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2023-01-17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2 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证。

第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拟定并全面牵头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三)负责拟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四)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五)管理、审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六)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后果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办理工商登记制度,负责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八)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联系外聘常年或专项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及公司领导、总法律顾问布臵的工作。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合同管理应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参与合同评审,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接受公司各部室在项目管理履行阶

3 段中存在而即将引发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咨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检查,并提出规避经营风险的整改意见或方案,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项目跟踪缔约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业主资信资料,对拟签订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进行摸底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履约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履约交底,并提出履行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如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结算、违约条款等。在履行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必须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收集并保存下述资料的原件:履约函件、有效的文字记录、会议纪要等档案,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签证、索赔等,作为调整工期、索赔、结算依据的经济技术签证手续。对合同工期、内容、价款结算内容等与合同约定有重大变更的事项而达成补充协议,须经过企业法人同意并盖章认可。

第五章 提前告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如需要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办理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讼事务,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述事务办理日为基准)告知法律顾问上述待办事项具体内容、相关文件资料、决策谈判背景及经营决策相对方或合同相对方必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如情况紧急,公司各部室也应最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法律顾问。否则法律顾问在不了解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决策建议、

4 审查、谈判及相应文书出具,未能有效避免纠纷产生的,法律顾问不负责任。

第六章 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以公司名义发布,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决定并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规范公司管理活动或管理程序,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二)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规章制度计划;

(三)起草或参与起草规章制度;

(四)审核规章制度,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定期评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包括制度的修订、废止;

(七)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汇编工作。

第七章 涉外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众多的涉外业务中,面临着复杂的涉外法律环境与风险,公司法律顾问必须发挥专业作用,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涉外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提供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二)调查外方公司资信情况,确保交易安全;

(三)对引进项目进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四)审查合同重点条款,尤其是对专用条款的把握;

第八章 企业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可能引起企业股东、组织形态、权益、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其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影响,经过一定决策程序的经济行为。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策划、讨论、制定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方案;

(三)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谈判工作;

(四)做好牵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的配合工作,并就方案的合法性向职工作出解释或说明;

(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发生的协调、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 公司经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公司的利益总或多或少的会受到侵犯,当经济纠纷发生时,就需要公司法律顾问积极发挥作用,减少企业损失,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经济纠纷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选择纠纷处理方式,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制定协调、调解、仲裁、诉讼的具体方案;

(四)草拟或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依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六)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

第十章 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该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采取措施,确保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或参与起草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普法规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做好普法授课工作,尤其是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等重点法律;

(四)开展企业法治实践,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

(五)做好普法规划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一章 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室应在收到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当日应将上述文件提交给法律顾问,并告知法律顾问相关案件背景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举证期限内涉诉的公司部室应配合法律顾问收集提交证据,如因公司各部室的原因导致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到足够证据引起的法律后果,法律顾问不予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室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正式告知法律顾问起诉意愿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据。法律顾问应在接受委托后 5 个工作日内,携带立案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事务所

7 公函、起诉状、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础证据材料等基本文件)到法院 / 仲裁委员会立案;

第二十八条 涉诉的公司部室有权派代表参加庭审旁听,以了解庭审情况;也有权要求随时了解案情进展。

第二十九条 结案后,法律顾问应当对该案的代理经过做一次系统性总结,并于结案后七日内做出结案报告经审批后提交给公司。

第十二章 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授权法律顾问办理各项非讼事务后,法律顾问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如需就该项非讼事务对顾问单位书面阐明观点、分析风险、总结情况时,法律顾问应向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如需代表顾问单位名义对外阐明观点、告知利害关系、行使权利等时,法律顾问应对外出具《律师函》。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应在公司提出具体非讼事务处理要求后 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应按律师事务所标准文本模式出具,以保证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前尚未执行清结的案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篇:最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案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HUNAN RUJIN LAW FIRM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案

致:

贵司定位于专业从事混凝土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企业,现已正式落户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贵司的成立不仅为长沙混凝土行业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而且为省城的建筑、建材业发展提供了又一强有力的保障。我们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希望与贵司携手合作为省城混凝土行业的有序发展以及贵司在混凝土行业做强做大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简介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省直律师事务所。我所可全方位的提供法律、税务、知识产权代理等外包业务服务,使顾问单位的法律、税务、知识产权代理等事务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本所具有集体办案、快速反应、分工明细、复合人才、专业性强等特色,为客户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税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本所拥有一批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建筑、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商品混凝土产销等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和工作人员。在为各类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混凝土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时积极配合服务顾问单位开展各项法律事务,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期间我所律师为顾问单位圆满的处理了近百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承包及分包、混凝土质量及混凝土货款纠纷案件;同时为顾问单位审查、修订大量的民事、经济合同及协议,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

二、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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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HUNAN RUJIN LAW FIRM 债务重组等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法律解释、遵循、风险控制及转移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5. 提供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为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规范化、公司收购、兼并、破产、清算等提供法律操作服务。

6. 提供专业资信调查:依照客户委托展开对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

7. 办理企业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企业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三、结合贵司业务范围,我们认为贵司需要法律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设备、材料采购和混凝土销售、劳动用工以及公司治理三个大的方面。

(一)、贵司在设备和原材料采购,及预拌混凝土销售过程中涉及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责任追究等环节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

1、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将在源头上决定贵司在设备、材料采购及混凝土销售业务的盈亏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风险。现在建筑建材市场主体五花八门,有法人单位,有法人分支机构、有个体工商户,甚至还有个人的,而且相互存在着无序竞争,相当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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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HUNAN RUJIN LAW FIRM

(三)、贵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等公司治理事项需要法律服务。

贵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公司在发展初期往往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不明确。股东们为了公司的发展时常将个人资金大量注入公司,而当股东资金困难时也常从公司调动资金使用,而这些资金转入与转出又常常缺乏书面的凭证。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随时将个人财产注入公司法律是允许的,而抽调公司资归股东个人使用则有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侵占公司财产和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的嫌疑等法律风险。此外,公司治理过程还有股权激励、员工奖金、业务提成等事项均涉及到专业的法律问题。

四、结合贵司主营业务范围和我们对贵司法律服务需求的理解,本所愿为贵司提供以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为贵司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责任追究等环节提供的法律服务。

1、为贵司采购机器设备、车辆,以及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业务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提供法律服务。就贵司各项业务交易的有关事项起草合同书,审查、修改可能由对方提供的合同书。必要时可接受委托对拟进行交易的机器设备、车辆的卖方以及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建筑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等买方进行包括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及运营现状等情况的调查、核实;且不管是对方需要混凝土的方量是很大还是小甚至几十方,最好都签订书面合同。另外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时内容要全面、严谨,如必须明确约定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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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HUNAN RUJIN LAW FIRM

3、协助审查、制定贵司的员工工资构成,合理设定底薪、加班费、福利、奖金等各项比例,降低工资成本,避免或减少公司在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下的经济损失。

4、有效引用过错惩处条款,取得有效的违章违纪证据,使公司的操作合法合规,预防和解决因辞退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

5、协助建立员工档案保管制度,收集与保管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文件,防范劳动用工中企业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不能”风险。

(三)为贵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

1、协助理顺贵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的职责与关系,做到公司权责明确、职责分工明确。

2、协助理清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法律关系、转进转手续,避免因公司与股东财产不清而可能导致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为贵司起草或审查内部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起草、审查和修订对外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并应贵司要求向相对人发送律师函。

4、应贵司要求提供有关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其它意见和建议。

(四)为贵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1、应贵司要求,就相关专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为贵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进行专题法律讲座或座谈,为贵司决策层提供决策支撑,并配合贵司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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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HUNAN RUJIN LAW FIRM 我们深知,前述法律顾问工作对于规范并促进贵司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贵司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如能承任贵司法律顾问,我们将兢兢业业、勤勉尽职,本着对贵司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如履薄冰之心态,完成前述法律顾问工作。对此,我们充满信心,我们相信凭借自身的业务实力与敬业精神,基于贵司的充分信任,在与贵司密切配合、精诚合作的基础上,一定能够实现贵我双方的共赢!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1505室

电话;(0731)84437171 84459595

传真:(0731)84417680 邮编:4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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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九湾小学“法律进学校”工作方案

2008——2009

为贯彻落实全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好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我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法律进学校”工作着眼于依法治教的全面落实和构建和谐校园的大局,在教育系统的统一领导与依法治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加强学校发送至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提高广大师生法律素质。

二、 工作目标

1、 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完善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2、 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深入细致的开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我笑校长依法治校的能力和自觉性,全面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 建立考评体系,做好评价工作。按照教育系统下发的珲春市学校“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量化考核标准,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

三、 基本职责

1、 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按照珲教发[2006]80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贯彻依法治教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计划。

2、 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积极配合、互相沟通、形成合力,取得工作最大成效。

3、 解决学校难点问题。针对社会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相应对策。

4、 推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检查、监管工作之中。

5、 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内容,宣传典型,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 工作任务

1、 制定实施我校“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制定“法律进学校”方案;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教材、师资、课程”四落实工作;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搞好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发挥关工委的作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2、 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如:县法院、检察院、团市委、市公安局、司法局、文体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同,及时与相关的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我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 工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法律进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副书记负责实施,成员为联络员。

2、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参加教育局召开“法律进学校”工作会议,进行沟通与协调,按照上级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考评办法,开展工作。

3、 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教育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检查和考评。

第四篇: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调解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凡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今后需继续相处并且有调解可能的均应列为调解案件,即应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程序办案。此类案件一般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涉及有关社会保障、优抚规定的纠纷。对群体纠纷等特殊案件也应积极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办案程序。

(二)不适宜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已经过有关组织及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开展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必须以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为前提,不得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开支,强行逼迫受援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即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援助调解必须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受援人在调解时对其合法权益所作的让步和放弃,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时,应保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帮助受援人提起诉讼。

三、法律援助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对适用于调解的案件,应向办案人员提出先调解后诉讼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应告知受援人进行调解的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并通过谈话笔录、征询意见书等方式书面征得受援人的同意。

(三)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调解形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1、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与非受援方联系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在进行调解时,应向双方介绍相关法规、征询双方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向非受援人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交涉,并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在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陈述受援人的主张和要求,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受援人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书。

(四)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及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制作规范的相关协议书。

制作协议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调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准确性。调解协议内容要表述清晰,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范性。对法律援助事项事实和调解结果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客观、简洁,具有特定

性。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词语含糊的语言,力求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对于一些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办案人员应在调解成功后,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公证等方式进一步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并及时帮助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相关公证费用。

四、法律援助调解的结案及办案补贴支付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人员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卷宗后,对于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案件均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全额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得擅自降低支付标准;对群体纠纷的调解或经调解不成又诉讼结案的案件可视情增加办案补贴;对于已签署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进行诉讼的事项,应将诉讼阶段的案件另行立案,并按照立案数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八年二月

第五篇: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

皖国资法规〔2009〕5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 12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委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全省其他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资委(办)应当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专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请表〙;

- 56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弄虚作假的,由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司法

法律

评审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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