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现状立法管理论文提纲

2022-08-28

论文题目:论“人格物”视角下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摘要: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和经济资源、国土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中国物质文化遗产数目众多,是悠久的历史的产物及见证,铭刻着不同社会群体形成文化认同的过程,承载着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和文化基因,是社会秩序与共同价值的重要基础,本质上是国家、民族及社群的“人格物”。作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综合性、涵摄范围较广、具有典型性的概念,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新型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人格物”仅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双重遗产或文化景观、线性文化遗产、工业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等。随着国家对活跃文物市场、促进文物利用的改革意见的出台,按照文物的级别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文物成为了可广泛交易及流通的对象,应将文物纳入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国有资产,开发及利用不当将造成国有资产贬值及流失。将物质文化遗产上升为人格物,是对社区及社区内民众的人格赋权,有利于中国追回流失海外文物,有利于以物权法为基础对人类积累的社会财富形成强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现代条件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交融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物权平等保护的氛围。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乏力的现状主要包括《物权法》等现有立法供给不足、物权管理中存在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不明、物权范围不清晰的问题,政府决策缺乏有效保障、法治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海外文物流失追索缺乏有力请求权基础、国际公约制约性不足、国外取得时效妨碍文物追索,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缺乏联动机制、征收及拆迁中侵犯物权现象普遍存在等。“人格物”视角下对物遗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制应从推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对《文物保护法》作扩大解释,完善物权规则、利用规则,完善侵权救济规则,强化物质文化遗产的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上的物权主要是集合性、整体性物权的特性,设立大物权和小物权予以区别保护、建立三权分置规则、构建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规则、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引言就问题的提出、学界研究现状、本研究的可能性进行了初步阐述,指出了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数目众多、重要地位、在开发和建设的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现状,并简要指出当前的研究存在研究力量不足、对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充分、不到位、保护力度不足、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第一章认为文化遗产概念及相关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在国内外立法文件中表现为没有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一致性规定,这导致了法律保护乏力的现状。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可在比较国际性法规对相关概念及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法规进行类型化提炼及界定。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方法首先应具有一定科学性、前瞻性及综合性及必须考虑到对“物遗”进行法律保护的专业性、抽象性。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类型主要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及新型文化遗产。第二章认为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物权可表现为整体性、集合性,可成为交易及流通的对象,具有重要的法律、经济、文化和政治意义。《物权法》及《文物保护法》将物质文化遗产定位为文物,现有的研究未能更深入地揭示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格价值和精神意义,本文认为其本质上应为国家、民族及社群的“人格物”。将物质文化遗产上升为“人格物”进行保护,有利于对人类积累的社会财富以物权法为基础增进法律保护、保护国有资产及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及见证,承载着民族的集体记忆和文化基因,是民族特性和国家独立的证成,也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对其进行保护是国际共识。第三章就物质文化遗产受破坏的原因及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受破坏的原因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法》等现有法律保护不足,物权管理中存在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物质文化遗产与民居范围不清晰,政府决策缺乏有效规制、海外文物流失追索缺乏有力请求权基础、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第四章就人格物视角下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手段之构建及完善进行了初步设想,认为“人格物”视角下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制应从推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对《文物保护法》作扩大解释、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完善侵权救济规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进行。结语认为,在协调发展的理念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绿色发展理念上升到民法总则、国家开放文物市场的背景下,对如何保护大体量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环境的整体性、维持保护及开发的可持续性、交易规范构建、相关主体权益配置、利益平衡、侵权救济、诉讼机制建构、海外文物追索、公众参与保护的能动性等问题,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位、私权规范的建构是基础,价值尤殊。

关键词: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化;“人格物”;保护现状;法律规制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内容摘要

Summary

引言

第一章 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种类

第一节 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考察

一、国内外法规中对“物遗”的规定

二、“物遗”的概念

第二节 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

一、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化

二、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标准架构

三、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

第二章 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格物”证成

第一节 物权法视域下的物质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符合物的一般特征

二、物质文化遗产符合物权法的发展性

三、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物权法客体的物的特点

第二节 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格物”之维

一、“人格物”理论

二、物质文化遗产“人格物”的权利主体

三、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人格物”

四、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格物”具有的特点

第三节 物质文化遗产“人格物”定位的法律意义

一、是对社区及管理机构的赋权

二、有利于以物权法为基础保护物质文化遗产

三、有利于中国追回流失海外文物

四、有利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交融发展

五、有利于增进社会保护物权的理念

第四节 物质文化遗产“人格物”定位的文化意义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国际共识

二、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社区的精神基因

三、物质文化遗产能强化民族认同感

四、物质文化遗产与非遗共同构成人类文化传承的载体

五、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

第三章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第一节 《物权法》等立法供给不足

一、预见性规定不足

二、利用规则不足

三、立法层级不高、实操性不强

第二节 物权管理中的问题

一、管理权主体不明

二、物权范围不清晰

第三节 海外文物追索缺乏有力的请求权基础

一、文物追索并未基于物权请求权

二、购买流失文物后的捐献非长久之计

三、国际公约制约性不足

四、国外民事法律妨碍文物追索

第四节 政府决策缺乏有效规制

一、文保决策程序法治理念不强

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三、城市规划缺乏有力保障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准入标准不规范

二、保护及开发机制不健全

三、涉文物工程及文物修缮规制失范

四、政府部门缺乏联动机制

五、征收、拆迁中侵犯物权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章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推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一、完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二、对《文物保护法》作扩大解释

第二节 明确权利主体地位

一、明确管理部门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明确非营利性保护组织地位及权限

第三节 完善物权规则

一、确权规则

二、利用规则

第四节 完善侵权救济规则

一、完善侵权诉讼及赔偿机制

二、确立追回海外流失文物请求权基础

第五节 强化国有资产保护

一、遵守国有资产保护法规

二、完善物质文化遗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普通院校会计电算化论文提纲下一篇:宪法原则论文提纲

热门文章

物权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