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考核管理办法

2023-04-27

第一篇:项目资金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3-28 15:37:09

来源:泰州卫生局

泰卫防〔2011〕16号

各市卫生局、市直有关卫生单位: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订了《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2009〕9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苏卫社妇〔20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实行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完成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妇儿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社会满意度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项目以及省、市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医务人员对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等。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由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办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七条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市(区)为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市级进行抽查复核。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按季,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自查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二)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三)市卫生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年对各市(区)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对市(区)的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泰州市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1)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达到98分为优秀,达到80分者为合格。对考核优秀的市(区)予以表彰,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依据《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乡村两级职责分工》(见附件2)进行考核,参照《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指导方案》(见附件3)核拨经费。扣减的经费可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也可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考核对象,认真对待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各市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精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成立有关专家组,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考核。要鼓励街道、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泰州市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乡村两级职责分工

附件3: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指导方案

附件1:

泰州市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项 目考核内容考 核 标 准评 分 标 准

一、项目组织管理

(15分)(1)项目组织管理

(15分)(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关文件。(6分)(1)未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扣4分,未出台相关文件扣2分。

(2)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5分)(2)未制定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扣5分。

(3)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反馈和指导。(4分)(3)市(区)未按要求开展督导检查扣4分。

二、项目资金管理

(20分)(2)项目资金管理

(20分)(4)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补助资金。(10分)(4)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扣5分;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扣5分。

(5)在结算内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达到l00%。(5分)(5)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加强资金管理,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率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5分)(6)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扣5分。

三、工作完成情况(100分)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2分)(3)为辖区内一般人群(不包括0-3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7)掌握辖区人口信息,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血压、血糖等基本健康信息。(2分)(7)健康档案不规范扣2分。

(8)3年一个周期,

建档率达到90%,一般人群每年体检、建档率30%以上,将体检信息录入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4分)(8)建档率、累计建档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9)以市(区)为单位,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80%(2分)(9)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一般人群体检信息每年更新30%,特殊人群体检信息每年更新90%,就诊信息每年维护次数占辖区总人口的50%。(4分)(10)一般人群更新率、特殊人群更新率、就诊信息维护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二)健康教育(9分)(5)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11)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材料由市(区)疾控机构统一发放。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4分)(11)未设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得分;设立宣传栏、但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定期更新各扣2分。

(6)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以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12)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开展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少于6次(3分)(12)健康教育讲座数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13)提供健康知识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知识入户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入户率达100%。(2分)(13)居民健康知识入户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预防接种

(12分)(7)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14)为适龄儿童按规定全程接种一类疫苗(11种),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脊灰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90%以上;麻疹疫苗接种及时率达到90%以上;脊灰疫苗基础免疫接种及时率达到85%以上。(2分)(14)全程合格接种率、及时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5)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1分)(15)未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不得分。

(16)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2分)(16)未实施预防接种信息计算机管理不得分。

(8)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组织下,开展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和群体性接种工作,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17)强化免疫接种率和群体性接种率≥95%。(2分)(17)强化免疫接种率低于95%扣1分;群体性接种率低于95%扣1分。

(18)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2分)(18)未完成重点人群针对性接种任务不得分。

(9)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调查处理。(19)能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反应48小时内报告率≥95%。(3分)(19)未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不得分;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扣2分。

未及时报告扣1分。

(四)传染病防治

(18分)(10)对辖区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参与处理。(20)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2分)(20)未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不得分。

(21)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法定报告传染病无漏报。(2分)(21)不能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各扣1分。

(22)能够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1分)(22)不能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不得分。

(11)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和知识宣传。(23)结合本地区人群特点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的健康知识宣传,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咨询服务。(1.5分)(23)未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各扣0.5分。

(24)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达到规定要求。(1.5分)(24)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未达规定各扣0.5分。

(12)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25)配合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做好治疗记录。(3分)(25)不能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各扣1分。

(26)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95%。(3分)(26)辖区内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有一类低于95%扣1分,扣完为止。

(13)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督(27)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2分)(27)未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各扣0.5分。

(28)协助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1分)(28)未协助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不得分。

(29)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1分)(29)未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不得分。

(五)儿童保健

(13分)(14)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3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儿童保健科,配备专职儿童保健人员。(2分)(30)未设立儿童保健科不得分,未配备专职儿童保健人员扣1分。

(31)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辖区内0-36个月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95%。(1分)(31)0-36个月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低于95%不得分。

(32)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漏报率≤5%。(2分)(32)儿童死亡监测漏报率大于5%扣1分;儿童出生缺陷监测漏报率大于5%扣1分。

(15)为辖区内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访视。(33)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访视3次,包括新生儿健康检查、指导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2分)(33)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访视不得分。

(34)辖区内新生儿访视率≥95%。(2分)(34)新生儿访视率每下降5%扣1分。

(16)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包括体弱儿筛查及专案管理工作。(35)对辖区内0-36个月儿童进行系统管理,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检查4次,第2年和第3年幼儿每年健康检查2次,包括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辅食添加指导、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出生缺陷的发现及转诊、婴幼儿常见疾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对体弱儿、高危婴幼儿进行转诊及管理。(2分)(35)未按规定开展儿童系统管理不得分。

(36)0-36个月儿童系统管理率≥95%,高危婴幼儿、体弱儿专案管理率100%。(2分)(36)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低于95%扣1分;高危婴幼儿、体弱儿专案管理率低于100%扣1分。

(六)妇女保健

(13分)(17)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37)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妇女保健科,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人员。(2分)(37)未设立妇女保健科不得分,未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人员扣1分。

(38)为辖区内孕产妇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建册率≥95%。(1分)(38)建册率低于95%不得分。

(39)对孕产妇死亡进行监测,监测漏报率≤5%。(2分)(39)未开展孕产妇死亡监测不得分,监测漏报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8)开展孕期系统保健管理。(40)对每个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孕期心理、孕期营养等指导。(2分)(40)未按规定开展孕产妇孕期指导不得分。

(41)早孕建卡率≥95%;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2分)(41)早孕建卡率低于95%扣1分;高危孕产妇管理率低于100%扣1分。

(19)开展产后访视,指导产后避孕工作。(42)对辖区内产妇进行至少2次产后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平均产后访视率≥95%。(2分)(42)产妇产后访视率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3)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率≥95%。(2分)(43)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率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七)老年人保健

(7分)(20)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44)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1分)(44)不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资料不得分。

(45)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包括全身物理检查、血压、血糖等检查,选择开展血、尿常规、心电图、胸透等。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率≥90%。(6分)(45)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体检率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八)慢性病管理

(10分)(21)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随访管理。(46)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随访管理;随访包括询问病情、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3分)(46)未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不得分;未对35岁以上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扣2分。

(47)每2个月随访一次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对糖尿病患者随访1次,每半年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合并症发生与发展监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90%。(3分)(47)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2)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4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1分)(48)未建立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不得分。

(49)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的比例≥95%。(2分)(49)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的比例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3)死亡登记报告开展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工作,居民死亡报告率达辖区居民总数6.5‰。(1分)居民死亡报告率每下降5/万扣0.5分,扣完为止。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6分)(24)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50)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登记率≥60%(3分)(50)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登记率小于60%不得分。

(51)在专科医生指导下治疗管理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2分)(51)未对居家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管理不得分。

(52)进行康复指导。(1分)(52)未进行康复指导工作不得分。

四、项目实施效果

(15分)(25)注重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15分)(53)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居民知晓率达到80%以上(抽查10名群众)。(5分)(53)居民知晓率每下降4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4)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为居民提供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满意度达到90%以上(抽查10名群众)。(10分)(54)居民满意度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注:考核总分为150分。考核得分按评分结果除以1.5确定。

附件二:

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乡村两级职责分工

项 目服 务 内 容服 务 标 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职责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职责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为辖区内一般人群(不包括0-3岁儿童、孕产妇、65以上老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1)掌握辖区人口信息,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血压、血糖等基本健康信息。3年一个周期,

建档率达到90%,一般人群每年体检、建档率30%以上,将体检信息录入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1、建立辖区人口信息库;

2、对村卫生室建立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3、按照镇村两级分工为辖区内居民实施体检,将获得的体检信息及时录入《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1、建立辖区人口信息库;

2、按照镇村两级分工为辖区内居民实施体检,将获得的体检信息及时录入《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2)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80%(其中一般人群体检信息每年更新30%,特殊人群体检信息每年更新90%,就诊信息每年维护次数占辖区总人口的50%)。

1、对村卫生室健康档案更新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2、按照镇村两级分工对电子健康档案定期进行更新;

3、将居民就诊信息维护到健康档案内。

1、按照镇村两级分工对电子健康档案定期进行更新;

2、将居民就诊信息维护到健康档案内。

二、健康教育(3)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3)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材料由市(区)疾控机构统一发放。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

1、及时领取并向村发放健康教育宣传画;做好发放记录;

2、每月更新卫生院健教宣传栏内容;

3、对各村健教宣传栏更新情况进行督导;

4、留存各专栏的实景照片。

1、每月更新健教宣传栏内容;

2、做好每期的实景照片资料存档。

(4)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以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4)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开展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少于6次;提供健康知识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知识入户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入户率达100%。

1、制订全年健康知识讲座计划,组织镇级健康知识讲座,做好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2、领取并将入户资料发放到村,做好记录;

3、对各村开展讲座和资料入户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1、完成村级健康知识讲座,做好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2、完成每季资料入户工作,做好发放记录。

三、预防接种(5)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5)为适龄儿童按规定全程接种一类疫苗(11种),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脊灰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白百破、卡介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白破二联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麻疹疫苗接种及时率达到90%以上;脊灰疫苗基础免疫接种及时率达到85%以上。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

1、按照“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及时进行免疫规划疫苗的预约、接种、信息录入;

2、建立短信通,完成接种对象的通知。

3、每月对辖区内未按时接种儿童进行统计和再通知、补种。

4、建立新生儿出生和儿童流动情况信息登记。

1、登记报告本村新生儿出生数和儿童流动情况(流进和流出);

2、按照乡镇要求,通知接种对象到接种点接种疫苗;

3、对本村流出儿童流入地进行追踪掌握。

(6)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组织下,开展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和群体性接种工作,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6)强化免疫接种率和群体性接种率≥95%;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

1、按要求做好重点人群和强化免疫疫苗的调查摸底、预约、接种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的统计、报告。协助乡镇做好接种对象的调查摸底、预约和通知应种对象到接种点接种。

(7)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调查处理。(7)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专业机构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反应48小时内报告率≥95%。

1、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对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2、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异常反应的调查和处理。

1、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应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预防接种单位;

2、按照乡镇要求,对预防接种反应儿童进行访视。

四、传染病防治(8)对辖区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参与处理。(8)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法定报告传染病无漏报;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

1、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制度;

2、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

3、协助专业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送标本、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

1、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

2、协助做好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

3、做好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工作。

(9)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和知识宣传。(9)结合本地区人群特点开展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的健康知识宣传,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咨询服务。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相关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血防:负责查螺队伍培训、现场督查、质量控制、乡级复查,查螺资料收集、统计上报;负责采集标本(血液或粪便),并做好相关实验室检测;组织并指导学校血防健教“四个一”活动;落实需治疗人员的通知到村工作。

2、疟防: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和疟疾病例主动侦查,做好4月26日全国疟疾日宣传咨询工作。

3、慢丝病防治:负责慢丝病人建档,指导患者开展自我防护,对患者病情进行随访。

4、艾防: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一处,开展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对村级墙体宣传标语的设置进行督导、考核,协助做好感染者的流调、随访和病人的治疗工作。

5、结防: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报告外出及失访患者的信息;开展痰涂片检查;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开展3月24日结核病防治宣传活动。

6、对村卫生室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1、血防:协助组织查螺队伍,做好查螺人员考勤,把好查螺进度和质量,检测标本的收集工作。

2、疟防:协助做好现场走访和休根服药工作。

3、慢丝病防治:注意发现慢丝病人,并协助做好关怀照料工作。

4、艾防:设置艾滋病墙体标语5条以上。

5、结防:协助开展病人或疑似患者的追踪;报告外出及失访患者的信息。

(10)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治疗管理。(10)配合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做好治疗记录。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治疗管理率≥95%。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督导治疗管理。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访视、登记,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全疗程中至少访视4次。对村卫生室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配合卫生院对非住院艾滋病病人、疟疾病人进行督导治疗管理。完成肺结核病人的治疗前、治疗中访视,全疗程访视不少于13次。

(11)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督(11)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协助开展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协助开展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相关信息。

五、儿童保健(13分)(12)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12)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辖区内0-36个月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95%;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漏报率≤5%。

1、设立儿童保健科,配备专职儿童保健人员;

2、负责掌握本辖区内7周岁以下、3周岁以下儿童数及当年出生数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3、负责为辖区内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1、掌握7周岁以下、3周岁以下儿童数及当年出生数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2、督促本辖区内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13)为辖区内新生儿开展新生儿访视。(13)为辖区内新生儿开展访视2次,包括新生儿健康检查、指导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辖区内新生儿访视率≥95%。

1、对村卫生室新生儿访视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1、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访视。

(14)为辖区内0-36个月婴幼儿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包括体弱儿筛查及专案管理工作。(14)对辖区内0-36个月儿童进行系统管理,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检查4次,第2年和第3年幼儿每年健康检查2次,包括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辅食添加指导、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出生缺陷的发现及转诊、婴幼儿常见疾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对体弱儿、高危婴幼儿进行转诊及管理。0-36个月儿童系统管理率≥95%,体弱儿专案管理率100%。

1、负责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资料收集、汇总上报,指导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级卫生员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2、负责辖区3周岁以内散居儿童保健及资料的填报,指导家长使用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及时掌握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发现体弱儿、高危儿应当及时进行专案管理;

3、识别出生缺陷并登记上报。

1、督促辖区内儿童到乡镇卫生院进行系统管理。

2、负责督促本辖区的体弱儿、高危儿的定期复查。

六、妇女保健

(13分)(15)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15)为辖区内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建册率≥95%;对孕产妇死亡进行监测,监测漏报率≤5%。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妇女保健科,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人员;

2、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管理的基本情况;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建立;

4、对孕产妇死亡进行监测。

1、建立辖区内新婚夫妇花名册,开展孕前卫生咨询与指导;

2、动员怀孕13周以内的孕妇到乡(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掌握全村(社区)内孕产妇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16)开展孕期系统保健管理。(16)对每个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孕期心理、孕期营养等指导;早孕建卡率≥95%;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

1、承担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产褥期保健、母乳喂养指导工作;

2、负责《孕产妇新生儿保健册》的回收、核实、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3、负责高危孕产妇的初筛、登记、管理。负责高危评分在10分以下的高危孕产妇的检查、监护、治疗;高危评分在10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追踪。

1、督促辖区内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进行系统管理。

(17)开展产后访视,指导产后避孕工作。(17)对辖区内产妇进行至少2次产后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平均产后访视率≥9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率≥95%。

1、对村卫生室产后访视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2、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

1、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七、老年人保健(18)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18)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包括全身物理检查、血压、血糖等,选择开展血、尿常规、心电图、胸透等。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率≥90%。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实施体检和健康指导。将体检信息录入《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协助做好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参加体检的组织工作。

八、慢性病管理(19)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随访管理。(19)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随访管理;随访包括询问病情、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每2个月随访一次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对糖尿病患者随访1次,每半年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合并症发生与发展监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90%。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随访管理工作,将到卫生院就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就诊记录及时录入《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对村卫生室随访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负责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随访管理工作,将每次随访记录及时录入《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20)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2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的比例≥95%。开展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工作。

(21)死亡登记报告(21)开展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工作,居民死亡报告率达辖区居民总数6.5‰。定期对村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培训、督导,填写《泰州市居民死因登记本》。对村报送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死因不明的病例进行调查核实,按月录入国家《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及时发现、登记上报辖区内死亡病例,填写《泰州市居民死因登记本》;对死因不明病例的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填写死者生前病史,及时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2)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22)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登记率≥60%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病人进行调查登记。协助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病人进行调查登记。

(23)在专科机构指导下对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在专科医生指导下治疗管理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并进行康复指导。治疗管理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并进行康复指导。协助治疗管理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

附件三:

泰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指导方案

1、市(区)级在总费用中提取5%,其中4%用于统一订购、制作健教宣传材料,1%用于印制台帐等资料;

2、乡村两级占总费用的95%,分配办法见表:

项目具体工作任务职责承担经费

权重(%)次均费用分配比例(%)

乡镇

卫生院村卫

生室乡镇

卫生院村卫

生室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参与参与1515元/人次按实际工作量分配

健康档案使用和维护参与参与52.5元/人次按实际工作量分配

二、健康教育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参与参与0.540元/次5050

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健教材料入户协助主要360元/次.

0.5元/户次2080

三、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接种并实行信息化管理主要协助1010元/针次8020

强化免疫接种主要协助1 8020

疑似异常反应发现、报告及协助处理主要协助1 8020

四、传染病防治发现、登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并参与处理主要协助2 8020

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防治主要协助1.5 8020

配合治疗管理非住院传染病人参与参与1 5050

协助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督主要协助0.5 9010

五、儿童保健0-36个月婴幼儿建立保健手册主要协助260元/人次9010

新生儿访视参与为主230元/人次3070

0-36个月婴幼儿系统管理主要协助830元/人次9010

六、妇女保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主要协助260元/人次9010

孕期系统保健管理主要协助530元/人次9010

产后访视及避孕指导参与为主230元/人次3070

七、老年人保健健康体检和指导主要协助1025元/人次9010

八、慢性病管理高血压病人、糖尿病病人随访协助主要205元/人次2080

35岁以上人群门诊首诊测血压独立不承担0.6 1000

死亡报告参与参与0.620元/例5050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登记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参与0.3 5050

配合治疗随访、康复指导居家重性精神病人主要协助2 8020

备注:

1、次均费用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5元计算;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就诊信息的维护按实际完成数在乡村两级分配经费,村卫生室完成部分提取20%作为乡镇指导、督导费用。

第二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 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房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七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发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发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五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施工项目资金采取统筹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部施工项目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办公会议小组

1.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管理,规划资金收支方案,审批项目规定权限内的资金。 2.负责组织审定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资金筹措,通过信贷机制调剂内部资金的使用。

二、财务部

1.制定内部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办法和内部资金往来结算工作

2.督促项目经理回收工程款,审核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对外协助预算等部门做好工程的结算工作。 4.及时反馈项目部的资金状况及财务信息。 第五条 项目部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工程款的收取,编制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向财务部提供相关的资金报表和债权、债务资料。 2.负责申请自身项目部的资金支出。

3.负责协助财务部门对已竣工程拖欠款得回收。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内容

第六条

资金来源管理

一、项目部组建后,需在财务部开设独立的“内部资金账户”存储资金。

二、项目开户的资金来源: 1. 预收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

2. 内部借款,内部借款利率为

;内部借款额度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

三、项目收取的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合同外收入等资金都须存入该“内部资金账户”,项目部可按资金比例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财务部统一支付相关款项。

四、存入“内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原则上按归属使用,资金不足时可向公司借款补充。借款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七条 资金运用管理

一、项目部于每月20前编制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15编制下资金收支计划,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于每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月资金收支计划,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一预算收支计划。预算收支计划由办公会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月度资金计划在计划内控制实施。

二、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要向公司上缴规定比例的管理费,此比例在项目启动时确定。

三、项目部支付分包款、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费用时,按资金使用计划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支付。

四、项目部自主经费财务部按照目标成本按月拨付给项目经理

五、固定资产由公司统一购买和调配,项目部按月付给公司折旧费 第八条 资金业务管理

一、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往里账面于没有25日进行核对。

二、公司对项目部的借款,于借款到期日前三天同志借款项目经理归还借款,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时,应于借款到期日前7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申请借款,经公司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公司如占用项目资金时,需与项目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利息按照---- 利率计算。

三、项目部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必须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利率按照---- 利率计算,计入或冲减相关项目成本。

第四篇: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大连市对口帮扶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 为了使用规范,运作安全,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市对口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农村贫困地区的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事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及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干部培训、劳动力培训转移等。

第三条 项目创新。帮扶资金在创新上可用于“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等项目,可以突出项目的示范性、探索性,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问题(非工程性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六盘水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大连市对口帮扶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1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申报范围。对口帮扶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报。重点安排在公路沿线、距城区较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高,投入易见成效的地方。

第六条 申报条件。对口帮扶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方可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加强调查研究,作好规划建立的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选择项目;完成项目的初步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扶贫效益分析;通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认可,确定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七条 申报资料。申报对口帮扶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及电子文档。项目批复后要将项目录入《社会扶贫资金项目库》。

第八条 申报时间。各县(特区、区)扶贫办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的对口帮扶项目资料上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项目审批。对口帮扶项目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即村、乡(镇、办)选择项目报县级扶贫办,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审核整

2 理,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同时报大连市政府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一旦批复,各县(特区、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项目,必须向市扶贫办写出变更项目报告,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人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科(股)室负责对口帮扶工作,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专账管理。各县(特区、区)扶贫办要设立对口帮扶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严格实行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市级资金拨付。对口帮扶项目批复后,由市扶贫办按照7:2:1拨付资金到县。即第一批按照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70%拨付,第二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县级扶贫办再向市扶贫办申请拨付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20%,市将预留项目帮扶资金总额的10%作质量保证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从项目批复起,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市级将收回项目资金,另作安排。

(二)县级资金拨付。县级扶贫办审定项目实施单位

3 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预拨帮扶资金总额的5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报账。

第十四条 公示公告。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帮扶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专门审计。凡发现有转移、挪用、贪污、挤占等现象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重视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搞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合同法》。项目实施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职责清楚,认真履约质量时间等保证条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工作,地勘部门提供的地质、地貌、水

4 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部门要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九条 招投标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 检查制度。各县(特区、区)对项目实施情况每两个月调度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大连市对口帮扶援建项目进度报表》和撰写自查情况报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将以书面材料向大连方及省扶贫办报告。接受大连和省扶贫办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护。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由项目受益群体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

第二十二条 设立标志牌。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主体上设立醒目的“大连援建项目”永久性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每个援建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文件;项目设计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工程概、预算书;项目公示公告

5 材料;项目费用支出的决算报表及有效票据;项目检查督促资料(有关图片、文字及音像材料);项目管护措施及制度;项目验收材料。各县(特区、区)将每实施项目的图片、摄像资料制作成光盘报送市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县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实施过程监理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和竣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条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有完备的项目资料、有工程结算资料、有工程结算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有向扶贫部门申请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权限。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县级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级组织验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组织验收, 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市扶贫办,市级组织抽查。

第二十七条 验收方法。按照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书的有关要求,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要符合标准、

6 建设规模要达到要求、资金使用要符合规定才能验收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省下达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央和省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附件:

1、《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书》;

2、《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报表》;

3、《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申请拔款审批表》

4、《大连市对口帮扶项目进度报表》

第五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科研立项、社会捐赠、研发收入、产业回报等,经费使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审计。所有费用实行预算申请和决算报告制。

本院资金分为公用经费和研发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转开支、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市场推广开支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立项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研究院各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其中运行经费由研究院向管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批准后由研究院自行使用。

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采用“评审立项,专项资助,专款专用”的方式,各建设项目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拨付经 费。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经费由研究院提出预算提交管委会讨论审定;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等建设经费由各项目组提出预算,提交研究院和管委会讨论审定。

第二条 本院项目包括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申请立项的各类项目,本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本院支持的入驻项目。实行项目组组长负责制。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管理文件和

1 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本院入驻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院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项目组实施考核。鼓励入驻项目在成熟时进行产业孵化(研究院以参股形式注入资金)。

第二章 入驻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本院采取公告发布制度和推荐制度招标项目。 申报项目要以计算机、大数据及其信息学科领域研究为重点,优先支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公告。

第四条 项目申报人以大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为主,鼓励申报人联合外校优势力量进行申报,优先支持项目团队结合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本院组建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管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立项后,研究院将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和场地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入驻项目获准立项后,本院即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经费拨付,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专项核算管理。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研究院作为主体同企业签

2 订合同,研究院同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费,列入研究院账户。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归并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组的研究院账户,实行项目单列核算管理,其经费使用按照项目委托任务书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费使用采用项目组总额包干制,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需经项目组负责人、研究院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经费使用和报销需项目组负责人、财务审核共同签字方能批准。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使用经费,项目经费中不得开支与项目建设或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入驻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市场推广费等。其中,劳务费仅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直接经费使用不低于总款的80%。

3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一般应于项目经过阶段性验收后支取。

第九条 本院据实为项目组提供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本院将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委会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四章 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本院对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依规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立项部门和单位组织,本院协助。本院按照立项部门管理规定和签约单位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论使用。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实施周期进行到一半时,本院对入驻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人员考勤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中止意见。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中期检查实行报告制,本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者继续开展研究,拨付第二批资助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研究完成后,本院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应提交验收报告、现场答辩、专利数量、市场前景分析、

4 孵化公司数量、招引企业数量等材料。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者拨付最后一批资助经费。暂缓者将进行整改,再行评审。不通过者停止后续经费拨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院要求项目组长期驻扎研究院,鼓励在地方聘用人员,项目组聘用人员工资从项目研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院将帮助积极争取各类人才政策支持。本院鼓励项目成果产业化并适当时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本院将积极帮助项目组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课题和奖项。研究院对项目组获得的院外经费收取5%管理费。

第十七条大学教师获得的本院资助项目认定请参照《校地研究院管理办法》(校发【2015】27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院对以项目组为主孵化出的公司实施自然入股形式。

第十九条 项目研发费用报销程序参照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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