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2022-07-26

第一篇: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根源与相应的对策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 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杜亚骏

第二篇:谁是农民工讨薪的拦路虎?

王石川

2013-1-24 14:58:52来源:2013年01月24日08:32 中国青年报1月22日,农民工老何等3人从唐山出发来到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最近两年,被长期拖欠薪酬的老何和他的工友们,曾多次到遵化市劳动部门寻求帮助,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这次,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了解来意之后说:“职教中心是政府的,政府的事我们管不了,如果是私人企业那种,比如盖小区的,我们能管。”要不到钱意味着老何孙女的心脏病手术无法进行,他和工友再次返回劳动监察大队,希望能有转机。“你还要我跟你说多少遍才能明白啊,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这名工作人员再次呵斥。(《京华时报》1月23日)

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一说到讨薪难,人们首先想到欠薪的无良企业——企业欠薪不还,理应被法律严惩,但农民工讨薪路上遇到的辛酸与无奈,又何止来自欠薪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本有责任帮农民工讨薪,但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这名工作人员这句“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堪称近期最让人寒心的话,政府公信力也是这样流失的。

即便欠薪的职教中心确实是政府的,也不意味着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以叱责农民工“赶紧给我走”,难道政府部门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当“老赖”?农民工讨薪遇到难题,不找劳动监察部门找谁,找上门来正是寄望于通过合法渠道化解讨薪难。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为农民工说话,岂不堵死了农民工的讨薪路?

翻检现实,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监管部门委实不少,比如有农民工求助监管部门,结果被推来推去,以至于农民工感叹“(我们)就像皮球一样,被一脚踢过来,

一脚踢过去”、“像孤儿一样无助”。

媒体曾报道,东莞市东城区“藏宝国际大酒店”拖欠装修工人工资,农民工拉横幅讨薪,结果被不明身份的黑衣人殴打,当农民工求助当地信访办主任,该主任却称“活该”,还拍桌子骂女农民工为“泼妇”,称拿不到工资是“交学费”。有这样渎于职守的监管人员,农民工讨薪哪能看到希望?

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入罪已开始正式实施,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由于缺乏适用标准和执法细则,恶意欠薪入罪一直处于尴尬境地,而日前,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农民工讨薪多了一种利刃,但如果仍有欠薪企业无视法律存在,怎么办?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着力落实。可如果连相关监管人员也不作为,又该如何是好?

就在前不久,人社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做好保障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强调重点要抓好4项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强重点监控、加大监察力度,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可是,河北遵化市那名劳动监察人员根本没有接受举报投诉。去年年初,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强调,对不依法移送和办理欠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遗憾的是,不作为的监管人员并不少见,但有多少被问责乃至承担了刑责呢?

农民工讨薪之所以困难,一些政府部门成了“老赖”,加之一些监管部门毫

无作为,都是其中不容忽略的主要症结。只盯着欠薪企业,不依法惩处欠薪的政府部门和不作为的监管人员,农民工讨薪将难有希望。

第三篇:劳动者讨薪的救济途径

公司恶意拖欠工资,讨薪未果,反被公司状告赔偿损失,怎么办? 案情简介

王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因该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今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5年该公司和山东某企业签订了技术支持合同,因此王某被该公司派驻山东某企业做技术支持。2015年11月,王某生病,并向该公司请了病假,后因病情严重一直未去上班,便辞去了此项工作。然而该公司却以王某未办理交接等理由,将其在2015年9月至11月的三个月的工资扣押,期间王某多次讨薪未果。今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但在诉讼中,让王某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该公司却以王某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对其进行了反诉。王某因此束手无策,非常苦恼,便关注了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寻求帮助。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讨薪的可用途径

近年来,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多数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经验的欠缺,因此在讨薪路上走了很多弯路。下面我们介绍几种可行的讨薪途径:

1、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申请人民调解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免费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种途径的优势,一是免费,二是解决纠纷的程序简易,三是解决纠纷的期限短。

3、 向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行政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已启动诉讼程序,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院的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法律援助

若劳动者因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怎么办?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表现为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劳动者违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劳动者多头就业

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原单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又被其他单位招聘录用的,并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劳动者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以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的方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赔偿额为劳动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支付方式: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五、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

因此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理由是:(1)我国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实质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3)按照《劳动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该项权利。

点评: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个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在建筑领域这种现象异常突出。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条款,知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当遭遇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时,我们应该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坚定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后,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他们在基础设施.密集型劳动产业等工作中是中流砥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统计结果,2014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目前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由于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讨薪问题从南到北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自2008年的4.1%下降至2013年的0.8%,但与2013年比2012年上升0.3个百分点,相较于全国近3亿人的总量,即使是0.8%也有约240万人。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由于城乡结构转型时期的法律保护缺失和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屡屡被侵害,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劳动法、农民工、讨薪

自 2003年熊德明不顾村干部“封口令”,对温家宝总理说的一句“总理,我想,我想说说我家里打工的事。”为契机,全国掀起了“讨薪风暴”。当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整治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击行动,为进城务工农民9400万人,追讨工资约1000亿元,自此农民工讨薪问题被纳入各级政府年终政绩报告,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现象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每到农历春节前,全国各地均积极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14年截止到11月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83.4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4.9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与279.8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279.4亿元。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深恶痛绝,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问题最为突出。全国各地发生为讨薪而发生的集体事件比比皆是,问题不断。2015年1月19日13时许,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跳楼事件,初二女生袁梦为帮助其父亲讨要

开发商拖欠的90多万元的工钱,纵身从凯隆御景一在建高层的17楼跳下后不治身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农民工讨薪问题依然严峻,不容轻视,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民工薪酬问题关注的不足。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不离开家乡的农民,狭义上是指外出进入城镇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离开家乡的农民。

二、农民工被欠薪问题的原因

(一)用人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在如今物质理念横飞的时代,用人单位或个人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克扣数量可观的农民工工资。我们可以详细查看农民工讨薪事件,被欠薪的农民工大多从事于建筑业、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类用人单位就是需要大量的劳动工作者。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流,往往会延迟发放工资,能拖就拖,这样这部分资金能用于其他业务的维持,产生更多的利润。当然也有用人单位因为资金链紧张、三角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原因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当前,虽然我国劳动力红利正在逐渐下降,但在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农民工总体数量依然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加之由于部分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加之工作职位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基本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技能的要求不高。就出现了用人单位对基层员工有一种“爱干不干,能干的人有的是”的思想,加之监管力量薄弱,导致很多用工单位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合同,工作时间、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这就导致了,在发生争议后,农民工举证困难,有理说不清。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有的农民工因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就算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书,但在同农民工签订时,合同书中关键部分如工资、年限、福利保障等却留空待填,这都说明了签订的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并不一定有实质性作用,这很明显是用工单位为躲避《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同农民工签订的表面合同。当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不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三)多数农民工个人文化素质较低,不晓得如何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绝大多数在服务行业和建筑行业工作。其中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占全体农民工群体中的7.3%,绝大多数为初中、高中学历占76.8%。依然有15.9%的农民工群体为小学及以下学历。他们中有超过一半人的工作又脏又累又苦,这些人中对《劳动法》的使用和司法解释等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由于农民工普片存在法律知识淡薄,不知怎样用法等问题,导致在讨薪高发时段,各种各样的讨薪手法花样百出,上访普遍,也有极端的跳楼讨薪,挡路讨薪,不但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正常,也对讨薪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四)农民工经济比较困难,仲裁诉讼时间上耗不起

农民之所以外出打工,颠沛流离寄人篱下,大多是因为家中贫穷,为了提升生活水平不得已而为之。对于被拖欠薪酬的农民工,《劳动法》第79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先仲裁后诉讼"的渠道,由此可知,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起诉。虽然劳动仲裁前置的目的是减轻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负担,但劳动仲裁却拖长了农民工的维权时间,从而增加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期。有的劳动者也不知有仲裁程序,当他们起诉到法院时已经错过申请仲裁期,法院只能以案件未经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真到了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述,必须将用工单位起诉到当地法院,讨薪就要往返奔波于老家与打工城市之间,费时费力又费钱,导致用人单位产生了谁告耗死谁的可怕思想,而这也是农民工不愿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讨薪”问题的根本。而面对遥遥无期的判决时间和结果,迫使农民工对各级政府的期望值远高于法院。随之就出现了堵政府大门、跳楼等比较极端的事件发生。

(五)法律威慑力不足,责任认定单一

1、现行法律法规威慑力不高。虽然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 已明确恶意欠薪入罪。 但在之后的在几年里因恶意欠薪而被判刑的案件寥寥。因为欠薪入罪的前置条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的, 才能移送到公安机关。但往往会发生如下结果:政府施压,公安介入,欠薪者表示会在限时内如数放工人工资。结局就成了《司法解释》里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虽然会被追究刑责,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样法律有谁还会上心?判之前把钱发了就行了,就算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能从轻判。更何况部分欠薪单位是当地政府,这下连前置都没了,更没法走法律程序了。

2、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的,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的,只是设定了最高1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缺乏强制手段等等。

3、现行法律法规对责任认定单一。在欠薪频发的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中,往往是承接企业把钱给了主承包商,主承包商把钱给了二级(或三级、四级)承包商,此时问题来了,二级(或三级、四级)承包商由于经营不善或恶意欠薪逃匿了。《劳动合同法》 第94条只规定了 “个人承包” 情况的连带赔偿责任, 即除承包人是个人的情况外, 发包人对承包人用工不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就免去了上几级发包人的连带监管责任。当农民工找不到被告时,讨薪之路也就难免停滞不前了。

(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效力不足,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1、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不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都有管理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之间可能会发生“踢皮球”现象。不但使行政资源遭到浪费,还削弱了执法力度,让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有了可趁之机。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手段。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缺乏赋予执法人员强制执行的手段,就让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过程中对非法用工单位无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例如: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象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法单位仅能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无法对违法用工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对违法者本身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想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则无从下手。

三、发生欠薪问题时对社会的危害

(一)减弱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公信度

当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应有的报酬时,往往会首先想到当地政府来解决此事,希望政府部门出面协商解决工资发放问题。但政府不是执法机关,只能将相关问题交由有关部门来协商解决,使得追欠工资的问题难以及时有效解决。这就造成部分农民工群体认为当地政府只关心政绩,不关心弱势群体的误解。进而会发生越级上访甚至围堵政府部门的事件发生,给社会和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促使当地政府不得不以政府名义出面通过强制手段,使用工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这样不但会使农民工认为找法院、找仲裁不如去围堵市政府来的快,也会使上级部门对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

(二)加重治理社会治安稳定难度

以2013年统计结果为例, 0.8%约240万的农民工无法拿到自己的薪酬。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这些人的切身利益,当这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会通过自己的一些行为来追他们应得的薪酬,这就是在全国各地出现的跳楼、堵路、围堵政府大门等极端行为。如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尚未造

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地方政府稍有不慎或草率出动执法力量进行稳控,就会刺激这些情绪激动的农民工做出跳楼、打砸车辆、冲击政府机构或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等过激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干扰了政府正常职能,“促进社会稳定”成为空话,并有可能直接的引发越级上访、游行示威、打砸拖欠单位等深层次稳定问题。为了防止农民工讨薪有碍社会稳定,甚至某市曾出台过一项规定:“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无助于稳控,甚至有可能直接刺激讨薪无门的农民工走向极端。

(三)阻碍社会法制化进程

在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为劳动者争取利益的法律法规。但现实当中,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和个人无视《劳动法》,一次又一次的冲击《劳动法》的底线,虽然有些违法者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和惩处,但《劳动法》本身对拖欠行为处罚较轻,没有对受处罚者感受到伤筋动骨之痛。这些进一步让农民工对依法处理没有把握,感觉不如上访、跳楼、围堵来的有效果,有力度。如果这种思想继续蔓延下去,法律法规将成为一纸空文,严重阻碍国家法制化进程,建设法治中国将成空话。

(四)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目前对于数量庞大的劳资纠纷案件,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尤其是春节前后,劳资纠纷案件呈井喷式爆发,但是熟悉和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相对较少。如果劳资纠纷的诉讼案件持续增多,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 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含减刑、假释)1438万件,同比上升7.5%,增幅比2013年扩大0.7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全国法院未结案件185.4万件,同比上升46%,数量同比2013年增加了58.4万件。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司法资源向劳资纠纷倾斜,则其他的诉讼案件会被推迟,不利于社会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

(一)做好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的衔接,确保及时化解欠薪纠纷

应建立健全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的衔接制度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裁审衔接机制,这样不但有利于统一裁审的执法尺度和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消耗,还有助于明确各自职责,整合和共享司法资源,共同研应对、解决裁审方面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规范裁审程序,减少裁审评判、执法尺度等差异,及时、公正、高效处

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从而可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准确性,促使争议双方服裁息讼,降低维权成本、诉讼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工资保障金制度,解除后顾之忧

虽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已经提出多年,并且从中央到地方也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并且由于工资保障金制度法律效力较低,当与其他法规冲突时有些力不从心。中央相关部门应商讨出台一部全国性行政法规,明确保障金的缴纳、发放、返还、监管等事项,明确监管处罚部门,防止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从源头上预防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三)合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

要对参与竞标的企业、用人单位甚至是二三级分包单位进行专项监管,组织劳动、工商、建设等部门人员对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并作相关备案用于以后招标参考。要对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合同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在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同时,合理利用《合同法》、《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或发放薪酬,遏制工资拖欠行为。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缺陷

1、建议完善《劳动法》《合同法》《诉讼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与农民工欠薪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关注农民工讨薪问题中遇到的难点,简化讨薪过程,不再使农民工讨薪难,依法讨薪难上难。例如:建议《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修改为“没有特殊原因未主动支付”这样就会对有拖欠思想的用人单位形成威慑,使其三思后行;建议将先仲裁再诉讼的过程,简化为协商不成在证据充足有效的情况下可直接进行诉讼,并且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扣押拖欠单位物品进行司法拍卖,用于支付工资;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强制执行权,把现有条例中处罚靠责令改正的措施改为查封、扣押、拍卖违法用人单位的财产,这样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就会升高,动摇其根本,也形成红线,促使欠薪者在昂贵的损失面前不敢越雷池一步。

2、要划清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调解仲裁的界限,改变现有劳动执法力量在管理、处罚、监管等方面责任不清,避免“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发生,依靠2004年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显然是不够的。建议在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的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逐渐改变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调解仲裁在责任划分和管理上的重合。

(五)出台企业责任制度,促进行业自律

要推行承接企业和各级承包单位连带责任制,对项目的不论哪一级分包商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总承包企业和各上级承包单位监管不到位,负连带责任。由总承包企业和各上级承包单位按比例调集资金先行垫付,再由总承包企业和各上级承包单位向分成包商追讨,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要做好各级承包商工资支付信誉评分(级)制,出现拖欠的降分(级),并予以公示,放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环节等前期审批环节,促使承包企业加强自身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借力全国法制建设,加强普法宣传

目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虽然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但农民工和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知识的不甚了解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讨薪难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末端承包商一般文化水平较低,加之不学法、不懂法,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当然明知故犯的也是存在的。而农民工因不懂法做出极端行为的也比比皆是。为此各级宣传和司法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适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下乡进村活动,要引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要以《劳动法》为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辅,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促使用工单位依法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农民工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逐渐兴起的一个群体,他们已成为我国各行各业上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个群体既是我们不能忽视,也是无法忽视的。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害情况是十分严重的,在“法制中国”日益推进的今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感受到法律等正义,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1月20日统计数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12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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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数据 2015月2月26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4月29日统计局发布《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

7、林晓洁:《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5年03月16日

8、法制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四大问题2014年7月25日

9、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 2014年7月8日

10、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

11、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12、黄彩相:《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30日

第五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引发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电视报纸经常报道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暴力讨薪”以及农民工为了讨薪而被包工头打死打伤等不仅危害了社会安定,也对政府形象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尽管如此,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非常复杂,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完全杜绝。2005年我们开始关注农民工讨薪的问题,李正洪进入了我们的镜头。

记录片:李正洪1997年来到北京,凭着一手好木匠活,2001年,他把全家搬到了这里。很多同乡也跟着他来到北京打工。2004年6月,李正洪接到了一个建筑项目,按照协议,工程完工后付清劳务。但工程结束以后,他和其他60多个工人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总计18万多元。为了拿回工钱,李正洪找到了同在北京打工的好朋友巴特,因为巴特有文化,他希望巴特能帮着他们要回这笔钱。开始了讨薪之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

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农民工败诉,原因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劳务关系。李正洪,及其工友们,他们是不懂法,不知道劳动关系建立需要合同。 看到法院宣判李正洪败述,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做了这样的结论,被告根本不需要陈述就可以赢得官司,。谁来保护弱势群体??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

1、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

2、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

3、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4、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建议:

1、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相关证据。收集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考勤表、临时工作证、工地出入证、工资欠条等也是有效的证据。

3、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求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4、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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