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领用合约范文

2022-06-30

第一篇:银行卡领用合约范文

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_________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与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人民币_________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_________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_________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_________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_________%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_________卡时,应立即在_________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_________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_________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_________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_________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_________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_________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_________卡,泄露_________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_________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_________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_________卡可以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_________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四、乙方使用的_________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_________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_________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六、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七、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_________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_________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_________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_________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_________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合约全文,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乙方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乙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 12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二、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客户服务电话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三、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乙方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五、信用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六、乙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乙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领用合约约定和信用卡章程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或收回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乙方的信用卡账户(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七、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盛京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或购物小票、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八、乙方使用外币信用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九、乙方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

- 56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十七、如乙方涉嫌非法交易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风险,甲方在必要时有权随时拒绝处理任何信用卡交易,行使中止或取消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十八、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1000元(含),账户内余额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交易时不进行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甲方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全部交易、债务、损失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信用额度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信用额度。

二、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四、乙方在同一身份证项下的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五、乙方主卡申领人为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每张附属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乙方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第四条 利息和收费(详见“盛京银行信用卡资费标准表”)

一、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乙方若申请注销信用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二、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由甲方在乙方主卡账户内记收,乙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均计入乙方主卡账户。乙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四、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 910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三、甲方不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四、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在账户未逾期状况下其偿还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五、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六、最低还款额为: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百分之十,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消费款,加上所有费用和利息。( 所有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补发手续费、违约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

七、乙方可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在甲方扣款时,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款金额的,乙方需缴纳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八、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通过公告、信函、司法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有权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乙方个人卡片实际有效期限以卡片表面记载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在该信用卡项下所有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甲方将为乙方换发新卡,原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将自动转移到新卡片项下。若乙方不愿继续持有信用卡,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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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公务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富滇银行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 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公务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 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 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帐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查证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2. 为确保用卡安全,乙方收到的公务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不能直接使用,乙方需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并设置密码。

3. 乙方在境内消费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或密码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4. 如公务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后因公务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拒绝的。

5. 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携带公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遗忘查询密码可直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400-88-96533)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6. 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以及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7. 公务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卡,卡片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8.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9. 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 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 乙方公务卡在境外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 乙方持公务卡在境内、境外消费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3.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4. 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 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公务卡进行止付。

6. 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公务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3. 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4. 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5. 公务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取回公务卡内溢缴款,无须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在公务卡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持卡人担心信用额度不足预先多存入的资金。溢缴款可增加公务卡可用额度,抵充消费和取现金额。

6. 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五条 对账

1. 乙方公务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2.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公务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内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对账单需要支付一定的对账单补印手续费。也可采用电子对账单的方式免费获取对账单。

4. 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

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果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或遗失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泄露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更新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还款

1. 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 乙方同意承担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3.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4. 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公务卡,有权止付乙方在富滇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5.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应还款额。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七条 所有权

1. 公务卡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不说明理由而:(1)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3)将该卡止付。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 有效期

1. 乙方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公务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2. 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公务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3. 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 公务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公务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公务卡效力,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乙方若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

个人公务卡的潜在风险。

3. 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以及《富滇银行公务卡章程》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商解决,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本合约由富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

第四篇:哈尔滨银行大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哈尔滨银行大额分期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乙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哈尔滨银行大额分期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 名词定义

1.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

2.信用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 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3.大额分期信用额度:是指甲方依据乙方信用状况核定的、 供乙方在甲方申请大额分期业务专用信用额度,并根据乙方提供的担保进行调整,在甲方许可的期限内进行分期还款的信用额度。若乙方申请本信用卡时已持有(且激活)甲方其他类别信用卡,则大额分期信用额度每月应还的账单总金额在乙方未偿还前,将占用乙方其他类别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在成功申请本信用卡后,申请或激活其本人其他类别甲方信用卡,则大额分期信用额度和其他类别甲方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的总未还金额,累计占用乙方总授信额度。

4.账户信用额度:本信用卡为大额分期专用信用卡,乙方使 用大额分期信用额度后,还款达到一定金额,甲方根据乙方的还款状况及资信状况,给予一定的账户信用额度。账户信用额度是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特殊产品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

5.大额分期业务:是指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销售机构或向其他 销售人购买汽车、汽车衍生产品或服务以及汽车泊车产品等产品时,通过本信用卡支付部分款项并逐月分期偿还信用卡分期借款的业务,包括:汽车分期标准产品、汽车分期衍生产品、二手车分期产品等。

6.汽车分期标准产品:是指甲方依据乙方信用状况核定的、 供乙方在甲方指定销售机构申请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的大额分期业务。

7.汽车分期衍生产品:是指甲方依据乙方信用状况核定的、 供乙方在甲方指定销售机构申请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或支付车辆购置税、首/次年保险、精品装饰、维修保养、厂家延保等衍生产品或服务的大额分期业务。 8.二手车分期产品:是指甲方依据乙方个人信用状况核定 的、供其购买自用二手车(限首次转卖)的大额分期业务。

9.记账日:是指甲方在信用卡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 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10.账单日:是指甲方每月对乙方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 账、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乙方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还款额、生成乙方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11.最后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 限届满日。

12.溢缴款:是指乙方本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后剩余的款项。

二、申领

1.乙方及其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及其担保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担保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及其担保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应用乙方及其担保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担保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其担保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2.甲方承诺对收集、使用的乙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

(2)需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材料时;

(3)甲方处于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时; (4)甲乙双方另外有约定时。

乙方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由甲方妥善保存或处理。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哈尔滨银行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哈尔滨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得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向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停止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甲方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停止披露行为和向乙方提供的相应产品及服务。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大额分期信用额度。甲方根据乙方的还款状况及资信状况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给予一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乙方如不愿开通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致电信用卡背面标示的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要求甲方关闭或降低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乙方接受。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不影响已发生债务的效力,乙方的清偿责任不受影响。

5.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信用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致电信用卡背面标示的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要求甲方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乙方接受。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不影响已发生债务的效力,乙方的清偿责任不受影响。

6.甲方的部分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圈存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7.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8.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为乙方核发信用卡。

9.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直接激活信用卡,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法律风险。

10.乙方对本合约下全部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乙方使用设置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通过万事达卡、VISA卡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万事达卡、VISA卡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上述交易均记入乙方的信用卡美元账户,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乙方信用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甲方允许乙方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手续。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乙方在境外使用信用卡的交易,记入乙方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

4.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应缴账款),由甲方在乙方账户内直接记收,乙方须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到期还款日,下同)之前还款。

5.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授权甲方直接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哈尔滨银行信用卡。

6.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私人密码,否则,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在ATM上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其卡号、有效期等卡片信息,在互联网上使用时也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其转让、出租、出借他人。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信用卡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甲方给予乙方的大额分期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有权调整大额分期信用额度,故大额分期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消的信贷承诺,不得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10.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约、《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调降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四、费用

1.乙方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工本费。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须在甲方列明相应款项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工本费。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的收取方法为:首年年费于甲方核准发卡后即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卡面有效期所示月份的账单日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3.乙方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分期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额度等权利,并要求乙方提前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乙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乙方应甲方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于账户信用额度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偿还全部应缴账款,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到全部应缴账款获得清偿为止,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为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为止。

5.乙方预借现金,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期待遇。甲方在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账户内资金转出视同取现交易。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货市场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6.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圈存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7.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乙方未依约支付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8.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乙方授权甲方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五、账单

1.甲方将通过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及其担保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圈提除外。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核对账务,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或延迟向甲方支付应缴账款。

2.若乙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应在账单日后10天内向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调查结果证明账单内容无误,则乙方须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账单费。

六、还款

1.乙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应缴账款,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或相应的自助设备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以选择约定账户以自动转账的方式偿还。

2.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时,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尽早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3.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自动扣款日之前在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中备有足够的存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否则,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到期还款日前生效。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按全部应还款额还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乙方已还部分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计收5%违约金。

6.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如乙方在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该卡,乙方在此之前分期付款交易,甲方将乙方账户下的交易分期所有金额一次性计入账户并作为乙方欠款。

七、挂失

1.若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被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到柜面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盗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信用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将卡片寄给乙方,同时收取相应手续费,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

八、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失效而解除。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相应费用。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2.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申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的溢缴款,可在哈尔滨银行柜台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圈提,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九、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同意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5.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引起的延误、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6.因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用卡的,甲方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由此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授权甲方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7.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乙方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哈尔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8.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电子现金业务及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9.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授权甲方采取扣收的方式从乙方的账户中收取相应费用。

10.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信用卡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的修改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12.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

13.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接受本领用合约中的各项条款。

第五篇: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主要条款简述如下,敬请关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 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取现并以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4、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或招商银行标准信用卡(以下简称“标准卡”)给乙方。若甲方直接核发标准卡给乙方,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乙方知悉并自觉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与本合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为准。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或标准卡,应于卡

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

5、乙方同意部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VISA奥运卡等)过期后直接核发甲方指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乙方。

6、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10、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收到对帐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币种以甲方实际汇出款项的币种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7、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四条、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 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自动还款备注

1. 您填写的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一卡通人民币活期账户及美元活期现钞或活期现

汇账户中扣缴信用卡款。美元还款账户可以且仅可以从您的一卡通美元活期现钞账户或者美元活期现汇账户中任选其一,但不可以同时勾选,如果同时勾选或都没有勾选,则默认设定为美元活期现钞账户。

2. 如果您此前已经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填写上述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

的自动还款设置。

3. 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一卡通账户有足够余额,

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自动购汇还款备注

1. 购汇申请设置成功后,您存入信用卡的人民币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最低还款额中的逾期部分,剩余款项方

可用于购汇。直到满足您设定的购汇金额。

2. 如您同时设置了购汇还款功能和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功能,则购汇还款功能将优先于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

功能,您的人民币缴款会优先购汇偿还信用卡美元账单,您预设的美元自动还款金额与约定购汇金额的差额部分再从您的美元自动还款账户中扣除。

3. 购汇金额不得高于当期美元账单金额。

4. 如您有其他购汇需要,请致电我行客服中心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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