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2023-04-14

第一篇: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一、范围:所有住店客人。

二、外币兑换操作规程

(一)兑换外币现钞的基本操作规程

1.顾客交来外币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台经办人需鉴定外币币种并核点金额,审定币种是否是中国银行可兑换的现钞外币,外币铸币不予收兑,停止流通的外币现钞,止付的旅行支票不予收兑,经鉴定流通情况、识别真伪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外币兑换水单”(简称兑换水单),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然后将兑换水单交给顾客签名确认,经办人加盖本人名章(或签名),经值班经理复核并清点现金及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后,发给顾客兑换水单第二联,并要求顾客当面清点人民币。

2.填制“外币兑换水单”时必须清晰填写③国籍、⑤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⑧日期、⑥姓名及签字、住址(酒店)、⑨外币币别、⑩金额、⑾扣贴息(旅行支票必须填)、净额、⑿牌价、⒀实付人民币金额、摘要等内容,填制《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详细内容包括①姓名、③国别、在境住址、联系电话、⑤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入境目的(商务/旅游/探亲三选一)、资金使用方式(结汇)、资金使用性质(其它经常项目)、⑦填报人签字(收银员)、⑧填报日期等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详细填写见附件)

3.外币兑换实行单人操作的经办人自行承担复核职责,大额外币兑换(等值美元1000元以上)要经他人复核、复点。

4.经办人办理居民个人代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即每一笔兑换业务都应该验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身份证件作水单附件,另将目前整套水单印刷文字“请妥善保存,在六个月内出境时可凭本人护照和此水单兑回外汇”划去,在水单第二联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字样的戳记。

5.居民、非居民个人外币现钞每天兑换额最高为等值5000美元(含),超过此限额应到银行办理。

(二)、兑换外币旅行支票(T/C)的基本操作规程

1.顾客持外币旅行支票要求兑换人民币,前台经办人应先审查是否属于可兑入的外币旅行支票(可买入旅行支票币种为美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英磅、欧元、港币、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可买入的旅行支票品牌公限于运通、VISA、万事达、通济隆),进行币别、金额、支付范围、有效期及真伪、持失等情况的鉴别,符合兑换条件方可受理。确认可兑换后,请持票人在支票指定复签位置上当面复签。经办人要认真核对支票的初、复签是否相符。如对复签有怀疑或持票人事先已经复签,必须要求持票人在支票背面再行复签名。确认初、复签完全一致后,请顾客出示身份证件查验,并将其证件名称、号码摘抄在兑换水单上,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留存。

2.填制一式三联兑换水单,实付人民币金额的计算按支票外币金额先扣除千分之七点五的贴息,计算出外币净值后按当天现汇买入价计算应付人民币金额予以填列,其他要素及《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内容的填列同兑换外币(详细填写见附件)。填制完毕,请顾客签名确认,经办人加盖本人名章(或签名),经值班经理复核并清点现金及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后,发给顾客兑换水单第二联,并要求顾客当面清点人民币。

3.居民、非居民个人旅行支票每天兑换额最高为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此限额应到银行办理。

4.旅行支票初、复签字母大小写必须相同,字迹相同,可使用中文签名,但不能使用印章;初、复签字体粗细不同的不予兑付,个人旅行支票不可转让。

三、“外汇兑换水单”及业务公章的管理、使用要求。

(一)针对中行对我酒店多次专项检查,存在空白兑换水单预先加盖“兑换业务公章”的情况,现把外币兑换业务公章交给前台值班经理保管,外币兑换水单由总出纳从银行领出专人保管,前台经兑主管从总出纳处领用水单,使用时经值班经理复点单、款后加盖公章。

(二)设立“外汇兑换水单交接登记簿”,前台经兑主管交班时,交接双方应在交接簿上登记,并列名交接凭证的数量和号码、交接时间、移交人、接收人。每天营业结束后进行兑换水单盘点,核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

(三)经兑主管领用的水单及业务公章要妥善保管,丢失水单或公章要及时查找并向经理报告。“外币兑换水单”必须顺号使用,并于交班时作交接记录(值班经理保管的公章在交班时好要作交接记录)。因填错或其它原因作废的水单,应整套保留,不得自行销毁。对作废的水单应注明作废原因并加签业务经办人名字,在各联水单上加盖“作废”字样的戳记,并交回总出纳处。

(四)填写水单必须准确、清晰、内容齐全,加盖经办人名章,交顾客留存的第二联必须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填写水单时,货币符号与金额之间不要留空挡,以防有人添加数字套汇。兑换水单必须套写,严禁单联更改。货币符号或金额若写错,不能涂改,须重新填制正确水单,填错的水单按作废水单处理。

在上缴的外币兑换业务完成后发现假钞,不合规票据,水单填写不规范等业务差错,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款,有关的损失、费用及责任由相关经办人员自行承担。

中山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部

2006年06月14日 填写外币兑换水单及收支情况表代码注释:

1客人姓名; ○2客人出生地点; ○3客人国籍; ○4客人出生日期; ○5客人护照号码; ○6客人签名; ○7收银员签名; ○8兑换日期及时间; ○9外币兑换币种; ○10兑换金额; ○11扣贴息(旅行支票必须填); ○12兑换牌价; ○13实付人民币金额 ○有关外币兑换水单的填写及注意事项详细见附件。

第二篇:阳江市十一郎酒店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程序

十一郎连锁酒店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程序

1、 根据饭店与银行签订的代兑外币业务协议内容规定,银行向提供一定数额的兑换周转金,由外币兑换专人管理。单设保险柜并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

2、 兑换员每天早上要按下载的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及时更换显示牌上的牌价表。

3、 准备好当天使用的《外币兑换证明》,检查是否联号,有无缺号现象。

4、 当客人办理兑换时,经办员必须请客人填写《外币兑换证明》。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5、 经办员接过客人所要兑换的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和填写齐全的,合规的《外币兑换证明》及有效证件后,审核《外币兑换证明》的填写内容是否与客人的证件相符。核点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的金额,币种与《外币兑换证明》上的外币金额栏内的金额数字,货币符号是否相符。鉴别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的真伪,审核是否属于兑换范围。

6、 办理旅行支票兑付业务时,必须要求客人在柜台上当面进行复签,并认真核对旅行支票的初签、复签是否一致,初复签与客人证件上的签字及《外币兑换证明》上的签字是否一样。

7、 经审核上述内容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在牌价栏内写上当日人民币市场现钞买入价,计算出兑换人民币的数额,填写在实付人民币金额栏内。兑换旅行支票时,将外币金额扣除贴息数额,得出

十一郎连锁酒店

净额写在净额栏内,乘以外汇买入价,得出实付人民币数额,填写在实付人民币金额栏内。在摘要栏内注明现钞(CASH)或旅行支票(T/C),在《外币兑换证明》一式三栏加盖经办人个人名章,经复核员符合无误后,加盖清晰的外汇兑换专用章。

8、 将应付人民币连同《外币兑换证明》第二栏、可认证件一同交予客人复点。

9、 兑换员在兑换过程中,必须查阅银行发送的紧急通告。

10、 所有外币兑换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篇:外币兑换管理办法

1. 目的 1.1 1.2 建立完善的外币兑换管理办法,保证酒店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确保外币兑换相关操作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银行相关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2.2 此办法适用于酒店外币兑换服务

主要代理兑换外币范围:美元(现钞买入价)、日元、港币、英镑、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丹麦克朗、挪威克朗、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澳门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及美元旅行支票,可根据经营需求操作;

3. 管理职责 3.1 3.2 酒店市场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实施 酒店财务负责对本制度的修改及执行监督

4. 定义 4.1 外币通常是指本货币体系之外的流通货币。外币兑换是对个人客户提供的一项 柜台服务,包括买入外币、卖出外币和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主要为个人客户提供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或其他外币的服务。其服务对象为境外个人客户。

5. 规程 5.1 外币兑换流程

5.1.1 顾客需要进行外币兑换时,要求登记顾客相应的证件号码(如:护照、回乡证、身份证等),兑换旅行支票时必须复印客人的护照附于兑换水单;

5.1.2 根据客人所需兑换外币金额,开出兑换水单,将外币号码登记在“兑换水单”上,盖上代办点兑换专用印章,经办员在“经办人”处签章,并要求客人在兑换水单上填写国籍、护照号码、并签名;

5.1.3 当班主管对外币和兑换的本金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审核人”处签章。

将兑换的本币金额和“兑换水单”的客人联一起交给客人,并提醒客人验收金额和真伪;

5.1.4 每班次完结后如有外币兑换业务发生,需要编制外币兑换报表,将外币、水单银行联和外币兑换报告独立装袋投款;次日(节假日顺延)总出纳清点完毕营业款并到银行兑换后,由前台员工凭外币兑换水单的“代办点留存”联领取兑换的人民币金额;

5.2 外币兑换管理规范

5.2.1 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外币代兑上岗证的员工。

5.2.2 作为外币兑换代办点,备用金额度有限,规定每人每间房每天的兑换限额为等值人民币2000.00元;

5.2.3 兑换牌价必须严格按照当天代办银行传真的外币兑换价进行兑换业务,兑换员于当天未收到银行传真,应及时与相关银行取得联系;

5.2.4 从代办银行领用“兑换水单”必须严格控制,号码按顺序使用,如有填错作废的水单,需加盖作废章,一式三联连同正常使用水单一起填列在当日外币兑换报表上上交财务;

5.2.5 前台收银人员一律不得私自套换外币,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5.2.6 兑换人员如出现收取假币的情况,所受损失将由该经办人承担责任。 5.3 安全防范措施

5.3.1 我酒店设立外币兑换专用柜台,专用柜台上方及周围设有专用的摄像探头并24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要求保存时间不能少于2个月。

6. 附则 6.1 财务部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及修改

第四篇: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流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流程

(2010版)(试行)

第一条 客户申请。

客户向我行业务受理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时,客户需提交如下单据。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的单据:

1、经客户有权签字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式两份(见附件五),如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时,应同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由客户拟定,如果该被授权人需转授权其他第三人签署总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申请书,则应在本授权书中授予该被授权人转授权权限。)正本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为协议的有权签署人和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有权签字人,客户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针对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员进行授权,需提交《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

3、客户递交《协议》的同时交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如采用现汇保证金的形式,需向业务受理行提交《保证金账户开立申请书》一份。

5、缴纳交易保证金。 如客户通过授信的形式,由业务受理行配合客户发起授信或对现有授信额度进行切分。 如客户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客户应在交易前将保证金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的计算比例见《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规定》第六章。

6、客户根据外汇收支情况,向业务受理行提交各项交易申请书。

(二) 当客户为非首次办理业务,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叙做业务时只需提供第一条

(一)款

5、6条规定的内容。

1

第二条 业务受理行受理客户申请。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

1、签署协议

业务受理行《协议》的有权签字人为管辖(直属)支行行长或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

支行在签署协议时,应对以下文件进行审核: (1)《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总协议》

客户应将《协议》填写完全,如证实书寄送地址、账户、账号等内容; 业务受理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核客户协议签字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公司加盖公章。

(2)《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授权委托书》

《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授权委托书》为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授权具体每笔交易的有权签字人,为《协议》的一部分,业务受理行应审核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及公司公章。

(3)客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协议》原件的保管由管辖(直属)支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应对协议进行编号。 签署完毕的《协议》一份退客户,一份由公司业务部留档,同时应将协议的复印件交业务发生网点留存,并将《协议》复印件通过交换,发送至分行资金业务部留存。

2、交易日业务背景审核

客户叙做业务时,业务受理行应根据《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

四、

五、六条对客户交易背景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同时应提示客户:交割日前客户须根据相应的即期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备齐相应单据及相关申报手续,以确保交割日的正常交割。

3、落实交易保证金

业务受理行按照《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切分授信额度。

4、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并递交资金业务部

(1)核实客户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签字同客户协议中预留印鉴一致,同时

2 《协议》还在有效期内。

(2)计算客户所需保证金金额,并将相应金额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或切分相应的授信额度,应确保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 在通过授信额度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业务受理行应与支行公司业务部核对该客户可用授信额度情况。

(3)根据保证金落实情况,支行填写《保证金落实确认书》,由网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4)业务受理行完成上述操作后由经办、复核在客户交易申请书上加具审批意见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业务的复核人应为网点有权签字人。

(二)当客户为非首次办理业务时,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叙做业务时,业务受理行按照本文第二条

(一)款

2、

3、4条进行办理。

第三条 业务受理行与分行资金业务部完成交易

交易是指客户与我行叙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原交易展期及提前交割业务以及原交易的违约业务、远期结售汇启动宽限期业务、远期结售汇择期期限部分交割业务。

(一)客户交易的成交

1、业务受理行将签字盖章后的交易申请书、《保证金落实确认书》及保证金账户转账输机流水传真至分行资金业务部市场拓展团队并电话进行确认。 分行资金业务部同业务受理行核对交易内容并审核相关单据。

2、资金业务部通过电话向业务受理行报价。 业务受理行向客户报价,经客户同意并确认报价后与分行资金业务部电话成交。

3、分行资金业务部在交易申请书传真件上签字盖章,并回传业务受理行。 业务受理行应据此登记台帐并将传真件留存,以作为后续交易的有效凭证。

4、业务受理行应在交易当日将客户交易申请书原件一式两联通过行内交换至分行资金业务部。

5、资金业务部在支行交换的客户交易申请书原件上签字盖章后,一份交给收付账务部,一份返回支行,由支行转交客户。

(二)分行交易处理

1、交易成交后,分行资金部将客户交易申请书、《保证金落实确认书》、保证金账户转账输机流水及《总、分行交易清单》送交分行收付账务部。

3

2、分行收付账务部审核交易后,向支行发送《交易确认书》。

3、分行收付账务部经审核相关单据后为客户出具《交易证实书》并将《交易证实书》原件寄送客户。

(三)业务受理行交易单据的留挡 业务受理行应为客户建立交易档案。

每笔交易成交后,支行应将下列交易单据留存归档:

1、由收付账务部发送的《交易确认书》、

2、资金业务部发送的客户申请书传真件。

3、《保证金落实确认书》

(四)业务受理行台帐的建立

建立台帐是防范交割风险的重要内容。 支行必须建立完备的交易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支行应每日核对台帐,确保提示客户以备交割。

第四条 业务受理时间及起息日的规定

(一)客户交易受理时间

业务受理行受理客户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9:30-15:30

(二)客户交易起息日的规定

业务受理行于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申请书并完成交易的,该笔交易起息日为当日起息。 否则,该笔交易起息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凡客户在原定交割日(择期期限最后交割日)向我行提出展期、违约、宽限期申请的,必须于当日上午向业务受理行递交相关交易申请书,业务受理行应于当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申请,并完成交易。

业务受理行应提示客户起息日的规则,并要求客户按时提交业务申请书。

第五条 交易风险监控

分行收付账务部每日下发对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敞口头存(即客户未交割头寸)的估值结果。

(一)当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金额50%时,分行运营部资金交易与结算团队立即通知业务受理行。 业务受理行负责通知客户增补保证金事宜,并由专人跟踪,直到客户补足为止。

4

(二) 如果客户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余额80%(含)时,分行运营部再次书面通知业务受理行,同时书面通知资金业务部,此时经业务受理行追缴保证金,在客户仍旧不补缴的情况下,分行将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由于强行平仓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保证金账户扣取,如保证金为切分授信形式,则根据《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规定》第六章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交易的交割

客户办理交割时,应符合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台账记录,业务受理行应于交割日前3个工作日通知客户交易到期情况并督促客户备妥交割所需的必要单据。

客户按照已签署相关交易的内容与我行办理交割及转账等账务处理手续。 支行应严格履行通知客户履约及跟踪客户交易资金交割的义务,控制交割环节产生的风险。

(一) 固定期限交易的交割

客户办理固定期限的交割,应在原定固定交割日当日与我行完成交割。 如客户要求启动宽限期,客户应于原定固定交割日上午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启动宽限期通知书》。 业务受理行必须在原定固定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为客户办理启动宽限期业务。

宽限期交易只有全额宽限期,不允许部分宽限期;部分宽限期与部分交割、部分违约、部分展期组合交易,只有在完成全额宽限期交易后才可进行。

宽限期的起始日为原定固定交割日,终止日为原定固定交割日后第三个工作日。 客户在宽限期内办理交割,除客户在宽限期最后一天办理交割以外,客户在宽限期内其他时间办理交割均按照择期期限交割办法处理。

(二) 择期期限交易的交割

除最后一个交割日以外,客户在择期期限内进行交割均须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择期交易交割通知书》,业务受理行在11:00之前向分行提交客户通知书,则交割日为当日,否则,该笔交易的交割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择期期限交割的交易及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无宽限期。

5 第七条 交易的提前交割和交易的展期

(一)交易的提前交割

如果客户由于自身原因需要对原远期交易进行提前交割,则客户需填写《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申请书》。 在办理提前交割时,新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中远端交易的交易方向与原远端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日相同,近端交易与客户的实际交割方向相同。

(二)交易的展期

如果客户由于自身原因需要对原远期交易进行展期,则客户应在原交割日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展期申请书》。

业务受理行为客户办理固定期限交易的展期,必须于原定固定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递交客户展期申请并完成交易。

客户办理择期期限交易的展期交易,应于原定择期期限内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向业务受理行提交展期申请书,业务受理行应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递交客户展期申请并完成交易。

第八条 交易违约

客户因相关原因导致原定交易无法交割,应与我行办理违约手续。 客户可办理提前违约及到期违约。 违约交易属正常的业务品种,只要客户与我行按《协议》内容办理违约交易不会对客户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如客户在交割日不能提交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有关凭证,或不能按时交付全部货币金额,或结售汇金额少于申请书中的金额视同客户违约。 客户办理违约交易应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远期结售汇违约申请书》。

业务受理行为客户办理固定期限交易违约,必须于原定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违约申请并完成交易。

客户办理择期交易的违约,应在择期期限内最迟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违约申请。 业务受理行应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违约申请并完成交易。

第九条 交易的登记和交易单据的保管

业务受理行应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进行逐笔

6 登记,并对客户交易情况及保证金的落实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做完后,除复印件跟随传票作为附件走账以外,支行应对下列交易相关单据进行留档:

(1) 客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总协议》 (2)资金部回传的各种交易申请书传真确认件 (3)收付账务部发送的《交易确认书》 (4)保证金落实确认书原件

支行应为客户建立交易档案,对客户交易的纸制文件进行保管。 上述单据业务受理行应保留5年,以备查验。

第十条 本操作流程自蓝图正式上线之日起执行。 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操作流程不一致之处,以本操作流程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操作流程由分行资金业务部负责解释。

7

第五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 申请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1

第三章 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2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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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贷款项目受理登记表》。

第六条 贷款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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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

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贷款项目、借款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贷款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除来源于企业外,还应从其他途径获取,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金融、财税部门和供应商、用户等。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须明确、补充、核实之处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年检;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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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3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项目责任人与协办人应到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借款人,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借款人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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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例);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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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测近3年的发展趋势。

7.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公司贷款。

(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责任人须向信贷评审委员会提交《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责任人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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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填写《中止贷款项目处理意见书》,信贷业务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责任人将处理结果告知借款人。

因借款人或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人应向信贷业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逐级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贷款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责任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业务部,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信贷业务部初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

信贷业务部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对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做出评审意见和结论,信贷业务部初审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结束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部初审完毕后,将《贷款调查报告》和《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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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风险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移交公司风险控制部进行审核。风险控制部主要对信贷业务部提供的《贷款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再次复审(包括对贷款单位的再次实地考察和相关资料的复审),复审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提交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及外聘专家等组成。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 (三)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资料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提交。

(二)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

(三)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风险控制部把审核、考察情况,对贷款项目作出风险评估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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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评审委员会人员(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不参加表决)须在《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信贷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会议评审和审批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权限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展期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只能做"不同意贷款"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责任人。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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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会议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信贷业务部安排专人办理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资料。

(二)由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

(三)责任人登记《贷款项目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需要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进行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在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共有人、担保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公司至少应有两人在现场。

(六〉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和重要合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移交财务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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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借款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等。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借款人一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信用保证措施的担保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3年(含当期)以上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利息收取和贷款发放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贷款利率的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高于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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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贷款利率的4倍。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应确认贷款利率。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按合同约定督促借款人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由信贷业务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须将抵(质)押登记手续完备情况送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董事长(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在发放贷款时须要求项目责任人提供:

1.填写《转款申请单》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同意;

2.提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款借据原件查验并作为记账凭据。

财务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账号、户名、开户行,发放贷款。

第九章 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第三十九条 贷后管理是指自公司向借款人放款至贷款收回的过程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展期、逾期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贷后的日常管理由信贷业务部负责;风险控制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贷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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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进行一次,对于用机器设备做抵押担保的项目,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贷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贷后跟踪情况报告表》并附要求借款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等级确定(贷款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在一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贷款项目,在贷款到期日之前7日,责任人原则上填写《贷款到期通知》,通知借款人,公司须留存。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信贷业务部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季度检查完毕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送《贷后跟踪情况报告表》。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贷款项目,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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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信贷业务部负责调查贷款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撰写《贷款展期处理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贷款项目,由信贷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撰写《贷款逾期处理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七条 贷款到期后,责任人负责核实贷款本金确已归还,经信贷业务部和财务部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所保管的原件退还。

第四十八条 贷款项目责任人和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登记有关台账及录入微机,进行项目统计和管理。

第十章 贷款的追偿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足额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贷款责任即宣告解除合同。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公司贷款,公司应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落实公司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第五十条 追偿项目的管理

①建立追偿项目《风险评级报告制度》,及时监控追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转移情况,定期反映追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②指定专人负责追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每个追偿项目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对责任人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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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追偿项目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④对追偿项目要进行剖析,属业务人员不按工作程序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要进行处罚和处分。对催收追偿资金有贡献的要奖励,做到奖惩分明。

第五十一条 追偿方案由项目责任人制订,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追偿的具体经办人,负责填制《追偿台账》,按月计算、催收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并与相关部门核对。

第五十二条 追偿结束,项目责任人撰写《贷款项目追偿结果意见书》,经信贷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责任人、协办人和部门评审、会议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失职、渎职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每项贷款业务完成后1天内,责任人应填制《贷款业务资料清单》并按《贷款业务资料清单》的顺序将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给公司会计(负责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贷款后期管理至追偿终结过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业务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公司会计归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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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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