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aqi范文

2022-05-26

第一篇:河北省aqi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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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 齐 含 张 征 张僳华 林槐森 丁志勇 李峥嵘 刘晓霞 孙宏伟 陈瑞谦 陶殿甲 王 涛 赵慧琳 高国胜 郭亚林 刘景义 李泽成 刘俊坡 王志海 曹旭军 冯子平 杨国骏 李 勇 杨晓亮 赵 毅孙英力 杨 波 马恒建 白振军 刘京文 许元庆 戴启和 孙占峰 寇学臣 周泓舟周红日 杨学德 梁海书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3 号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八条 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 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二条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 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 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省级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审核。 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系管理机构自收到设区的市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系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以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告知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河段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必须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作业标志,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后,应当于次日按上解比例、数额、级次,一次性缴入财政征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办法及上解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清障保证金,采砂活动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清障合格后,将清障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采砂单位和个人不予清障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清除,所需费用从河道清障保证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负责补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情况,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业主信誉制度,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下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申请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河北省通知

冀人考发[2012]5号

关于做好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 76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

26、27日举行,考点设在省会石家庄。请各市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2012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7日至28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cn。

报考人员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2月28日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

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即完成报名。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原件(学历证、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或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获得,报考人员手工填写即可。

各市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3月2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1份进行复审,3月21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1份及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报我中心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各市于3月30日前完成如下网站后台管理工作:

1、修改报考人员的错误信息;

2、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进行收费状态确认。

三、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考全科)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免2科)须在1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主观题科目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全国统一组织实施阅卷工作。请监考人员务必开考前提醒考生: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和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20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报名费10元。

七、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1、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职业资格考试考务通知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综合处2012年1月9日印发

附件

1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

附件

220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

档案号(保证成绩滚动管理,请老考生务必填写原档案号,新考生不用填写)报名序号

注:

1、报考人员应在各栏中用钢笔如实填写。

2、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3、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是指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31日间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统一编号的证书。

4、交表时请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工作证明(工作性质、工作时限)、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四篇:河北省中考时间

河北中考时间:6月21日至6月22日 6月21日上午9:00-11:00语文 6月21日下午2:00-4:00理科综合 6月21日下午4:30-6:30文科综合 6月22日上午9:00-11:00数学

6月22日下午2:00-4:00外语(包括听力测试25分钟)

第五篇:河北省产业集群

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名单

1、 辛集市皮革产业集群

2、 正定县板材家具产业集群

3、 正定县饲料产业集群

4、 正定县机械制造产业集群

5、 赵县淀粉产业集群

6、 赵县纺织产业集群

7、 井陉矿区煤焦化产业集群

8、 高邑县建陶产业集群

9、 栾城县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10、新乐市电热毯产业集群

11、晋州市装饰材料产业集群

12、晋州市纺织产业集群

13、灵寿县石材产业集群

14、平山县石材产业集群

15、无极县皮革产业集群

16、平泉县食用菌产业集群

17、承德县冶金产业集群

18、万全县机械铸造产业集群

19、宣化区岩土工程机械装备产业集群

20、尚义县腌渍菜产业集群

21、怀来县葡萄酒产业集群

22、卢龙县甘薯产业集群

23、海港区玻璃产业集群

24、山海关区金属材料产业集群

25、秦皇岛开发区粮油产业集群

26、秦皇岛开发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27、秦皇岛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28、昌黎县水产品产业集群

29、昌黎县葡萄酒产业集群

30、唐山陶瓷产业集群

31、芦台自行车产业集群

32、丰润区奶业产业集群

33、丰润区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34、丰润区型材产业集群

35、迁西铸造产业集群

36、迁西县栗业产业集群

37、滦南县钢锹产业集群

38、唐山高新区焊机产业集群

39、玉田县废旧橡胶综合利用产业集群

40、丰南区焊管产业集群

42、迁安市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43、南堡开发区盐化工产业集群

44、香河县家具产业集群

45、香河县机械钣金产业集群

46、大城县保温建材产业集群

47、大城县有色金属产业集群

48、文安县胶合板产业集群

49、霸州市金属玻璃家具产业集群

50、三河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51、高阳县纺织产业集群

52、容城县服装产业集群

53、白沟箱包产业集群

54、蠡县毛纺织产业集群

55、蠡县皮毛皮革产业集群

56、清苑县有色金属产业集群

57、徐水县吊索具产业集群

58、定兴县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59、曲阳县雕刻产业集群

60、顺平县肠衣产业集群

61、唐县铸造产业集群

62、定州市体育器材产业集群

63、安国市中药产业集群

64、雄县塑料包装产业集群

65、盐山县管道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66、肃宁县皮毛产业集群

67、肃宁县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68、河间市电线电缆产业集群

69、河间市保温材料产业集群

70、青县电子机箱产业集群

71、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

72、东光县纸箱机械产业集群

73、献县扣件铸造产业集群

74、沧县枣业产业集群

75、泊头市铸造及汽车模具产业集群

76、任丘市新型建材产业集群

77、任丘市交通设备制造产业集群

78、黄骅市汽车装备产业集群

79、黄骅市塑料模具产业集群

80、孟村县弯头管件产业集群

81、桃城区工程橡胶产业集群

82、桃城区化工产业集群

83、桃城区金属制品产业集群

84、枣强县大营皮毛产业集群

86、深州市汽车配件产业集群

87、深州市金属丝网产业集群

88、景县铁塔钢构产业集群

89、 景县橡塑制品产业集群

90、 景县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91、 安平县丝网产业集群

92、 冀州市采暖铸造产业集群

93、 隆尧县方便食品产业集群

94、 沙河市玻璃产业集群

95、 平乡县自行车及零配件产业集群

96、 平乡县塑料产业集群

97、 任县橡胶制品产业集群

98、 南宫市棉业产业集群

99、 南宫市羊剪绒产业集群100、巨鹿县棉纺织产业集群10

1、南和县板材产业集群10

2、任县机械制造产业集群10

3、宁晋县单晶硅产业集群10

4、宁晋县电线电缆产业集群10

5、宁晋县纺织服装产业集群10

6、宁晋县机械制造产业集群10

7、清河县汽摩配件产业集群10

8、清河县羊绒产业集群10

9、清河县合金刀具产业集群

110、永年县标准件产业集群1

11、馆陶县禽蛋产业集群

1

12、馆陶县微型轴承产业集群1

13、魏县生物化工产业集群1

14、邱县棉纺产业集群

1

15、峰峰矿区煤化工产业集群1

16、成安县装备制造产业集群1

17、鸡泽县棉纺产业集群

1

18、磁县童装产业集群

1

19、邯郸县轧板铸造产业集群120、大名县面业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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