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圈范文

2022-05-24

第一篇:山东加强圈范文

山东省关于加强城市计生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3〕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适应社区建设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及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包括小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国较早地实现了低生育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化,许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人户分离现象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大量增加,现有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认真解决影响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开辟新的途径。

二、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改善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推动全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城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任务目标。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综合治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社区,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之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内,出

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7之内,晚婚晚育率保持在90%以上,尽快实现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使全省人均占有国民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次逐步前移。

三、健全适应城市特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一)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应当把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特殊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指导、帮助、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类经济园区和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应当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没有完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尽快调整到属地化管理上来。没有建立社区的地方,要按照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就建到哪里的原则,加快社区建设步伐,为实行属地管理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创造条件。

(二)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应当依法建立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工及职工家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和有关社会保障措施;自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有义务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深化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或者村民公约,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合同),约定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形成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秩序。要把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争先创优等结合起来,提高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能力,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四)完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按照健全网络、完善功能、面向公众、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实施资源共享,完善以社区为载体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建设、服务、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项工作之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和模范居(村)民委员会创建活动。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引导广大群众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五)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围绕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对流动人口要坚持平等对待、依法维权、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探索和总结新的管理模式。对失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特殊人群,应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搞好衔接,把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六)做好各类经济园区(含高新区、民营区等)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类经济园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当地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赋予经济园区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认真履行,抓好落实;上一级政府没有赋予经济园区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应由政府尽快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建设,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确保责任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七)搞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居民住宅小区要有社区服务场所,完善管理和服务功能。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小区自治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社区自治。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计划生育协会和志愿者队伍是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重视和支持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流动人口聚集地、大型集贸市场等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四、健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实施城市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管理体制不顺、社区建设滞后、部门职责不清、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综合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强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搞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二)强化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针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外环境发生的变化,各级政府要组织动员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彻底改变城市基层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重点加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阵地、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任和报酬,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精简、优化、规范、提高”的原则,建立完善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绩效挂钩、服务承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多能少的人事分配机制。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报实数、求实效,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力度,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全面推进城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化。以建立和完善省际间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异地查询为突破口,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服务制度,探索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五)保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必要的经费开支。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属于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他项目由所在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财政负担;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财政负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养老补助),依法按照规定的渠道予以落实。

(六)改进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坚持实行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省里继续实行分级、分类、分线考核,届中、届末奖惩兑现,逐步加大对工作过程、服务态度和群众满意程度考核力度,并把集中考核同有奖举报、案件查处、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政府推行依法行政与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和社区居民自治结合起来,提高考核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性地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把我省建设成为“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而奋斗。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山东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

9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制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审批管理、路面管控、督导检查,强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治安管理部门加强对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流向,严防此类危险品流失。交管部门在路面管理中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证照的检查,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建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企业调整其岗位,不得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消防部门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进一步落实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切实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工作。利用系统强化日常管理,对通行辖区路段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及时掌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单位、驾驶人、押运人、车况以及通行时间、路线等信息。

加大高速公路、国省道的巡防密度,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强化夜间、中午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管控。各地治安、交管、消防部门将加强协作,协同安监、环保、卫生、交通运输等单位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施救,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加强督导检查力度,按照责任分工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篇: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发电[2010]4号)精神,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省局特制定《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并在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

附:

1、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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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发电[2010]4号),结合山东煤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推动煤矿安全工作整体上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鲁政发电[2010]4号文和省委、省政府17号文为动力,着眼于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煤矿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与执法检查,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在立足“三个坚持”工作思路基础上,通过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监督与现场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

2 故;通过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装备,提升煤矿整体技术装备水平;通过健全完善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强化应急处臵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通过政策引导,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巩固发展煤矿安全稳定局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从严依法组织生产。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保证安全责任落实进头面,从严查处“三超”、“三违”及超层越界盗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臵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臵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臵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臵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臵二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

3 布臵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只准布臵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10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凡涉及“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等特殊开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坚决停产整顿。要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等非法行为。

2、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三个重点,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坚持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ABC三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对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中所列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办《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其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副矿级及以上)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有关矿级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臵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一律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级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要继续抓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着力抓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

5 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行为。

5、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煤矿井上下安全质量管理和调度质量管理水平。凡考核不达标的煤矿,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考核为三级的矿井,当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最高为基本合格;经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质量标准化经省局验收达标后方可投产。

二、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防监管缺位

6、加强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省政府关于网格化监管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所辖煤矿(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能”。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健全完善驻矿督查站,有条件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矿至少配备4名驻矿督查员,重点跟班督查各项安全规定、指令和措施落实情况;推广领导干部分片包矿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煤炭管理

6 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组织专家力量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问题;经论证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组织生产。

7、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力度。结合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频度、广度和力度,严厉查处所属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制定大检查方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拉网式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强化对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等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矿井的被整合区域组织生产。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9、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7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三、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0、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技术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属及以下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要重点履行好总工程师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矿井的开拓方案,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必须配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不得兼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大、中、小型煤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均不少于5%,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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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执行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矿井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各类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凡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12、强制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国家局提出的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底前抓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人员定位和考勤系统、安全语音广播系统、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以及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工作完善落实。2012年底前,着力抓好垂深超800米立井应急电源安设工作。按国家局规定时限要求,强制推行使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以上工作凡逾期未完成的,省局将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给予严肃处理。

13、推进煤矿开采技术改造。加强煤矿开采装备特别是采煤、掘进、运输装备的技术改造与技术提升,坚持“能上综采上综采、不能上综采上普采、严格控制炮采”的原则,努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减人提效保安。大中型矿井要在大力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基础上,重点加强信息化改造,实现主要生产系统的可视、可控和无人值守,提高系统自动化、监控化水平。小煤矿要在提高正规办矿水平基础上,以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为重点,加大系统装备升级改造力度,提高煤炭生产集

9 中度和技术装备水平。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炮采,凡是有条件采用机械化开采的,要坚决采用机械化开采。对0.6米及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对A级及重大隐患要定期报省局备案,督促抓好防范和整改落实。

15、健全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继续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系,签订预报、预警协议,健全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处臵机制。突出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臵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落实,严格执行大雨暴雨和易威胁矿井安全(如暴风、强雷电等)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以及停产撤人情况的逐级上报制度。凡该停产撤人而没有停产撤人或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6、强化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煤矿企业各类应急预案要不断修订完善,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按规定做好评

10 审备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完成。各类矿井尤其是受水害威胁矿井,要重点加强相邻矿井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一旦某处矿井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告知周边所有相关矿井。汛期,矿井处于主要行洪河道及河堤下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受水害威胁严重且上水平开采出现事故难以保证下水平安全的,下水平要坚决停止开采活动。

17、加快监测监控区域联网。生产矿井要不断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在此基础上,各产煤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制定规定和方案,加快所辖区域煤矿监测监控联网速度,确保2011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为建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奠定基础。

18、建立完善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组织编制《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着力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五、规范体制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9、从严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行业准入的前臵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

11 安全技术标准。根据省安标委部署,省局研究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升级为地方行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科、站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21、坚决淘汰禁用和落后技术装备。要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用设备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要把好设备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

12 防爆产品。要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杜绝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要强制井下使用阻燃电缆、阻燃皮带和阻燃风筒,并按规定由资质单位做好阻燃鉴定。矿井运输系统要推广溜子和皮带运输,减少轨道矿车运输。

22、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资源枯竭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制定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臵、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23、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依托科研院所,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出具报告、鉴定结论、检测检验等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六、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4、坚持加大安全投入。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督促煤矿企业据实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其中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

13 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炭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建立完善煤炭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发现对安全费用提取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提取的,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对因安全投入不足,挪用安全费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5、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物、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各生产矿井要积极开展安全高效和本质安全矿井建设,坚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减少工作面数量。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六”工作制和周五工作制。有条件的矿井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回收率。要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研究采取防治井下粉尘、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危害的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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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7、强化煤矿专业人才培养。煤矿企业要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要完善激励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采矿、地质、通防、机电、矿建等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性机制。要通过“派出去、请进来”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方式,培养煤炭系统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逐步形成煤炭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用人的长效机制。

28、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企业电视、报纸、网站、板报等安全专栏,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广泛推行精细化管理、手指口述操作法等先进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安全诚信企业建设活动,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职工和岗位中,推动安全工作纵深发展。

七、严格考核和事故追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29、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继续落实年初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

15 任书制,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并按季考核通报,确保安全指标完成。省局研究建立各类煤矿矿长安全考核制度,围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系统专业力量配备与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对煤矿矿长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将与矿长任职资格挂钩,切实促进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30、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矿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对省属煤矿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属及以下煤矿,依法追究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以此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重要参考依据。

32、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等违法行为。认真执行《生产

16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隐瞒、谎报、延报、拒报等行为;凡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其它

33、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34、各重点产煤市、县(区)和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并认真贯彻执行。

35、原《山东省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山东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的意见》仍适用,与本《意见》规定、标准不一致的,遵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鲁民[2003]33号

颁布时间:2003-6-3发文单位: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认真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政策,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献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福利企业改革、改制力度的加大,企业性质、生产经营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监督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政策,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方法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于3月31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对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在县(市、区)级年检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20%,各市每年年检情况及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年检内容和要求

(—)年检主要内容

1、福利企业标准。福利企业“四残”人员是否达到35%以上;全部返还增值税企业是否达到50%以上:“四残”人员上岗率是否达到100%,出勤率是否达到80%以上;管理制度、“四表一册”是否健全;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福利企业是否经过了省民政部门和省税务部门批准。

2、福利企业改革、改制情况。福利企业改革、改制、更名等是否经过了省民政部门和省税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是否继续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福利企业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企业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情况。

4、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管理使用情况。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管理使用是否执行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鲁民[1999]109号)规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是否单独列帐,其6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残疾职工风险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20%用于福利企业整体发展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要求年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l、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按照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要求的“四表一册”原件;

3、民政部门批准的残疾职工录用表和企业与残疾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4、当地政府制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文件(复印件);

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企业减免税金管理、使用情况及与之相一致的帐册、凭证原件;

7、按要求填写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8、企业残疾职工在岗到位并接受年检检查现场询问:

9、企业经理(厂长)和会计及有关人员的现场情况汇报,提供年检检查的有关资料凭证;

(二)社会福利企业换证今年福利企业年检结束后,民政部门要收回到期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换证范围。凡2000年换发证书且经历年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2001年1月1日后经省民政、税务部门新批准或更名的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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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今年福利企业年检换证自7月1日开始,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3、换证工作要求。今年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内容为2002的情况,年检工作于7月1日开始,11月底结束,各市民政、税务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2003年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情况报告、《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汇总表、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登记表分别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定合格的,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中国福利企业网(网址:http://sd.f7168.com)上公告。

三、社会福利企业年幢结果及处理经年检,对符合全部9项年检标准(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登记表二)要求的企业,为年检合格企业,保留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年检标准1—3项小任何1项要求的,为限期整改企业,限期整改时间为三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追回其年检已减免的税金;对同时不符合1—3项年检标准要求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追回其年检己减免的税金;对不符合其他任何1项年检标准要求的,都要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取消福利企业资格。年检中被限期整改、注销、纠正的福利企业名录,民政、税务部门要层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

1、《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略)

2、《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登记表》(略)

3、《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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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

2013-12-18 14:06 建设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学校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计划,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建设具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的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和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学风是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治学态度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等多种综合风貌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办学思路、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校风的形成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学校的社会形象的塑造和提升。优良的学风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学校精神和校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加强学风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履行大学职能,实现大学使命,塑造大学精神的迫切需要;也是保证学校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紧迫要求。

(二)近年来,学校在加强学风建设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稳步提高,学校整体学风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我校在学风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部分教师对学风建设在促进人才成长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部分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学习纪律松懈;部分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比较陈旧等。因此,全校师生要深刻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加强学风建设作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学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形成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根本的学风建设体系,坚持教育引导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风建设活动,实施“厚基础、宽口径、精技能、重个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工作目标

建立优良的校园学习氛围,帮助广大学生树立起热爱学习、学会学习、善于学习、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形成坚持真理、大胆创新的治学精神,严谨求实、刻苦钻研的治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治学方法,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学风建设的总体思路

树立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职业素质能力培养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生命线的学风建设思路;立足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教育与服务机制,规范学风建设行为;以正面教育为主,以丰富多彩的学风建设活动为载体,引导学生志存高远、奋发进取、创新成才,在全校形成“学生以成才为志,教师以授课为业,学校以育人为本”的良好氛围。

四、学风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教书育人职责

1、加强学风建设,教师是主导。优良学风的形成,离不开广大教师的言传身教和优良师德师风的引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各门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负有育人职责。广大教师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全体教师要真正做到爱岗敬业、严谨治学、诲人不倦、为人师表。

2、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和学生成才的引导者。要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经常开展课堂教学竞赛、教研成果评比和优秀教师的评选活动,培养骨干,铸造名师,增强教师以身立教的使命感,以优良的教风促进学风建设。

3、教师要从课堂教学入手,严格课堂纪律,加强学生的学习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要跟踪学科前沿,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学术和教学科研活动,提高自身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刻苦钻研,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要重视实践教学,开放各类实验室,指导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和设计性实验;要重视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与专业相关的社团活动。

(二)注重调动学生在学风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投身学风建设活动

1、加强学风建设,学生是主体。要通过帮助学生解决好学习目标、学习动力、学习自觉性和学习方法等问题,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使广大学生认识到形成优良学风的重要性,以实际行动投入到优良学风建设活动中。

2、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认真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用马克思主义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学习观,掌握学习规律,完成学习任务,提高学习效率;引导学生树立热爱学习、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引导学生勤于思辨,乐于用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在实践中拓展素质、提高能力。

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积极开展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不断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教师的文化水平、大学的文化品位。大力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的精神。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功能,创建健康优美的校园环境;发挥校园文化的教育功能,积极营造奋发向上的校风;发挥校园文化的引导功能,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发挥校园文化的凝聚功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4、建立学术科技活动平台,鼓励、支持学生科技学术创新和实践,营造浓郁的学习、学术氛围。通过引导和资助学生参加科研和科技活动,奖励学生的科研成果和科技成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完善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的管理,注意调动和发挥教师和研究生在指导本科生开展科研科技活动中的作用。加大对学生科研活动经费的投入,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作学生科研活动专项经费,学院对学生的科研活动也应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5、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通过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教育方案,建立教学教育实践基地,完善实践教学教育体系,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在社会这所大课堂中接受教育、增长知识、锻炼才干,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创新。

6、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在学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和开展以学风建设为主题的系列活动,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三)严格教育教学管理,整体推进学风建设

1、教务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进一步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完善教学督导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要保证教学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和教学运行的规范性,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要强化教学常规管理,重视作业批改、答疑辅导等环节;要在规范试卷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分析考试的形式、内容和标准,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2、学生工作部门、全体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学习管理,减少影响学习的不良行为和现象。各学院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学风建设的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扎实推进学风建设。

3、加强对大学生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有机结合,引导学生诚信做人、踏实做事,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提高学风建设的整体效果。加强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纪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考试作弊行为发生。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

4、加大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育人宗旨,加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为学生社团活动搭建平台、提供舞台,让学生在活动中锻炼能力、提高水平、巩固知识、增长才干,促使学风建设稳步推进。

5、强化班级管理,狠抓班风建设。班级是学风建设的基本单元,要加强对班级学风工作的指导,努力构建一套促进班级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干部在学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以及学生党员、积极分子等在学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学团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让每一位学生都成为学风建设的主人;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班级活动,创建求知上进、生动活泼、团结互助、争先创优的良好班风。

6、加强宿舍管理,创造优良的学习环境。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阵地。要加强宿舍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加大“文明宿舍”评建工作的力度,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加强宿舍“家庭”观念和纪律观念教育,营造团结进取、互助和谐的人际环境;树立宿舍文明新风尚,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7、把解决学生实际困难与关注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对于学习困难的学生,要采取各种帮扶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困难、树立学习信心;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通过有力资助举措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培养他们自食其力、自立自强的精神;对于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切实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

8、完善学生各项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生各项奖励制度,加大对“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作用,树立可见、可信、可学的学习榜样,充分调动学生勤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为建设优良学风提供保障

(一)成立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党办、校办、长清校区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团委、图书馆等单位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就学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其工作包括:

1、每学年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包括学风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或检查。

2、每学年听取一次各学院关于学风建设的专题汇报,对学院学风建设进行一次评估,评选出学风建设先进单位,进行总结和表彰。

3、每学期就学风建设问题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学风建设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担任。 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就本学院的学风建设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其工作包括:

1、每学期听取一次各年级如何抓学风建设的专题汇报。

2、每学期就学风建设问题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3、每学年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4、每学年对学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奖励在学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年级和个人。总之,学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各部门、各学院都要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学质量,全心全意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成才提供优质服务,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共同促进我校学风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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