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行为论文提纲

2022-09-20

论文题目:论奢侈消费行为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的规制

摘要:通说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两大核心目标,一是建立概括的债权债务清理机制,二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在财务上“重新开始”的机会。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为实现对债务人基本生存的保障及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除了建立财产豁免制度,最主要的制度手段就是建立个人破产的免责制度,即在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的债务人,或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定期间内,对于未予清偿的债务予以免责,不再受债权人的追索的制度。然而,个人破产制度也应当公平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味地给予债务人免责的空间,而不加以限制的话,则会不合理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甚至被债务人所滥用,成为其逃避债务的工具。因此,应当对免责制度设定相应的限制规则,以更好地平衡个人破产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对债务人的奢侈消费行为的规制就是对免责制度的限制规范之一。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对于从事奢侈消费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的债务人,法院应裁定不予免责,在不予免责的事由中列举了债务人从事奢侈消费行为在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中,大多也都规定了关于奢侈消费行为限制的有关条款。然而,通过对包括我国在内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分析发现,现有的立法规制仍存在诸多困境。因此,本文的第一章便从我国以及比较法视角上各个国家及地区个人破产制度上对于奢侈消费行为的立法规定、实务应用及学界讨论出发,总结出现有规范存在的奢侈消费行为认定标准模糊、规制方式存在争议及缺乏类型化视角的三大困境,并于该章节对奢侈消费行为进行破产法语境下的类型化,将奢侈消费行为总结为破产原因型的奢侈消费行为和欺诈型的奢侈消费行为两种类型。在本文的第二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外其他规范对于奢侈消费行为规制的不足,主张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对奢侈消费行为进行规制存在必要性。紧接着,笔者分别分析了破产原因型的奢侈消费行为和欺诈型的奢侈消费行为的法理基础,为后文认定标准及规制方式的论证打下基础。在本文的第三章中,笔者归纳概括了消费行为的层级,从债务人的可归责性、破产免责制度在个人破产法中的应有地位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发展权保障的考量出发,得出奢侈消费行为的认定标准及不同认定标准应采纳的认定方法。在本文第四章中,笔者通过对不予免责的事由、不予免责的债务这两大免责制度中的限制手段的分析,确定了破产原因型的奢侈消费行为与欺诈型的奢侈消费行为的规制方法。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免责;奢侈消费行为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 国内文献

(二) 国外文献

(三) 小结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现有立法规制的困境

一、奢侈消费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

二、奢侈消费行为规制方式存在争议

三、奢侈消费行为的规制缺乏类型化视角

(一) 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奢侈消费行为的规范

(二) 比较法上关于奢侈消费行为的个人破产规范

(三) 个人破产法语境下奢侈消费行为的类型化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规制奢侈消费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个人破产制度外规范的不足

(一) 关于破产原因型奢侈消费行为的刑法规范分析

(二) 关于欺诈型奢侈消费行为的刑法规范分析

二、破产原因型奢侈消费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 维护免责制度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保障的初衷

(二) 防范道德风险

三、欺诈型奢侈消费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 维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宗旨

(二) 对个人破产概括的债务清理机制的维护

四、本章小结

第三章 奢侈消费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对消费行为的层次划分

二、破产原因型的奢侈消费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 认定标准的选择

(二) “明显不合理之消费”的认定方法

三、欺诈型奢侈消费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 认定标准的选择

(二) “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认定方法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奢侈消费行为在个人破产法中的规制方式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的行为规制方式

二、破产原因型奢侈消费行为的规制

(一) 不予免责的债务

(二) 不予免责的事由

二、欺诈型奢侈消费行为的规制

(一) 不予免责的债务

(二) 不予免责的事由

四、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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