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2023-05-26

第一篇:银行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出国(出境)审批办法

武汉大学办理研究生出国(出境)审批办法

1.申请办理出国(出境)的研究生,请根据自己出国的性质,在研究生院网站

“下载中心”里选择跟自己情况相符的表格下载填写。申请表格分为三种:

出访申请表,一般用于短期交流、会议、培训和联合培养;自费出国留学申

请表,一般用于非学校或国家派出的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申请表,用于出境

旅游、探亲或访友。

2.申请者按表上要求填写好个人信息,导师签字后,到其所在学院签字盖章,

并准备好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是指录取通知书、邀请函、会议通知、被

探访人的护照、签证、国外居留证等的复印件1份。

3.申请者持审批表以及证明材料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4.申请者将已签字盖章的审批表复印若干份备用,原件留我处存档。

5.凡自费留学和公派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在未获得学历证书之前可由我处出

具在读证明,其它性质的出国申请者一律不出具在读证明。

6.办理自费留学的在读生均要办理退学手续。

7.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和在读证明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放假前一周的周

二下午和周三下午(2:30~5:00),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8.凡需借户口的学生,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出境申请表,凭研究生院培

养处开出的借户口通知单,去校保卫部借户口。

9.出国(出境)后返校的研究生,都要填写《武汉大学回国(返境)研究生返

校登记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中心下载), 到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已签字

盖章的审批表可复印若干份备用,原件留我处存档。

10.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在职研究生,我处不受理出国审批手续,但需到

研究生院培养处履行学籍异动手续。

11.凡没有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且人事档案还在研究生院档案室存放的,毕业当

年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次年不予办理。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09年9月27日

第二篇:武汉大学办理研究生出国(出境)审批办法

1.申请办理出国(出境)的研究生,请根据自己出国的性质,在研究生院网站里选择下载的表格。

2.申请者按表上要求填写好个人信息,并到其所在学院签字盖章,并准备好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是指录取通知书、邀请函、会议通知、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发票、被探访人的护照、签证、国外居留证等的复印件1份(需正式文本,电子邮件不予受理)。

3.申请者持审批表以及证明材料到研究生院研工处和培养处审批。

4.申请者将已签字盖章的审批表复印若干份备用,原件留我处存档。

5.凡自费留学和公派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在未获得学历证书之前可由我处出具在读证明,其它性质的出国申请者一律不出具在读证明。

6.办理自费留学的在读生均要办理退学手续。

7.在读研究生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只能利用寒暑假,其它时间不予批准。应届毕业研究生最后一个学期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探亲、访友。

8.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和在读证明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放假前一周的周一下午和周二下午(2:30~5:00),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9.出国(出境)后返校的研究生,都要填写《武汉大学回国(返境)研究生返校登记表》(表格请在网上下载), 到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后,方能到我院研究生工作处办理恢复生活费手续。

10.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在职研究生,我处不受理出国审批手续,但需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履行学籍异动手续。

11.凡没有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且人事档案还在研究生院档案室存放的,毕业当年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次年不予办理。

12.根据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精神,不再向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研究生院培养处

2003年3月7日

第三篇:2011-09-30-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2008)厦大研字13号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和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促进在校研究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设立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本资助项目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实施工作,包括资助项目的审批、经费资助额度的审定等。为了更好的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原则

1.资助对象为厦门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应与申请者专业领域紧密相关,且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应在完成论文答辩之前。

2.资助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为在国外境外举办的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3.资助对象原则上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且在会议上做口头报告或报展。每篇论文原则上资助一名研究生参会。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厦门大学。

4.资助原则是学校资助与导师(课题组)资助相结合。学校资助额度见研究生院相关工作通知。参加领域内最高国际学术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可酌情提高资助额度。大会、分会邀请报告等可申请全额资助。参加双边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额度减半。

二、资助经费用途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往返旅费

2.会议注册费

3.签证相关费用

4.往返机场/火车站交通费

5.住宿费

三、申请与审批相关程序

1.拟申请资助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

(2)会议正式征文通知(Final Call for Paper)

(3)论文录用函和大会邀请函

(4)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

(5)外语水平证明

2.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内容、在所属领域会议的级别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申请人名单。

3.各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学生填写的《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以及论文录用函和大会邀请函,提交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

4.研究生院将对经过院系审核的资助申请进行复核,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5.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如有需要,可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所在院系申请办理借款。

四、经费核拨

1.研究生院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确定各学院(研究院)拟资助学生出国出境参会人数及额度后通知财务处将款项拨至各学院(研究院)。

2.各学院(研究院)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根据学生实际参会情况向研究生院提交上一期《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汇总表》以及学生参加会议后撰写的总结报告。

3.学生因故未能成行但已下拨到学院(研究院)的款项将在下一期拨款时予以扣除。

五.报销相关程序

1.受资助学生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

向所在院系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议日程安排(Final Program,含有本人发言或报展的日程页复印件)

(2)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报告

(4)参会情景照片若干张(电子版)

(5)批准资助项目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所有发票背后需有导师和本人签字;机票原件需随发票,国外电子机票应附登机牌)

2.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以上材料,并按程序办理审批。审批原则为学校资助额度内实报实销。

3.学生持相关审批件至财务处办理报销。

六、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2007)厦大研字03号]同时作废。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 办法签发:陈工抄送:各相关学院(研究院)

存档:2份

第四篇: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员出境证明》的申请、签发、使用、查验和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海员出境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共同管理。

第四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本办法确定的海事机构以及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批准的单位签发。

第五条《海员出境证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同时使用。

第二章海员出境证明

第六条《海员出境证明》系中国海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船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第七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海员出境证明的主页、存根和名单等三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海员人数及姓名、派出单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海员证号码、《海员出境证明》编码、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签证性质(免签、在境外或过境签证)、所登服务船舶的船名、签发单位和签发日期、有效期等。

第八条《海员出境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海事局会同出入境管理局确定,并由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签发机关

第九条海事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办理海员证的海事机构,为本办法确定的《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机关。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航运企、事业单位,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可以授予其《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权:

(一)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不少于1000;

(二)年平均出境海员不少于500人次;

(三)单位内部设有专门负责海上安全管理和海员管理的部门;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管理级和操作级海员适任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的管理业务;

(五)有适当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海事局认可的质量体系;

(六)内部海员管理业绩良好,在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均无违法或违章记录。

本条第

(一)项所述的海员,是指与航运企业依法签有劳动合同的海员包括与该航运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海员以及人事关系在航运事业单位或其直属单位的海员。上述海员所在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将其海员名册向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备案后方为有效。

经批准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应将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的印模、涉及海员出境业务的直属单位或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全称报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并由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航运企、事业单位申请《海员出境证明》签发权,应当向海事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见附录1),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在书面申请中简要介绍本单位的相关业务情况,并逐项说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内容。

第十二条海事局会同出入境管理局对提交申请的确良航运企、事业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共同签发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海事机构可以受理所有航运企、事业单位《海员出境证明》申请,为持有有效海员证的海员出具〈海员出境证明〉。

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船的海员,其〈海员出境证明〉由签发〈海员证〉的海事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的〈海员出境证明〉由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海事机构出具:

(一)航运企、事业单位因公临时随船人员;

(二)由航运企、事业单位对外签约派出的另一单位的海员;

(三)由航运企、事业单位聘用在自有船舶上工作的另一单位的海员。

第十五条除非经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的特许,有权出具〈海员出境证明〉航运企、事业单位仅可以为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本单位海员出具〈海员 出境证明〉。

第四章办理和签发

第十六条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应持有本单位的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以及相应海员的有效海员证,向原签发海员证的

海事机构或者向海员离境地附近有权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海事机构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向海事机构保证境外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海事机构应当审核海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海员证是否有足够的有效期(离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下同)。经审核合格,海事机构出具《海员出境证明》并收存境外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的副本。

第十八条 非工作日期间,航运企、事业单位确因紧急派遣海员的任务需要海事机构出具《海员出境证明》的,经预约,海事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有权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在出具《海员出境证明》之前,应当检查:

(一)海员证是否有足够的有效期限,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核实海员证的真实性和

有效性;

(二)海员是否属于本单位向海事机构备案 的海员名册内在册的人员。

第二十条出具《海员出境证明》的任何单位,除应在《海员出境证明》主页的签发机关栏盖签发单位的公章外,还应在主页与存根、主页与海员名单之间骑缝加盖签发单位的公章;如海员名单超过一页,签发单位还需在各页海员名单之间骑缝加盖签发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签发单位应当将每份《海员出境证明》的存根与相应的海员名单复印件装订一起备查。

第五章出境查验

第二十二条 中国海员的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或过境签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除查验海员的《海员证》外,还应查验《海员出境证明》:

(一)海员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其前往的国家(地区)对中国海员免办入境签证,只办过境签证或需在境外办签证的;

(二)海员前往香港、澳门或途经香港、澳门到第三国(地区)登船的;

(三)海员从国内港口登外国籍船舶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海员出境证明》由中国边防检查机关在海员出境时收存。

第二十四条《海员出境证明》中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中国边防检查机关可视情阻止当事海员或整批海员出境:

(一)《海员出境证明》所载明海员的内容与《海员证》上内容不一致的;

(二)签发单位名称与公章不符或者与其向海事局和平共处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的名称和公章印模不一致的;

(三)航运企、事业单位擅自为本单位和直属单位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海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

(四)海员持航运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海员出境证明》为前往或途经香港、澳门的;

(五)《海员出境证明》的有效期届满或未加盖骑缝章的;

(六)《海员出境证明》有涂改或中国边防检查机关认为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海事机构和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海员证管理规定,接受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任何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办理人中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公民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员管理的规章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的核发与管理由海事局统一负责。

海事机构的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由海事局直接下拔。通常每年下拔一次。

航运企、事业单位的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由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划拔。通常每6个月划拔一次。

申领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每次均应填具《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申领单》(见附录2)。

再次申领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必须将此前出具的每一份《海员出境证明》的存根(包括相应的海员名单)送交指定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未经海事局同意,海事机构之间,航运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调拔或划拔空白《海员出境证明》。

航运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其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权限下放其直属单位或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海事机构或航运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出具《海员出境证明》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的最新海员名册送交指定的海事机构备案。

违反本条规定的航运企、事业单位不得再向海事机构领取空白〈海员出境证明〉。

第三十条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向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以及

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陈述办理和使用〈海员出境证明〉的情况并报告相关的统计数据。

海事机构应当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办理和使用〈海员出境证明〉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报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海事局会同出入境管理局每两年对有关航运企、事业签发〈海员出境证明〉情况进行一次审验,经审验合格的航运企、事业单位方可继续享有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资格。

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可以对〈海员出境证明〉的签发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在检查时各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出入境 管理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或在年度审验中不合格品航运企、事业单位,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可对其采取责令整顿、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员,包括在商船、公务船、科学考察船、工程船、渔船及渔业辅助船上服务并编入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备案的〈海员出境证明〉存根及其海员名单存期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海员出境证明〉的填写规范由海事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海员出境证明〉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篇:出国留学需要银行流水单

银行流水单,代办各银行流水单,存款证明,加 扣扣

26、、6870、、6306

所谓的银行流水账,是在办签证的时候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具体需要多少额度的流水你要咨询一下大使馆比较确定些。之所以需要这个东西,是为了证明你家有经济实力支持你出国留学和在那边的生活。具体操作是这样的,假设每月的流水额度是至少5万元,那么你爸或者你妈的银行账户每月存入和取出的流动总金额必须至少5万元。这个未必是真的有5万块钱。其实就是倒来倒去,比如你只有3万块:你今天存进去2万,下个礼拜取出来1万,再下个礼拜再存进去2万,就这样倒来倒去,这才就叫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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