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

2022-11-30

第一篇: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镇____村____组的__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________公斤,共_____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_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

2.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第二篇: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农业部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的要求,实行“一簿四到户”,对承包地块空间进行GPS“定位”,基本农田落地到户。通过试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坚持依法开展。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三是坚持规范完善。要根据试点村(或乡镇)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开展试点,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三、试点单位

经商市和有关县农业部门,确定建德市航头镇罗源村、奉化市西坞街道孔峙村、瑞安市梅屿乡冯渡村、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德清县筏头乡庙前村、绍兴县陶堰镇茅洋村、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石板堰村、龙游县龙洲街道后田甫村、常山县天马镇元青口村、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灯塔村、松阳县赤寿乡章家村、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沙山村、温岭市滨海镇岱石村等13个村为省级首批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单位。

四、试点内容

(一)围绕二轮延包完善做好“四到户”工作。

1、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给予补换。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

2、切实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工作。在试点村,凡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承包地块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四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五是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六是因承包地被承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七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3、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空间定位。要综合采用GPS定位、卫星图片等技术手段,对每宗承包地进行实测定位,确定农户承包地的空间位置,并绘制图样,补充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承包档案中。

(二)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做好“落地到户”工作。基本农田入地到户工作要与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围绕物权管理做好“登记簿”工作。登记簿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建立登记簿。要标注基本农田和承包地空间定位等信息,将登记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工作创新,积极开展其他方式承包和流转土地的登记工作。

五、进度安排

省级首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自2010年4月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10年底基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4-5月)。省里组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部署全省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试点县(区、市)要结合省试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试点任务,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试点村农民宣传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市农业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组织实施登记阶段(2010年6-11月)。试点县(区、市)要认真组织清理核查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做相应的完善,切实做到地块、面积、合同、权证“四到户”;对每一块承包地四至进行空间定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明确基本农田区块;在农户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或增加承包合同、权证内容;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2月)。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所在的县(区、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试点乡镇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试点村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农户承包地块的地类性质,切实把基本农田登记入户进证。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开展试点是2004年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再完善,重点是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不是推倒重来,重启炉灶,防止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群众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测。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试点情况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月末向省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

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10年5月底和2010年12月底前报农业厅经管处。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若干问题探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大粮食直补力度等一系列利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加上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也越来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就是有关土地的诉讼也大量增加。现结合本院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和特点

根据统计,我们发现土地纠纷主要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等几种主要类型,它们的特点是:

(一)土地承包、流转程序不规范。这一特点主要反映在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后,就将土地进行转让或互换,而不按法律的规定报当事人所在经济组织进行备案。

(二)双方矛盾大,调处化解难。在侵犯承包经营权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在诉讼前往往都已积累了多年,是在通过其他途径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提起了诉讼,因而双方的积怨甚深,法官在处理时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也比其他案件要费时费力的多。

(三)当事人举证难、法官审理难、执行难,上诉、上访案件多。二轮土地延包至今近十年,土地现状已有较大改变,有的被退耕还林栽上树木,有的用于整修农田水利设施或被征收,有的历经多次流转或分散发包给多个农户。尤其是对十年前的土地二轮延包提出的确认承包权诉讼,普遍面临时间跨度大、当事人多、举证困难、承包现状和权属复杂、执行难等问题。

二、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土地升值,受利益驱使。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业税费的减免,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征地建房的增多,土地的价值大大提升。原来抛荒的土地现在又能赚钱了,原来换出去的地块可能要被开发了。受利益的驱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选择诉讼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二)地籍管理不规范,界桩埋设不统一。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为了少缴公粮和农业税费,村干部往往采取两本帐的办法,一本帐由村里保管,记录的是本村成员实际分得的土地数,一本帐是上报到乡镇的,这本帐上的数字与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书上的数字是相同的,但往往要比农民实际分得的土地少得多。界桩是农村土地纠纷发生时最先想到的用来界定权属的凭据。但就是这么重要的一个凭据,却存在随意埋设的情况。实际的情况是在丈量完土地后,随意找一块带尖的石头埋在分界处,规范一点的最多在石头下面再设一截

石灰桩。但在发生纠纷后,往往办案人员去寻找该界桩时,在一个地方能找到几块类似的石头。这两个管理措施的不到位,也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防患未然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对发生的个案的解决与处理。

(一)规范地籍管理,做到地证一致。由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村组干部密切配合,重新对各农户现有重新丈量、重新登记造册、重新发放权属证书,使农户的实有土地数与权属证书上登载的土地数一致。

(二)统一制作界桩、统一埋设方法。统一规范的界桩的埋设,是明确清晰的土地权属的保证。建议由有关部门统一设计、制作界桩,制订规范的埋设方法,使界桩真正起到界定土地权属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扩大纠纷解决途径。乡(镇)经管站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县(市)级要建立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设在县(市)农经委,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做好仲裁与诉讼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五)大力加强诉讼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土地关系。诉讼调解能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对抗,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是解决土地纠纷最重要的手段,要强化诉讼调解意识,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崔军喜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村委会及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小纪汗乡 村 面积 亩(具体面积以土地巡航仪测量为准)拟林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

二、土地用途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的推广发展,新品种引进试验。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自2011年 月 日至 2061年___月 日止。

四、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共计 万元。

2.乙方须在订立合同后付50%,甲方将承包地四边界线交清乙方后,乙方 须付清全部承包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农户不得以任 何借口找承包方索要钱物。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 甲方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给乙方开发土地提供相应的便利。 6. 乙方在开发时周边的环境归甲方负责。

7.甲方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及输电线路用地。

8.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9.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年内必须进行开发,最多不超过五年,否则甲方有

权收回土地。

3. 所有承包的区域由乙方自己负责建设施工。 4. 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5.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6.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7.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8.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9.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10.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转包

1.乙方对土地进行转承包,需通知甲方,转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承包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及土地建设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7.如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时,地面设施一切按市场评估价的70%付给乙方,甲方收回承包地。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1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

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两种任一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纪汉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内蒙古获得源牧业有限公司

地址:固日班花苏木陶勒盖图嘎查敖包胡吉吐小组 法定代表人:孟洪山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承包土地概况:甲方将固日班花苏木陶勒盖图嘎查敖包胡吉吐小组土地共_____亩(面积以实测GPS点为准)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包上述土地。

第二条 承包期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年。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内每亩每年土地承包费为100元人民币,总承包费共计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款项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甲方,约定交款日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条 乙方承包土地用途为从事种养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承包期间如该承包地被

1 征收征用的,有关补偿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承包土地,并保证此承包地边界清晰,无纠纷,无抵押,出现上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2、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收回土地,或转让、质押、承包给其它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场内的施工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受第三方干预。

2、乙方负责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等问题,如因本公司经营生产引起排污污染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但不能改变原土地用途。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

2 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承包费。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一份,剩余一份村委会留档备案。

甲方:

乙方:内蒙古获得源牧业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3

村委会:陶勒盖图嘎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单位:固日班花苏木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乡镇政府:固日班花苏木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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