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论文

2022-04-21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具体研究某一类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将更具有利于指导实践。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论文 篇1:

浅议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问题

摘 要:1996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效规范了各种程序和行为,打击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障了交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交通行政处罚是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处罚是否合理、合情、合法,直接关系到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新形势的变化发展,交通行政处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亟待发现。本文对现行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浅要说明,以便交通行政部门可以重视问题、分析问题,进而去解决问题,从而保障交通行政处罚的良性健康发展。为我国更好的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力量。

关键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依法行政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越权优先适用问题

经调查研究和大量的网络媒体报道,作者发现,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一些越权改变上位法关于处罚的规定,制定了一些新的交通行政处罚的行为和种类。并且在现实的适用过程中,各个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优先适用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然而,显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作出任意的规定是违法的,其本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是不合法的;其次,行政机构在不考虑上位法、下位法关系以及法律颁布时间先后的基础上就优先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对法律效力的一种漠视。

(二)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与适用问题

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遇到关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处罚的金额等规定上存在着冲突和矛盾。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往往分不清他们的效力等级,有些采用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有些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就往往引起处罚人的强烈不满,造成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处罚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五次会议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对此,作者认为,首先,两部法律有着同等法律效力。对此,张文显也曾在《法理学》一书中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同一个机关,不存在地位的高低之分,因此两种法律具有同等效力;①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是特殊法;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时间晚于《行政处罚法》。因此,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都只是作者的一些见解,还是希望有权部门对此作出说明,以此避免造成更多的问题发生。

二、职权交叉重复的问题

(一)执法部门多样

调查发现,我国交通行政处罚主体繁多,例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机构就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港口管理部门等。单公路路政管理就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普通干线公路路政执法、县乡公路路政执法。这样往往就会导致各个行政主体在进行处罚时往往依据不同、处罚不同从而造成处罚不公的问题。

(二)处罚种类繁多

我国《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上述各个处罚种类繁多,相互之间往往界限不清,各个执法主体拥有的权限也不同,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大量的‘一事不同罚’事件发生。

(三)职权交叉重复

关于交通行政处罚,我们发现行政执法部门五花八门,各个机构职权重叠现象严重。例如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都可以进行治理超限运输。同样一个问题,却引来了三个部门的管辖。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每个部门依据的法律不同,惩罚的力度不同以及执行的程序也不同造成执法不公、重复处罚,从而引起被处罚人员的不满和反对,造成矛盾与冲突。同时也使得执法的效率大大下降,执法成本大大提高。在道路运输方面,美国由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主管全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及汽车运输事物,下设38个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公路的运营管理。③我想这对中国目前的现状是个很好的借鉴实例。为了避免多头执法造成的执法不公,作者认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程序执行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不当

在程序适用上,行政处罚机关往往一味的采用简易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④简易程序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减少了行政运行的成本,同时也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然而简易程序的随意滥用,无疑不仅不会发挥它的作用,相反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在实践处罚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对公民200元以上罚款的情形适用简易程序的想象。程序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它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程序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二)程序违法问题

关于程序违法,可以说五花八门,现就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作简要的分析。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⑤

但是,在交通行政部门执法时,行政人员往往认为已经掌握了大量了证据,认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明确,根本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任何说法和解释。这无疑不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程序的不公。

(三)违法执行问题

2013年11月14日,河南永城的女车主温丽在被运政和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并出示了“月票”和“年票”依旧被罚款后,不堪忍受压力服毒自杀。这条新闻的背后揭露出了行政处罚违法现象的猖獗,让民众再次把公路“三乱”现象推向了风口浪尖。

所谓公路“三乱”是指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乱设站卡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站卡的位置或增高分站卡,非法上路查车。

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更是猖獗,行政处罚部门往往超标准罚款、重复罚款、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例如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月票”、“年票”。实则这种“月票”即为“超载月票”。有司机申称,交一定数量的钱就可以买断罚款,以后这个月就能无限制的超载拉货。还有一些行政人员在处罚中收受钱财从而免除开具罚单,不走正规的处罚程序,把钱塞到了自己的口袋里。

这些违法处罚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利益。是必须严重打击的重点之一。

其次,在调查走访中发现,目前,我们国家整个行政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执法为民的思想没有被真正贯彻和落实。大部分的行政人员都散发着浓厚的、深入骨髓的特权思想。在执法中,行政人员习惯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往往态度恶劣、举止粗俗。例如,行政人员在进行处罚时往往穿着便衣、甚至根本不出示工作证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怀疑置之不理,甚至谩骂殴打。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致使民众不满、不服,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但却也带来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任意和专断。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

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的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现实实践中,行政人员对事实存在一种忽略和不屑的态度,总是单凭一句话或一个行为就认定事实进行处罚。没有考虑到整个事件的完整性,进而往往作出不正确的法律适用,导致处罚人员的不服和不满。在交通违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复议、诉讼中,因为处罚证据的不够充分、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等情况而撤销处罚的事件。这些都将导致行政效率的大大下降。这就需要行政人员在执法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认真对待事实证据,不能任意运用自由裁量权。

(二)关于情节轻重方面的自由裁量

在行政处罚法规中,不难发现有多数的酌定情节。法条中经常出现“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轻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字样。这些字眼都缺乏规范化的裁判依据,缺乏细化的事实认定,这样就往往导致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喜好、动机来进行判定。进而导致判定的畸轻畸重、反复无常。

(三)关于处罚幅度方面的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幅度的过于宽松是导致行政腐败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实践中,由于处罚人员的不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以及地域政策的不同,相同的行为往往处罚的情况不一,有些处罚的金额相差了10倍之多。例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自用、挖掘公路的;……⑥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幅度很宽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很高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也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这种随意性极强的处罚给予了行政人员过高的权力,加大了权力滥用的概率。这在现实中就往往导致当事人托关系找人,通过人情关系使罚款降到最低,而缺乏关系的人往往却是一味的封顶收费。我认为进一步出台政策或法律法规,量化、细化处罚幅度,是急需着手实施的重要事情。

总之,交通行政处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为了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为了和谐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必须重视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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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0.

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

③闫燕,刘丽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J].企业与法治,2008(11).

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参考文献:

〔1〕闫燕,刘丽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J].企业与法治,2008(11).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徐阳)

作者:赵素英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论文 篇2:

浅析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的运用

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具体研究某一类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将更具有利于指导实践。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海事机关行使执法权力的重要方式,是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手段。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的适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等行政执法问题影响较大,这一权力行使是否得当对于树立海事执法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深入探讨,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研究如何运用程序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有利于海事部门正确、及时而有效地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从规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对控制海事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一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负效应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仅给广大船员造成执法不公的恶劣影响,导致执法难度的加大,更容易导致海事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尺子”,量事更能量执法者的素质。

二、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的体现

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海事行政处罚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海事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海事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海事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作出海事行政处罚。

2、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海事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

3、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我国现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海事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扣留证书、吊销证书、没收船舶等。对某一应受海事行政处罚的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行为,到底应如何决定处罚的对象、种类呢?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4、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海事法律中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在这种情况下,海事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三、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

法贵在执行。没有法的正确、全面、切实地实施,法的效力就不可能实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正式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步骤等。并贯彻了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和“防卫权”。但在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及在其基础上制订的《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明确的处罚程序也存在着瑕疵,具体条文操作性不强,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表现在:

1、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对告知的方式、时间与内容的关系上不明确。

2、关于一般程序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规定中,无立案程序的规定。如果对行政处罚案件能否成立及立案条件、程序都无明确规定的话,行政机关又如何能围绕被查处的案件展开调查取证等一系列活动呢?

3、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没有关于利害相对人可否要求举行听证的规定;没有关于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规定;没有关于听证记录排斥原则的规定。完整、连续、合理的羁束性程序规范的欠缺,严重影响了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障。为了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机制,在法律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控。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由下列程序制度构成: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又称情报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过程的制度。对于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而言,回避制度意义尤其重大,其主要价值在于防止行政行为人的偏私,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因此,在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则不能参与该事项的处理,应当回避。

4、海事机构内部监督制度。除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外,要强化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违法行政的责任,也要追究行政不当的责任,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海事机构还可以形成一个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制度,以优秀的行政处罚案例约束本单位的执法行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5、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由于少数海事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人员甚至把自由裁量权当成一种特权,随心所欲、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海事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准确性和海事文明形象。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现有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掌握执法的范围、对象、权限和手段,提高实际执法能力。另一方面要尽快地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不断地充实海事行政执法队伍,使得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此外,职能分离制度、合议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都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错位起着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上述各种制度将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环节上对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但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能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种制度应互相配合,方能达到有效控制之目的。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汇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作者:杨文兴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论文 篇3:

“为全面履职而行动”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

徐祖远副部长在2011年全国海事工作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对海事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出“为全面履职而行动”的行动纲领。该纲领成为海事精神之旗帜,海事文化之基石。纲领的提出,就是要时刻警醒全国海事人要牢记责任,不辱使命。基层海事所目前存在的问题

1、海事执法上缺乏严谨性,趋利思想严重

虽然在海事执法、服务上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执法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行政处罚上“挑三拣四”,趋利主义思想严重,对水上交通顽症,比如超限超载、船名标志标识不全等,仅以处罚了事,而基本无纠正等行为,无法消除水上交通隐患。轻管理、重收费、轻纠正、重处罚等现象屡禁不止。

2、现场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少了“啃硬骨头”勇气

受多年的“啃老本”、经验主义影响,在现场管理上缺乏创新和勇气,对存在的非运输船舶扰乱航行秩序、超限等行为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一些水域通航环境依然不好,治理水上交通隐患决心不够、措施不够。

3、行风廉政上缺乏制约性,存在着廉政风险

虽然经过多年的整治,水上“三乱”现象基本已经杜绝,但是由于现场“保吃饭”、海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因素,或多或少存在收小费等问题。同时,对海事现场人员的投诉向更高层次渠道转移,投诉增加,层次上升,比如省委书记信箱、厅长信箱等,行风廉政压力越来越大。

4、海事服务上缺乏主动性,以民为本意识不强

船民是海事部门的衣食父母,但是极少数海事人员存在着一定的强势心理,站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度,而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立场,态度嚣张、语气生硬,执法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导致了服务对象的抗拒心理,也是造成投诉多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归其原因,基层海事队伍对依法履职要求认识不够,过多依赖经验主义、教条主义,可以说是重指示轻法律;对执法代表政府形象认识不够,重硬件建设轻队伍建设、重使用轻培养、重眼前利益轻长远打算。当前内外形势变化,是推进海事

所规范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复杂多变的水运形势是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客观需求。从大局上讲,内河水运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从中央到地方,从交通运输部到省交通运输厅,加快航运建设已经成为共识。但从自身角度上说,带给我们的水上交通监管压力越来越大,责任风险越来越大,毋庸置疑,重点工程施工不办理许可造成事故、撞桥、危化品泄漏等,随时都可能把海事人员摆上风口浪尖。以扬州市为例,水上业务量剧增,截止2011年9月底,全市拥有船舶3421艘、17.89万吨。年均进出船舶6万艘次,货物量1亿多吨,业务量已经较10年前有了近3倍增长。内河航道建设进一步加大,运河航道“三改二”和船闸“二改三”陆续建成,将进一步完善了扬州市以京杭运河为主骨干的内河航道网络,船舶流量、吨位将进一步增长,水上交通监管任务将随之加大,需要提升现场海事监管力量和能力。通过规范化建设活动,可以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有记录、有程序,即使出了事,经得起查,那也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相对滞后的海事队伍是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主观需要。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地方海事队伍建设缺乏后劲和活力,队伍结构不合理,老龄化趋势严重,造血功能不足,想进来的人进不来,不想进的人却进来了,加之近年来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载体和内容,吃老本的现象严重,人员素质得不到很好的提高。同时,一些海事执法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受到趋利思想不同程度的影响,出现了“权力商品化”侵入队伍肌体、“利益驱动”渗入执法活动等复杂情况,使少数海事执法人员在得与失、利与弊、荣与辱、是与非等道德评判标准发生偏差,名利意识浓了,为民信念淡化了,因此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提升队伍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和保护海事人员具有一定作用。

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是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迫切要求。扬州在建设“三个扬州”中提出建设“幸福扬州”的理念,致力于把扬州建设成为“人人崇文尚德、家家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追求创新创造、充满人文关怀”的幸福城市。扬州交通运输部门这几年开展的“双建”活动,每年都列出十件为民办实事工程,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对于民生的重视。地方海事部门虽然与社会打交道少、影响力不强,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努力,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领导的重视。每年的运博会花船巡游保障、汛期枯水期保安全护畅通和保障电煤运输,也起到了很好宣传的效果。但是,海事一线窗口设施简陋、执法随意、服务对象的投诉,也一直对海事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提升海事服务社会的能力、秉承服务的宗旨,对于树立海事队伍形象也是形势所需、众人所求、群众所盼。

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相关设想

“为全面履职而行动”既是当前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海事长远发展的内在需求。履职作为海事价值理念体现、精神文化内涵展示,在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方面要做到三个字,概括为“新、严、好”:

——新:就是面貌新。“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要通过海事所规范化建设,做到面貌有改变,从执法环境、执法装备、队伍士气、服务对象满意度,各方面都体现了新。

——严,就是执行严。“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要制订一整套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执行要做到严,到位、不走样,进一步规范海事执法行为。

——好,就是效果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通过规范化建设活动,无论是大到海事执法环境,小到人员风纪风貌,要出现明显改观,投诉率下降,社会满意度提高,水上交通秩序改善,体现规范化活动的成效。

实践证明,海事工作得在基层,失也在基层。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队伍建设,重点在窗口,焦点在一线。规范化建设活动任重而道远。“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作为与水打交道的海事人,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要有滔滔不息的雄心,做好水文章、谱好水乐章,进一步推进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一是要强基固本。基础是发展的平台。硬件条件上去了,软件更要上去,要充分分析基层海事所的得与失,仔细分析海事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找准目标定位,去粗取精、取长补短,扎实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地方海事船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达到“让航行更安全、让水域更清洁、让执法更规范、让服务更优质、让行风更清廉”的目标。二是要开拓创新。创新是发展的动力。要认真对创新监管、创新服务、创新管理等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归纳;要细化考核方案,制订新标准,在考核上更要注重效果,放大亮点,从重程序向监管成效转变,从重形式向通航环境实质改善转变,从重处罚向规范管理转变,切实把活动落到实处。三是要加强培训。人才是发展的要素。工作成败关键在人。因此,要进一步重视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全系统集训,强化对海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素质。重视对人员教育,抓好行风廉政,注重风纪风貌;进一步加强对协管人员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对出现问题的人员坚决予以辞退等处理。四是要强化考核。监督是发展的保障。规范化建设活动重在效果,通过开展考核和验收工作,细化考核目标,出台奖惩措施等,调动基层海事所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王雪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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