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问题】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篇:设备报废账务处理
设备报废,注销原价及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 累计折旧
389 贷:固定资产
400
残料入库
借:原材料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3 贷:银行存款
3
结转报废净损失 4
借:营业外支出 ——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4
贷:固定资产清理 4
第三篇: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
乙公司现有设备一台要报废,原价500000元,已计提折旧45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报废时的残值变价收入为20000元,清理费用是3500元,都通过银行结算。
1)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累计折旧450000
贷:固定资产500000
2)收回残料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20000
3)支付清理费时:
借: 固定资产清理 3500
贷:银行存款3500
4)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费流动资产处置损失3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3500
我就想问一下,第4)步33500怎么算出来的?
最后一步结转的时候怎么分析的?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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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固定资产转让账务处理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从2009年1月1日起不能继续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具体实务操作步骤:
1、 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4%的征收率进行开具普通发票(假设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100000元)。
2、进行纳税申报
(1)由于抄报税时,把数据进行了采集,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会自动显示出来。
申报表主表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自动显示不含税销售额为96153.85元(100000/1.04=96153.85元); 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动显示应纳税额为3846.15元(100000/1.04*0.04=3846.15元); (2)减半征收额需要纳税人自已填写。
纳税人需要在申报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上填列减半征收额为1923.08元(3846.15*50%=1923.08元); 因此,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实际应缴纳税额为1923.07元(3846.15-1923.08=1923.07元)。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21 11:21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转帖)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 ÷2=2,308。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16;
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308
贷:补贴收入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4,616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616
笔者分析:对于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首先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额。因此甲公司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额是正确的。但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的从今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假设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11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包括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则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10,000-(100,000-2,308)=12,308元,而非110,000-100,000=1,0000元,同时当期应纳税额为2,308元。当然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调整后的申报表看,这一规定仍是适用的。因此2,308元的应纳税款如果未交则可以抵减期末留抵税额12,308元,即结转到下期的“期初留抵税额”为12,308-2,308=10,000元。
2、对于减半未征的增值税,甲公司将其计入“补贴收入”也是不合适的。首先,即使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政府补助,但“补助收入”科目也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而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新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更重要的是,对这种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只有对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才能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而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不论企业执行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将直接减征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都是不正确的。综上,甲公司此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32,308
当然,甲公司的处理对其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的。公司的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23,08-34,616=-32,308元。而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即使甲公司错误地将减半未征的增值税2,308元计入“补贴收入”,也应同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篇:固定资产会计账务处理
1:外购资产的账务处理
(1) 外购不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例如空调、电脑等)
①已开票: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
②未开票:
借:固定资产-xx(净价)
贷:其他应付款-暂估
待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发收到发票后,要在U8总账系统中作一笔冲销的暂估凭证:借:其他应付款-暂估贷:固定资产-xx设备 之后,再做一笔挂账的分录:(分录同①) (2)外购需要安装的设备 ① 已开票:
借:在建工程-xx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 ②未开票:
借:在建工程-国内设备-暂估贷:其他应付款-暂估 发票到时,先冲暂估:借:其他应付款-暂估
贷:在建工程-国内设备-暂估 之后,再做一笔挂账的分录(分录同①)
2、 关于付款的账务处理
3:关于工程到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1) 工程进度>所开发票金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xx供应商 (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贷: 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 (与发票金额一致)
借: 在建工程-XX供应商 (金额等于工程进度*合同总价)
贷: 其他应付款-XX供应商(金额同上)
注:月末要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性暂估: 4:关于固定资产转固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贷:在建工程-xx设备
在转固之前,通知设备部及厂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单>>,之后把此单附在凭证后面
5、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房屋及建筑物30年,机器设备10年,运输设备6年,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5年。采用直线法进行计提折旧,残值率为10%。 (1) 计提: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10%)
/(使用年限*12)
(2)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折旧费
制造费用-折旧费 管理费用-折旧费 研发费用-折旧费 营业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之后结转辅助生产成本:
(2) 工程进度<=所开发票金额,做账务处理如下:
(1)拿到付款的单据,先看一下合同跟踪表,若合借:生产成本-折旧费 同跟踪表中预付款项有金额存在,则需冲掉,会计分录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如下:
借:预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注:当付款金额大于预付款金额的请款有此分录)
贷::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
(2) 若合同跟踪表无预付款项,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 其他应付款 -XX供应商贷: 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当月增加的,当
月不提折旧,下月开始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开始停止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