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2022-09-22

第一篇: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全额保证金)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鉴于 (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与 签定了编号为 的 施工合同,根据申请人以全额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申请,我行 ,注册地 ,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金额小写: )的付款保函。

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遵照区政府【2006】48号《关于在我区新开工建设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通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违反了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劳务纠纷等,我行将在受到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2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总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 2007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07年 10 月 30 日止。

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到期后均告自动失效。

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连同本保函正本一并送达我行。

保证人(盖章):深圳华盟工程再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杨晓东 电话:0755-85258856 传真:0755- 24小时查询86-0-13723442586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信用担保)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

公司( 以下简称申请人 )已与

签定了编号为

工程的施工合同,我行

,注册地

,应申请人的要求,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整(金额小写:

)的付款保函。

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遵照区政府【2006】

48 号《关于在我区新开工建设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通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违反了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劳务纠纷等,我行将在收到受益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总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

日起至

日止。 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到期后均告自动失效。

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连同本保函正本一并送达我行。

保证人(盖章):深圳华盟工程再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杨晓东

电话:0755-85258856 传真:0755-

24小时查询86-0-13723442586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第二篇: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经我公司严格审查,依法将

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 单位,并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劳务分包工程管理。

2、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监督劳务企业规范用工,督促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3、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劳务企业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愿意接受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章):

二0 年 月 日

第三篇:夹江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与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乐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乐人社发〔2017〕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和市政基础设施、农牧业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相关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制度和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

第四篇: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建设部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4]22号 【实施日期】20040906 【发布日期】2004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工资分配 【主题词】工资支付管理

【全文】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凋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1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

2 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人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人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 2005年6月14日)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工作,及时对已开工项目跟踪检查,对经调查核实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分清责任并按照《通知》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予划支工资保障金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并由保障金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及时将各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开工和竣工时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情况,在保障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前已经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和自本文下发之前已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至今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及时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被先予划支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被划支的单位要在划支后10日内,继续按《通知》所规定的标准续存资金,以保证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储备额。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是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续存资金的单位,按其责任归属,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对施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二、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农民工与具有建筑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名册制度,并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通过银行以存折的形式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支付。

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主动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办法订立和执行情况、工资报表和考勤表制度执行等情况。对建筑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消除隐患。对农民工举报的拖欠工资的投诉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从速从快查处。同时,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和开展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对守法诚信差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给予教育和警示。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计划的制定、统计报表的上报、工资支付的管理、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情况的备案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欠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资保障金的备案登记和出具划支意见书以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案件的受理和仲裁。

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制度和措施,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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