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会议室设计规范

2022-12-20

第一篇:办公楼会议室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模版)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06-11-29发布 2006-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

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子晋 徐延峰 陈政恩 庄逸苏 吴藻生 姚国梁 沈介骏 张建良 谷玲玲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办公室用房 4.3公共用房 4.3公共用房 4.4服务用房 4.5设备用房 5防火设计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3室内光环境 6.4室内声环境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2暖通空调 7.3建筑电气 7.4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办公建筑分类

类别 示例 设计使用年限 耐火等级

一类 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 100年或50年 一级 二类 重要办公建筑 50年 不低于二级 三类 普通办公建筑 25年或50年 不低于二级 1.0.4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公寓式办公楼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酒店式办公楼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综合楼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商务写字楼business office bu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开放式办公室open office space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由开放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形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1.9单间式办公office space in singler 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3.2总平面 3.2.1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人口。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人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人口。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6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外围护结构热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4.1.6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私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表4.1.9走道最小净宽

走道长度(m) 走道宽度(m)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40 1.30 1.50 >40 1.50 1.80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最小净宽值同单面布置房间走道。

4.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4.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2办公室用房

4.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 m2。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9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3公共用房

4.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j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 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 m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 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m2。

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S,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饊、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人口分开。 4.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上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4服务用房

4.4.1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包括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室等; 2档案室、资料室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i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甙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

2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4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OOm。

2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1.80m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出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干1~5)坡长不宜超过6mg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观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 4.4.7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3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4.5设备用房

4.5.1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位。

4.5.3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的正上方。

4.5.4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4.5.5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4.5.6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周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9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0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干5m2。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1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4.5.12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防火设计

5.0.1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有关规定。

5. 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综合楼办公部分的疏散出人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人口共用。

5.0.4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1.1办公建筑除应满足本规范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办公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应执行节约能源的国策。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2.1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6.2.2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6.2.3办公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2.4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2.5设有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宜设吸烟室,吸烟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6.2.6办公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度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3室内光环境

6.3.1办公室、会议室宜有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1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 采光等级 房间类别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lx) II 设计室、绘图室 3 150 III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2 100 IV 复印室、档案室 1 50 V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0.5 25 表6.3.2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房间类别 侧面采光 II 设计室、绘图室 1/3.6 III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1/5 IV 复印室、档案室 1/7 V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12 注:1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3)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2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部分不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3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l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6.3.3办公室应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6.3.4办公室照明应满足办公人员视觉生理要求,满足工作的

照度需要。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6.3.5办公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质量,其照明的均匀度、眩光程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6.4室内声环境

6.4.1办公建筑主要房间室内允许造声级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类别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类办公建筑 二类办公建筑 三类办公建筑 办公室 ≤45 ≤50 ≤55 设计制图室 ≤45 ≤50 ≤50 会议室 ≤40 ≤45 ≤50 多功能厅 ≤45 ≤50 ≤50

6.4.2办公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空气声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类办公建筑 二类办公建筑 三类办公建筑 办公用房隔墙 ≥45 ≥40 ≥35 6.4.3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办公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1.1办公建筑的生活用水水质及防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J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2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2确定。

表7.1.2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办公方式 单位 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L 使用时数h 小时变化系数ks 1 坐班制办公 每人每班 30~50 8~10 1.5~1.2 2 公寓式办公 每人每日 130~300 10~24 2.5~1.8 3 酒店式办公 每人每日 250~400 24 2.0 7.1.3卫生器具进水管处的静水压不宜大干0.35MP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7.1.4办公建筑如需设置热水系统,可根据办公性质选择系统运行方式。坐班制办公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酒店式办公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

7.1.5办公建筑的饮用水供应设施(包括开水和饮用净水),应根据办公性质和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设置。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110的规定。 7.1.6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6确定。

表7.1.6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办公方式 单位 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L 使用时数h 小时变化系数ks 1 坐班制办公 每人每班 1~2 8~10 1.5 2 公寓式办公 每人每日 5~7 10~24 1.5~1.2 3 酒店式办公 每人每日 3~5 24 1.2 7.1.7水泵应采用低噪声产品。高层办公建筑的给水加压系统应有防水锤措施。

7.1.8档案室、重要资料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和晒图室等服务用房如有给排水管道穿越,应采取严防漏水和结露的措施。 7.1.9办公建筑中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执行。7.2暖通空调

7.2.1根据办公建筑的分类、规模及使用要求,宜设置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或分散式空调,并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供冷、供热方式。

7.2.2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其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4℃,冬季应为20℃;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55%,冬季应大于或等于45%;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木应低于30ms;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0m/s;

4)室内空气中含尘量应小于戌等于0.15m9/m3。 2二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6℃,冬季应为18℃.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0%,冬季应大于或等于30%;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5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9/m3。 三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7℃,冬季应为18℃~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5~,冬季不控制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30m/s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rng/ms。

7.2.3釆暖、空调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应根据用途、特点及使用时间等划分系统;

2进深较大的区域,宜划分为内区和外区,不同的朝向宜划为独立区域;

3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电话机房、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7.2.4釆暖、空调系统宜设置温度、湿度自控装置,对于独立计费的办公室应装分户计量装置。 7.2.5办公建筑宜设集中或分散的排风系统,办公室的排风量不应大于新风量的90%,卫生间、吸烟室应保持负压。

7.2.6办公建筑不宜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7.3建筑电气

7.3.1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三类办公建筑和除

一、一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7.3.2办公建筑的电源迸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 7.3.3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7.3.4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甙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并符合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普通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高档办公室 0.75m水平面 500 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接待室,前台 0.75m水平面 300 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 设计室 实际工作面 5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0.75m水平面 300 资料、档案室 0.75m水平面 200 7.3.5办公建筑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灯具。

7.3.6办公建筑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 7.3.7办公建筑的防雷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类防雷建筑物: 1)一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二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干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0.06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三类办公建筑。

7.3.8办公建筑应有总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3.9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3.10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7.4建筑智能化

7.4.1办公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

7.4.2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

7.4.2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

7.4.3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日、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 7.4.4一类办公建筑及高层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 7.4.5办公建筑内的大、中型会议室宜设扩声、投影等音响、声光系统。根据需要宜设同声传译及电视电话会议的功能。

7.4.6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宜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 7.4.7办公建筑内弱电机房的设备供电电源采用UPS集中供电方式时,应有电源隔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7.4.8具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办公建筑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执行。

第二篇:办公楼写字楼设计规范-天下和建筑

办公楼写字楼设计规范

1.1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1.2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1.4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1.5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1.6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1.7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OO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 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1.8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 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 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2 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 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2 办公室用房

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 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 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 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 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 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 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Om2。

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 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3 公共用房

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 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 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 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3.5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 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 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 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3.7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 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 服务用房

4.1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包括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室等;

2 档案室、资料室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 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3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 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要求;

2 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 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4 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5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得低于2.00m;

2 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1.80m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 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6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有关规定。

4.7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 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8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 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3 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条第2款的规定。

5 设备用房

5.1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位。

5.3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的正上方。

5.4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5.5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5.6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5.7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5.9 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5.10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5.11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5.12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有关会议的通知(精选)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1]89号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2001-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有关会议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89号2001年7月1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及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的载体,进一步规范会议程序和内容,对于确保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各类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切实安排好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及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扩大至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部省双重领导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可邀请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行政处和后勤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能承担。

要切实加强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列席单位的审核把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部门陪会,压缩会议人员,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具体列席人员名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提出报秘书长审定。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主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提请审议的议案,通过政府规章及重要政策性文件等。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负责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整理工作

1.省政府常务会议可安排省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及有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名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提出报秘书长审核、

2.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前,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由部门、单位领导集体形成一致意见后向会议汇报。凡已经分管副省长、省长助理或秘书长、负责联系副秘书长协调过的事项,应将协调的意见提请讨论。

3.出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数的一半。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省长或向主持会议的常务副省长履行请假手续。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应安排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

4.除承担文稿修改任务外,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不带助手;在会议讨论相关议题前,承担文稿修改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在会场外等候;

5.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整理,报秘书长审核后送请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省长审签。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承担。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省长审签。

(四)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或由省长、副省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和协调需要由省政府解决的具体事项;为省政府常务会议、全体(扩大)会议及省政府其他重大会议作具体准备工作等。

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担。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审签。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须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二、

二、其他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省委、省政府决定召开的重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负责会议服务工作(包括落实出席领导、会议地点、食宿交通及安全保卫等),其他相关处室负责领导讲稿、会议材料等文字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须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同意。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部门、单位承担,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处负责省政府领导出席的衔接和落实。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由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尽量不住会开。提倡开短会,从严控制会议规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除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外,原则上只开到市,不开到县(市、区)。

三、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政府负责人参加,分管副省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如确需邀请各市政府负责人参加,须履行报批手续,由负责联系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常务副省长审定。

四、

四、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效果。凡应参加省政府各类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准时到会(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应提前10-15分钟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省政府序列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必须安排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除出席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会议、出国访问、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原因,不得请假: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不能出席上述会议的,应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旁听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人员,非领导询问时,不得擅自插话,确保会议的严肃性。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的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15号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2001-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冀政办[200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政府机关的公文、会议虽比以前有所减少,但文多、会多问题依然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行文、办会的情况仍比较突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权责,减少审批事项,纠正包揽过多的倾向。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地、本部门的发文数量减下来。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和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需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省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一般由主管部门发文。省临时机构成员调整,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该临时机构发文。

(三)各地、各部门接到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后,要认真贯彻执行,除确有必要外,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对国务院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文件,如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由有关部门下达;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部门回复。

(四)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倡面对面地解决问题,提倡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办公手段,能够面商或电话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行文。

(五)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下行文,除有规定或特殊必要者外,一般不要抄送省政府;除重大社情、灾情和突发事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省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六)非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达通知;凡下达通知,应一次表述完整,就同一问题一般不发补充通知,特殊情况需发补充通知的由主管部门下达;凡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凡部门开会写成的会议纪要,一律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转发;省政府和办公厅召开会议已印发讲话材料的,一般不再刊《内部通报》。

(七)省政府部门赴市、县和企业单位进行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均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这类检查评比活动,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发通知。对书报刊征订类文稿,除《河北经济日报》外其他一般不予发文。对协助拍摄影视资料片、为书刊组稿等,一般不予发文。

(八)改进文风。撰写公文要秉笔直书,开门见山,观点明确,文字精炼,避免“八股调”,力戒冗长空洞。上报省政府和要求省政府或办公厅转发的公文,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

二、严格公文办理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文件,须经办公室(厅)统一把关,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和联系人,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除有明确要求的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对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封闭传递运行,不得交由其他部门人员或负责同志直接找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二)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需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对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不得隐报或掩饰。凡不按上述要求报省政府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三)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协办部门不能按时回复又未作说明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

三、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一)省政府转有关市或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市或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或回复的,应当在办理或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二)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或办理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的公文,应当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要求的以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三)省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时,对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对急件一天内办理完毕;对一般件三天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理由。

四、加强会议管理,精简各类会议

(一)努力减少会议数量,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省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请示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并编制会议计划,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省政府批准的会议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个别未列入计划又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也要精简本部门、本行业各种会议,召开由本系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综合部门每年不得超过3次,其他部门不得超过2次。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下会议计划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省政府召开会议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省政府部门召开会议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一般不安排会议。

(三)严格限制邀请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省政府召开会议,除一些重要工作会议要求与会单位一把手参加外,其他会议一般要求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会议,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和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确需邀请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正式行文,报经省政府批准。

(四)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要尽量减少集中食宿形式的工作会议,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讯和技术手段召开会议。若工作需要和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五)建立“无会周”制度。为保证省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同志能够相对集中时间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确定每月最后一周为“无会周”。在这一周内,除特殊情况外,省政府及各部门一般不安排会议。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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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E6%9C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2-09 【生效日期】2009-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本溪市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要求,采取实际措施精简会议和文件、简报,不断改进会风和文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简报较多等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和简报比较随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办文办会质量和效率。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工作程序,市政府要求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在保证正常工作情况下,2009年要各自将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总数分别比2008年压缩和精简10%。现将有关规定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

1.严格实行全市性会议审批制度。(1)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多开电视电话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2)凡是市政府召开的有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特别重要的会议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3)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副市长批准。(4)严格限制市政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凡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如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5)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国家或省直单位来溪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事前报告,将会议方案(时间、地点、内容、主办单位、经费来源)及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出邀请。

2.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和经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除外),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确实需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出席。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的参会人数、会期和经费,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会前提出经费使用数额、列支渠道。在市区内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会议用餐。

二、切实精简和规范文件

1.要减少发文数量。发文应坚持少而精、注重实效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凡需广大人民群众周知、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和领导讲话,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可在《本溪政务网》上公开刊发,不再印发文件;凡是会议上已印发领导讲话或文件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在审批公文时要严把签发关,从严审核其是否上报或下发,最大限度地控制发文数量。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印发的文件,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要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积极实施电子公文传输工程,逐步减少和取消纸质文件。

2.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1)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凡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必须是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发文。(2)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领导讲话稿和会议纪要除外),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统一受理,不得直接将公文报送领导个人。(3)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要事先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领取《本溪市人民政府发文呈报单》,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文件初稿、电子文件(WORD格式)一并报送。需呈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一式5份)。(4)坚决杜绝文件倒流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文的现象。市直部门下属单位和企业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如确需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要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市政府行文。

3.减少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数量。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领导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如有明确政策性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综合处室负责起草、送审和印制会议纪要;属于一般性工作要求,或者没有明确政策性意见,属于协商性事项的办公会议,原则上不再印发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应综合处室按照备忘录处理。

4.规范报送市政府领导讲稿。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活动)或上级机关、部门领导来溪检查,需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或汇报的,领导讲稿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初稿,要求文种正确(按领导讲稿分类合理确定)、格式规范、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文字简炼,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6000字;报送领导讲稿,要同时附带会议日程、本部门领导在同一会议上的讲稿以及与领导讲稿内容有关的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等背景材料;要保证文稿报送时间,一般在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周(特殊情况最迟提前3天)报送;要严格审核,承办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审核签字;要按规范的报送方式和渠道报送,即A4纸质文稿一份,同时带WORD格式电子文档,直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应综合处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应综合处室修改、审核后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

三、切实精简各级各类简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工作简报及内部刊物进行全面清理,该简的简、该停的停、该并的并。凡需保留必要的工作简报及内部刊物,要将保留的名称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审查。凡保留的简报、内部刊物,除反映重要工作外,一般性的情况不得向市政府报送,也不得向相关领导和部门发送。市直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工作简报及内部刊物,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及领导。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带头转变作风,带头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简报,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减少或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要在狠抓各项落实上下功夫,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市政府督察室要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压缩会议和精简规范文件、简报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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