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仪器仓储管理办法

2023-03-26

第一篇:设备仪器仓储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协同创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我院(中心)设专职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大学,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凡单价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专门登记建账管理,明确使用人,做到账物一致。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1、申请:各部门根据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有部门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并邮件抄送设备管理人员。

2、购置:已经审批的设备购置申请由设备管理人员从市场选型、询价、比较,提交拟购置计划,报送院领导(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3、如果购置设备总额超过5万元,需报请院领导审批后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处相关规定,走学校招标采购流程。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工作,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2.各部门要充分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盘活资产,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3.保持教学科研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证仪器设备干净清洁,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4.充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防护措施。

5.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修、调换、外借。设备的升级、改造、改装、测试等要经设备管理人员批准。

6.为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闲置浪费,我院(中心)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制度,对于闲置积压设备,及时做出调剂并进行账目调整。

7.如果仪器使用人变更,及时与设备管理人员登记,不得私自调换、外借仪器设备。

第七条贵重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设备。贵重设备在申购、使用、管理上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按《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调出、离退休、辞职前,需到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中心)领导负责解释,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院

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篇:仓储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国家粮油仓库(简称粮库,下同)的仓储机械(简称粮仓机械,下同)管好、用好、保养、维修好,充分发挥使用效率,防止各种责任事故,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库

第三条 粮库使用机械作业,是改善经营管理,建设现代化粮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积极稳步地发展。 第二章 粮仓机械的管理

第四条 粮仓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一)粮油装卸、输送机械;

(二)库内搬运粮油专用机动车辆;

(三)粮食干燥成套设备;

(四)粮食清理设备;

(五)粮食称重设备;

(六)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不包括仪器);

(七)粮油装具的维修、整理机具;

(八)粮油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他机械。

第五条 粮库要有负责领导主管粮仓机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粮仓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

第六条 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维修组织,负责本库粮仓机械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七条 粮库应根据承担的任务,库区、仓房条件和储存粮油的摆布,以及其他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加强核算,讲求实效的原则下,研究制定机械、设备的合理配备定额。逐步制定上述定额指标。

第八条 搬运装卸工人,使用粮库的机械作业,比人力肩扛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粮库应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区别于人力肩扛,合理付给报酬,外部搬运工人在库作业,有关部门有了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目前暂没有规定的,也应合理收取机械折旧和电耗、燃耗等费用。

第九条 粮仓机械的购置、报废、外借权限:

粮库购置粮仓机械,应按照粮食部门规定的购置权限,编造计划报上级粮食部门审批。购置的机械,原则上应是定型产品,并及时进行验收。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缺少零部件的,应按合同向厂方提出索赔或调换。如系多种机械组合使用,应按机械额定的工作量,配套选购。

对于无法修复使用的机械,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报废残值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条 粮仓机械都要按部颁《粮油机械产品编号规则》的统一名称,逐台编号,分别立卡。卡片内容应包括机械来源,投产时间,运转、检修、保养、动力配备等情况;管理、操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留查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为掌握分析粮仓机械发展变化情况,粮食部门都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章 粮仓机械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 粮库应根据不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机械必须检查的重点部位;机械操作运转中要注意的问题与部位;作业结束后,应随时做好善后的有关事项,还应规定多台机械组合操作的程序;违章操作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

第十三条 粮仓机械配备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训练的机电人员安装、检修。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电气设备。机械操作人员或电工,都要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电线、熔丝、开关闸盒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严禁违章操作。机械移动时或停止作业后,一定要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凡新购置或新安装的机械设备,都要按照机械结构、性能或说明书主要项目内容,及时进行调试合格;凡修复后的机械设备,也要经过调试正常,才能作为生产性使用。任何机械、设备,都不得带病运转。

第十五条 移动型机械,必须放置平稳;机身上不准坐人或走人,不准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运转作业时,不准横跨和在机身下走动、停留。有升降结构的机械移动时,必须将机身降到最低高度,并严密注意防止机身与空中高压电线接触,以免造成触电事故。专用机动车辆,不准非操作人员驾驶,没有安全措施的不准乘人。架空或地下固定输送线以及固定机械、设备,都要安装合理,平稳坚固,防止松动造成事故。

第十六条 外部门搬运装卸工人,粮库雇用的临时工,在库内使用机械作业,粮库应指定熟悉机械性能的人员,负责讲清机械性能和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并指导示范,使其真正懂得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排除故障的紧急措施等,才允许使用机械。并应严格要求他们按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粮仓机械应尽量配备防尘、吸尘装置,控制作业中的粉尘飞扬,以利职工身体健康。特别在立筒库、工作间等粉尘浓度高的地方,要绝对禁止明火,以及各种因素产生的火花,以防粉尘爆炸,造成严重事故损失。

第四章 粮仓机械的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粮仓机械必须按下列规定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一)例行保养:即操作人员在接班前和作业结束后,或在操作间歇时间内,对使用的机械进行清洁、检查润滑为主的保养作业。

(二)一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以润滑、调整、紧固制动为主的保养作业。

(三)二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除进行一级保养作业外,还应对机械的主要部分进行拆检,校正部件,防止发生故障。

(四)大修理:即对机械全部拆检、包括电器设备的检修,磨损件进行更新。大修后的机械,基本上应接近或达到新机械的性能要求。大修理一般每两年内进行一次。机械较多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分年、分批进行大修理。

第十九条 所有机械、设备,要定期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锈。要利用空闲仓棚或修建的简易仓棚存放,或采取其他办法苫盖,防止日晒雨淋。

维修机械用的机床等设备,要参照本部《粮油机械厂设备维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检修工具要有专人负责经管,建册登记,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第五章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培训

第二十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管理人员要掌握粮仓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和安全操作等情况,制定科学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及机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了解粮仓机械资金分配及经济效果情况;研究制定机械配备定额;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管理粮仓机械的档案卡片,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研究解决机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操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机械的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机械安全运转;爱护机械并进行例行保养;特别对机械零部件是否完整,机械运转中有无异常杂音,动力的温升是否正常,多台机械组合作业是否合理等都要严加注意。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维修人员要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机械使用情况,按机械的结构、性能精心维修;管理好和维护好维修设备和工具,以及机械零部件和备件等。

管理、操作、维修人员,都要努力钻研技术,分别做到四懂三会:懂得机械结构原理,懂得工艺流程,懂得电气安装,懂得有关技术要求;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对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存放等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部门对粮仓机械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要根据其文化、技术水平,有计划地分别组织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国家规定和本人技术水平,确定技术职称。

第三篇: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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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保证检测中所用的仪器设备的正常动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此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仪器设备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批准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和仪器设备检定计划。

3.2 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设备采购申请,批准设备投入使用和编写设备检定计划,组织设备停用、报废的评审。 3.3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备的采购及管理。

3.4 检测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仪器设备购买申请及设备的验收。 3.5 检测人员负责设备的使用、保养。 3.6 监督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的监督。 3.7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仪器档案资料的存档。

4 工作流程

4.1 仪器设备的购置

4.1.1 检测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的需要,向技术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每年年底或工作需要时提出仪器设备购置申请,采购仪器设备的工作流程参照《外部支持和供应管理程序》。

4.1.2 购入的设备,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登记,与部门负责人共同按合同(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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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验收,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4.1.3 验收工作必须做好记录,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向供货单位进行交涉,或者退货。 4.2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 4.2.1 仪器设备档案的建立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仪器设备管理,对仪器设备建立总台帐,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4.2.1.1 计量设备必须进行使用前和周期检定,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①设备的名称;

②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唯一标识;

③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④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⑤接收时的状态(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

⑥ 使用说明书的原件;

⑦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⑧迄今所进行的维护和今后维护计划的细节; ⑨损坏、故障、改装和修理的历史; ⑩操作规程;

○11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

4.2.1.2 非计量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一览表。

4.2.2综合管理办公室在计量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按周期进行检定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4.2.3 投入使用的设备必须由检测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尤其是贵重的、较复杂的、进口的设备要求建立授权使用范围。指定的专人应做好设备的保管工作和维护工作,不熟悉仪器设备使用的人员要经过培训,经该部门负责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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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才能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要经过仪器厂家组织的专门训练才能操作使用。 4.2.4 操作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前必须先确定该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验的,检查设备状态标识,确保在有效期内。

4.2.5检测部门应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应根据仪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编写好操作规程,检测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负荷、超规程使用设备。 4.2.6 现场检测设备的使用由检测部门向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完成检测后归还,对于经常使用的,可办理长期领用手续,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并督促各部门进行维护,而这些设备的领用和保管人有责任做好保管和维护的工作。现场检测完成返回时,应由保管人将这些设备安置好。

4.2.7 设备使用人应如实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记录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项。当设备在使用中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部门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确认是否停用设备。

① 过载;

② 误用; ③ 故障;

④ 有缺陷或有怀疑。

4.2.8 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按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3 仪器设备的维修

4.3.1 故障设备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技术维修或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外出修理。设备修复后,由技术负责人确定是否需要计量检定,确需经过检定的,证明满足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填写好维修记录。

4.3.2 现场检测设备的控制参照《工程现场检测工作程序》进行。 4.4 仪器设备的标识

4.4.1 每台设备都有唯一性管理编号,并有明显、唯一性的标识表明其工作状态,防止设备超周期、超范围使用,以利于综合管理办公室定期和质量监督员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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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设备标识分三类,分别为

①合格—绿色;

②准用—黄色;

③停用—红色。 4.4.3 标识的使用

①通过检定合格的设备,贴绿色合格标记;

②对于没有计量特性要求,只作功能性使用,经检查性能正常的设备;无法检定,经过比对或鉴定适用者;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以及降级使用者,贴黄色准用标识;

③对出现故障、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贴红色停用标识。

4.4.4 所有标识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标识贴在设备的明显部位上,更换时,撕掉或覆盖原标识,在同一位置上贴上新的标识。 4.5 设备降级使用和报废 4.5.1 设备的降级使用

4.5.1.1 设备经修理后,准确度、精度、灵敏度、稳定性等仍然达不到原来的性能指标,但对于某些检测项目精确度要求不高,设备提供的检测数据,精确度仍可满足检测工作质量要求时,可以实行降级使用。设备降级使用须提供检定证书,确保其输出量值符合要求。

4.5.1.2 设备降级使用由检测部门提出申请,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使用。

4.5.2 设备的报废处理

4.5.2.1对已失去使用价值或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定,给出核定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4.5.2.2 报废设备必须做好标识工作,尽可能移到单独的地方安置或丢弃,防止误用。

4.5.2.3 设备记录在报废一年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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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执行期间核查制度

4.6.1 经常在室内固定场所以外地方使用或使用频率较高,或容易产生浮移或不稳定的设备,除按正式送检外应两次周检期间进行期间检查。

4.6.2 期间核查不能代替定期设备检定和校准,核查标准也应进行校准和确认。 4.6.3 期间核查可用相同准确度的方法考核主要参数,其作用在于及时发现故障防止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使用。

4.6.4 计算机自动采集系统,每月进行一次记录备案。 4.6.5 期间检查由检测组派专人进行检查情况,记录并归案。

5 相关文件

5.1《外部支持和供应管理程序》HZJCZX/CX33 5.2《工程现场检测工作程序》HZJCZX/CX20

6 质量记录

6.1仪器设备维护及维修记录表 6.2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

第四篇:1、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 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 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 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 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 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 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 800 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 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 800 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不入固定资产帐。

3. 一般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办公和业务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配套家俱等。

4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 1993 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 计价

( 1 )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 2 )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 3 )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 4 )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 5 )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 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 1 )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 2 )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 3 )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有设备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和院长提报下一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院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九条 计划管理

1. 计划编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 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院长审批。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3. 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需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原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计划提报单位负责。

4. 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需自制仪器设备的应在提报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以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技术设计指标且运行质量可靠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设备科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设备购置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设备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 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 1 )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 2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 3 )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 学院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 0.5% ~ 1% 提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使用,用于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设备管理科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院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科应按照教育部 1993 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卡片和明细帐。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科填写的《潍坊学院新增固定资产证明单》、《潍坊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登记、报销手续,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科和财务部门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科应保持帐、物长期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进行调拨。调拨手续由设备管理科办理。若无偿对外调拨,须经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填写报废单,到设备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以上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精密仪器及设备管理办法

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精密、贵重、大型、稀有仪器设备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搞好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管好用好这批设备,提高其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最佳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科技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

1、原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

2、凡是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国内外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十万元,但属于配套仪器设备或国外进口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条管理权限

1、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用何种经费购置教务处(后勤处)有权进行调剂、检查、鉴定和考核等项工作。

2、凡属购置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填写可行性论证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①必须详列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配备实验室以及开设课程(增加、更新、配备、新开实验题目),否则不予列入购置计划。

②必须提出有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工作量),设备选型,安装及使用的环境条件和技术力量,效益预测等,经教务处(后勤处)审批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决定购置精、贵、大、稀仪器设备的同时,申请单位应同时安排安装条件,配备和培训操作人员和维护管理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消化技术资料等工作。保证在设备到货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设备到货后,由教务处(后勤处)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在到货后尽快完成技术验收并投入使用。进口设备的验收必须有单位领导、维修人员、管理人员、档案员和商检局、海关人员参加,共同拆箱、验收,并做详细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退手续和索赔手续,并写出验收报告; 97

如准备工作不充分,因而影响仪器设备的及时验收调试,丧失索赔、维修权利,应由申购单位负责。

第四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一律采用“专管共用”的办法,面向全院服务,在保证院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对院外的协作、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六定:定操作维护人员、定操作规程、定使用制度、定维护保养制度、定机时定额、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教务处(后勤处)备案。

第六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应指派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原则上只限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专职操作人员须经院进行考核后确定。非专职人员如需要上机直接操作,须经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报请教务处(后勤处)批准在专职管理人员指导下接操作规程进行。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损伤仪器或降低仪器精度,操作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是设备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应包括可行性论证书、订货合同、装箱单、技术验收单、原机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制度、及主要零配件明细及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一式两份,正本由院档案室存档,副本跟随设备。

第八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必须逐次认真记录使用、保养和维修情况。每台仪器开机时数按使用记录统计,并按学期将开机时数上报教务处(后勤处)。

第九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的修理要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承修单位做出修理方案和经费预算,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修理后要严格进行技术验收,并将修理内容记入技术档案。一般不主张自修。

第十条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时,所在单位和负责人要在七十二小时内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单,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处理。

凡因违章操作、擅自拆修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惩罚,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以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考核的内容是:

1、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

2、设备利用率;

3、设备功能的发挥程度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设备维护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完善程度;

5、技术档案记载,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行情况。

第十二条精、贵、大、稀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后勤处)组织进行,对在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并在经费上予以优先保证。

附件:原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1、电子显微镜

9、双波长紫外分光光度计

2、电子探针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3、离子探针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4、质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5、各种联用分析仪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6、X光荧光光谱仪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21、差热分析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4000转/分以上

19、电子能谱仪

23、图像分析仪

20、热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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