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

2023-06-06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

作总结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总结

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大多数都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我市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现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主要做法及其成绩

近年来,我市各级民宗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财务督导。8月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督导制度,市、县区宗教团体及三一教协会全部成立了财务督导小组,组长由各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和指导。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3-5人懂财务的非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担任,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出纳、场所负责人,具体采购人员列席旁听,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凡是对支出手续不规范的发票,当场予以纠正。凡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确定无疑义的票据,加盖审核专用章;凡未经理财小组审核或审核未过关的,不允许其入账。财务督导制度实施二年以来,有效地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

督,财务管理有了明显的改观。

第二,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我市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市民宗局出台了《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现金和银行存款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市道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基督教两会、市三一教协会统一印制《市宗教活动场所收入专用收据》三联单,加强对较大宗教活动场收入的监督。

第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财经知识,动员有条件的场所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尽量聘用有会计资职的专业人员担任,对会计科目设置和记帐方法进行规范。基督教堂多年来一直坚持聘用有会计专业资职的人员作为该场所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内部监督严格,管理规范。市三一教协会也经常举办财务

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场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坚持财务收支公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捐赠情况要向信徒群众公开,并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我市较大的场所能够做到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一次,接受信教群众、宗教团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维护场所的团结稳定。涵江鲤江庙从开始,每年年底在鲤江广场进行年度收支的情况向社会信众公布,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市天主教爱国会每季度向宗教主管部门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资产负责表》,使宗教主管部门能够经常性地掌握了解场所的财务状况,洞察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帮助纠正和解决。

第五,建立规范财务管理示范点。为了培养财务管理的示范单位,市民宗局每年召开1-2次财务规范管理现场经验交流会,让管理较为规范的场所进行现场经验介绍,让大家进行观摩学习,8

月从中挑选涵江鲤江庙、基督教堂、东山祖祠等9个宗教活动场所上报省厅作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通过典型示范引路,达到全面规范管理的目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财务制度不够落实。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虽然大部分都建立了财务和会计制度,但不够健全。有的制度挂在墙上形同虚设,根本不按照制度执行。有的场所负责人随心所欲,自已不带头遵守财务和会计制度,造成管理人员内部闹矛盾,不和谐不团结,造成信教群众对该场所的不信任和强烈不满。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特别容易形成教职人员在经手钱款方面独断专行,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一个因素。

第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大部分

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在银行开设户头,仍有相当数量的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济收入较多的宗教活动场所仍然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存款,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特别是有相当数量佛教场所仍然存在“个人账”和“口袋账”的现象,经济坐收坐支,从来没有建立账目,当家一人说了算。目前仍有部分场所收入不使用各宗教团体统一印制的收入专用发票,收不入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的现象。有的场所报销仍然没有正式凭据,白条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场所报销发票没有经过会计审核,报销手续不健全,没有经办人、证明人和负责人审批;有的场所大笔开支事前没有研究,审批不按制度规定,没有向信徒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财务人员业务不够熟悉。我市宗教活动场财务人员多数来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往往是“兼职”或是“半路改行”,绝大多数没有进行会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数没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年龄较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财会知识较缺乏。在设立账目时,没有按照规范科目设置,相当多的宗教活动场记账方法仍然是以记流水账方式,财务差错不易发现,不易纠正。而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复式记账法,不符合国家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能够实行会计聘用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的场所位数不多,大多数场所不愿意聘请专业会计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宗教活动场所会计账目不规范、财务管理无法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财务监管不够到位。从下半年起,全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督导制度,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财务监督小组,但真正发挥的作用不够。虽然财务定期公布,但项目过于笼统,反映不出真实的开支情况,公布成了一种摆设。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定期向宗教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目前,大部分宗

教场所没有落实到位,游离于外部监管之外。由于监管不到位,这给个别人披着宗教外衣借教敛财的人带来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自觉遵守和执行财会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也是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场所内部的团结;关系到宗教活动能否健康、有序的开展;关系到集体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宗教界乃至社会的安定稳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特别是场所负责人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提高加强财务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外,同时还要

遵守国家的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国家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因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宗教部门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定、意见。《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对财务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希望各宗教团体和场所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探索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关键是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样才能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从制度上遏制宗教内部滋生的腐败。然而,在我市目前要全面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条件还不具备,时

机尚未成熟。因此,要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辖区内各宗教活动场所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和实施监督。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向财务代理中心办理委托书,并缴纳少量的代理费用;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自愿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委托。这样既强化会计工作,又节约聘用会计人员成本,是一举二得的大好事。

第三,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各宗教活动场所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形成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为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制度上的保证。一要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召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会议,推选公道正派、懂财务管理

的人员,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其他场所应设财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财务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对当月发生的每笔资金收支情况实行集中审核。二要合理设置岗位和合理划分职责权限。要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形成设置合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工作链和监督链。各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要分开设置,不能交叉兼职,要明确会计员和出纳员的职责,并认真履行,不能相互替代。账、钱、物要分开保管,财务单据、账本、报表要专人保管,工作变动时办好移交。支票与印章也要分离,不能由同一个人保管。三要加强现金管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功德箱管理,建立开箱清点制度。场所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出纳人员清点入账,出纳人员应出具收款收据,其他人不得私下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四要建立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当前

宗教活动场所受赠实物管理是最为薄弱的,因此各场所要建立健全实物受赠、保管、领用、核销和入账管理制度,做到受赠实物使用有记录,处理有依据,核销有凭证,投入工程建设有固定资产账。要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的责任,做到固定资产购置有记账,保管有登记,使用有记录,核销有手续。

第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要定期向公众及信教群众公开财务信息,实行财务透明化。《宗教事1 2 下一页

第二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

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条标准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引导汉传佛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团结稳定。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四、活动规范。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五、教风端正。僧众恪守戒律戒规、品德良好,注重宗教修持和僧才培养,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持守职份。

六、管理有序。寺院管理体制顺畅,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组织健全、廉洁公正,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措施得力。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整洁安全。寺院文明敬香,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佛教文化氛围。寺院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八、服务社会。弘扬佛教慈悲济世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卫生防疫制度

一、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的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销现场(包括食品、防止疫情扩散)。

五、县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限内设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按规定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学 习 制 度

一、为了切实提高全寺僧尼居士的素质,必须自觉的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宗教法律法规,时事政策、教义教规、佛教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每周星期日管理组织集体学习,逢初

一、十五法师下午对信众讲经开示,全体僧尼居士除因事因病外,不得缺席,因其它原因可作调整时期。

三、集体安排学习由学习组正副组长召集组织,学习组长必须订出学习计划和本周学习内容,提前请好老师和法师,每季度法师、老师召开研究考试题目,对学习人员考试一次,以测验每个学员成绩。

四、对出家和年轻僧人,除坚持集体学习外,还要加强自修自学,以便尽快提高自身素质,成绩优异的僧人居士送各省报考佛教院校就读学习。

五、适当安排佛教校的法师和老师对僧众和居士讲经、授课。提高佛教徒的政治、佛学专业知识水平。更好的宣传政策,弘扬佛教文化。

治安消防安全制度

一、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结合寺院实际情况,配合派出所治理本寺治安问题(包括接待、防火、防盗、夜间值班巡逻等)。

二、治安管理是寺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邪教组织构成犯罪,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财物,假冒宗教外衣造遥哄骗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到宗教活动场所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诅咒、诽谤,影响信教徒过宗教生活。

四、严禁到寺庙设摊算命、看相、打卦、卜问吉凶骗取钱财,参与邪教组织,散发邪教磁带、光碟、书刊等。

五、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整改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工作调查,加强对一切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的物品管理,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六、寺庙是烧香、点烛容易发生火灾隐患单位,消防是寺院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寺庙要建立消防组织,有两人小组参加过消防培训,负责全寺消防工作,以保生命安全和寺庙财产安全。

七、消防器材配备有灭火器、水泵、蓄水池,消防输散通道输散人员有消防小组的执勤人员轮流式分散人员和预报警示,展开火灾扑救工作。

八、以上治安消防管理全寺共同遵守配合,如有毁犯,发现者,经寺院协商立即报送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处理。

第四篇: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篇: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1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4、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5、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国,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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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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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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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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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

6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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