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购协议范文

2022-05-30

第一篇:股份收购协议范文

中环股份收购协议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中国〃天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本协议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签订:

一、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二、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集团)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由华东

鉴于:

1、股份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现时为一家 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2、中环集团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 事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电子仪表产品的研制、开发和销 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中环集团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

3、为进一步提升股份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扩大资产规模,避免同业竞争, 实现股份公司资产和业务优化,提高股份公司盈利能力,推动股份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股份公司现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向中环集团发行 A 股股票购买资产。

4、股份公司本次拟向中环集团发行股份 2,360 万股,收购中环集团持有的 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欧公司)31.38%的股权,中环 集团以其持有的上述股权认购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协议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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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所指,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发行股票收购资产:指股份公司本次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中环集团发行股 票收购中环集团资产。

2、以资产认购股份:指由中环集团作为发行的特定对象在本次股份公司发行 股票时以其拥有的资产认购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

3、标的股权、中环集团认购股份资产、股份公司收购资产:指中环集团用 于认购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资产,即中环集团持有的环欧公司 31.38%的股 权。

4、审计报告:是指以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收购资产为目的,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环集团认购股份资产进行审计并出 具基准日为 2007 年 9 月 30 日的《审计报告》。

5、评估报告:指以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收购资产为目的,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天津市津评协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环集团认购股份资产进行 评估并出具基准日为 2007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6、基准日:指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 2007 年 9 月 、30 日。

7、发行股票完成日:指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8、相关期间:基准日至发行股票完成日的期间。

第二条 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收购中环集团资产的范围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股份公司与中环集团一致同意,中环集团认购股份资产即股份公司收购中环 集团资产为中环集团持有的环欧公司 31.38%的股权,股份公司目前持有环欧公 司 68.62%的股权,如收购完成环欧公司将成为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股份公司收购中环集团资产的价值

1、中环集团与股份公司一致同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 事务所和天津市津评协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收购 资产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2、依据天津市津评协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 评协通 评报字

(2007)第 09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股份公司收购中环集团资产的评估价值 为 127,072 万元人民币。

3、股份公司收购中环集团资产的价值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的评估价值为 127,072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股份公司向中环集团发行股票的数量及发行价格

1、中环集团与股份公司一致同意:股份公司本次向中环集团发行股票数量 为 2,360 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2、中环集团与股份公司一致确认: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 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中环集团与股份公司一致同意:股份公司向中环集团发行股票的价格, 参考股份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每股 16.89 元。若经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每股发行价 格高于或低于 16.89 元,导致本次发行的 2,360 万股不足或超出购买资产的收购 价款,则差额部分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 2,360 万股股份完成后的一年内,由不足 一方向对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第五条 股份公司收购中环集团资产的价款的支付方式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1、中环集团与股份公司一致同意,股份公司收购中环集团资产的价款以股票方式支付。 根据本次交易的转让对价,公司就购买目标资产向中环集团发行股份数量为2,360 万股,发行股份的价值为 39,860.40 万元(发行的股份乘以发行价格,即2360 万股×16.89 元/股),与标的股权评估价值 39,875.1936 万元之间的差额14.7936 万元(即不足部分)由中环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以现金补足。

2、中环集团本次认购股份的限售条件:中环集团承诺,中环集团本次认购 股份公司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六条 股份公司收购中环集团资产的移交

1、股份公司和中环集团同意,于增发完成日后应尽快办理标的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环集团积极配合股份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中环集团认购股份资产项下的股权即标的股权的损益(含收益权)在相关 期间由股份公司享有。

3、股份公司、中环集团一致同意,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 的相应税项和费用。

第七条 中环集团以资产认购股份涉及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1、中环集团承诺,股份公司本次向中环集团发行股票收购标的股权完成后, 中环集团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期间,中环集团在中国境内及境外 将不再以任何方式新增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项目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新 增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2、中环集团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中环集团对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梳理,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 则确定并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确保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中环 集团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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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中环集团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中环集团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和 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中环集团未在标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权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

3、中环集团未在标的股权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影响或限制股份公司行使 权利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4、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中环集团保证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权的权属 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标的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不存在任何与标的 股权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在相关期间及股份公司收购标的股权的行为过户 完成后,如若出现上述情形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中环集团负责。

5、中环集团已就用标的股权认购股份公司资产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不存在因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而产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第九条 股份公司向中环集团声明、承诺及保证

1、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中环集团发行股份。

2、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份公司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和 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3、保证其完成股份公司收购中环集团资产(即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后承 担我国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环欧公司人员安排

本次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收购中环集团资产完成后,环欧公司的董事、监事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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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履行职责,环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与环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股份公司如拟改组或者改选环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选举或聘任。

第十一条 税费的承担

本次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收购中环集团资产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股份公司与中 环集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股份公司、中环集团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签署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股份公司、中环集团一致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和义务。

2、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支出及费用)。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股份公司、中环集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本 协议的,均不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进行期间,除涉讼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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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协议的完整性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约定之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2、未经协议其中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 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七条 文本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中环集团及股份公司各执一份,其他四份报有关机关备案。 六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满足下述条件产生法律效力

1、本协议经股份公司、中环集团双方签字、盖章。

2、股份公司、中环集团各自有权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

3、根据我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中环集团以资产认购股份 获得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

4、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收购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中环集团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以资产认购股份公司发行股份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股份公司豁免。

6、在相关期间,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和前景没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第十九条 其他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1、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须由股份公司、中环集团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 认。

2、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 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办公地 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 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3、本协议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天津市签署。

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关于向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协议》之 签字、盖章页)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张旭光

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由华东

第二篇:【资产收购】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资产收购

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为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具体项目运作事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最终能否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方: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铜矿、锌矿开采、加工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9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和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上述协议已经公司2016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

甲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

(二)合作的背景与目标

本协议项下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121200000008,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拥有“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证号:C5400002012053210125156,以下简称“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及与采矿权相关的选矿厂、尾矿库、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配套资产(本协议简称“标的资产”)。

(三)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合作模式

1、 标的资产的范围

1.1 甲方拟收购乙方的标的资产包括:

(1)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

(2)选矿厂资产及改扩建在建工程

(3)矿山井巷工程及采矿项目在建工程

(4)尾矿库

(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6)机器设备、存窿矿石、存货

(7)与矿山采选矿生产相关的其他资产

上述标的资产的最终范围及具体明细以双方确定的资产范围为准。

1.2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明、批准文件、历史文件、地质资料、成果物等应当随标的资产一并移交给甲方。

2、 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2.1 本框架协议生效次日:

2.1.1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201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对乙方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2.1.2甲方将委派地质、采矿、选矿及管理人员,对乙方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管理等实施尽职调查;

2.1.3甲方委托的律师对标的资产权属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

2.2 双方约定2.1条约定的工作力争在15日内完成。

2.3 乙方同意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开展2.1条约定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资料文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中介机构人员的访谈,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等。

2.4上述2.1条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如未发现影响本次收购的实质性障碍,且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甲方接受,则双方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书》,实施本次交易。

2.5 在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书》之前,乙方必须就本次交易取得债权人、标的资产抵押权人的同意。

3、定金及排他性约定

3.1 甲方同意在本框架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3.2 双方同意:如双方最终实施本次交易,则定金冲抵甲方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如双方就本次交易最终未达成一致,则确定终止本次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定金足额返还给甲方。

3.3 在本框架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本协议所涉及合作内容开展有冲突的洽谈、协商及形成任何意向、备忘录、合同或协议安排。

3.4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资产交割前,乙方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或新增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双方对资产实施共管。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1、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文印费等),应当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赔偿。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如合作成功,将增加公司资源储量,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具体项目运作事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关注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31日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资产收购框架协议书

第三篇:资产收购协议

资产收购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

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处理

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

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八、保密条款

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第四篇:收购协议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

买方为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卖方为一家同系附属公司及一家联营公司为本集团两家联营公司_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_公司之合营伙伴。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得悉及确信卖方、担保人、_________及_________,连同(倘适用)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一、将予收购资产

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将收购_________已发行股本合共_________%。将由_________收购之销售股份相当於_________已发行股本之_________%。_________现有已发行股本馀下_________%由_________拥有。_________则投资於中国合营企业。

二、代价

_________就销售股份应付之代价将为_________元。代价将全数以现金支付,其中_________%订金(“订金”)将由_________于签订收购协议后一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_________%于完成时向卖方支付。代价乃经参考卖方至今於_________所产生投资成本厘定。代价及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经订约各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

三、先决条件

收购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a.买方及担保人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并於完成时生效;

b.买方完成法定及财务尽职审查,且各买方合理信纳(i)_________之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及前景所有方面;及(ii)_________各成员公司之业务,资产及财务状况於收购协议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重大逆转;

c.买方合理信纳收购协议所载全部保证於完成日期仍属真确及准确;

d.买方就订立及履行收购协议之条款取得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或任何监管机构可能规定之任何类别一切必需同意,批准或其他许可(或视情况而定,有关豁免);

e.卖方向买方交付披露函件。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收购协议各方协定押後之其他日期(“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收购协议将告终止,并再无效力,而订金连同按年利率3厘计算之利息将於终止协议後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退还买方,自此协议双方根据收购协议再无任何责任(除有关保密,成本及相关事宜之条文外)。不论上文所述,倘任何买方选择不完成收购协议,其他买方有权(但无责任)根据收购协议条款完成协议。

四、完成

待上述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收购协议将於截止日期後第_________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

五、贷款协议

於签订收购协议之同时,_________与_________订立贷款协议,据此,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提供_________元贷款,按年利率3厘计息。完成时,贷款将转换为_________结欠_________之股东贷款。_________将以其届时作为_________股东之身分豁免_________偿付贷款应计之利息。倘收购协议未能完成,_________将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向买方偿还贷款连同於收购协议终止日期贷款应计之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_________%之贷款。

六、有关_________之资料

_________。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8%之贷款。因此,收购及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披露定。载有收购进一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之通函将尽快寄交股东,以供参考。

七、上市规则之影响

八、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指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

“收购协议”指买方,卖方及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之买卖协议。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萨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

“本公司”指蚬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指完成买卖销售股份。

“完成日期”指截止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指销售股份之代价_________元,根据收购协议须由_________支付。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_________根据贷款协议向_________提供之_________元贷款。

“贷款协议”指_________与_________就贷款所订立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及一名独立第三方拥有之中外合作合营企业。

“买方”指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之统称。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销售股份”指将由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收购之_________股本中_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_____港元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_________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_________,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担保人”指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_________”指_________公司,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於收购前由卖方及_________分别拥有_________%及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及中国合营企业。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乃按1.00港元兑人民币1.06元之汇率换算。

卖方(盖章):_________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五篇:资产收购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

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处理

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

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

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

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

1 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

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

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八、保密条款

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

3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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