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乡低保五保政策

2023-06-11

第一篇:最新城乡低保五保政策

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政局

(2013年8月28日)

市纪委、市农工办:

按照安纪办函〔2013〕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

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01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07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04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06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08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1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11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12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目前全市25033户,49274人城镇低保和112806户, 253440人农村低保群众从中受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总体上实现了应保尽保。

2、健全了组织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市民政局设立了社会救助科,县区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站(所),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先后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业务培训、印发资料、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公布咨询电话等有效形式,加强了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

3、规范了程序,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对象。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核定家庭收入。在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大多数县区、乡镇坚持了“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规定程序。由于我市贫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难人口多,财政拮据配套资金少,贫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纳入不现实。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测算,本着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启动,再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对温饱线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差。对痴、呆、傻、残民政救济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对生存环境恶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暂时难以维系的一般贫困户也纳入保障范围。在低保实施中县乡都健全了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并按照县有档案室、乡有档案柜、村有低保台账的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及时掌握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努力探索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

4、加强了监管,力保资金安全。为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县乡两级建立了低保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市城镇低保和部分乡镇农村低保实现了财政一折通发放,对因年老体弱、智障、残疾的对象,乡镇委托村组党员干部及监护人、包帮人监督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报时无法准确核实家庭收入。目前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并通过张榜公示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现阶段居民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核实、务工收入难以核实外,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难以做到绝对准确,很难准确的测算低保户家庭收入,导致部分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享受低保。

2、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尽管去年以来虽三令五申强调低保由镇办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一直未能完全落实,部分地方仍依赖于村主任。

3、民政系统人员编制不足。基层民政干部少、工作量大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我市仅有镇办民政干部313人,其中兼职151人,平均每个乡镇1.6个民政工作人员,却承担了对近45万多人的经常救助任务,管理着每年逾8亿多的救助资金,人均服务对象达1400人,人均管理资金达26万元。其工作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适应,存在严重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随着社会保障和社会建设职能的不断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逐步拓宽,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他们既要承担民政工作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老龄工作等,同时,还要承担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直接影响到城乡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部门之间数据未实行共享。基层低保人员信息与银行存款、房产、税务、公安、车管所等部门未实行数据共享,低保户存款、房屋、车辆状况无法掌握,管理人员仅能根据低保户提供的劳务、种植收入等简单数据核定其是否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同时由于未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行数据共享,民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低保人员死亡信息,出现了极个别的低保户已经死亡继续发放低保金的情况。

二、农村五保政策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个贫困地区,各级财政都很吃紧,但在五保供养政策执行方面,各级政府都很重视,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基本得到保障。近年来,全市先后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农村敬老院200所。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10所,区域性敬老院53所,镇敬老院137所,保留村级农村五保集中安置点127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床位达到23000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1992人,入住率95.6%,占50633五保对象的43.4%。全市落实管理人员编制250个,现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临时聘用人员986人。集中供养标准由最初的360元/人·年提高到现在的5200元/人·年。实现了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新跨越,得到各级党员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极大地提升了全市民政工作的地位,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

(一)五保供养政策标准实施情况

1、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出台情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1号),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政策衔接、资金落实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在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将农村五保供养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把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2006年1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我市五保供养标准为14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元/人·年);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由1400元/人·年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2009年提高至1856/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2010年9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意见》(安政办发〔2010〕115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1856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提高到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2010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0〕171号),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2〕14号),从2011年10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800元/人·年);2012 年11月20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47号),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2、五保对象医疗情况。按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分类确定包帮责任人和监护人,加强供养金管理,确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投资300余万元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报销后,民政兜底,全额报销,实报实销,解决了五保对象看病难等问题。

(二)、全市敬老院建设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审时度势,用足用活政策,积极推进五保供养工作,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良性发展。一是争取闲置资产,建设敬老院。抢抓撤区并乡、撤并学校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闲置资产划拨,改建了一批敬老院,为敬老院建设赢得了先机,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争取了主动。二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敬老院建设。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的撬动作用,出台了奖励办法,把敬老院建设列入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加强了项目管理,建设了一批有带动作用的敬老院。三是化灾为机,加快敬老院建设。汉滨区紧紧抓住2008年“5·12”地震灾害之机,紫阳、岚皋等县紧紧抓住2010年“7·18”洪涝灾害之机,把五保户建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之中,先后共投入救灾资金近亿元,用于敬老院建设。在工作中,苦口婆心、耐心争取,为敬老院建设争取了有利的地盘,提高了建设水平,加快了建设步伐。汉阴、石泉、紫阳、宁陕4县借“5·12”地震重灾县之机,积极争取把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修建了4个有影响力的县级中心敬老院,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四是争取民生项目,发展敬老院。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紧紧抓住中、省实施“民生八大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多方协调,争取敬老院建设项目。同时,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个项目,做出成效,为后续的项目争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赢得了先机和主动权。平利县民政局先后多次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出面汇报,先后多次赴省汇报,得到省上领导的高度关注与支持,累计投入1200万元完成了中心敬老院高标准的建设项目,为全省、全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落实情况

由于我市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无法将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予以解决。

2012年汉滨区本级财政安排251万元作为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年的运转维护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敬老院年需运转维护经费:14所区域性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40万元,需560万元;17所镇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30万元,合计510万元;31所敬老院共需运转资金1120万元,资金缺口为869万元。

石泉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尚未全部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现仅将聘用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其他费用尚未纳入县财政。

岚皋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未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18所敬老院年运转维护经费最低需要66万元,22个供养点最低需运转经费30万元,此项共计需要资金96万元。以上三项共缺资金256万元。

汉阴、旬阳、白河三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已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由于县级财政困难 ,财政安排资金有限,也难以维持运转。

(四)存在问题

我市五保供养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要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更好地保障五保对象的吃饭、衣被、住房、医疗、安葬等,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服务设施仍然落后。我市大部分敬老院建于二十一世纪初期,有些敬老院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于灾后时间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投入有限,建设规模小(大部分占地3亩以下),功能设施不全,有些达不到抗震要求标准,亟需改建和扩建。主要是对加强五保设施建设认识不足,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上市财政困难,全市敬老院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不畅,从而导致我市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我市15.6%的集中供养率虽然高于全省的4.7%,但远低于全国26.7%的平均水平,可见我市的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2、敬老院管理仍然存在缺陷。目前,我市各敬老院管理人员基本都是临时工,岗位不稳定,没有专业素质,主要负责住院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全市敬老院仅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聘用服务人员986名,其中护理员521人,医务人员36人,工勤人员323人。护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购买柴米油盐等生活用品,还要负责供水供电、清洁卫生、做饭洗衣、病员护理、日夜值班等多项内容,护理质量可想而知。由于管理人员待遇低、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很多人都不愿意到敬老院工作。目前,虽然我们市从去年起将敬老院管理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工资列入市财政预备安排,但护理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还没有得到保障。

3、五保对象就医护理费用无处列支。五保对象生病住院后需要专门的护理人员,但护理经费无处列支。

第二篇: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收入总和之差。2014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统一为33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165元/人.月。

申请城乡低保救助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30元,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

不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情况

(一)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三)城市居民对象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面积住房的;

(四)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户出来低保的;

(六)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七)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动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居民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八)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九)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十)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一)已享受农村五保或孤儿待遇的;

(十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3、残疾证、疾病症断书、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明主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审批、公示确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由县财政委托金融部门发放低保存折和低保金。

享受“低保”对象的义务

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定期接受审查复核(如不接受核查,按自动放弃对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积极参加就业和再就业,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推荐或中途放弃就业的不予享受低保。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村(居)委会公益性活动或年累计2次不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保障待遇。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签订《申请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及《授权核查委托书》。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救助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1、具有本县户口;

2、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人生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二、救助标准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及我县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统一确定。2014年我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2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330元/人.月。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

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外,因临时、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祁东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证明材料、理赔、受助情况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公示

县民政局审批、公示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为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百岁老人及其他特别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的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五种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为安全事故造成残疾的;

(二)酗酒、自杀、自残及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的;

(三)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四)已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

(五)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及不孕不育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不属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

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及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对患特殊慢性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救助管理机关核发4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特殊慢性病的病种:

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IIII期以上(有心脑、肾、眼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医疗救助机关核发8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四、符合定额门诊救助条件的特大疾病:

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晚期伴腹水、再生性障碍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

五、特大疾病病种鉴定以县合管办、医保中心认定的为准:

《门诊医疗救助卡》不取现,限额之内的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种门诊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自负费用的30%给予救助。

(二)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患病在乡级和县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负的住院费用,在乡镇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70%比例救助,在县级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5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转诊到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自负费用的20%比例实施救助。

(三)住院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条件

(一)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之外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虽经住院医疗救助,但自负医疗费用仍在20000元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

(三)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进行审核,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每年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临时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县慈善总会从年度慈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慈善医疗救助。

对农村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对城市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篇:城乡低保政策指南

一、问:怎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答: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居住地和户口要一致。因拆迁安臵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二、问:申请城乡低保有哪些审批程序?

答:⑴本人申请。 ⑵居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和家庭收入。⑶组织听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建议保障金额等)。⑷街道、乡镇复核、初审。⑸区民政局审批。⑹张榜公示享受低保的人员名单和保障金额。

三、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申请书;⑵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出具暂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⑶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和参加就业培训证明;⑷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臵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臵或农转非的时间、安臵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⑸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⑹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⑺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⑻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⑼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⑽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⑾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⑿提供申请前2个月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⒀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问:核定家庭人口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计算。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五、问: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⑴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⑵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⑶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

1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⑷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从事农业生产的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按当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的一般收入情况计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⑸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视为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不得享受低保。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⑺)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问:哪些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答:⑴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⑵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⑶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⑷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⑸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⑹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⑺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⑻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⑼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七、问:对城乡低保实行怎样管理?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

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A类家庭: 即“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类家庭:即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C类家庭:即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的家庭收入以年为周期进行复核的规定,纳入A类家庭管理。

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印制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第四篇: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宣传单

一、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暂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一年内经有关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饰品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

(六)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严重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第十七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六)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保障工

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街道(镇、乡)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 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

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农村的,其农村人口不计入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农村的家庭收入情况。

三、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规定,拒绝出具收入证明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根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单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配偶;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八条夫妻一方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县(市、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农村特困居民,可申请享受我区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空调、电脑、冰箱);

(四)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和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八)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九)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邻居。通过走该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村民代表评议。对有隐形收入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向户主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篇: 关于城乡低保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

城乡低保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事关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城乡低保对象清查工作,是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低保工作由粗放型向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的重要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做好此次清查工作,各地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类清退问题

此次清查,涉及到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对象,情况和背景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集体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各地在清查时,要依法依规,甄别不同情况,逐步予以清退。

一是对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从XX年全省启动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目前,全省5.8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已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地民政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对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人员,要清退出低保范围;对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要按 户施保。

二是对于改制企业困难人员。要按照低保政策法规严格审核,区别对待,对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要将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按户施保。对于其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边缘户,享受低保待遇最多不能超过18个月。要通过劳动就业、就业培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予以逐步清退。

三是对于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对于供养标准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要清退出低保范围。对于供养标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供养经费,并随着供养标准的提高,逐步将这些人员清退出低保范围。

二、低保金代领问题

低保金代领问题,是低保金发放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的重要环节。各地在清查时,要切实做好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核查工作。要建立低保金代领管理制度,避免低保金代领过程中个别人骗保及舞弊现象发生。

1.低保家庭户主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由他人代领;

2.低保家庭户主确实不能亲自领取,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庭其他人员或亲属代领。经县和街道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发给代领证。每年验证的一次。

3.低保家庭及其亲属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和街道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由街道指派工作人员带领取,发给代领证。每季验证一次。

4.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发放工作,要将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发放到户,不得截留、私存、冒领。对于管理疏漏造成贪污、冒领、挪用保障资金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情节较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人户分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凡在街道、派出所范围内,本人常住地与常住户口不一致,按户口管理规定必须迁移而未迁移的,即为人户分离。近年来,人户分离困难家庭在申请低保时遇时,因户籍地民政部门无法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状况,而无法进行审批。为切实解决人户分离困难家庭无法办理低保问题,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和有关规定,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即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由户籍地民政部门负责。入户调查、收入核对、公示和日常管理由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申请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属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要件。

建立申请档案。户籍地街道收齐相关要件建立申请档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档案上交到户籍地县民政局。

入户调查和审核。

1.对于人户在同一县的。县民政局收到其申请档案后,组织其现居住地街道、社区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

2.对于人户不在同一县的。由户籍地县民政局将其《申请表》及档案函寄到其现居住地的县民政局,委托现居住地的县民政局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并将其档案和核查比对信息证明函寄回其户籍地民政局。

审批。户籍地民政局对人口分离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标准进行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户籍地民政局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将其档案返回户籍所属街道,由其将审批信息录入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保障通知书》。

日常管理。对于审批后的人户分离低保家庭,由户籍地县民政局委托现居民地县的民政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四、按人保问题

各地在清查时,要坚持按户保的原则,但对一些特殊性 的家庭,从人性化操作的要求出发,应充分考虑其家庭实际困难,可对这部分低收入家庭成员按人保障,独立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建立单户的低保档案。仅其本人可以享受针对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享受。

老人养精神病人家庭。对于父母年龄在60岁以上,其家庭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老人养精神病人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内的家庭,可将精神病人单独纳入低保,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重病家庭。对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1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其家庭中有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以下重症的病人:癌症;肾功能衰竭;心脏病;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糖尿病;类风湿疾病;白血病;红斑狼疮及其他特殊病需要常年进行治疗的,可将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残疾子女赡养老人家庭。残疾人与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收入,残疾子女有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可将其父母单独纳入低保,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五、农转非问题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吉林省实施〈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向户籍所属街道提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要件。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办理。

申请人要提供原居住地政府负责农业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家庭是否承包土地的书面材料。

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转非家庭,将上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六、个别离异家庭申请低保问题

对于申请人在夫妻离婚时,无生活来源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完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但对方有生活来源的。其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核算时,将对方收入计算到家庭收入中。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 “ 离婚时,夫妻 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七、对于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申请低保问题

由其家庭成员按户口性质分别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申请。补助水平按城乡低保分别补助。其档案分别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系统。

家庭收入核算,按家庭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家庭成员要提供农业户口地政府负责农业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家庭是否承包 土地的书面材料。农业收入应比照其户籍所在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算。

八、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问题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或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家庭,在申请低保时,其补偿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补偿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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