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罚条例党课

2022-07-18

第一篇:纪律处罚条例党课

员工纪律管理处罚条例

员工纪律管理及处罚条例(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工作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打造一个积极向上、纪律严明的职

工团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内容,为规范员工纪律管理而制定的相应违纪处罚标准,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试用期员工等所有人员,凡是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相应规定处罚。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员工守则:

1、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为公司的

发展努力工作。

2、 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各级

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3、 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的优良产品,时

刻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4、 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

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 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6、 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不许迟到、早退、脱

岗,有事必须请假;爱护公司财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7、 员工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8、 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

不分家。

9、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有损害、有冲突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

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0、 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声誉的行为。

二、工作期间“八不准”:

1、 不准聊天、打闹、大声喧哗或到其他办公室乱串;

2、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

3、 不得用公司电话与朋友聊天;

4、 不准在网络上聊天、打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

5、 不准打毛衣、刺绣、吃零食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 不准放下手头工作长时间接待亲属、朋友或外出办私事;

7、 不准打架、斗殴;

8、 不准渎职、失职,收受贿赂,贻误办公事务;

第四条:违纪处罚细则:

1、 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现象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2、 有聊天、打闹、大声喧哗、乱串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不听从劝阻并立即改正的罚款10元/

次。

3、 在网络上看电影、聊天、打游戏或者工作时间有吃零食、用公司电话与朋友长时间聊天等与工作无

关的行为,不听从劝阻并立即改正的罚款10元/次。

4、 不注重个人卫生和办公环境卫生,衣着肮脏或在办公室内、走廊、宿舍乱扔烟头、垃圾,按《卫生

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 工作期间对待同事、客户不使用文明语言,语言粗鲁,影响公司形象或者在同事之间挑拨离间、煽

动员工不满情绪,影响公司内部团结,视情节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取消当月绩效奖金、扣除绩效考核分数等处罚,情节严重可以开除。

6、 不按公司规定在工作期间着装、佩戴胸卡,经人事行政部检查发现,罚款10元/次。

7、 不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和工作任务分配,情节轻微并能积极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不思

悔改、态度恶劣的,取消当月和全年的所有奖金获得资格和优秀员工评比资格,同时给予罚款200元到500元的处罚,停止工作反省;因不满谩骂、殴打公司领导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立即开除,造成人员伤害、公司物品损坏的,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 违反国家的法纪、法规,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9、有偷盗或者协助他人偷盗公司财物的,处以所盗物品价值10倍的罚款;盗窃金额超过500元以上

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予以开除。

10、工作期间,严禁饮酒,有饮酒后作业现象的, 处以30元以上的罚款;工作的闲余时间,不许聚

众玩牌、赌博,凡是参与者每人处以30元以上罚款,旁观者处以10元的罚款。以上两种现象影响工作的,加倍处罚。

11、员工在工作中同公司员工有吵架等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能积极进行改正的,

取消当月获得绩效考核奖金资格,但不取消半年、全年的绩效考核奖金获得资格;有打架、斗殴等现象,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打架双方当月和半年的绩效考核奖金获得资格;有打架、斗殴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人员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取消主要责任人当月、半年和全年绩效考核奖金获得资格,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后果,同时视情节给予罚款、开除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处罚。

12、发生工作失误、不服从公司管理或领导安排、打架斗殴等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除了按规定给予处罚外,立即取消当月及以后晋升工资。

13、不爱惜公司财物,浪费办公用品或者故意损坏公司物品的,按全额进行包赔,经教育能认识自身

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取消当月绩效奖金,进行通报批评;不认识错误并拒绝进行改正的,另外罚款200元至1000元,或者给予开除处分。

14、在公司就餐不爱惜、节约粮食,多打少吃或者饭菜不合胃口就把饭菜大部分倒掉的,发现一次罚

款20元,有类似行为累计2次的,以后就餐按每餐10元的标准开始收费。

15、各部门卫生管理实行轮流值周制度,值周人员必须在上班之前打扫完办公室的桌面、地面卫生,

确保桌面无灰尘、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地面擦洗后洁净无垃圾。达不到卫生标准或者值周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打扫卫生,处以20元的罚款。

16、违反公司制度,泄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有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现象和行为,视情节处

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立即开除。

17、值班期间迟到、早退,罚款20元;脱岗罚款100元;造成责任事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承担

部分经济损失,同时给予相应的停职、开除处分。

18、不按时参加必要的工作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5元;无故不参加必要的工作会议,不请示、请

假,罚款30元;不遵守会议制度,大声喧哗或者故意扰乱会议秩序,取消参加会议资格,同时视情节罚款100元以上。

19、不遵守公司制度,不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造成业务差错或者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

节罚款20元以上,并扣除当月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20、严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公司的销售政策、产品信息,向其他公司提供内部管理制

度、档案资料、价格调整方案等公司商业秘密,如有违犯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立即开除。

21、不得在工作之中,借助工作便利,收受他人的现金、物品、代金券等贿赂或者参加具有贿赂形式

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以出卖公司利益。如有违犯,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当月绩效奖金获得资格,同时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立即开除。

22、在对外开展工作中,必须时刻注意服务形象,以良好、文明的面貌处理对外联络事务,提升公司

的形象和社会声誉。无论对错,均不得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吵闹、打架、粗言秽语等不良行为,否则视情节处以扣除当月绩效奖金获得资格、罚款100以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0、停止正常工作,长时间接待亲属或朋友,让客户等候或者让客人等候15分钟以上的,处以20元

的罚款,之后每超10分钟罚款增加10元,依此类推。

2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按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不服从管理或者情节比较严重,

同时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奖金或予以辞退等行政处分。

22、工作不积极、主动,偷懒耍滑、摆老资格或消极怠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态度恶劣、不服从公司领导管理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或予以停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条:员工违纪行为,实行双重处罚,均按以上标准处罚,同时在当月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属于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之外的,按公司临时决定为准。

第六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在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的违纪处罚标准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制度归无锡市禾德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执行并具体解释。

无锡市禾德盛贸易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时间:2014-07-03 09:18:19 作者:

阅读:2976084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篇:办公室工作纪律管理处罚条例

一、目的:为了加强办公室工作秩序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基本制度及考核标准:

第一条 着装得体整洁,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有事先请假。

考核标准:着工作装,上班期间(除周

六、周日外)已发放工作服的员工要按规定着工作服;暂未发放工作服的,可着深蓝色套装、浅蓝色或白色衬衣、深色裤装,保持着装干净整洁。如不按规定着装,发现一次扣当月工资20元。

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如不按规定执行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工资5元,旷工1天扣除2天工资,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出现上述问题者,由综合办出具考勤机上的考勤记录,直接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条 不准酒后上岗,无故串岗,脱岗。

考核标准:上班前及上班期间不得饮酒,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如不按规定执行者,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上班期间饮酒及酒后上岗的,一年内发现一次,扣工资300元;发现两次,扣工资600元;发现三次及以上,扣发一月工资、并待岗两个月。对于违反禁酒令者,公司将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对于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瞌睡,吃零食,相互聊天,大声喧哗打闹,说话、打电话尽量不影响同事工作。

考核标准:工作时间要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如不按规定执行者,发现在工作时间打瞌睡,吃零食,相互聊天,大声喧哗打闹者,一次扣发工资20元。

第四条 不准用公司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上班期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发与公司工作、业务无关的电子邮件。

考核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电脑网络。如不按规定执行,一次扣发工资20元。

第五条 办公用品、设施设备摆放整齐,未经允许不准使用他人的办公用品和设施设备。

考核标准:办公用品、设施设备摆放整齐、合理使用。如不按规定执行,办公用品、设施设备摆放混乱的,一次扣发当事人工资20元,找不出当事人的,扣部门负责人工资20元;不经允许随便使用他人的办公用品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一次扣发工资20元。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准索取、打印、复印公司所有的业务资料,保守公司机密。

考核标准:按《档案管理规定》管理业务资料,严守公司机密。如不按规定执行,泄露公司机密,对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扣除当月工资100元;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将交与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搞好办公室场所的卫生,不准在办公室内吸烟,随地吐痰,扔垃圾。

考核标准:工作场所,干净整洁。如不按规定执行,根据《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因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宿舍或其它卫生区域在抽查或检查时连续两次得分倒数最后两名,宿舍卫生有问题者扣该宿舍所有居住人员每人10元工资,其它卫生区域卫生有问题,扣部室负责人20元工资。”发现在工作区吸烟的,一次扣发工资200元。

第八条 言行文明礼貌,不准怠慢所有来访客人。 考核标准:言行文明礼貌,对来访客人热情接待:请客人落座并倒茶,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请问需要什么帮助吗?”。如不按规定执行,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20元;如果有人投诉,扣除工资200元。

第九条 下班后关严门窗,关闭一切应关闭的电源,无工作安排或领导批准加班的不准在办公室内逗留。 考核标准:做到人走灯灭、门窗关。如不按规定执行的,办公室出现未及时切断电器电源、水龙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一次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工资20元;宿舍出现上述现象,一次扣发该宿舍所有入住人员当月工资每人5元。

附则 本修订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所下发的工作纪律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篇:教师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及处罚条例

一、会议: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二、升旗:衣冠不整或不遵守升旗纪律扣5元,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三、坐班:坐班时间是:上午1—3节课和下午1—3节课,晚上第1节自习。

1、签到:工作期间提前或推迟签到扣2元,不签到扣5元。规定离校和规定返校当日,不如实签到扣5元,不签到扣5元。

2、坐班纪律:工作期间大声喧哗扣5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扣5元,迟到、早退扣10元,一节课未坐班扣20元。

四、住校:住校规定是:普通教师可在两个时间段离校,一时间段为周六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另一时间段为晚上没有教学任务的一天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当晚10点前。 班主任可在一个时间段离校,该时间段为周三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除放假外的余时间必须在校。

1、放假提前离校,收假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2、可以离校的时间段,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扣50元。

五、请假:

婚丧假,教师本人婚假4天,直系亲属丧假3天。事假、病假两天内的经校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超过三天的经董事会批准,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无工资。超假未归的,超假时间在4小时内的扣20元,超假一天(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扣100元。请假超过七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的, 4小时内的扣50元,超过4小时的报董事会研究处理。

六、安全:

1、电话管理(包括个人电话和办公电话):老师先问明情况,学生才能打电话。打电话时老师必须在旁边。学生私自打电话的,罚该电话对应的教师1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老师一人承担。

2、发现学生翻墙、打架、偷盗,旷课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3、发现学生出现受伤、生病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4、遇突发事件(地震、火灾、闹事等),不认真处理的,扣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七、师德师风:

1、公众场合衣冠不整的,不耐心接待家长的,扣5元。

2、学校临时安排工作不接受的,扣20元。

3、强行向学生索要食品、钱物的,扣50元,并赔偿学生损失。

4、体罚学生的,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对学校和其他教师声誉有影响的事件和言论,视具体情况扣50--100元,并公开道歉。

6、利用公物或上班时间做个人事情的,扣100元,并赔偿学校的损失。

7、严禁在学校内抹牌、赌博,违反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经学校批准,强行要求学生购买物品及学习用品的,罚款100元并返还学生全部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其它未尽事宜,经学校研究后再作补充。以上处罚,执行时需经董事会批准。

外国语中学政教处

2006年2月19日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

今天我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支部活动,借此契机就个人学习2018年8月18日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的一些心得体会和大家进行分享,相互探讨、学习共勉:

一、对新修订《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此次新修订后的《条例》共有总则、分则、附则3大篇章,11个小章节、142条、19000余字。新《条例》内容较原《条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有的条块全文都修改了。总则部分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分则中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板块均有修改。《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距离上次修订相隔不到三年时间,再次释放出了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进一步说明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的坚定信心和担当精神。

我觉得新修订的《条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了政治性。总则中增写了3处: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四个意识”。总则突出了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政治纪律着重补充完善,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二是彰显了时代性。致力于坚持新发展理念,明确规定: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致力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致力于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三是增强了针对性。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廉洁纪律中,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通过以案明纪,使广大党员树牢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的底线意识。

二、学习新《条例》后的感悟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党的基层领导干部,学习《条例》后有如下感悟:

一是要坦荡磊落做人。做事先做人,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算清人生的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时间账和价值账,继续做一个正直的、善良的、有作为的、有故事的透明人,做一个吃小亏的老实人,让有限的人生尽可能精彩。时刻铭记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常思常忆公仆服务的初心宗旨,诚恳做人,踏实办事,保持风骨,沉稳低调,忠厚传家。

二是要心存敬畏行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法纪这是守规矩的思想基础。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敬畏领导,也敬畏自己手中或轻或重的权力,不侥幸,不轻浮。珍重领导和同事们对自己的包容和厚爱,把组织给予的岗位作为干事创业、行善积德的平台,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当好服务员,努力为改革发展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强化落实服务,在干事创业中体现尽责和担当。

三是要以身作则带人。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自觉增强“四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管住自己,管好家人;带头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气,带好下属,打造快乐奉献的团队;带头踏实做事,勤学苦练,不蝇营狗苟,不投机取巧,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干事创业上,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绩效,有效降低闯祸的机率,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

三、新《条例》对办公室工作的要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区委办公室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强化理论武装,苦练服务本领,敢于担当奉献,习惯在纪律规矩约束下做好“三服务”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将贯彻《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内容,通过每周一集中学习、每月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把《条例》学深悟透,真正学出坚定信念、学出绝对忠诚、学出使命担当、学出纪律规矩。旗帜鲜明的讲政治,牢记“党办姓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在一文一事中忠诚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履职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上,全力以赴做好以文辅政、参谋决策、统筹协调、督查落实、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把践行“五个坚持”与学习贯彻《条例》结合起来,作为区委办干部的思想和行动指南,紧扣服务“两区一枢纽”发展这个定位,坚持思考工作不离大局、定位工作不偏大局、部署工作融入大局,真正做到“身在兵位、胸为帅谋”。以“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为要求,认真对照“五个坚持”,全面找准补齐信念、政治、责任、能力、作风上的短板,着力解决“三服务”不精准、不精细、不精致等方面的差距,提升“三服务”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努力打造“高效、标准、规范、专业”的高素质党办干部队伍。

三是锻造过硬队伍。从严从实履行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要求,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常态化效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紧绷正风肃纪、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三根弦”,锻造一支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办公室队伍,做到提笔能写、张口能讲、遇事能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办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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