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2023-02-22

第一篇: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机关领导成员)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 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见附表四)于翌年三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各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见附表五),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赴本省市、县党政机关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参加扶贫的公务员,在省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省扶贫工作队员年度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赴省外挂职及援藏、援疆的公务员,当年未结束的,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二十六条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考核标准》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环保厅

文号:苏建城(2006)339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25

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经贸委(经委)、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精神,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增强全民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我们研究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用于指导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和规范节水型城市考核管理工作。现将办法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

[2005]3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要求,结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调研、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以下称城市)均可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每二年进行一次。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4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各地按照《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总分值达88分以上的城市,形成自查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需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并按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执行。

六、申报材料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

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调研、考核评审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共同组织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调研、考核工作。调研、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调研、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调研或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调研或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调研或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调研或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调研或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调研或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调研或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调研、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省建设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网上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江苏省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进行自查,提出复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审查。

(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江苏省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按照节水规划有计划开展节水技改。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年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全部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

2、GB/T18916.2-200

2、GB/T18916.3-200

2、GB/T18916.4-200

2、GB/T18916.5-200

2、GB/T18916.6-200

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0%(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 100%

统计范围为市区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十七)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八)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苏南及沿江地区地级市≤180,其他城市≤160;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150.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一)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二)城市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82%、县城≥72%.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设市城市≥55%、县城≥45%.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四)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二十五) 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二十六)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市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县级市、区不含市辖镇和区辖镇。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

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是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6、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7、节水专项资金投入 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第三篇: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7〕99号 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议考核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举行听证;

(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遵守法定时限;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评议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通用标准应当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专用标准应当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通用标准,由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专用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第二十二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常评议考核与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五条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评议考核,提高评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四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体目标是: 建立健全决策民主、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体制,公正、严格实施法律和法规,全面提升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四条 省局和省辖市局应当建立层级考核制度,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级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对省辖市和县(市、区)地税机关的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税收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

(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五)强化税务行政监督;

(六)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履行税收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原则,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杜绝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转引税款、有税不征等税收违法情况的发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依法、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推进税源专业化改革,促进征管资源与管理职能的合理匹配,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审批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强化行政审批后续管理。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税。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网上办税范围,完善公开承诺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主体、事项、形式和时限等内容,推行“阳光税务”,实现与政府部门、纳税人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建立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与社会化综合治税的有效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形成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体系。

(七)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第八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税收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将系统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决策前交由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讨论和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和跟踪反馈制度,通过政策调研、行业调查和跟踪反馈等形式,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加强税收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强化行政权力的规范、监督和约束,形成覆盖税收管理全过程的税源监控、执法监督和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制定权限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估制度。 第十条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管理,积极推行说理式文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和有效应用机制。完善并落实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建立大额减免税、重大行政审批及后续管理集体审理制度。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资格。

(三)依法开展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税收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形成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长效机制,采取评查和评比等多种方式,促进税收执法在证据采集、程序实施、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全面规范。

(五)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积极推进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建立税收执法风险的动态识别和防范、风险评估和预警、归类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内部防范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

(七)不断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大力推进税收执法的信息化,依托税收大集中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标准化管理,并形成有效的电子预警和监控。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网上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强化税务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层级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整合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征管税政、督察内审的各自层级监督优势,协力推进内部监督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监督效果。加强税收执法检查,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严格整改落实,确保检查成效。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尊重并落实监督决定。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网络舆情等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应对社会舆情的能力。

(三)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完善岗责体系,强化环节控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税务行政争议调解机构和职责,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对信访投诉处理的考核。畅通信访渠道,及时、稳妥处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有效防止涉税矛盾和争议的升级。探索建立信访、投诉、复议和诉讼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规范复议程序,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健全复议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应诉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班子应定期调研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支持法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法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制定并落实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三)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经费。

(四)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每年应按规定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税收执法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五)加强税收法律知识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维权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由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或参考采纳其他部门对税务部门的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创优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一)因违法行政行为引发恶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或存在重大有税不征、收过头税、引税、虚收空转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

(六)考核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绩效考核、奖励惩处挂钩。 第二十四条 建立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机制,对考核情况进行整体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睢宁县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家电下乡工作效率,促进家电下乡政策全面贯彻,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309号)及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管理工作的通知》(睢财建[2009]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是指依据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管理及兑付情况、农民投诉等因素对各镇、开发区家电下乡业绩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三条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正、操作便捷、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四条家电下乡业绩考核的内容包括:补贴资金兑付率、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

补贴资金兑付率是指内已兑付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数量占已销售补贴对象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比例。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是指内家电下乡工作的会计核算及审核备查资料的归档等有关情况。

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是指内县级及县以上家电下乡财政部门统计接到的并经核实的各镇、开发区未按规定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投诉数量。

第五条考核加分项目为补贴资金兑付率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

补贴资金兑付率得分依据全县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0-16分。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得分由县财政局经建科依据睢财建[2009]12号文件对各地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给出,分值为0-16分。具体评分办法:

1、设立专账核算家电下乡工作得2分。

2、会计核算规范,核算科目使用准确得6分。每发现一个没有按规定使用会计核算科目的扣1分,扣完为止。

3、没有违规支出得3分。每发现一笔违规支出扣1分,扣完为止。

4、各种审核备查资料装订规范得5分。

第六条考核减分项目为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每发生一起投诉则相应扣减2分,汇总得出各镇、开发区考核扣分额。

第七条考核满分为100分,各镇、开发区考核加分项得分减去扣分项得分后,换算百分制得出家电下乡业绩考核总得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X镇、开发区考核总得分=[(17-补贴资金兑付率全县排名)×0.6+政策执行情况得分×0.4-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2]×100/16

第八条县财政局经建科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各镇、开发区考核总排名。

第九条家电下乡业绩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县家电下乡业绩考核采取定期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一条各镇、开发区于每年12月末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全年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1月5日前,将总结及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县财政局经建科。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组织对各地报送的情况进行核实,结合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各项数据,依据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对各镇、开发区家电下乡业绩进行打分,确定全县排名。

第四章奖惩及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镇、开发区,县财政在安排有关家电下乡工作经费时将重点给予倾斜。家电下乡业绩考核采取评比择优的方式,并通报评分排名结果。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经建科负责家电下乡业绩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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