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范文

2022-06-06

第一篇:涉税鉴证业务范文

注税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

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 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 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 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五) 责任原则。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五) 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鉴证事项;

(二) 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

(三) 鉴证期限;

(四) 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 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 鉴证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 属于重新鉴证的,与前任鉴证人沟通的安排;

(八) 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

(九) 鉴证有关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的处理;

(十)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

(二) 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三) 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 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三) 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注册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

第五章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 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标题;

(二) 编号;

(三) 收件人;

(四) 引言;

(五) 鉴证实施情况;

(六) 鉴证结果;

(七)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

(八) 报告出具的日期;

(九)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

第六章 证 据

第二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如实向鉴证人提供有关鉴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 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二) 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三) 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 审阅书面材料;

(二) 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三) 询问或函证事项;

(四) 观察活动或程序;

(五) 重新执行程序;

(六) 分析程序;

(七) 其他方法。

第三十条 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一) 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

(二) 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一) 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 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一) 税法标准。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

(二) 其他标准。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对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项目名称;

(二) 被鉴证人名称;

(三) 鉴证项目所属时期;

(四) 索引;

(五) 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 证据目录;

(七) 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 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 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以外的鉴证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税鉴证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

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 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 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 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五) 责任原则。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 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五) 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鉴证事项;

(二) 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

(三) 鉴证期限;

(四) 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 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 鉴证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 属于重新鉴证的,与前任鉴证人沟通的安排;

(八) 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

(九) 鉴证有关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的处理;

(十)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

(二) 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三) 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第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

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 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等其他方面;

(三) 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

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

助性工作。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注册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

责。

第五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 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第二十一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

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

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标题;

(二) 编号;

(三) 收件人;

(四) 引言;

(五) 鉴证实施情况;

(六) 鉴证结果;

(七)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

(八) 报告出具的日期;

(九) 附件。

第二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

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

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如实向鉴证人提供有关鉴证材料。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 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二) 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三) 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 审阅书面材料;

(二) 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三) 询问或函证事项;

(四) 观察活动或程序;

(五) 重新执行程序;

(六) 分析程序;

(七) 其他方法。

第三十条 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一) 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

(二) 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一) 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 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一) 税法标准。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

(二) 其他标准。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对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 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项目名称;

(二) 被鉴证人名称;

(三) 鉴证项目所属时期;

(四) 索引;

(五) 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 证据目录;

(七) 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 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 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以外的鉴证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税鉴证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85号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2006-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业务中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二、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以及《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关于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一)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二)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依据该条规定收集相关书据和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外,同时还应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依据。?

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以及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收集齐全《办法》相应规定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五、关于资产评估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首先严格审查企业申请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办理时应注意收集齐全规定的各项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六、关于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发生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要严格审查相关条件,收集齐全规定证据;对企业之间因销售商品发生的商业信用损失、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损失以及企业抵押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的价差损失等,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相应规定办理。?

七、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保证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做到规范严谨、标的明确、权责清晰,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八、对在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

九、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所的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出具的涉税鉴证证明,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北京国税公告2012年第2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2年第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针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事项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可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可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可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涉税专业机构鉴证报告的工作,不得自行扩大纳税人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四、涉税专业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执业,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涉税专业机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第五篇:涉税服务与鉴证

注税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报告规范

涉税服务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理税务登记;

2.代理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理建帐记账;

4.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理增值税 (抵扣联) 发票网上认证;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普通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 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代理税收行政复议、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服务报告是指注册税务师遵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按照涉税服务业务流程,

就涉税事项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一、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的基本内容:文头、正文和报告日期三部分。

1.文头由出具单位名称和文号组成。

2.正文应当包括:

(1)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涉税服务事项+报告”;

(2)收件人;

(3)引言段;

(4)服务过程及实施情况;

(5)专业意见;

(6)报告的其他要素。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的签名或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3.报告日期是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经过草拟、复核和签发后,形成正式报告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二、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整理报告相关信息资料

(二)草拟涉税服务报告

(三)复核涉税服务报告:复核的主要内容为:报告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税收政策是否适当、计算的税额是否正确、

附送的资料和底稿是否齐全、报告与相关信息资料是否存在逻辑关系、注册税务师的执业主张是否适当等。

(四)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涉税服务报告

(五)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涉税鉴证

第一部分:纳税人涉税鉴证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鉴证;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鉴证; 4.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5.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8.营业税纳税企业差额计税鉴证;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

10.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11.申请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费)鉴证; 1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 13.社保费清算鉴证; 14.其他涉税鉴证。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4、《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职责

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受罚事项----鉴证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 、 存在应调整未调整 、明显错误或存在虚假 、 不真实的鉴证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

调整项目

• 汇算清缴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企业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概念 •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读

(祥见资料3)。

1、什么是汇算清缴

在纳税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2、汇算清缴的对象

1)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企业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概念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根据其生产经营核算的情况,依法申报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它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计算缴纳所得税情况的真实反映和有效载体,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规程的要求,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处理企业所得税征管事宜所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报表。它既是纳税人或纳税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征收、分析、评估、检查企业所得税所使用的重要资料。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1、申报表构成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结构 主表附表等

最核心的是

纳税调整表

3、申报表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 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4、填报步骤

第一步: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第二步: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补计算明细表 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

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 

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 第三步: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第四步: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第五步: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总结

以会计利润表为基触,间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口径通过纳税调整,计算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读(主表) 

一、基本结构

 四部分构成: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 

二、数据来源

 利润表、附表、季度申报表及通过本表逻辑关系计算填列  1.“利润总额的计算”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 采用间按法设计,先计算会计利润,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一部分:按会计口径(利润表)填列,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 1—、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附表一(1)第2行)  2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附表二(1)第2行)  3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 4减: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 5减: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 6减: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 7减:资产减值损失  8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9加:投资收益

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 11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附表 一(1)第17行)  12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附表 一(1)第16行)  1

3三、利润总额(10+11-12)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减免的是项目

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计)

 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合计)

 16其中:不征税收入(=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 17其中:免税收入(=附表五第1行)  18其中:减计收入(=附表五第6行)

 19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附表五第14行)  20其中:加计扣除(=附表五第9行)

 21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第39行)  22加:境外应纳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 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 24减:弥补以前亏损(填附表四

=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 25应纳税所得额(23-24 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其本行≥0时。当21行=0时,23-24≥0)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

 26税率(25%)-----税率的优惠体现在税额的减免  27应纳税所得税额(25×26)

 28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附表五第33行)

(税率差)

 29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附表五第40行)

 30应纳税额(27-28-29)

 31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第10列合计)

 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第17列合计)  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

37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

38其中: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

39其中: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

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 41以前以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 42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到附表十一 讲解

第三部分:所得税申报表审核  中税网校 

用户名:susiew 

密码:13971589121  课程名称: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辛连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申报审核实务调整》

第四部分:工作底稿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及审核要点 所得税审核工作底稿的结构

(一)综合类(1- ):包括审计工作计划、三级复核底稿等; •

(二)收入、成本、费用类(2- ):包括会计报表中损益类表项目或与损益类科目有关的项目的审核;

(三)纳税调整项目类:纳税调增类(3A- )、纳税调减类(3B- );

(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4- ) :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审核;

(五)审核结果类( 5- ):包括审核汇总表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1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要点 1 •

1、将各类收入与总账、明细账、有关的申报表核对,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漏申报的行为。

2、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企业,要审核验证是否准确划分不同税目之间收入金额、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如存在减免税收入项目的,还应验证应税收入与减免税项目之间划分是否准确。

3、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的检查审查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正确

(1)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对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3)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是在收到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4)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销售方式,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收入;

(5)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

(对跨期长期工程合同,收入的确认按照完工百分比法;)

4、可通过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将当年收入转入下年入账的情况;

5、审查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按销售进行处理。 •

6、初步评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目的准确性。

2-2 销售退回审核表

1、审查销售退回的原因是否合理;

2、销售退回的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登记入账;

3、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有无借销售退回虚减收入的情况; 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要点

1、索取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 核对明细帐、总帐。 •

2、抽查大额收入的真实性;

3、审查其他业务收入的计价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

4、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补贴收入审核要点

• 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 投资收益审核要点

1、结合“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审查,检查投资合同、协议及有关凭证,核查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

2、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核查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结合“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存货”等账户,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投资收益账户,而计入往来、存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账户的现象。

营业外收入的审核要点

1、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2、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要点

1、对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将其与上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若有异常变动,查明原因。

2、材料费用审计:抽查领料单、材料费用分配表等资料,审核材料成本的真实性、材料分配方法的恰当性。

• 通过实施截止性测试,审查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的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额领用材料。 • 结合存货的审核,核实材料成本的计价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获取得纳税人各项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并复核加计;

• 结合收入的审计,查核是否有漏申报事项; 其他业务支出审核要点

1、抽查对大额业务,确认其真实性;

2、分析收支的配比性,检查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3、对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审核其是否涉及房地产税。

营业外支出的审核要点

• 审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下列不可在税前列支项目: •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 (5)各项赞助支出;

• (6)与取得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营业费用的审核要点

1、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表,并与有关的明细账核对。

2、分析各月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如有不正常的波动,应追踪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管理费用的审核要点

1、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表,并与有关的明细账核对。

2、审查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3、管理费用涉及的审核敏感项目包括:工资、三项经费、折旧费、资产摊销费、业务招待费、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坏账准备、坏账损失、研究开发费等;

4、对差旅费、会议费等的审核,要注意审核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5、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要注意该底稿与纳税调整项目工作底稿的勾稽关系。 财务费用的审核要点

1、获取本财务费用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

2、涉及利息支出项目,可按利息支出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3、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查利息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

4、抽查日常外汇业务,确认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抽查并复核汇兑损益计算书,审查汇兑损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5、抽查重大的手续费事项,审查其真实性。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将工资总额与各项成本费用的工资费用进行核对,审查工薪费用分配是否准确合理。 •

2、审核工资薪金的内容是否正确。

3、审查企业本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计提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即: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5%计提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多计提部分不得税前列支。 •

4、审查提取工会经费的企业是否成立工会组织,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得税前列支。 利息支出的审核要点

1、结合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目的审计,确认付息之债务项目的真实性,确认利息项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列支利息的债务是否与本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关,通过查阅借款合同协议,确认是否属于股东个人借款。

2、对重大的利息支出项目,检查利息计算表,支付凭证及会计记录,确认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 •

3、检查利息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将本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确认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审核要点

1、抽查业务招待费明细账重大的项目,审核是否提供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审查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2、审查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账以逃避列支限额限制。

4、结合收入项目审计,验证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要点

1、此表审核的是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公益性捐赠支出,对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允许扣除底稿中反映,要注意该表与营业外支出的勾稽核对。

2、审查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核对支出凭证、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查捐赠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包括:(1)接受捐赠对象是否为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而不是直接受益人。(2)捐赠支出是否用于税法规定的方面:教育、民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救济等。

4、必要情况下,可向捐赠对象函证或调查。

5、审查企业公益性捐赠是否在规定的限额扣除内扣除,对超过部分要予以税前调整。

6、是否将自产的货物捐赠,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情况; 固定资产及折旧的审核要点

1、该审核表包括对所有固定资产的折旧项目的审核,要注意该表与各项成本费用的折旧明细的勾稽核对。

2、审核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3、对具有房产及车辆的企业应关注审核房产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应税项目是否申报。 无形资产及摊销的审核要点

1、审核各项资产的摊销年限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复核摊销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

2、涉及到无形资产的转让时要审查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对于转让了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不应当再计摊销; 广告费支出的审核要点

1、审查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在销售(营业)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

2、审查是否粮食类白酒广告支出在税前扣除,若扣除需作纳税调整。

3、审查企业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要点

1、首先要明确坏账损失作为一种财产损失是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中第七条第(2)条规定: 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审核是否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2、结合应收账款项目的审计,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

3、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的审计,审查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审核要点

1、 注意该审核表与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财产损失明细项目的勾稽核对。

2、审查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 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要点

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企业,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盈利工业性企业。 不允许扣除项目审核要点

审查企业是否将下列不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进行了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4、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

6、贷款担保;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股东个人支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支出)

8、其他(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人寿保险支出、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 预提费用的审核要点

1、抽查大额预提费用、以及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其预提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查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调节利润情况,特别关注长期挂账的预提费用,查明原因并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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