天白日,法理迢迢,作为平民百姓,也作为当事的受害人,我四处奔走,多方申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期间,曾多次到大通湖区信访办、益阳市信访局、大通湖区纪委、益阳市纪委上访,并且在2014年10月14日在红网上公开揭露了此事,引起广泛关注。湖南教育电视台廉政频道得知此事后,前来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跟踪报道。但事情的处理一直是悬而未决。

2015年4月16日,开发商继续往我养鱼的鱼塘内填土,时至今日,千山红镇政府仍然串通开发商强行填埋,非法施工,并威胁我说,无论我同意或不同意,他们都不停工,如果我强行阻止,他们就会通知派出所抓人。

恳请上级领导查明真相,公正处理,及时制止开发商强行填土占塘的行为,保护申诉人的生存权利及合法土地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当地官商勾结腐败团伙严厉打击,还老百姓一个太平盛世。

相关材料及其他证明附后

2015年4月16日

第二篇: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涉及效率、质量、作风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都市监察局驻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投诉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四号南楼103号,电话:028-86248411。

第四条 局监察室为机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投诉举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受理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局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涉及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三)承办上级机关批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并负责督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对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投诉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并协助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评估考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进行分类。

(二)呈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按领导批示,将投诉举报件移送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查办。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在5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四)办理。受理投诉举报件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特殊、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五)督办。局监察室应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负责督办。

(六)反馈。投诉举报署实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查结后2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应方式定期公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应书面及时报告。

(七)存档。投诉举报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作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估、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投诉举报制度

1、为加强城区计生系统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纪行为及干部作风行政效能方面进行的投诉举报。

3、城区计生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设在局信访办,负责受理城区计生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4、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城区计生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本局其他股室及城区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

5、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本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6、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7、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

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2)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

(3)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8、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9、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0、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11、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永济市市民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服务中心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督查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审批办证、收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服务对象认为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中心纪律、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和网上等方式,向督查科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之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条中心督查科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六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要认真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窗口工作人员、窗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督查科。

第八条处理申请人投诉实行承诺办理制。对一般投诉,由窗口现场予以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尽快和有关窗口部门进行协调,由窗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督查科应在窗口或窗口部门答复后及时将答复反馈给投诉人,并就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对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投诉举报与中心绩效考核、考核挂钩。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对被投诉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制度扣分,中心将及时向窗口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中心投诉监督电话,中心电子邮箱,意见投诉箱,各科室、窗口意见薄(本)。

2.中心实行总值班制度,总值班24小时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中心办公室为综合接受投诉、协调处理问题的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各科室负责人为受理举报投诉事件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投诉事件。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中心接受卫生技术服务或办事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依据和具体要求。

3. 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或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投诉处理

1.各职能科室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中心领导、职能科室、服务窗口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办理完整的书面投诉手续,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不能即时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事件的办理。

5.在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时应有两人随行,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6.受理投诉的科室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调查核实,公正、及时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投诉事件,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投诉事件提交中心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承办科室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对难度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6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8.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9.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0.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接待群众来访办事首办责任制度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做好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增强对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的责任感。

二、科室首位受理群众来访办事的人员即为首办人员,首办人员主要职责:

1.首办人员应挂牌上岗服务,对来中心办事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不准态度冷淡、蛮横,办事推诿、扯皮。

2.对咨询的问题解答耐心,交待要明确。

3.对所办事宜应该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不得造成群众往返奔波。

4.对属于其它人员办理的事宜,应主动告知,引导到相关科室,并注意跟踪了解问题处理结果。

5.对属于其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清楚。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来中心办事人员发生争吵,出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解决。

7.不得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

8.应主动告知或发放《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虚心征求办事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疾控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置征求意见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社会监督电话。来访办事人员可填写《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投入信箱。征求意见箱由中心办公室开启,针对群众投诉情况登记后逐级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奖惩措施

1.中心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日常监督和考核。日常监督即随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考核即按通报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

2.首办人员因为首办职责范围内卫生服务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一年内受到一次投诉的,经查实,实行诫勉;受到二次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三次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报批执行;同时负责向投诉人员反馈处理情况,挽回影响。

第三篇:用户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 用户举报投诉的接收

1. 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举报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建立《客户举报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举报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举报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举报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根据客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举报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二. 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 将《用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 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 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 对重大问题的举报投诉,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负责人,由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3. 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 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由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第四篇: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朔州交通运输执法局 公路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为切实加大朔州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举报举报投诉管理工和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举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举报投诉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中分设组长、副组长、成员等;

第二条:设立举报投诉受理电话、举报投诉箱和举报投诉登记本,保证举报投诉工作渠道畅通,有据可查;

第三条: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或举报投诉信函,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等查清情况及时处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条:对举报投诉人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

第五条:对重大的案件线索,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第六条:举报投诉内容:

(1) 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合法货源站场,接收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货物的单位; (2)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3) 治超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腐败行为;

(4)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把处理结果及时备案;

第八条:调查取证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准绳,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九条:调查处理结果要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案情较为复杂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基本情况上报上级领导,并必须在举报投诉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公示; 第十条: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1)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记录登记;

(2)向领导汇报举报投诉内容;

(3)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4)处理结果备案;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朔州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朔州交通运输执法局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五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村、社区)

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由农业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2163;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安全问题由商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3

322、85692572;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问题由质监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334; 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由卫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93352;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重大事故查处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16;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234; 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

58、85625199。 本村(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联系电话: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指南(镇、街道)

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由农业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2163;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安全问题由商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3

322、85692572;

食品生产加工安全问题由质监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334; 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由卫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93352;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重大事故查处问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16;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85629803;856299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问题由工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

315、85684334; 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123

58、85625199。 本镇(街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本镇(街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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