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

2022-09-04

自我鉴定是自己对某项工作,或者一段时间的学习、工作情况的自我评价,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所,相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促进能源行业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其他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其他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是指在能源科研、生产、试验和管理中产生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经国家核准的能源领域技术进步示范工程等。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能源科技成果进行国家级鉴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国家能源局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通过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能源领域科技成果包括在科研、试验、产品开发以及示范工程相关 工作中取得的新技术开发、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已通过验收、定型和标准审查,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水平进行了鉴定,并与成果鉴定具有等同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和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和审查专家等名单; (三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包括主要完成单位人员。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其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可同应用技术成果一并申请鉴定。

(二已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整体未获得专利,仅局部技术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除外。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鉴定。正进行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通过鉴定的,应予撤消。

第九条国家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具备: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新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对于不同类型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方面分类评价。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不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鉴定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是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组织鉴定部门可直接主持鉴定,也可委托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具有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学会、高校或专业评估机构等主持鉴定,但不得

委托完成单位对其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部门负责,并接受组织鉴定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在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同行专家以会议形式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经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审查有关书面资料,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经国家或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只要通过检验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可采用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组织鉴定部门应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组织鉴定部门应委托国家或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结论并作为检测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组织鉴定部门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组织鉴定部门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部门应审查鉴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审核和评价被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可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可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违纪行为,可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或任务书规定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进行一项成果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项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包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成果应用情况报告;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和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和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件(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还需经业务主管部门预审,向组织鉴定部门进行申报。凡归属地方企业或个人的能源科技成果,需报请所在地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认定具备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后,由其代为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预审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专家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个人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个人申报,不得多单位分头申报。

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部门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形审(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国家级重大示范工程除外,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必要时可先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组织鉴定部门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能源建设和能源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经济效益等,并应注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并提供测试报告。

(二组织鉴定部门(或由组织鉴定部门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和其他必要报告。必要时可安排委员会专家现场考察或观看被鉴定项目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部门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组织鉴定部门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和上述资料返回组织鉴定部门。

(三组织鉴定部门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送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 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组织鉴定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组织鉴定部门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或代为申报单位)将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 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 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代为申请单 位)将《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送组织鉴定部门审查。 《国家级能 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证书》原件一式三份(要求正反面打印,专家亲笔签署) 。 检测鉴定直接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二)成果完成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三)组织鉴定部门在收到《国家级能源科学

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审批,统一编号并加盖 组织鉴定部门公章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生效。 第五章 鉴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鉴定部门通过年检和抽检的方式监督、 检查各主持鉴定单 位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二)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选择是否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组织鉴定部门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年检或抽检。各主持鉴定单位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 内, 向组织鉴定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上报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和上年度鉴定项目 汇总表,并接受年检审查。 必要时, 组织鉴定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抽检各主持鉴定 单位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应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组织 鉴定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部门应认真审核完成单位提交的 《国 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

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 鉴定证书》 。 第三十三条 参加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人员, 应严格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的严 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四条 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或代为 申报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 商业性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鉴定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凡有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部门和主持鉴定单位应终止鉴 定,已通过鉴定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八条 组织鉴定部门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有玩忽职守、以 权谋私或收受贿赂等情况,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 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 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其鉴定资格。 第四十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 应保护被鉴定国

家级能源科技成果的知识 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转让被鉴定国家级能 源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 国家级能源科技成果鉴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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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全国林业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支撑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林科发〔2016〕132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林业扶贫富民为主线,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林业行业特点的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完善产学研紧密结合、多主体协同推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高,技术转移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林业科技对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

推动一批有助于提升行业技术进步、示范带动效果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65%。 建成一批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生物产业基地、标准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创建10个产业技术创新中心,2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30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一批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转化渠道更加完善。

建成“互联网+”林业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动林业科技成果网上对接和市场交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选派6000名林业科技特派员,培养一批乡土专家,科技服务林农精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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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林业科技成果信息共享 1.建立林业科技成果库

加强林业科技成果登记,完善“国家林业科技成果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面向全国、覆盖各领域的科技成果集成大数据平台,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及时上传至数据平台。指导各地建立适于本地区的林业科技成果库,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咨询服务。完善林业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加强科技成果宣传推介。

2.发布先进适用林业科技成果

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围绕优良林木新品种繁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木本粮油等经济林(竹藤花卉)及珍贵树种培育、木竹材及林化产品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森林灾害防控、林特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等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遴选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定期发布。组织林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汇集科技成果,发布成果目录,加强成果供需对接。支持和鼓励地方林业管理部门发布适合本地区需要的林业科技成果,为林区、林农、林企提供精准的科技服务。

3.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

健全地方林业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国家及地方实施各类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信息汇交平台,加大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力度,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交。支持林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推动国际科技成果汇交。

(二)推进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 1.加强林业科技项目示范

建立和完善国家级林业科技项目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各类科技项目示范窗口效应和带动作用。依托国家重点科技计划,以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实现有效对接为导向,重点突破生态保护与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国家储备林高效经营、林业资源高效利用等关键技术,在典型区域建设综合性试验示范区。依托各级各类林业科技推广资金计划,在困难立地植被恢复、木本粮油等经济林(竹藤花卉)优质高效经营、多功能森林经营、珍贵树种培育、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产品加工、森林灾害防控、林下经济开发利用等领域,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集中优选建立林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地方科研院所,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具有区域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项目示范基地。

2.强化林业科技成果集成示范

围绕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科技成果对接林业产业需求,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围绕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发展目标,建立一批面向林业特色资源、林业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生物制药与生物制剂等重点领域,具有较强产业化、市场化开发能力的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围绕种苗、竹藤花卉种植、经济林栽培、珍贵树种培育、森林抚育经营、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下经济等领域,建设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的林业标准化示范区。

(三)推进产学研协同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1.集成创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

依托现有各级林业科技示范园区、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林业产业集聚区,在全国布局建设10个现代林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集成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创新活动,集聚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创新要素,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林业科技创新模式,打造林业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2.引导组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拓展产学研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运用市场机制集聚科技创新资源,鼓励并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战略层面实现有效结合,加强产学研集合,组建20个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3.培育壮大林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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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产学研合作科技示范的影响力,扩大科技示范的覆盖面,支持林业高校、科研院所与林业企业共建研发机构,推动林业企业创新发展。在林业资源集聚区域,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集成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建设并认定一批林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4.联合共建林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林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挥其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桥梁作用,推进林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研发,完善成熟配套的规模化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培养专业化工程技术研发和管理人员。完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探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新机制,提升其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能力,新建30个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推进多元化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1.建立“互联网+”科技服务

拓展“互联网+”林业科技服务新途径,以“互联网+”为服务手段,开发研建“互联网+林地测土配方”、“主要树种适地适树一张图”、“林技通”等一点通式APP公众信息服务端,为林农和林企提供快捷、专业的林业科技信息服务。创新“互联网+”科技服务快速融合模式,从供给端、需求端、服务端同步发力,打通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渠道。

2.促进技术交易市场稳步发展

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林业科技成果网络交易平台,创新科技资源的聚集、配置、交易和转化模式,探索研发合作、挂牌交易、竞价拍卖、难题招标、咨询辅导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模式,试点建立林业技术交易市场,形成联动、开放、共享的技术市场体系。支持林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加快推动一批重大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稳步发展。

3.发挥行业社团纽带推动作用

发挥行业社团在科技研发上下游中的纽带作用,拓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渠道,实现科技创新需求与供给有效对接,开展技术开发及转让、项目咨询等服务,加强科技政策和投融资咨询,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鼓励行业社团围绕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拓展升级服务领域和服务产品,为成果转移转化供需提供定制化服务。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体系

依托省、市、县三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进一步强化成果转化职能,完善成果转化机构建设;林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形成以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体,林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协会等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新型成果转化机构网络和服务支撑体系,落实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制度。

2.培养专业化职业化成果转化人才

鼓励林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心并设立相关岗位,专职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通过培训、聘任或兼职等多种方式培养或引进一批既懂科研成果转化内在规律,又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市场运营模式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知识产权事务、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探索林业成果转化人才保障机制,提升林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壮大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

不断强化省、市、县、乡等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继续实行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度,鼓励林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积极培育乡土专家,打造一支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涉林企业的科技人员到林区开展创业与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等积极参与林业创业,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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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行动方案的落实。要强化中央和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协同,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二)拓宽资金渠道

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作用,强化项目统筹布局,突出示范性、带动性。加大地方财政支持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林业贴息贷款以及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支持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等方式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三)完善激励机制

推进林业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立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四)强化示范引导

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各地方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加大力度进行推广。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来源: http:///fg/detail2045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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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申 请:

1、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省内的各级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地处我省范围内的中央各部、委、中科院下属单位,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2、需提交的材料:根据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⑴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⑵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⑶研究工作报告;⑷技术报告(要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创新之处及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⑸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⑹设计与工艺图表;⑺质量标准(企标、行标、国标或国际标准);⑻用户使用情况报告;⑼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⑽经科技部或科技厅认可的机构、科技查新报告(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⑾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

3、上报程序:⑴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成果,根据任务来源隶属提出申请;⑵计划外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县、市级成果完成单位向当地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由县--市--省逐级上报;省各厅、局所属单位通过各厅、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所属的在苏单位,也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局申请后上报省科技厅;⑶涉及国防、军工等科技保密内容的成果须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后报省科技厅。

初 审 及 复 审:

1、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局成果处(科)和省各厅、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的"业务主管部门"栏中明确签属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2、初审内容:⑴材料是否齐全;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⑷鉴定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⑸拟定的鉴定形式。

3、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及要求:⑴鉴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⑵所请专家的专业面要覆盖鉴定项目涉及的各个专业;⑶采取函审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5名;采取会议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7名;鉴定专家人数为基数时,原则上同一单位的专家请1名。市级单位的专家至多2名。专家要来自产、学、研各方面。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和项目参加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4、列入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的成果,须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复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审 批:

1、科技成果处负责最后审批。经办人对前述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核实,明确签署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处长审批签字。

2、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明确审批结果。

鉴 定 会:

1、直接主持:对于重大成果或具有很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及我厅直属单位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我厅直接主持。

2、委托主持:经由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成果,可以委托各主管部门主持。

3、主持单位职责:⑴拟定鉴定会议程并主持会议;⑵负责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于鉴定会召开前一周送达各鉴定专家;⑶协助做好"鉴定证书"原稿并在"主持鉴定单位"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颁 发 证 书:

对鉴定会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给予鉴定证书正式文号。鉴定证书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格式,统一颁发,一式二十份。由科技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归档材料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⑴鉴定证书原件一份(主持单位公章、专家签到表和鉴定意见原稿);⑵成果登记表一份; ⑶成果申请表一份;⑷鉴定会全套材料一套;⑸专家鉴定委员会名单组成的批准件。

第四篇: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2011

1、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依据

国家科委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九号令,以下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使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更加完善,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对科技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手段,对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专家审定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4、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职责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及其软科学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科技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鉴定。必要时可授权各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或主持鉴定;市科技局成果处为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审核、鉴定、登记、公报、发证、统计等工作。

5、鉴定工作程序

(1)申报鉴定项目,鉴定申请表从本网站下载或到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领取。

(2)鉴定单位初审。

(3)按照具体项目,选择不同的鉴定形式。

(4)鉴定形式有:检测鉴定、函审鉴定、会议鉴定。

(5)鉴定文件送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登记。

(6)发布公报、上网、归档、发放证书。

附:检验单位名单

1)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深圳八卦岭531栋电话:226487

6、226410

7、2263702

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深圳市华发北路409栋电话:335157

5、3360242

3) 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电子产品检测所广州电子产品检测站

电话:(020)770359

4、(020)7705579

6、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1)计算机应用软件成果鉴定需报送材料

1) 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自选课题免)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软件需求说明书

4) 系统设计报告

5) 用户手册

6) 测试大纲

7) 测试报告

8) 用户试用报告9) 查新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不含计算机应用软件)鉴定需报送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自选课题免)

2)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选题依据;研制过程;有关技术图表(或工艺流程);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重点写清楚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及科技成果的创新点。

3)产品标准

如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提供经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备案的企业标准。

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三家以上)

7)查新报告(达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联机检索的证明)

要注意关键词的选用,关键词要体现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以达到查新的预期效果。

8)专利证明(非专利项目免)

7、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 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

(2)会议鉴定:对于多学科、跨行业、跨部门(地区), 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由7—15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 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函审组由5—9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8、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前景和条件;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9、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及其行为

(1)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

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①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②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③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④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2)专家行为规范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10、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行为规范

1)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2)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3)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4)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1、鉴定的管理

(1)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第五篇:科技成果鉴定大纲

本大纲为研制开发的鉴定用,作为鉴定活动的依据,是鉴定委员会技术文件之一,并经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1. 项目名称(产品型号):

2. 研制开发单位:

3. 鉴定组织单位:

4. 鉴定主持单位:

5. 鉴定性质:包括小试鉴定、中试鉴定、产品定型鉴定,仅用于某些产品、工艺类型等的科技成果。其它类型的科技成果可不确定鉴定性质。

6. 鉴定形式: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7. 鉴定目的:完成计划任务,正式批量生产、应用、推广等。

8. 鉴定依据: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技术条件等。

9. 鉴定内容:

(1)是否全面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各项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能否指导生产;

(3)对产品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

(4)对产品的应用价值、推广前景及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6)作出鉴定结论,形成鉴定证书。

10. 鉴定会会序或函审步骤:

11. 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工作职责:

(1)专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

(2)对生产现场进行抽样审核;

(3)根据资料对产品作出综合评价: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其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是否能指导批量生产,产品技术性能水平、实用价值和实施(投产)条件等。

12. 鉴定证书产生与生效:

鉴定证书经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或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审定,形成意见,主持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生效。

13.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

主要技术文件目录,按科技成果鉴定必备材料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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