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计制度范文

2022-06-10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或从事某一工作的人员起到约束作用,这是他们行动的标准和依据。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藏的《银行统计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银行统计制度范文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6]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

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

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

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

五、2000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2000]11号);

六、2005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71号);

七、2005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5]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

47、68402313;传真: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有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内容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详见附表1-14)。即期报表包括表

1、

3、

5、7;远期报表包括表

2、

4、

6、

8、

9、10以及表14;掉期报表包括表11至表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一)报送程序

表1至表8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表9至表14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报送方式

银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或其他方式将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应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报表,并逐级手工汇总数据。

(三)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是指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

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报送时间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其他时期,旬报的报送时间为旬后4日内,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周

六、周日)不顺延;月报的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内,若当月5号恰逢周日,月报上报时间顺延半天,否则不顺延。

(四)统计范围

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

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近端履约后若远端违约,则将原履约的近端交易纳入违约发生当期的即期结售汇统计,其余情况下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履约数应单独统计,不得分拆为即期和远期交易统计。

银行间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等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以及非银行间会员机构由银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产生的结售汇数据均应纳入结售汇统计范围:若该机构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将结售汇数据纳入本机构结售汇统计报表;若该机构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区分其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始结售汇数据的交易性质,按旬和月报送至其境内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由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将其结售汇数据纳入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

(五)统计基本原则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六)其他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银行应报送空表。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当期若发生错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若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外汇局调阅和使用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应承担保密义务。

三、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要求

(一)外汇局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的管理,并向本单位其他管理部门分配系统用户。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100.1.248.17:8001/jsh。

外汇局应严格控制可查询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人员,建立查询人员档案和数据使用内控制度,并定期审查。

(二)外汇分支局应严格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不得擅自修改、创建及删除。未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报送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领。

四、考核及处罚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义务,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统计制度。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如违反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要切实加强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对结售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充分利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外汇分局转报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考核,并计入外汇分局当年考核成绩。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1至表14)表式及相关填报说明(略) 附2 :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统计报表纵栏

(一)01银行自身: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代客: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三)0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五)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

(六)05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七)06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二、统计报表横栏

(一)100,300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110+120+130=100 310+320+330=300 (二)110,310 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三)120,320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以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应计入对应的本项目。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321+322+323+324+325+326=320;32x<=320 121,321 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为运输工具、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计入“110货物贸易”;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6,326其他服务”。

122,322 旅游:指跨境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本项目。

结汇包括旅游行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等)为来华的外国旅行社团及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内居民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

售汇包括境内旅游者和旅行社购汇用于在境外旅游期间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外旅游者将节余人民币购汇。因公出国购汇计入本项目,其中对公单位办理因公出国购汇业务(含个人零用费)的交易主体为相应机构,个人通过因私购汇系统办理因公出国购汇的交易主体为居民个人。

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32,332投资收益”。

123,323 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 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支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客户支付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保险费计入本项目。 金融机构的外汇利润、利息结汇和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经常项目”中“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132,332投资收益”。 124,3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25,325 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技术等相关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金融和保险的咨询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服务贸易”项下的“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126,326 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网络使用费、广告费、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等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驻华机构在境内开立的“经常项目经费账户”结汇以及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计入本项目。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佣金、回扣及经营性租赁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承包工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如不能按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区分的计入本项目。

特例:外资金融机构因经营外汇业务而发生的日常费用结汇计入本项目。

12x,32x 银行卡:与银行卡相关的结售汇交易应细分到上述各服务项目中,同时计入本项下。因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生的购汇应计入“326其他服务”;其他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122,322旅游”。

12x指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时从国际卡组织收取外汇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后需要由发卡金融机构进行的结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提取外币现钞后的结汇。

32x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或在境内因“误抛”使用后持卡人购汇还款、境外卡持卡人从境内金融机构提取的人民币未使用完余额兑回外币。

(四)130,330 收益和经常转移: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以及经常转移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31+132+133=130 331+332+333=330 131,3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职工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在我国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售汇。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向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支出售汇。

132,332 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金融机构利润、利息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22,322旅游”。客户外汇存贷款利息收入结汇和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客户支付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应计入“323金融和保险服务”。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利息购汇计入本项目。油款分成若属于投资收齐后的继续分成计入本项目,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133,333 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除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银行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以及银行外币业务的营业税结汇计入本项目。

(五)200,400 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内外汇贷款、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10+220+230+240+250+260+270=200 410+420+430+440+450+460+470=400 (六)210,4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资本转移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变更的单方转移或债务豁免,包括移民转移。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指本身无法被生产出来,但可用于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下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除使领馆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记入本项目外,非居民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记入直接投资项下。

(七)220,420 直接投资:指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及长期收益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直接投资包括投资资本金、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贷款和其他资金往来。

221+222+223<=220 421+422+423<=420 其中221,421投资资本金:指在直接投资企业的所有股份(包括股票和非股票股份)、其他认缴资本和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本项目。

股权投资比例在10%(含)以上的结售汇计入本项目;10%以下的,如果是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或购买)股本证券的结售汇计入232证券筹资或431证券投资,否则计入240、440其它投资。

222,422直接投资撤资:直接投资企业因终止清算而撤回的投资资本金(含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本项目。油款分成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本项目,若属于投资收回后的继续分成计入“132投资收益”。

223,423房地产:指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交易住宅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商品房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房地产公司或居民代非居民结汇的,原则上结汇主体应统计为非居民。

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421投资资本金”,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八)230,430证券投资:指在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231+232=230 431+432=430 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境证券投资(含b股)终止而撤回的投资资金外汇收入结汇。

232证券筹资:指境内投资者通过发行债务证券筹集的外汇收入结汇以及通过发行股本证券筹集不足股权10%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外汇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结汇计入本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

431对境外证券投资: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购买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含b股)不足证券发行人股权10%的外汇支出售汇。

432证券投资撤出: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终止而撤回的投资本金外汇支出售汇。

(九)240,440其他投资: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41+242<=240 441+442<=440 其中241,441跨境贷款:指借款人将获得的跨境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跨境贷款本金的购汇。跨境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内机构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和国际融资租赁等。

242,442外债转贷款: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外债转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外债转贷款本金的购汇。外债转贷款指境内机构以外币承担的,由财政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转贷款。 (十)250,450 国内外汇贷款: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金的购汇。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国内外汇贷款结售汇计入“

110、310货物贸易”。

(十一)260,460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61+262<=260 461+462<=460 其中261,461资本金(营运资金):指金融机构为增加或减少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262,462代债务人结售汇:金融机构因债权项下收回资产与债权币种不匹配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十二)270,470其他: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470包括居民个人用于外汇存款的购汇。

三、一些特殊结售汇交易的统计归属

(一)居民个人的现钞和存款结汇。不应将居民个人现钞、存款的结汇简单归类于“126其他服务”或“133其他经常转移”,而应根据居民个人所述外汇资金来源进行统计。居民个人现钞及现钞存款结汇,应主要涉及“122旅游”、“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3其他经常转移”等项目。

(二)账户结汇统计。账户结汇资金性质若不能准确区分,则可参照交易主体性质进行判断,并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中既含有货物贸易资金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且不能准确区分,则按占比大者统计。

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表数据接口规范(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7日 (中央法规)

第二篇:银行银行卡业务保密制度

★★银行银行卡业务保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卡业务保密工作,保障我行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银行卡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卡业务保密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银行内部系统对银行卡的技术安全保障和银行内控制度对银行卡客户信息保密的措施;另一方面是银行客户对卡片和卡密码等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我行各网点及部室的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银行卡业务保密职责。

第四条 银行卡业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科技信息部应按照《★★银行系统开发测试过程安全管理办法》、《★★银行生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银行卡业务开发、测试、生产运行等过程中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对密钥进行双人保管。

- 1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部门(网点)将某些业务外包给外部公司时,外部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保密管理能力,落实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签订的外包合同应包含保密协议或条款,以确保外包服务的保密性。

对外包业务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泄密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应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我行重要经营管理信息或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时,应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供。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我行协助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村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同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点统计是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对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配、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3条 本行及所属支行、部门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4条 统计工作的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5条 统计工作 。

计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向本行股东和公众披露本行相关统计信息;

(八)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九)为满足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它统计工作。

第13条 统计工作职责:

(一)保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若确需调整,应征求本行职能部门意见,新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方能重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调整不能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督促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保质保量完成日常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

(三)建立健全 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可靠。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

(四)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应加盖业务章、主要负责人印章和统计员签章。

(五)对临时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各部门应按时完成,对需要各部门协同完成的统计工作,由调统中心统 一牵头做好统计协调与分工。

(六)对统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迥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如何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第4章 统计人员

第14条 第十四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根据业务类别和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足配齐统计人员,明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统计人员是指本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各支行行长、会计主管、信贷人员。

第十六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优化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配置。对统计工作人员实行ab角,即统计得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增加自身业务素质,满足统计工作的要求。

(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够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4)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根据统计资料分析业务经营进展情况,撰写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材料。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的权利:

(1) 要求有关单位如实提供数据和信息;

(2)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 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统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统计资料是指用于编制统计报表的各种原始报表、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参照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篇:**银行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使政令畅通、信息通达,充分发挥各项会议指导、协调、沟通等作用,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种类

总行会议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行长办公会、行务例会、季度例会、支部会。

二、会议内容

(一)股东代表大会

会议时间: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与会成员:股东代表。 会议召开:董事会召集。 职权:

1、修改章程;

2、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3、选举、更换董事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审议、批准本行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7、对本行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

会议时间: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与会成员:董事会成员。 会议召开:董事长召集。 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制定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4、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5、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6、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7、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8、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9、制定本行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10、制定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1、审议批准本行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12、听取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考核高级管理层工作;

13、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14、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15、拟定本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16、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三)监事会

会议时间: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与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会议召开:监事长召集、主持。 职权:

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2、要求董事、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3、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4、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5、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

6、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人员进行质询;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8、提请股东代表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

9、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10、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四)党委会

会议时间:每月25日,也可需要临时召开。 与会成员:总行党委会成员。

会议召开:党委书记召集、主持。 内容:

1、党委中心组学习;

2、除日常经营工作外的党务工作、人事工作、重大事项研究;

3、其他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事项。

(五)领导班子工作会议

会议时间:每月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与会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有关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会议召开:董事长召集、主持。 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党政部门、人行、银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指示决定、工作布置;

2、研究制定总行的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方案;

3、研究制定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和工作目标;

4、交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日常经营工作开展情况;

5、研究制定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6、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六)行长办公会

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与会成员:总行领导班子、相关部门正副经理。 会议召开:行长召集、主持。 内容:

1、讨论、研究相关部门具体事宜;

2、部署具体工作任务。

(七)行务例会

会议时间:一般每月初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与会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机关各部门正副经理、营业部主任,必要时可根据议题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召开:行长召集、主持。 内容:

1、各部门回顾总结上月工作,提出本月工作计划、安排;

2、部门间交流工作情况,提出需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

3、讨论制定重要的经营管理制定;

4、总行领导通报有关情况,传达贯彻党政部门、人行、银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和总行党委会议、总行领导班子会议的重要决定;

5、总行领导部署下月工作,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6、总行领导确定的其他要求。

(八)季度例会 会议时间:每季召开一次,一般在季初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与会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机关各部门正副经理、营业部主任、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

会议召开:行长召集、主持。 内容:

1、总行领导或部门经理通报有关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总行有关会议精神;

2、总行领导总结前阶段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3、总行领导确定的其他要求。

(九)支部会

会议时间:每季末20日左右,也可需要临时召开。 与会成员:支部全体党员。 会议召开:支部书记召集组织。 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党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决定;

2、讨论、决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3、提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4、其他需支部会集体研究的事项。

三、会议要求

1、出席各类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时,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2、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精力集中,认真研究有关文件,虚心听取他人发言,要认真做好记录,以便做好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以保证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与会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各类会议禁止吸烟,禁止随便进出,禁止接听手机。

3、会议需备有会议记录本,由专人负责记录。

4、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不得私自、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篇: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

行)》的通知

市分行各部门、各支行:

现将《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支行(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支行(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分行办公室备案

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分行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劳务派遣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场所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市分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联动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柜台内。

第十一条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场所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十五条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第十七条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支行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第十八条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支行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四章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

第二十二条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四条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二十五条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二十九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条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三十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三十二条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三十三条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机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中国**银行**市分行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全保卫, **, 银行, 制度,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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