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立维护利益论文

2022-04-26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会计中立维护利益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会计人员处于经济运行的中间环节,应该具有并表现出中立性的特点,这种中立性对会计人员自身而言,表现为独立性和主体性。基于此,从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考、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法律地位的反思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会计人员应有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会计中立维护利益论文 篇1:

谁砸了我们的饭碗?(三)

会计应保持中立性 爱惜自己的羽毛

会计是介于科学与艺术之间的门类。针对同一经济事项,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基于不同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如果会计人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手段,就违背了可靠性原则。比如为了获取一笔贷款,通过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或者调整坏账准备比率来提高净利润。此种情形不仅出现在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方面,也多出现在提供企业内部信息方面。例如,业务分部为提高本部门的净收益,以便在考核中处于有利地位,将一贯运用的成本核算方法予以推倒重来,或削足适履,或虚与委蛇。如此以来,必然使会计信息丧失其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会计信息不应有预定结果的偏向,不应预先制订需要的结果,并为诱发这个结果而对信息做倒推性的选择。中立性缺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荡然无存了。

当然,企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并非一成不变,但前提是这种变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一种职业的存在,首先要以对社会有用为前提。一旦会计人任意摆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不仅玷污了职业声誉,而且会丧失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必将危及这一职业的生存,最终丢掉饭碗。各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无不倡导会计人客观反映与恰当披露财务信息,无论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既不能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能被他人左右专业立场。会计人在履行这一准则时,种种阻力可能一齐袭来。这时,他可以和自己的上司进行讨论,如果这种阻力来自上司,会计人可以向更高层管理人员汇报,比如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审计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直至董事会。如果种种努力均不能奏效,会计人应该考虑辞去职务。虽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辞职等于自砸饭碗、自绝生计,但为了维护会计职业声誉,无愧必要的职业良心,辞职是爱惜自己羽毛的最后抗争。

会计人的职业生涯中,屡屡遭遇到如下道德冲突:(1)客户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税建议;(2)自身利益威胁;(3)操纵财务报表的动机;(4)来自于领导指令的压力。解决道德冲突的方案是:当遇到关键性的道德问题时,会计人必须遵守权威机构制定的准则、规则。如果相关准则、规则未能救治“特殊病症”,会计人应考虑下列方法:(1)与直接上级讨论这些问题,如果他也卷入冲突的话,应上报到更高的领导层;(2)与一位客观的建议人秘密讨论,以澄清相关利益关系;(3)如果经过各种尝试,道德冲突依旧存在,且道德冲突产生于关键的事项,会计人只能提出辞职并提交给适当的领导层一份详细的备忘录。

合理的内控系统可有效减少道德两难问题

排除有预谋的主观意愿,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往往出现在会计人员遇到道德两难的尴尬时,而一套设计合理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能有效地减少会计人员遇到道德两难问题的机会及随后的主观选择(这也是会计人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要义)。但任何设计完备的内部控制,如果不能有效实施也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这实际上是一个控制环境的问题。控制环境,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统称,控制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内部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它既可增强也可削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起至关重要作用的因素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如果管理当局不愿设计适当的控制或逾越既有的控制,那么控制环境自然成了镜花水月。

内部控制的合理设计与有效执行,可以减少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出现的机会,有助于营造正向、积极的内部控制环境氛围。必要时,企业和执业机构还应提供会计人心理服务,帮助他们缓解与释放道德选择的压力。

会计职业团体职能的发挥,是改善道德两难选择外部环境的健康力量。 会计职业团体大都以文本形式建立了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标准,从而使道德评价有了参照物。其中的惩戒条款可看作是会计败德的堕落成本,其中的引导条款可看作是成员择善而从的进取收益。对于辞职的会计人,会计职业团体适时地伸出援手,既弘扬了道德正义,又能开创道德实践上的“前赴后继”的新局面。

会计人职业道德的养成,无论是从业环境的改善,还是职业道德教化,都表现为外在的、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它以职业义务为核心,表现为一定的职业道德责任,并往往以社会舆论为支撑,体现出道德效用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的他律灌输,是职业道德形成不可逾越的阶段。但从他律走向自律,从“不敢为、不能为”到“不愿为、不屑为”,方为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

用道德约束会计人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职业道德是一种隐含契约,其内容是會计人愿意为职业提供道德服务。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相比是成本非常低而效率最高的一种约束。法律是代价高昂的奢侈品,最好存而不用。

如果说管理是“船”,服务是“帆”,准则是“浆”,会计人是“船夫”,那么,我们需要提升驾御风浪的本领(提高技能、客观公正),挺立船头(爱岗敬业),慎独追远(廉洁、守信),直挂云帆济沧海!

让会计人职业道德永远伴随会计人的职业生涯吧。有了它,你不至于走向法律的反面;有了它,你不会手捧一只邪恶的饭碗;有了它,你将拥有最有价值的东西,德者,得也。

孔子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康德说:“世上有两样东西最值得敬畏,那就是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中外先哲的话,使会计人在心灵澄明之余增添了皈依道德的使命感,你不妨将这两句名言置于案头、悬于办公室墙壁之上,体味之,践行之。

作者:张连起

会计中立维护利益论文 篇2:

我国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探讨

摘要:会计人员处于经济运行的中间环节,应该具有并表现出中立性的特点,这种中立性对会计人员自身而言,表现为独立性和主体性。基于此,从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考、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法律地位的反思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会计人员应有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关键词:我国;会计人员;法律地位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第一次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三次修订。新修订的《会计法》为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现实的不足。其一就是在对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方面仍没有较深入、明确、细致、完整的规定,这势必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造成阻碍和影响,最终会影响经济的良性运行。因而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在《会计法》中就显得较为突出。

1会计人员法律地位思考

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会计人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对于会计人员的概念,我国会计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着法理去思考,笔者以为,会计人员是履行和实施、实现会计职能的主体。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整套专门的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和控制,并通过参与决策、分析评价业绩、预测经济前景等活动,谋求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和管理工作。简单地说,会计就是对可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它包括了会计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由此可见,会计职能具有公共的属性,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服务的目的。因而,会计人员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会计人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和社会性的准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享有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因为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发挥会计的职能。

2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现状与缺陷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内容为:(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此外,《会计法》中除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外,还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作了规定。而在我国现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都是本单位直接聘任的,其人事关系、经济关系都依附于该单位,会计人员不能独立行使执业权利,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单位领导人,基于自身利益,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按领导的意图违反原则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下岗”或受到打击报复,有人描述这种现象为:“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所以会计人员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常常流于形式。

从法律责任看,根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有两种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不能违反规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设置和登记账簿。否则,要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受行政处分。二是不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否则,轻者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被撤职甚至开除,还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重者构成了犯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虽然严厉,但是实践证明,会计造假仍是导致会计法律事件责任的最直接的原因。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的。会计人员只是处理会计事务和《会计法》的执行者,而幕后指挥却常常是单位领导或公司法人。

《会计法》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多种保障。第一,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保障。直接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自行办理、无须请示的拒绝权力。第二, 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的保障。《会计法》第五条禁止性的规定,既是对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也是对会计人员中贪污腐败的违法行为的约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扰。第三, 提供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打击报复的保障。这些条款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不会再出现人们所讲的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情况。第四, 提供了进入会计职业领域的资格保障。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于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也有了明确要求。第五,为总会计师的任免提供组织保障。也加重了总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两难地位”:一方面要执行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贯彻领导意图。在单位内部,单位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经济事项和人事任免拥有决策权。会计人员则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等各种待遇大都决定于单位负责人的好恶和评价。所以,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原则、制度和规定处理会计事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取决于法律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和对会计人员的保障。同时,由于改革过程中社会经济深层次的各种矛盾的制约,形成了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法》执行主体的“夹缝”身份,主要表现为执行主体的不自觉性、行政方面的受制约性、利益的欠保障性以及执法监督的软弱性,这些都成为会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原因。

总之,从我国《会计法》现有的规定来看,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主要表现出相当的不平衡,具体而言则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严谨、不周全。就法律地位而言,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从业群体,其特殊性就在于其反映的主要对象是货币或者是代表货币流动的货币符号。而这一切都与群体范围中的每一个人紧密相连,因而工作中与人群中的较大多数发生一定的感情摩擦也是执业活动的必然结果。虽然在《会计法》中有对会计工作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在目前的会计活动中,由于执法环境低劣的影响,法律在保障会计人员切身利益上都往往表现出无可奈何。

3会计人员法律地位反思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些职责的履行、实施和实现的核心或者支柱则是会计人员。而从以上的分析和思考,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却与这些职责的良性互动并不匹配。会计职责全面、有效的实施和实现期待着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法治化。

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和职责真正得以实现,只有从法治的角度去思考规定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其实现和实施其职责的独立性才能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顽症”标本兼治。为此,笔者建议会计法必须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资格、严谨的权利义务,确实保障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去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同时,在具体措施上要营造良好的会计执法环境,强化会计人员独立执业的法制意识,保障会计人员合法的“超脱性”。笔者建议,鉴于我国是由政府主导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的,因此,拟由政府主导建立独立的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会计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管理其工资、福利、考核、晋级、培训等。只要解决了会计人员公正执法的制度缺陷和后顾之忧后,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才能全面、有效、真正地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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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铮,崔婕.会计人员的劳动保护机制—对新《会计法》下如何救济会计人员弱势地位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1,(5).

作者:殷秀娟

会计中立维护利益论文 篇3:

论会计职业判断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趋势不断加强,会计环境日益复杂多变,不确定性经济事项也日益增多,而会计标准却日趋简约,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职业判断空间,会计职业判断越显其存在的价值,运用得更加广泛。所以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会计职业判断的概念及必要性

所谓会计职业判断,就是指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惯例等会计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利用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对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即对企业应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一般原则的应用进行判断与选择。

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和若干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提供了指导,但并不提供所有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对某些交易或事项不再规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只给出会计可选择和判断的标准。可见会计职业判断反映了会计人员面对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不确定性环境下必须有做出合理决策的能力,它贯穿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涉及方方面面。

会计职业判断的形式很多,如会计处理方法空间范围的可选择性。会计制度规定,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如何判断资产的可变现净值,特别是在没有市价可供参考时,给予会计人员的空间范围选择非常大。又如会计处理方法时间范围的可选择性。如计提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待摊费用的摊销等,折旧年限或摊销时间的选择空间都很大。房屋建筑物折旧的年限可相差10年;无形资产的摊销,会计制度规定在没有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年限时按不超过10年的时间摊销,也有好几年的时间范围可供选择等。虽然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原则、程序等方面的自由空间,但这决不是说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可以不受约束地随意判断,而只能在我国统一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判断和选择。正确的职业判断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二、影响会计职业判断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受经济业务的复杂多样的影响

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企业面临的会计事项越来越复杂,经济业务不确定性越高,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就越高,失误风险就越大,必须通过会计人员合理的预测与推断,才能使会计信息得到真实反映。而其确认、计量、报告的恰当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职业判断素质的高低。

(二)受会计准则不完全性的影响

存在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是会计规范的特征,会计准则作为外在制度的不完全性决定了会计准则的可选择性,会计准则要恰如其分地准确描述日益复杂多样的经济业务是相当困难的,更多地运用了“基本可能”、“很可能”、“可能”等不确定的模糊表述。例如确认“或有负债”时对义务的履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的判断。这种措辞上的模糊性,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性和滞后性给会计职业判断所带来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三)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不断创新,新的经济业务不断出现,经济业务必然存在差别。会计报告是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编制,而各个企业具体的业务类型具有很大的差别,有的企业涉及的业务比较传统,有的企业则比较新型,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的时候必然要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进行,对会计信息的揭示范围和报告程度往往不同,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也有较大的差异,必将影响到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

(四)会计人员素质的影响

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会计工作的质量。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受制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准。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不同,使得职业判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一般而言,会计人员职业素质越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就越高。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会计人员往往需要管理当局满足其在经济利益和职业地位上的追求,这就使会计人员在面临各种利益冲突时,有可能在职业判断中屈从于管理当局的意愿,难以保持客观中立,影响会计职业判断水准。

三、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有关对策

会计职业判断是衡量会计职业行为的合规程度,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它不仅需要会计人员对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方法的全面理解与准确把握,也需要对影响企业内部和外部客观经济环境作出公允和客观的评价。鉴于我国会计实务的目前状况,提高会计职业判断力,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根本

首先要通过专题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财政部门和会计理论界应积极宣传会计准则和各项会计法规制度,对其要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开展讨论,包括组织会计专家和会计人员面对面的讨论或聘请行业会计精英进行言传身教,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会计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以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供会计人员学习,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制意识。

其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不做假帐”是对会计职业的最基本要求,能使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始终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促使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强化会计人员的道德约束,消除会计处理中的不道德行为。尤其是当法律法规和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或定义不明晰时,会计人员要自觉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并且不受权势和偏见的影响,确保判断所产生的会计资料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最后加强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使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始终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并把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对会计竞聘上岗、是否续聘及绩效考评的重要标准。

(二)提高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的质量是关键

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原则”为基础的,我国是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的,以“规定”为基础,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事实上,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的制定不是一个纯技术的过程,而是一个相关利益各方不断博弈的过程,是文化、意识、法理的渗透和交融的过程。由财政部负责制定,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是必然的,但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反映的利益涉及方方面面,有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债权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等,而且这些利益的矛盾性是经常存在的,有时甚至冲突相当激烈。比如目前实行的借款费用具体准则、租赁具体准则中的诸多强行性规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时,会计职业判断的公允性很难把握。又如编制合并报表时产生的合并价差,按国际会计惯例,本应该以商誉加以确认,但却采用了现行制度中的合并价差,这种规定有时就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就会产生会计政策选择的机会主义。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制定和具体准则时必须充分体现客观、公正、中立和利益平衡等,减少行政干预和强行要求,多考虑国家以外各方的利益。这样不仅会提高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的质量、公共认可性和可操作性等,而且自然就提高了会计职业判断的公允性。

(三)构建会计监管体系是必要补充

会计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要充分体现“法律法规、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基本思想:建立以行政会计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即由财政部门、证监会、审计等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以约束企业会计职业判断行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的公允性;建立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企业会计监督体系,通过制订行规,建立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会计事务所来实现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行为的监管,并以此规范约束企业的会计职业判断,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加强法治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落到实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警示,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遵法、守法的法制观念意识。督促会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估计。同时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权,以确保会计职业判断的公允性,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

(四)建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体系是长远目标

会计政策选择是客观的,且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又是无法克服的矛盾,这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必须建立会计执业行为的约束机制,这种约束机制就是会计职业道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自律机制,从本质上讲是会计职业人员集体意识和责任的具体要求,而不是某一会计职业人员个体的行为和意志要求。职业道德体系的建立,国家应该建立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制定一般原则、程序性规定和应用指南,同时建立职业道德仲裁委员会,对不道德的会计职业行为及时做出处罚并将其相关信息公开,为非正式惩罚机制提供信息基础;在董事会下设立道德委员会,建立支撑会计职业道德的支持性系统,纳入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系统中审计并一同披露,在社会中通过舆论媒体等形成和维护一种有利于健康道德文化的支持性环境。

作者:王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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