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贸易风险论文

2022-04-2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理业务贸易风险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结算贸易货款时,远期应收帐款既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周转压力,又可能导致呆账、坏账风险。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保理业务来实现贸易融资、转嫁坏账风险。保理业务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据FCI统计,2006年我国保理额为143亿欧元,同比增长了145%,增速惊人,潜力巨大。

保理业务贸易风险论文 篇1:

浅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商业银行一般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作为风险较低的信贷业务,但实际上很可能因种种原因,信用保险就对银行贷款起不到风险防范作用。本文对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保险;保理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理论上,信用保险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但实际上很可能因种种原因银行不能提起索赔或保险公司拒绝受理索赔申请、拒绝赔款、不足额赔付,信用保险就对银行贷款起不到任何风险缓释的作用、对银行的风险防范变得毫无意义。本文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了保理业务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办理遇到的风险,提示如何正确理解这一产品以便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银行的利益。

一、办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

(一)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制度规定不同蕴含的风险

1、信保公司较少考察卖方的财务报表、往年的销售收入,在卖方交足保费的前提下,信保公司可对其超过以往销售收入或超出在手订单几倍的数额进行承保,尽管这些销售收入未必能够完全实现,导致相应的最高赔偿限额也会提高,无形中会拉高银行的授信额度。

2、信保公司受理的卖方年度投保金额一般是其最高赔偿限额的数倍,在办理单笔保理预付款融资时,虽然在信保公司投保的卖方已将相关交易进行申报并取得《承保情况通知书》,但信保公司在每份通知书中承保的申报金额仅仅是不超过特定买方的信用限额。如果卖方销售非常集中、在短期内进行了大量申报,很可能会出现信保公司承保的申报金额远远高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如果银行依据信保公司的《承保情况通知书》逐笔为卖方办理了融资,就会造成融资额超过信保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风险。

3、信保公司根据卖方的贸易申报及提供的发票进行承保,但卖方提供发票的贸易并非都能成为银行规定的合格应收账款,如果逐笔为卖方提供保理预付款,不仅会出现银行信保项下融资额大于卖方应收账款的怪现象,更会为银行受让的卖方的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埋下隐患。

4、卖方、信保公司与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在性质上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安排,它改变的只是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并没有改变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各项条件。而且尽管《赔款转让协议》中规定了卖方可以委托银行以其名义代理索赔,但代理索赔不仅需要卖方的代理索赔授权书,还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各种索赔单证。在卖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代理索赔基本上很难实现。同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不同于出口信用保险,目前还没有银行投保的渠道,因此索赔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保险人即卖方手中。

5、信保公司接受在同一保险合同项下存在多个被保险人的共同投保情形,但规定“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个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全部被保险人的违约,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程度适当降低赔付比例,直至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6.保险合同中有载明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计算。如果等待期过长,将对银行实现保险权益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信保公司承保的业务有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但国内服务贸易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

(二)信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足额赔付风险

1、信保公司做出拒赔决定或未能足额赔付的主要原因

信保公司定损核赔主要依据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后由买方信用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即买方接收货物后,且在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同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信用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无法核实确认买卖双方间真实合法的贸易关系;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违法违规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已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2)被保险人作为卖方没有完全履行贸易合同项下卖方的各项义务,由于自身违约造成的损失。

(3)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公司批准的或变化的特定买方信用限额额度交付货物。第二,被保险人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贸易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特别是与同一买方的全部贸易如果有漏报行为,会导致保险公司认为是挑保而不足额赔付、甚至是拒赔。第三,被保险人在发现买方风险信号后,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立即停止交付货物并向保险公司通报情况所遭受的损失。第四,被保险人已知风险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损、避免损失扩大,尤其是在买方破产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按保险人指示履行减损义务。第五,出险后,被保险人没有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或按保险公司指示进行调查和追偿。第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及限额申请等保险承保阶段没有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一切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买方风险评估的信息没有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第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出具了买方信用限额额度及承保通知书,仍有可能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认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第八,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及时、如实申报,及时缴纳保险费等保险合同条款中对其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4)除买方外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5)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三)信用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比银行合同条款约定严格引发的风险

1、有些信保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包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中对“关联关系”规定了非常广泛的主体范围与内容含义。如果被保险人的上游供应商与被保险人的下游买方存在关联关系,对被保险人与上述下游买方的交易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包括“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而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要求卖方作出的特别陈述和保证中仅包括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仅包括控制或管理。两种条款不仅存在差别,而且信保条款的规定明显更加苛刻与严格。

2、有些信保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将货物交给买方必须是实体货物交付,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其与上游供应商交易的相关贸易和物流凭证,以及与下游买方间的贸易和物流凭证,若被保险人的交付仅为所有权凭证交给买方,而无实体货物交付,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仅要求卖方承诺贸易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信保条款的规定同样严谨而又严格,可能形成卖方达到银行规定却达不到信保公司的赔付标准的纠纷状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防范制度风险

1、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和卖方即被保险人之间的融资法律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不作为对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保险行为和融资行为彼此独立,信用保险不是银行提供融资的先决条件,也不是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银行在给予卖方信保项下保理业务授信额度时不应依据信保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而应依据银行内部的《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对卖方的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不能过度授信;待卖方的资信与实力不断增强之后,再考虑增加授信额度。

2、银行在给卖方办理融资时,要牢记保险公司的责任仅以最高赔偿限额和特定买方信用限额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为限,给予卖方的融资余额合计决不可超过保险公司向卖方出具的保险合同中列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能简单依据信保公司的《承保情况通知书》逐笔为卖方办理融资、造成超限额融资。

3、银行在受让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时,不能以《承保情况通知书》为依据,而应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向银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应与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对银行的各项操作能够无条件积极配合。银行提供保理预付款后在相应应收账款到期未及时收款时,应立即通知信保公司,并督促卖方即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和赔款转让协议有关规定申报损失、提起索赔,避免出现因被保险人或信保公司的不作为导致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5、保险合同中对于共同投保的约定对于银行实现保险权益非常不利,应考虑不予接受此类条款。

6、银行内部可以接受的等待期不应超过4-5个月,如果等待期过长,应考虑不接受此类条款。

7、因国内服务贸易不规范之处较多、相关贸易单证易造假等原因,目前银行不宜对运输、仓储等服务贸易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

(二)防范拒赔风险

1、严格审查贸易背景、买卖双方资质及贸易合同履行等情况

虽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卖方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使得银行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来自买方企业的信用风险,但作为融资对象的卖方企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包括贸易真实性及贸易争议等贸易过程中的其他风险依然存在,银行应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逐一进行审查,对投保动机主要是融资需求的卖方尤其要加大审查力度。

2、督促并审查卖方对于保险合同履约情况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最新版)、批单、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申报单、信用限额审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均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增加的批注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会提出一些比统一保险条款更为严格、更为清楚的要求,但也同样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如上述信保条款要求“关联关系包括被保险人的上游供应商与被保险人的下游买方存在关联关系”、“实体货物交付”的条款,就出现在银行某客户第三次续转的保险单的批注中,但也适用于其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为了借助信用保险提高银行防范风险能力,银行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相关单证、仔细研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详细积累保险公司的各类批注等特殊要求,充分了解信保公司的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注意防范保险权益风险,确保银行办理的保理业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适保范围并从中得到风险保障。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出险之前保险人不做任何实质性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申请承保时做出的声明与保证、全面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就是说卖方必须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银行不能忽视对卖方诚实守信方面的审查,同时要督促卖方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与义务,并对卖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这些义务进行认真核实。

(三)完善银行合同条款

虽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对于信报公司保险条款比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条款严格苛刻之处,建议在银行保理合同中进行完善,将卖方符合信保保险条款中有关关联关系、实体货物交付等要求作为对银行的承诺与保证。如果卖方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这些严格要求,视为卖方对银行违约,以此督促卖方即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各项约定,提高信保公司赔付可能性。

总之,信用保险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对象是卖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仅仅是对卖方的贸易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对卖方的主观信用没有任何增强作用,也不是独立的第二还款来源。卖方必须讲信用、守法守约、完全符合贸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规定、其贸易对手资质等条件也不欠缺,他的贸易往来以及银行对其的融资才能受到信用保险的保障。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正确认识信用保险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审查该项业务的标准不能有丝毫降低,以便信用保险能够真正起到防范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的效果。

作者:惠蓉

保理业务贸易风险论文 篇2:

保理业务中两例贸易纠纷风险的比较分析

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结算贸易货款时,远期应收帐款既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周转压力,又可能导致呆账、坏账风险。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保理业务来实现贸易融资、转嫁坏账风险。保理业务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据FCI统计,2006年我国保理额为143亿欧元,同比增长了145%,增速惊人,潜力巨大。

然而,尽管卖方获得了保理商的买方信用担保,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能安全收汇。他仍然面临着诸多贸易风险的制约,特别是贸易纠纷风险。下文将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说明不同情况下贸易纠纷风险的产生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贸易纠纷致使保理商向卖方追索贸易融资款项

案例1:1994年1月3日,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北京中国银行申请叙作保理业务。1月7日,美国国民银行致电北京中行,同意为进口商美国哥伦比亚公司提供10万美元的循环额度。2月25日,云纺公司与北京中行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其中规定:“1、当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至进口商付款到期之前,出口商可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通资金,出口保理商视出口商的资金状况和出口销售款额,提供信用额度内发票金额的50%—80%的融资……;2、在出口商信守合同,确保货物质量,严格执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出口保理商无权追索出口商得到的信用额度内的融资,若进口商提出质量争议或因出口商责任引起的拒付及拖延付款,出口保理商将有权追索融资款项。”

2月12日、4月5日,云纺公司分别将发票号为INV94YCR001—2、94YCR005的货物发运,并分别将上述两单货物的发票及出口单据提交北京中行,北京中行分别于3月26日、4月18日按发票金额的80%合计提供了81177.6美元的融资。

8月5日,美国国民银行将争议通知传真至北京中行,内容为:“我们已与上述进口商(美国哥伦比亚公司)联系,他们通知我方将拒付赊销(O/A)发票项下货款,进口商称其已对1994年初购买的托收(D/A)项下109把酒吧巾由进行过付款,酒吧巾由含棉量应为45%,但实际到货的含棉量却高达84%,该货物已被美国海关扣留,等待新的配额许可证。进口商指出,他已联系云纺公司,但该公司在此事上不提供任何帮助。请通知你方出口商这些发票之货款已被视为存在争议,同时,请其正视现存问题的事实。”

8月18日,北京中行通知云南中行从云纺公司在该行帐户上扣划83337.9美元给北京中行。96年3月,云纺公司起诉了北京中行、云南中行,请求判令由二被告赔偿因违反合同扣款造成的损失折合人民币717847.67元及利息,并支付余下货款。

96年10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昆法经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判令由北京中行返还云纺公司83337.9美元及利息,并支付云纺公司余下的20%货款20294.4美元。宣判后,北京中行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北京中行的上诉成立,一审判决不当,应予撤销;同时驳回原告云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如下:本案例中,由于卖方云纺公司发运的另外两批货物(发票号分别为94YCR001、94YCR006)的含棉量超出合同规定,导致货物被美国海关扣留,进口商支付货款后未能收到货,从而以此为由拒付保理项下94YCR001-2、94YCR005两单货款,事实清楚确凿,责任归属明确。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因销售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进口商反索而引发的贸易纠纷。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端的应收帐款所涉及发票得到七日后27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第3款也规定:“一俟接到这样的争议通知书,该应收帐款即被视为未经核准而无论以前的任何核准。…….进口保理商应有权索回由于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因此,发生贸易纠纷后,在云纺公司应收帐款转让有缺陷的情况下,北京中行自然有权向其追索融资款项。

二、虚假贸易纠纷导致卖方应收帐款回收困难

案例2:1996年9月,我国出口商中贸公司签订20万美元信用额度的国际保理协议,向A国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97年2月货物出运后,保理商预付了16万美元的融资额。

3月15日,应收帐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贸易纠纷。中贸公司多次去电催促付款,甲公司均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

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他过去从中贸公司购进的另一批同规格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出口保理商遂立即对其预付的16万美元的融资款进行追索,遭到中贸公司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因国外最终收货人拖欠银行大量款项,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银行手中,甲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亦无法确定货物有质量问题。

6月15日,进口保理商的赔付日期已到,但他仍拒绝承担责任。在多方压力下,进口保理商10月份起诉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

98年6月,中贸公司就合同纠纷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中贸公司胜诉。但甲公司并未对仲裁结果予以执行。中贸公司遂依据仲裁结果要求进口保理商赔付。在出口保理商的艰苦交涉下,进口保理商于99年11月对部分保理金额进行了赔付。

案例分析如下:甲公司虚构贸易纠纷,进口保理商则希望通过“贸易纠纷”而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责任,结果造成了我国出口商中贸公司的应收帐款利益受损。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买方信用恶劣而引发贸易纠纷,并进而引致保理商信用风险的实例。在这里,如何认定贸易纠纷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所在。

三、两案例贸易纠纷风险的比较分析

上述案例说明,即使在卖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买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纠纷,达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买方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根源于保理业务的相关国际惯例比如《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买方有可能滥用“贸易纠纷”。这种保护卖方利益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具体体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界定买方提起贸易纠纷的方式和举证责任,使得买方可以仅凭怀疑、推测或者其他借口就提起假贸易纠纷、拒绝付款;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审核和裁定贸易纠纷是否确实存在。上述缺陷使得买方可以虚构贸易纠纷,造成保理商暂时免责,侵犯卖方利益。

买方虚构贸易纠纷、贸易纠纷风险发生后,可能直接造成保理商信用风险。因为贸易纠纷一旦发生,买方拒绝对其债务进行付款,出口商则必须委托进口保理商在买方所在地起诉买方。此时,进口保理商拥有双重身份:他既是出口商应收帐款的委托人,又是买方信用风险的担保人。这就意味着,如果进口保理商事先已经知悉进口商财务困难、缺乏偿付能力,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则他会消极起诉进口商,希望自己和出口商败诉,因为胜诉意味着他自己必须自行承担货款赔付责任。因此,此时所有保理商明哲保身的做法就是认定贸易纠纷的存在而置身事外,从而违背了他原先做出的“买方信用担保”承诺。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不管在那种情况下发生的何种贸易纠纷,贸易纠纷风险对保理业务下卖方利益的影响是极大的,应该引起卖方的高度重视。

比较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不管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发生了贸易纠纷,总是会给卖方利益带来或轻或重的不利影响。在案例1中,由于卖方向买方销售的另外两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同样构成了卖方的履约瑕疵,导致买方反索、提起贸易纠纷争议,保理商追索已付的贸易融资款项,卖方今后的应收帐款回收显然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在案例2中,尽管我方完全严格履约,但买方甲公司在无力付款的情况下,恶意虚构贸易纠纷,逃避付款责任,而进口保理商也不讲信用而企图置身事外,以免除付款责任,最终造成了我中贸公司的应收帐款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卖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规避贸易纠纷风险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卖方应与资信状况良好、信用度高的买方进行交易;卖方必须严格履约,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卖方必须保证他所出售给保理商的所有应收帐款都是正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求偿权,债务人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争议、抗辩或反索。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后,卖方则应积极设法在合理期限内从速妥善解决,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朱海霞 周森彪.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金融,2004,(8).

[2]冯莹.保理业务风险分析及其防范对策[J].上海金融,2006,(10).

[3]王智群.用保理业务加强应收帐款管理[J].经营管理者,2006,(12).

[4]鲍静海 贾电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基于保理业务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2).

作者:刘 鹏 赵丽敏

保理业务贸易风险论文 篇3:

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分析与研究

【摘  要】论文主要对企业如何规避国际贸易风险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与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了详细概述,然后对国际贸易中的预见进行了分析,主要是2种风险:需求风险和价格风险,最后对如何规避国际贸易风险提出了几点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价格;企业;预见;规避

1 引言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迈开了历史性步伐。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据2018年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全球贸易数据与展望》可知,我国国际贸易总额为30.51×1012元,排名全球第一,并赶超了美国。但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逐年递增,国际贸易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加上各国的法律、市场环境、民俗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使得国内的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如价格风险、需求风险等。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地预见和规避这些风险,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2]。因此,如何有效地预见和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 国际贸易风险概述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我国从事对外贸易的相关企业通常会面临很多风险。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有3种特征:①客观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操作存在一定的问题、认识不足和信息出现错误等,使得国际贸易存在一定客观性,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同时也是在所难免的。②相对变化性。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人文、宗教以及法律法规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以及道德水平也不尽相同,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存在一定的相对变化性。③无意识性。一般而言,国际贸易风险存在一定的无意识性,不随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改变,很多因素都会导致国际贸易风险的产生。因此,从事对外贸易的相关企业必须对国际贸易风险的上述特征、形成规律、预见以及规避的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进而才可以减少国际贸易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 国际贸易风险的预见

3.1 需求风险

①吸引需求风险。为了吸引甲方和消费者购买企业生产的商品,很多企业通常会做一些承诺,如质量三包、包换、保修以及货到付款等,如果商品售出之后不能兑现承诺,将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企业应该及时预见这种吸引需求风险,深入了解甲方和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并且重视企业自身的履约能力,信守承诺。

②消费者风险。一般而言,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消费者与市场需求的关系十分密切。消费者的偏好、行为的多变性以及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的需求。相关企业应该对消费者的偏好、消费习惯、文化背景等进行詳细和深入的了解,才可以有效地预见消费者风险。

③市场开发风险。由于很多企业对目标市场缺乏详细和深入的了解,使得市场的开发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进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如果想要及时有效地预见这种风险,相关企业应该在市场调研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各种情况。

3.2 价格风险

①供给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中一些商品的供给数量出现问题而使得商品的价格出现相应的波动,从而引发的风险。如果商品的供给数量急剧增加,而相关企业并没有及时了解这一信息,进而没有对商品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使其与市场行情不匹配,最终导致企业生产的商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出现滞销、过剩等情况。为了及时有效地预见价格风险,相关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同类产品在贸易对象所在国家的市场供需情况和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②宏观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因素出现一定的变化而导致商品的价格发生改变,从而引发的价格风险。一般情况下,容易出现变化而对商品的价格产生影响的宏观因素主要有3种:第一,经济波动;第二,外贸依存度改变;第三,物价变化等。为了及时有效地预见宏观性价格风险,相关企业应该时常关注与国际贸易活动有关国家的宏观经济以及市场情况。

③需求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而影响了商品的价格,从而引发的风险。在一些非价格因素的影响下,市场对于一些商品的需求会减少,另外,在需求和供给这两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商品的价格会降低,因此,需求的改变会导致价格的改变。需求性价格风险与供给性价格风险的预见方法基本相同。

④政治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出现一定的改变,进而导致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从而引发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很多政治因素会导致政治性价格风险的出现,主要有5种:第一,商业协议的签订;第二,商业组织的建立;第三,战争的爆发;第四,政党的更迭;第五,政府干预等。为及时有效地预见政治性价格风险,相关企业应该时常关注国际政治局势,及时了解相关的信息,并敏锐捕捉相关政治性因素。

4 国际贸易风险的规避措施

4.1 资信调查

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企业想要规避风险,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进行资信调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①核实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调查它的注资情况、实际运营情况等;②核实合作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资产是否真实有效,调查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查看合作企业的相关证照,如生产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③核实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法人,如果是代理人,是否得到相应的授权等;④核实合作企业的信誉度,深入了解其是否有违约的情况。

4.2 遵守惯例

目前,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定,并且被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界所熟知和认可。为了防止出现因违反国际惯例而发生企业违约以及延期付款的风险,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国际贸易惯例,根据惯例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贸易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如贸易谈判、签订合同、货物运输、货款结算等,而且还应该积极履行贸易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兑现承诺,确保国际贸易可以顺利完成。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纠纷,企业应该做好信用凭证、单据管理等工作。

4.3 转移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企业还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合理的代价将贸易风险进行一定的转移。一般而言,转移风险的相关措施有5种:①给货物投入运输险。由于国际贸易耗时较长,在运输的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企业应该给货物投入一定的运输险,如果出现问题和损失,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②投运出口信用险。这种信用险是由国家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政策性的保险,可以确保出口企业及时收汇。③选择相应的国际保理业务。这种业务是一种比较好的规避方法,一方面可以吸引国外订单;另一方面保理公司会对合作企业的资信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对方的付款能力以及企业的信誉。④选择银行保证书。一旦合作企业在收到货物之后不能及时付款,担保银行会先期预付货款,极大地减少了企业的风险。⑤选择备用信用证。如果合作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没有银行保证书业务,可以选择备用信用证进行担保,在贸易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给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當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存在非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可控的因素,给企业的国际贸易增加了很多风险。因此,从事对外贸易的相关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市场行情,深入分析和研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各种规章、准则、惯例,重视国际贸易风险的预见,并且采取相对应的规避措施,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尽可能地减少国际贸易风险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产生的影响,在确保企业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企业更稳定、更长远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峰岭.持久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全面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J].大众标准化,2005(11):7-9+19.

【2】刘铮.浅议出口企业如何防范国际贸易风险[J].商讯,2020(19):80-82.

作者:徐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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